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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JGJ/T 30-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4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2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通用术语;3.建设用地;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5.房地产开发;6.房地产权属;7.房地产交易;8.物业管理;9.房屋修缮。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住房保障、住宅产业化、房地产金融等领域的术语;2.补充了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领域的术语;3.将房屋修缮独立成章。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93号;邮编:20003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信息中心
常州市房产信息中心
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冰 赵为民 邱锡宏 王金强 古小英 徐俊 袁继康 夏锋 杨威 徐敬松 施嘉霖 郭玲 赵梅菊 宋唯 俞泓霞 张吉鑫 李杰 郭戈 倪军 王晓芳 华建平 庞巍祥 张铭 王欣 刘利锋 张开丽 王满生 杨霞 谷志旺 张长伟 江青文 石彪 黄焕忠 王昕 杨大海 刘晓燕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赵鑫明 陈仕中 季如进 宋立 戴晓波 王承馥 蒋慰如 郭道盛 姚玲珍 牛荻涛 王秀玲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和规范房地产业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有利于房地产业管理、国内外交流,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业及其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业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通用术语
2.0.1 房地产 real estate
可开发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 房屋 housing
供人们生产、居住或者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的总称。
2.0.3 房产 house property
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下,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房屋及权益。
2.0.4 土地 land
地球陆地表面一定高度和深度的土壤、岩石和相关水文、气候、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2.0.5 地产 estate in land
在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下,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土地及权益。
2.0.6 房地产业 real estate industry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投融资和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总称。
2.0.7 房地产开发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按照城乡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的行为。
2.0.8 房地产投资 real estate investment
法人或自然人等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地投入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2.0.9 房地产开发企业 real estate enterprise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2.0.10 房地产开发项目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的项目。
2.0.11 房地产登记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0.12 房地产市场 real estate market
房地产交易中一切经济关系的总和。
2.0.13 房地产交易 real estate trade
民事主体之间就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利的取得或转让而产生的民事行为,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
2.0.14 物业 property
已经竣工和正在使用中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房地产实体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2.0.15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16 房屋修缮 housing repair
房屋从建成到拆除的整个在役过程中,对其所进行的查勘、设计、维修、更新等修葺活动。
2.0.17 商品房 commodity housing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通过房地产交易实现出售、出租的各类房屋。
2.0.18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政府在对城镇住房困难人群实行按家庭收入等分类保障过程中,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筹措标准、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2.0.19 经济适用住房 affordable housing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20 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
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0.21 廉租住房 low-rent housing
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0.22 限价商品住房 price restricted commodity housing
按照限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套型面积标准等要求,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由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2.0.23 房地产金融 real estate finance
围绕房地产开发、经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进行的筹资、融资及相关金融服务等的总称。
2.0.24 房地产信贷 real estate loan
金融机构或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经营、流通、消费领域投放贷款的总称。
2.0.25 住房公积金 housing provident fund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
2.0.26 房地产信托 real estate trust
以融资、融物与财产管理相结合,受托人一般是银行或非银行信托机构,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或与其相关的财产和权利的信托业务。
2.0.27 房地产保险 real estate insurance
在房屋设计、建造、销售、消费和服务等环节中,以房屋及其相关利益与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0.28 土地增值税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额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0.29 城镇土地使用税 tax on using urban land
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0.30 房产税 house property tax
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2.0.31 住宅产业化 housing industrialization
以住宅建筑体系和住宅部品体系为主体,将住宅建设全过程的开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管理和服务等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系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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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用地
3.1 常用术语
3.1.1 建设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用于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
3.1.2 城镇住宅用地 urban residential land use
城镇用于建造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3.1.3 土地储备 land reserve
政府或其委托机构依法取得土地后,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3.1.4 建设用地使用年限 term of construction land use
自有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可供使用权人使用的期限。
3.1.5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assignment charge for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
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费用。
3.1.6 土地等级 land grade
结合城镇土地的经济属性和自然属性,综合评定土地质量,并将土地进行分级的结果。
3.2 土地分类
3.2.1 增量土地 incremental land
通过征收取得的农用地或未经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
3.2.2 存量土地 land stock
因规划调整、产业结构转型等,具有再开发利用价值的建设用地。
3.2.3 闲置土地 idle land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3.3 土地价格
3.3.1 基准地价 benchmark land price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等级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土地,按照用途分别评估后,由政府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
3.3.2 标定地价 demarcated land price
根据基准地价,并通过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修正而得到的宗地地价。
3.3.3 楼面地价 accommodation value
在某个区域范围内,分摊到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土地价格,即土地总价除以总建筑面积得到的土地价格。
3.4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3.4.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right to the use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by assignment
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3.4.2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right to the use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by allocatio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4.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capital contribution in the form of state-own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或新设企业的行为。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4.0.1 房屋征收 house expropriation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4.0.2 房屋征收部门 department of house expropriation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4.0.3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implementation unit of house expro-priation
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
4.0.4 被征收人 person subject to house expropriation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4.0.5 房屋征收决定 house expropriation decision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4.0.6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assessment of social sta-bility risk caused by house expropriation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实施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先期预测、研判、防范和治理的评估。
4.0.7 房屋征收补偿 hous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4.0.8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compensation decision for house ex-propriation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解决补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4.0.9 补偿决定强制执行 enforcement of compensation deci-sion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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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地产开发
5.1 项目前期报批
5.1.1 项目建议书 project proposal
工程建设项目需政府立项审批时,由项目投资方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总体设想,说明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投资效益的建议文件。
5.1.2 项目可行性研究 feasibility study
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建设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建设上的可行性,在多方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比较和综合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1.3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5.1.4 规划设计条件 planning and design conditions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提出的具体规划参数要求。
5.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法律凭证。
5.1.6 建设用地批准书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used lan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
5.2 项目规划设计
5.2.1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5.2.2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5.2.3 地形图 topographic map
通过测量手段编制而成的,反映相关区域实际地形、地貌、地物和相关设施的平面图。
5.2.4 用地红线图 map of site boundaries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发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边界线的平面图。
5.2.5 用地四至 metes and bounds
用地范围与四邻接壤的情况,一般按东、南、两、北方向注明邻接丘号或街道名称。
5.2.6 容积率 plot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2.7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5.2.8 建筑高度 building height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5.2.9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
一定范围内,建筑基底而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5.2.1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5.3 项目工程建设
5.3.1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construction project application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办理交验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登记手续。
5.3.2 项目招投标 project bidding
房地产项目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项目采购和要求的信息,吸引众多的潜在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中标人的交易活动。
5.3.3 工程发包与承包 construction contracts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承发包的方式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任务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
5.3.4 施工许可证 construction permit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该工程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
5.3.5 工程建设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5.4 市政与公建设施配套
5.4.1 市政公用设施 municipal facilities
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5.4.2 公建配套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根据出让合同或规划要求,项目必须承担的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5.5 项目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
5.5.1 竣工验收 final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活动。
5.5.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residential quality household ac-ceptance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5.5.3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construction planning acceptance certificate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出具的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凭证。
5.5.4 竣工验收备案 final acceptance record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5.5.5 住宅质量保证书 residence quality warrant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其销售的新建住宅时,提供的对住宅质量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件。
5.5.6 住宅使用说明书 residential manual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其销售的新建住宅时,提供的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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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地产权属
6.1 权利类型
6.1.1 房地产权利 ownership of real estate
对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6.1.2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owners′ partitioned owner-ship of building areas
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6.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
依法对建设用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1.4 地役权 easement
为了提高自己房地产的效益或便利,依法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房地产的权利。
6.1.5 房地产抵押权 right to mortgage real estate
抵押人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2 权利主体
6.2.1 房地产权利人 real estate owner
对房地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利人。
6.2.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holder of partitioned ownership of building areas
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人。
6.2.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holder of state-own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
6.2.4 需役地权利人 easement holder
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效益或便利的权利人。
6.2.8 供役地权利人 holder of servient tenement
以自己的房地产在一定范围内供他人使用的权利人。
6.2.6 房地产抵押权人 real estate mortgagee
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发生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房地产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人。
6.2.7 房地产抵押人 real estate mortgagor
为担保本人或者第三人债务的履行,而提供抵押房地产的权利人。
6.3 房地产测绘
6.3.1 房地产测绘 estate mapping
通过测定房地产要素并绘制图、表,准确反映房地产权属和物理状况,为核实房地产提供依据。
6.3.2 地籍图 cadastral map
描述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性质、位置、权属、数量和质量的地图。
6.3.3 房地产分丘平面图 partial plan of a property
以门牌、户院、产别及所占的宗地范围,分丘绘制成的平面图。
6.3.4 房产分户图 unit plan
以一户房屋所有权为单位,绘制成的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6.3.5 房屋建筑面积 gross floor area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6.3.6 套内使用面积 net floor area
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6.3.7 房屋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haring coefficient of total building area
整幢建筑物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与该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
6.4 房地产登记
6.4.1 房地产产籍 property register
房地产的产权档案、图纸以及账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6.4.2 登记簿 register
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6.4.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
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
6.4.4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primary registration of right to use land
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权利进行的首次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6.4.5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primary registration of estate title
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成的房屋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权属的首次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6.4.6 转移登记 registration for estate title transfer
房地产因买卖、赠予、交易、继承、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房地产权属情况变化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6.4.7 变更登记 registration for estate title change
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房屋现状、用途变更时,房地产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权属情况变化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6.4.8 注销登记 registration for estate title cancelling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导致权利丧失时,原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注销的行为。
6.4.9 预告登记 registration for estate title notice
当事人为保障将来的物权实现,按照约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预先将申请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6.4.10 更正登记 registration for estate title correction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职权对登记簿记载有错误的内容予以更正的行为。
6.4.11 异议登记 registration for estate title objection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6.4.12 抵押权登记 registration for real estate mortgage
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依法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转移、变动等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登记的行为。
6.4.13 地役权登记 registration for easement
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将地役权设立、转移、变动等有关事项在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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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房地产交易
7.1 常用术语
7.1.1 房地产转让 real estate transfer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7.1.2 房地产抵押 real estate deposit
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7.1.3 房屋租赁 houses leasing
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转让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7.1.4 房地产一级市场 primary land market
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
7.1.5 房地产二级市场 commodity houses market
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出租和抵押的市场。
7.1.6 房地产三级市场 second-hand houses market
获得房地产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人,再次将房地产转让、租赁和抵押的市场。
7.1.7 市场价格 average market price
某种房地产在市场上的一般价格。
7.1.8 市场价值 market value
估价对象在进行了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审慎且无被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日期自愿进行交易的估计金额。
7.2 房地产转让
7.2.1 房地产买卖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转让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7.2.2 房地产赠予 real estate presentation
房地产权利人将其房地产权利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2.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commercial housing pre-sale license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核发的,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满足预售条件的房屋预先出售的批准文件。
7.2.4 商品房预售 forward purchasing of commodity houses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满足预售条件,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预先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7.2.5 商品房现售 present purchasing for commodity houses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7.2.6 房地产拍卖 real estate auction
以公开竞卖的方式,从多数应买人中选择出价最高的人为买受人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7.2.7 房地产继承 real estate inheritance
当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时,将其遗留下来的房地产转移给遗嘱或法定继承人的行为。
7.3 房地产抵押
7.3.1 预购商品房抵押 mortgage of advance-purchased com-modity house
买受人在支付规定的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7.3.2 土地使用权抵押 mortgage of land use right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且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担保行为。
7.4 房屋租赁
7.4.1 房屋转租 sub-tenancy
租赁期间,经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7.4.2 成本租金 cost rent
按照经营成本确定的租金标准。
7.4.3 市场租金 market rent
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租金标准。
7.5 房产中介
7.5.1 房地产咨询 real estate consulting
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7.5.2 房地产估价 real estate appraisal
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他人委托,选派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7.5.3 价值时点 date of value
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对应的某一特定时间。
7.5.4 估价对象 subject property
所估价的房地产等财产或相关权益,包括房屋、构筑物、土地、在建房地产、未建房地产、已灭失房地产、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
7.5.5 评估价值 appraisal value
通过房地产估价活动得出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
7.5.6 建筑物重置成本 building replacement cost
采用价值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及建筑工艺等,在价值时点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中的建筑物具有相同效用的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7.5.7 建筑物重建成本 reproduction cost of building
采用与估价对象中的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及建筑工艺等,在价值时点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中的建筑物相同的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7.5.8 房地产经纪 real estate agency
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7.5.9 佣金 commission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7.5.10 定金 deposit
作为担保,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由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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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物业管理
8.1 常用术语
8.1.1 业主 owner
房屋的所有权人。
8.1.2 物业使用人 occupant of the property
一般指除了业主以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员。
8.1.3 共用设施设备 shared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s
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8.1.4 共用部位 common area
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8.1.5 前期物业管理 preceding stage of property management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8.1.6 业主大会 owners′ congress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组织。
8.1.7 业主委员会 owners′ committee
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监督的组织。
8.1.8 物业承接查验 acceptance inspection prior to property service takeover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8.1.9 业主自行管理 self-management of owner in property man-agement
业主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8.1.10 物业管理用房 office and function rooms for property man-agement
专门供物业管理活动使用的房屋。
8.1.11 管理规约 stipulation on property management
在一特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遵守的文件,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业主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内容。
8.1.12 物业公共收益 proceeds from common facilities
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获得的利益。
8.1.13 专项维修资金 property maintenance fund
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8.2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服务
8.2.1 房屋折旧 building depreciation
由于物理因素、时间因素、功能因素或经济因素等所造成的房屋价值损耗。
8.2.2 房屋保养 maintenance of building
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按计划养护的统称。
8.3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8.3.1 公共秩序维护 public order and security maintenance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提供的门岗、巡逻、车辆停放管理等服务活动。
8.3.2 公共安全系统 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技术防范系统或保障体系。
8.3.3 安保巡更系统 security patrol system
记录安保人员巡逻的时间、次数、部位的电子系统。
9 房屋修缮
9.0.1 危险房屋 dangerous building
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9.0.2 房屋耐久年限 building serve life
房屋结构在正常使用、维修的情况下,不影响结构预定功能的使用年限。
9.0.3 房屋安全鉴定 building safety appraisal
对房屋安全和使用状况进行查勘、检测、验算、鉴别和等级评定的一系列活动。
9.0.4 房屋抗震鉴定 building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现有房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活动。
9.0.5 房屋完损等级 damage level of houses
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对建筑物完好或损坏程度划分的等级。
9.0.6 房屋完好率 rate of undamaged housing
完好房的建筑面积与基本完好房的建筑面积,占总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9.0.7 小修(养护)工程 piecemeal repair(maintenance)project
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复小损小坏的修缮工程。
9.0.8 中修工程 partial repair project
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
9.0.9 大修工程 major repair project
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仍保持原有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
9.0.10 翻修工程 remodeling project
将原有房屋某一部位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量主体构件改造进行小规模改建的修缮工程。
9.0.11 修缮标准 repair standard
对房屋修缮的内容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
9.0.12 修缮周期 repair period
按照相应规范规定,房屋及其主要设备上一次修缮到本次修缮之间间隔的时间。
9.0.13 修缮定额 repair quota
房屋修缮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和时间消耗量的规定额度。
9.0.14 结构加固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对可靠性不足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进行增强或调整其内力,使其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并力求保持其适用性的活动。
9.0.15 建筑外立面整治 facade renovation
由于建筑外立面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各类附属设施杂乱而进行的外立面修补、附属设施规整的整治工程。
9.0.16 屋面平改坡 flat roof to pitched roof
在建筑结构许可的条件下,将平屋面改建成坡屋顶的房屋修缮工程。
9.0.17 节能改造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在保证建筑的室内环境和室内人员居住舒适度的前提下,对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和系统采取技术措施,以降低建筑运行能耗的活动。
索 引
中文索引
英文索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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