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家居设计标准 T/CECS554-2018》

《智慧家居设计标准 T/CECS554-2018》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资源ID:124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智慧家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smart home
T/CECS 554-2018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9年05月0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387号
关于发布《智慧家居设计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84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智慧家居设计标准》,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554-2018,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84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调研分析、总结经验,参照目前智慧家居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6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智慧家居系统框架、智慧家居子系统功能要求和智慧家居系统等级划分等。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解释单位(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邮政编码:050000)。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广东广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有屋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设计集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小吧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国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人澍厨房无油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天河大成建筑云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广州鸿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未来空间美居科技有限公司 中住(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珉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骆连合 齐鹏飞 祝伟斌 党桥桥 王小安 刘海山 张月珍 娄喆 王伟 朱燕 王建华 满开颜 罗达 许彦淳 崔留强 王超军 陶运喜 李果成 兰荣鑫 杨志强 王俊才 大卫·杨 李娜 袁宝 刘化亮
    主要审查人:罗达 吴克辛 许彦淳 马名东 胡延峰 王勇 王晖

1 总则


1.0.1 为提升家居生活环境的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明确智慧家居系统构成及功能,指导智慧家居系统的工程设计以及智能化登记评估,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商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寓、别墅等住宅智慧家居的设计。

1.0.3 智慧家居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智慧家居 smart home
    综合利用传感器、有线及无线通信等技术,将家居内部生活设施统一集成管理,通过设备之间的联动以及系统的自学习、自适应,实现住宅设施与日常事务操作的自动化、智能化。

2.0.2 家庭网关 home gateway
    具备路由交换、地址解析、信号转换等功能,将家庭内部网络接入外部互联网的设备。

2.0.3 中控主机 central control equipment
    部署在家居内部,对家居内部生活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统一控制的设备。

2.0.4 控制终端 control termination
    通过人机交互界面,实现对智慧家居设备的注册、控制、管理等功能操作的设备。

2.0.5 感知设备 sensor device
    能够对环境或设备信息进行采集并上传,或者能够接收指令并做出相应动作的传感器设备。

2.0.6 受控对象 controlled object
    能够被中控主机、控制终端或感知设备控制的家用电器。

2.0.7 传感器联动 system linkage
    在控制系统的统一控制下,根据预先定义好的触发条件,某个传感器状态的变化会自动触发1个或多个传感器做出相应的反应,无须人工干预,实现系统的自动感知、自动执行。

2.0.8 情景模式 contextual model
    根据用户的需要,将智慧家居多个系统功能进行组合,实现一键操作。

2.0.9 状态同步 state synchronization
    在同一时间点,一个智慧家居系统中的多个控制终端设备,其所显示的操作信息、设备反馈和状态信息保持一致。

2.0.10 实时性 real-time
    人能够容忍的控制动作和信息反馈的时延。

2.0.11 双向 two-way
    控制系统所有的控制和操作都有信息反馈;反馈的信息可以是成功的,也可以是失败的。


3 基本规定


3.0.1 智慧家居系统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建筑的功能类别、地域状况、居家需求、运营及物业管理模式、投资规模等因素。

3.0.2 智慧家居系统功能,应根据不同住宅建筑的类别和要求,选择配置适用的智能化系统功能。

3.0.3 智慧家居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当智慧家居系统的设计作为整个建筑智能化的组成部分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有关规定。


.

4 智慧家居系统框架


4.1 系统架构


4.1.1 智慧家居系统架构可按图4.1.1流程进行设计。


图4.1.1 智慧家居系统框架图


4.1.2 智慧家居系统包括终端设备层、感知层、传输层和应用层四个部分,各部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终端设备层应由照明、空调新风、窗帘、影音设备等家用电器组成,接受系统的统一控制;
    2 感知层应由有线或无线传感器设备组成,接收来自控制终端的操作指令,感知和上传家用电器状态信息,并可对家用电器作出打开/关闭、参数调节等操作;
    3 传输层应由家庭内部网络、小区局域网或互联网组成,将中控主机、传感器、家用电器状态等智慧家居系统设备信息传输到本地或云服务器;
    4 应用层应由智慧家居云管理中心、数据库以及应用服务组成,对接入的智慧家居设备进行统一的管理。应用层应为小区管理中心、社区管理中心、城市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第三方业务系统提供接口。


4.2 设计原则


4.2.1 智慧家居系统设计,应满足易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兼容扩展性的要求。

4.2.2 智慧家居系统的易用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设置应便于用户操作,符合人体工学及行为操作习惯;
    2 系统操作应充分考虑不同年龄层次用户的操作需求,对居家设施的操作应提供人机交互界面、面板、语音、体感等多种控制方式。

4.2.3 智慧家居系统的可靠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同时支持手动和自动控制;
    2 系统的某个设备或子系统发生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模块的正常工作;
    3 系统宜部署UPS备用电源。

4.2.4 智慧家居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具备基础网络及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 家庭网关、中控主机、云服务器、控制终端等应具备对访问用户的身份认证机制。

4.2.5 智慧家居系统的兼容扩展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为小区、社区以及城市等第三方业务系统提供应用程序接口(API)或数据库访问接口;
    2 智慧家居系统应采用模块化设计,系统可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灵活组合和扩展;
    3 系统应支持远程升级和维护,同一厂商的智慧家居系统应支持新旧设备的兼容。


4.3 设备要求


4.3.1 家庭网关的接口、功能及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路由器设备技术要求 边缘路由器》YD/T 1096、《接入网技术要求——基于以太网的无源光网络(EPON)》YD/T 1475的有关规定。

4.3.2 中控主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中控主机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支持百兆以太网口、无线局域网等至少一种通信方式;
      2)可通过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移动通信等数据通信方式直接接入移动通信网络;
      3)应支持近距离无线接口和平衡电压数字接口等至少一种有线或无线低速通信接入接口。
    2 中控主机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够自动发现传感器设备的接入,并对其进行组网认证;
      2)应支持场景模式、自动模式、联动模式等操作模式;
      3)应支持设备软件本地或远程升级功能。

4.3.3 传感器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有网络、供电中断重启后的自动接入、自动恢复的功能;
    2 宜具有断电、低压、强拆等故障告警的功能;
    3 应支持快速更换、自动下载系统参数等功能;
    4 宜提供电池、备用电源或外部电源接入等多种供电方式。

4.3.4 控制终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控制终端宜采用专用控制终端设备,或运行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上;
    2 控制终端软件宜是专用应用程序软件,并具有清晰直观的人机交互界面。
    3 控制终端应具备下列功能:
      1)提供用户注册登录、设备管理、历史信息管理等功能;
      2)可对家用电器及传感器的状态进行直观地显示,当设备状态发生改变时,应具有实时更新的功能;
      3)当用户进行操作时,系统界面应对用户的操作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反馈。

4.3.5 云服务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云服务器可对家庭网关、中控主机、控制终端等系统设备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 云服务器可根据需求部署在互联网公共云平台,或根据运营需要部署在社区、小区、建筑等本地;
    3 云服务器应提供后台管理系统,并通过后台管理系统对多个智慧家居系统进行集中管理。


.

5 智慧家居子系统功能要求


5.1 基础网络通信子系统


5.1.1 家居配线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内应采用单独电源线路接入,电源由户内配电箱设专用回路引来;
    2 箱内应部署设置电话配线模块、有线电视分配模块和网络交换模块;
    3 箱内应预留光网络单元、路由器、中控主机、家庭网关等网络设备的安置空间。

5.1.2 智慧家居控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慧家居控制箱宜设置在家庭内专用的空间区域;
    2 智慧家居控制箱宜具备备用电源、散热风扇等设备运行保障条件。

5.1.3 电话通信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电话分机线路以及电话入户线路应采用暗敷的方式接入家居配线箱;
    2 采用电话线接入的住宅,应提供至少一条电话入户线路到家居配线箱;电话入户线由家居配线箱电话模块分配引出至户内各电话终端;
    3 采用光纤接入的住宅,应在家居配线箱内设置光网络单元,由光网络单元引出电话线,并经由电话配线模块引出至户内各电话终端;
    4 复式或多层别墅住宅,应具有户内分机通话的功能。

5.1.4 有线电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各电视分机线路以及电视信号入户线路应采用暗敷的方式接入家居配线箱;
    2 采用同轴线路接入的住宅,应提供不少于一条有线电视同轴线路到家居配线箱;
    3 采用光纤接入的住宅,应在家居配线箱内设置光网络单元,由光网络单元引出电视信号,并经由有线电视信号分配模块引出至户内各电视终端。

5.1.5 家庭宽带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各网络接入点以及网络宽带入户线路应采用暗敷的方式接入家居配线箱;
    2 应提供至少一条宽带接入线路到家居配线箱,再经家居配线箱内路由交换设备引出分配至户内各网络终端;
    3 宽带接入网的网络类型可采用光纤到户、光纤同轴混合、数字用户线或其他宽带网络接入方式。

5.1.6 无线局域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室内应提供无线网络覆盖,对于无线网络覆盖盲区或者信号弱的区域,可利用无线AP或无线中继器对网络进行延伸或增强;
    2 对于家庭中与无线局域网接入点信号衰减超过50db的区域,宜采用分布式无线局域网接入点的方式进行无线扩展;
    3 无线扩展无线局域网接入点和主无线局域网接入点应配置相同的参数,包括无线服务集标识符、网络用户名和密码等。


5.2 家居安防子系统


5.2.1 家居安防子系统设备配置及部署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设计。

5.2.2 对于家居安防工程实施、设备规格等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2,《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电子防盗锁》GA 374、《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的有关规定。

5.2.3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视室内及户室门口的摄像机宜采用数字摄像机;监视入户门口处的摄像机宜采用红外高清类型数字摄像机;监视花园的摄像机宜采用红外球形类型数字摄像机,摄像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支持本机安全数字存储卡存储;
      2)宜支持高性能的视频编解码和高效视频编码技术的编码方式,优先采用高效视频编码技术编码;
      3)户室门口、室内监控点位摄像机应能报警联动抓拍图像,抓拍图像的录像时间应至少包含报警事件触发时前后各10s。
    2 应支持本地和远程多路图像同步查看、回放;系统显示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
    3 所有接入摄像机以最高分辨率和最高码流条件运行时,图像录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5d,且可循环覆盖存储;
      2)应支持对事件触发抓拍图像进行云存储。
    4 宜支持手机APP互联网云服务应用。

5.2.4 门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人员进出权限管理,可记录、查看出入事件信息;
    2 应能进行联动报警控制,且预留报警联动抓拍摄像机接口;
    3 独立式住宅宜将开锁、报警、配置等信息推送至室内机、住户手机;
    4 系统应配置支持满负荷24h连续供电的后备电源,单一出入控制点的所有部件应采用同一供电电源;
    5 住宅可安装智能门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持设置虚位密码;
      2)可支持手机远程智能管控;
      3)支持与可视对讲室内机联网。

5.2.5 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探测器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婴儿房、老人房、客厅、卫生间等紧急事件多发区域应安装紧急求助按钮;
      2)在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水浸报警探测器;
      3)入户门、窗户可安装门磁、窗磁报警器;
      4)玻璃窗户可安装玻璃振动探测器;
      5)在宠物活动的房间宜设置防宠物误报红外探测器;
      6)住宅/别墅前厅正门口宜设置布防时间可调的双鉴探测器;
    2 探测器应对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阳台通道等区域进行全覆盖;
    3 室内报警控制器应能将报警信息同步推送至物业管理中心。

5.2.6 有害气体检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厨房宜安装燃气探测器,对有害气体实时检测;
    2 在厨房、客厅、卧室区域宜安装烟感探测器,对烟雾进行实时检测;
    3 控制器应能实时显示探测到的有害气体浓度值,当气体浓度超限时,探测器和控制器均应发出声光报警;
    4 有害气体浓度的报警阀值应可设置;
    5 有害气体检测系统的所有探测器宜集中控制;
    6 报警历史事件信息应支持记录、导出,设备断电后信息不应丢失。

5.2.7 可视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机宜对接入的摄像机图像进行实时查看管理;
    2 室内机应可对访客图像进行记录、回放,存储容量应可扩展;
    3 别墅型、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均宜设置室内机分机,且其中至少有1个室内机分机具备可视对讲功能;
    4 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的记录和查询功能,并可对异常信息声光报警;
    5 系统应可实现住区出入口、楼栋门口、物业管理中心、住户之间的双向通话;
    6 系统宜配置支持满负荷24h连续供电的后备电源。


5.3 照明控制子系统


5.3.1 照明控制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照明控制应同时支持面板本地操作和控制终端操作;
    2 照明控制应支持光照强度、色彩等显示状态的控制;
    3 控制终端界面图标所显示的灯具状态,应当与灯具的开或关、亮度、色彩等实际状态实时保持一致;
    4 照明控制应支持用户自定义场景模式,包括定时开关、离家模式、回家模式等。


5.4 电器控制与能耗子系统


5.4.1 电器控制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能够通过本地或远程对家用电器进行打开或关闭;
    2 可设置红外转发器,能够通过控制终端对电器进行红外遥控操作;
    3 应支持定时、场景等不同控制模式。

5.4.2 电器控制应能通过控制终端对电动幕帘、电动窗、喷淋等家用电器进行控制。

5.4.3 家庭能耗管理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可对水、电、燃气家庭三表数据进行集抄;
    2 可通过智能插座或其他智能计量终端对空调、热水器、冰箱等单一电器的能耗数据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


5.5 多媒体娱乐子系统


5.5.1 家庭背景音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花园、客厅、卧室、酒吧、厨房或卫生间等活动空间宜设置扬声器;
    2 不同活动空间可设置为独立播放分区,不同的播放分区可播放不同的音乐,或者多个播放分区播放同样的音乐;
    3 系统应能将数字音乐、广播、数字视频光盘、智能手机等多种音源设备进行共享播放;
    4 背景音乐的播放应能支持手动、定时、场景等不同控制方式,并可以设置同其他传感器联动;

5.5.2 家庭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庭影音室内所有影音设备,包括音响、高清播放机、投影机、投影幕、高清电视等通过控制终端统一控制开启或关闭;
    2 系统应支持自定义场景模式,一键开启或关闭家庭影音室设备;
    3 影音设备应可同灯具、空调、窗帘等环境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传感器进行联动。

5.5.3 家庭媒体共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庭电视、个人计算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播放终端设备可支持音视频资源媒体的共享播放;
    2 系统应支持与第三方控制系统对接或扩展。


5.6 环境与健康子系统


5.6.1 家庭环境监测和调节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智慧家居系统应设置环境传感器,对家居室内空间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的环境要素可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光照强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甲醛浓度、PM2.5浓度等;
    2 环境传感器所采集的环境参数应可以在控制终端上直观地显示出来;
    3 环境传感器应支持与空调、新风、地暖、照明灯具等家居设施的联动;
    4 可对家居环境信息按日、月、季度等统计分析。

5.6.2 智慧家居健康管理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可对家庭成员的血压、血糖、体重等生理数据进行采集,并上传到控制终端进行显示;
    2 系统所采集的健康数据可在用户授权下,共享给其他家庭成员;
    3 系统可以对用户的健康数据统计分析;
    4 系统应预留数据接口,并支持同医院、健康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系统对接。


5.7 网络及信息安全子系统


5.7.1 总体安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慧家庭系统应支持超文本传输协议/安全文件传输协议/基于安全隧道的文件传输协议等安全通信协议;
    2 智慧家居系统的家庭网关、中控主机、控制终端等核心设备应支持密码、口令、短信验证、号码绑定等多种身份接入认证方式。

5.7.2 用户及设备认证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具备对远程访问者和远程操作用户的身份认证能力;
    2 系统可以对接入网络的终端设备进行认证;
    3 当控制终端设备发生改变时,应对用户身份进行重新认证。

5.7.3 WLAN无线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启动或关闭服务集标识符的广播功能;
    2 支持静态64/128位有线等效加密、无线网络保护接入的共享密钥、无线网络保护接入的第二版共享密钥等加密;
    3 MAC地址过滤功能,实现用户的网络接入控制;
    4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 4943、《信息安全技术 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GB/T 18018中所规定的安全要求。


5.8 集中控制子系统


5.8.1 集中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系统应具有定时、延时等时间条件触发和控制功能;
    2 系统应具有感应控制功能;
    3 系统应根据不同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控制场景;
    4 系统应支持多终端控制、远程控制;
    5 系统宜支持基于语音、图像等人机交互方式;
    6 宜具有远程维护和远程在线升级功能。

5.8.2 集中控制系统的实时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控制系统应对家电控制、家居安防等控制类的操作及报警信息的提示实时性反馈;
    2 环境温度、湿度等非报警类传感信息不需要实时性,宜及时做出反应。

5.8.3 集中控制系统的双向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备状态发生改变或用户操作时,应有双向信息反馈,反馈信息应以明文或图标的形式在设备面板或控制终端直观显示;
    2 双向反馈信息应在人机交互过程中实时呈现;
    3 双向反馈信息应能够存贮在云服务器数据库或本地日志文件中。

5.8.4 集中控制系统的同步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控制;
    2 系统应支持家中多个成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同时控制和交互。


5.9 云管理中心


5.9.1 云管理中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接收、处理和存储家庭网关或中控主机发送的设备状态信息;
    2 协调控制终端和家庭网关或中控主机之间控制命令的交互;
    3 云管理中心与家庭网关或中控主机设备的数据应定时同步和更新。

5.9.2 云服务器设备及部署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云服务器软、硬件性能应满足百万级智慧家居设备的同时接入、并发访问等性能要求;
    2 云服务器应建立网络及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5.9.3 云管理中心后台管理可提供账户管理、设备管理、状态管理、消息发送、数据同步、日志管理、升级维护、安全管理等后台管理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供账户、权限、用户管理功能;
    2 支持设备的配置、添加、删除等终端设备管理;
    3 支持设备状态信息管理和查看;
    4 可通过管理应用门户或者用户移动应用自动向终端控制器发送设备告警/通告/提醒等消息;
    5 对系统及设备运行日志、操作日志、异常日志、安全日志进行查看及管理;
    6 对家庭网关、控制终端、中控主机等设备软件进行远程维护和升级;
    7 支持在线电子地图,设备定位等扩展功能;
    8 可提供城市管理、公共应急服务和其他城市社会职能机构的互联信息接口。


6 智慧家居系统等级划分


6.0.1 智慧家居系统按其功能、性能的不同,可划分为普及型、增强型、豪华型三个等级。

6.0.2 智慧家居系统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6.0.2的要求。


表6.0.2 智慧家居系统等级评估


注:1 ●应具备的功能;
  2 ⊙宜具备的功能;
  3 ○可具备的功能;
  4 在功能等级划分中,所有功能需要至少具备●标记时,才能评定为该等级。


附录A 智慧家居安防系统设备配置及部署要求


表A 智慧家居安防系统设备配置及部署要求

注:本表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商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寓、别墅等类型住宅。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 494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探测器》GB 15322.2
《信息安全技术 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GB/T 18018
《电子防盗锁》GA 374
《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路由器设备技术要求 边缘路由器》YD/T 1096
《接入网技术要求——基于以太网的无源光网络(EPON)》YD/T 1475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