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理编码技术规范 CJJT18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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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编码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city geocoding CJJ/T 186-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 0 1 2 年 11 月 2 日 施行日期:2 0 1 3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编码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地理编码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 18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2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位置描述信息;5.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6. 匹配应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 本规范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测绘院 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d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丹 李军 李成名 黄坚 田飞 苏莹 陈倬 肖学年 郭建坤 郭容寰 高飞 李海明 彭明军 吴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蒋景瞳 郝力 方裕 王英杰 高萍 陈燕申 李小林 陈向东 王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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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825673627.html

1 总则

1. 0. 1 为利于城市地理编码数据库建设和应用服务,实现城市信息的空间定位,推动城市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促进城市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地名、地址、兴趣点等要素地理编码数据的采集、处理、建库、更新、维护和应用服务。 1. 0. 3 城市地理编码数据的采集、处理、建库、更新、维护和应用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0. 1 地理编码 geocoding 建立位置描述信息与其坐标数据之间对应关系的过程。 2. 0. 2 位置描述信息 location descriptive information 用文字描述的地名、地址、兴趣点等要素的位置信息。 2. 0. 3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 geocoding reference data 用于地理编码服务的位置描述信息及其对应的坐标数据。 2. 0. 4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 geocoding reference database 利用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建立的地理空间数据库。 2. 0. 5 匹配 matching 基于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由位置描述信息获得其对应的坐标数据,或由坐标数据获得其对应的位置描述信息的操作。 2. 0. 6 匹配度 matching precision 通过匹配所获得的匹配结果的符合性量度。 2. 0. 7 数据元素 data element 位置描述信息的最小语义单元。 2. 0. 8 细致程度 level of detail 位置描述信息所描述的位置的粗细程度。 2. 0. 9 地理空间数据 geospatial data 与地球上位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数据。 2. 0. 10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域、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籍、高程、测量控制点、地质、交通、地名和地址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2. 0. 11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和分发等信息。

3 基本规定

3. 0. 1 地理编码数据采用的坐标系统应与所在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坐标系统相一致。 3. 0. 2 地理编码数据建设和应用服务过程中,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3. 0. 3 城市地理编码应包括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建设和地理编码匹配两项工作。 3. 0. 4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应用需要,确定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细致程度和类型; 2 应采集作为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位置描述信息; 3 对采集的地理编码数据,应进行数据处理和检查验收; 4 当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发生变化或不能满足应用需要时,应及时更新维护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 3. 0. 5 地理编码匹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需进行匹配的位置描述信息,应进行相应的规范化处理; 2 应利用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实施匹配操作; 3 对匹配结果应进行分析评价。当匹配结果不能满足需要时,应通过交互式处理或重新匹配等方式改善匹配结果。 3. 0. 6 地理编码数据应具有相应的元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的元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规定。 3. 0. 7 地理编码数据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信息质量原则》GB/T 21337 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9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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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位置描述信息

4.1 细致程度

4. 1. 1 位置描述信息可根据细致程度由粗到细分为Ⅰ、Ⅱ、Ⅲ、Ⅳ级,其描述的对象及细致程度应符合表4. 1. 1 的规定:

4. 1. 1 位置描述信息的细致程度

360截图16671023412665.jpg 4. 1. 2 对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根据应用需要,可使用不同细致程度的位置描述信息。

4. 2 类型

4. 2. 1 位置描述信息应包括地名、地址和兴趣点名称三种基本类型。当应用需要时,可使用相对位置关系来描述更细致的位置。 4. 2. 2 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其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的规定。 4. 2. 3 地址应包括门牌地址或楼牌地址,其描述信息应包含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街巷名或居住小区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区域名称应包含城市、区(县)、街道(镇、乡)以及社区(村)等行政区域的名称,也可包含其所在省或自治区的名称; 2 街巷名应使用街牌、巷牌标示的名称; 3 居住小区名应使用居住小区的标准名称。 4. 2. 4 兴趣点名称宜包括具有重要地理标识作用的对象名称,或在较小范围内具有标识作用的地理要素名称。 4. 2. 5 相对位置关系应以地名、地址、兴趣点名称作为基本参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对位置关系应由方位和距离的组合来描述; 2 方位可包括东、南、西、北、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前、后、左、右、上、下、内、外、旁、对面、相邻等; 3 距离应由距离值和长度计量单位组成。

4.3 数据元素

4. 3. 1 位置描述信息应根据其内容及语义特征拆分成具有层级和逻辑关系的一组数据元素。 4. 3. 2 位置描述信息的拆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名、地址中的行政区域名称,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名称分别拆分成若干个具有层级关系的数据元素; 2 街巷名或居住小区名可不拆分,将其整体作为一个数据元素; 3 门(楼)址可拆分为街巷名(居住小区名)、门(楼)牌地址; 4 兴趣点名称中包含的地名、地址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拆分,其他内容可不拆分而将其整体作为一个数据元素; 5 相对位置关系可按方位和距离等信息分别进行拆分,形成不同的数据元素。 4. 3. 3 拆分位置描述信息时,应对数据元素进行下列规范化处理: 1 缩写、简写处理; 2 别名、别称处理; 3 少词(字)、多词(字)处理; 4 特殊字符处理。 4. 3. 4 处理后的位置描述信息中的中文字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GB 18030的规定,各种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全称。对生僻字和特殊字符,应建立经所在城市主管部门认可的专门字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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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

 

5.1 数据采集处理

5. 1. 1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应包括地名、地址、兴趣点名称等要素的坐标信息、位置描述信息以及相应的元数据。 5. 1. 2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集范围应与提供地理编码应用服务的范围一致; 2 当位置描述信息的细致程度为Ⅰ、 Ⅱ级时,可对每一要素采集一组对应的数据; 3 当位置描述信息的细致程度为Ⅲ、Ⅳ级时,宜每隔5m~10m采集一组数据。 5. 1. 3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坐标信息应采用点、线或多边形坐标的形式表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应使用相应等级政府驻地点的坐标和对应区域边界线(多边形)上若干点的坐标; 2 对其他面状要素,应使用对应面状区域几何中心点的坐标和对应面状区域边界线(多边形)上若干点的坐标; 3 对街巷、道路等线状要素,应使用中心线或两条边线的起止点及若干具有位置描述意义的特征点的坐标; 4 对兴趣点等点状要素,应使用中心点或特征点的坐标。 5. 1. 4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坐标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城市1 : 500、 1 : 1 000、 1 : 2 000比例尺地形图作为数据采集的基础,坐标数据采集的精度应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相当; 2 当位置描述信息的细致程度为Ⅰ级时,可从已有地形图或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获取坐标信息,也可根据其描述的区域地理位置来获取需要的坐标信息; 3 当位置描述信息的细致程度为Ⅱ、Ⅲ、Ⅳ级时,应基于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结合外业调查和测量,采集坐标信息。 5. 1. 5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位置描述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置描述信息的细致程度为Ⅰ级时,可从已有地形图获取位置描述信息,也可按国家或地方颁布的区域名称未获取相应的位置描述信息; 2 当位置描述信息的细致程度为Ⅱ、Ⅲ、Ⅳ级时,可结合外业调查,根据主管部门建立的正式地址标牌,收集地址原始文字描述信息来获取位置描述信息。 5. 1. 6 对获得的地理参照编码数据的位置描述信息,应依据本规范第4. 3节的规定进行数据元素拆分,并应根据对应地理实体的名称和类别,确定其各个数据元素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层级关系。 5. 1. 7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元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个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可建立一个元数据文件; 2 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中核心元数据的规定; 3 应使用相应的元数据实体或元素记录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时间信息。时间信息宜包括现今地名、地址命名或标牌确立的时间、历史地名及地址标牌的废弃或撤销时间等,必要时可通过外业实地调查或走访询问等形式采集。

5.2 数据检查验收

5. 2.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验收。 5. 2. 2 数据的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整覆盖采集区域; 2 位置描述信息的内容应齐全; 3 数据采集处理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资料应齐备。 5.2.3 数据的逻辑一致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描述信息经处理和拆分后,低一级数据元素与高一级数据元素的层级关系应正确; 2 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数据元素的逻辑关系应正确; 3 时间信息的先后逻辑关系应正确。 5. 2. 4 数据的准确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坐标数据的准确性应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要求相当; 2 位置描述信息内容宜采用正式批准和发布的标准名称。

5.3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建立

5. 3. 1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建立应包括数据库设计、数据入库、数据集成等阶段。 5. 3. 2 数据库设计应包括需求调研和分析、功能设计、逻辑模型设计、物理结构设计和数据库安全设计等。数据库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地理编码参照数据的特征和用户需求做需求调查。 2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的功能应满足数据管理、查询分析、应用服务、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3 逻辑模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地理编码坐标数据和位置描述信息的组织形式; 2)不同细致程度的地理编码数据应建立逻辑关联,并应采用优化的数据结构和组织方式,减少数据冗余; 3)应设计独立的存储模式和访问策略。 4 物理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结构设计对象应包括数据文件、日志文件设计; 2)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各类文件的数量、存储位置、容量和限制指标; 3)应根据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文件系统两种管理模式,及逻辑数据库划分、存储器容量限制、数据安全、数据访问速度和索引机制等因素进行设计。 5 数据库安全设计应包括用户管理与数据访问安全设计、数据库备份与恢复设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对操作员层级进行划分,设置对数据库的不同操作权限; 2)应对用户层级进行划分,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3)应对数据库中的保密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5. 3. 3 数据入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位置描述信息的数据元素、类型等输入数据库; 2 应将位置描述信息对应的坐标数据输入数据库; 3 对入库数据应进行检查验收; 4 对验收合格的数据,应进行备份并导入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中; 5 应在数据入库的同时,建立元数据库。 5. 3. 4 数据集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在经过入库检查加载到数据库后,应进行数据集成; 2 可根据地理编码匹配策略,建立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索引,提高查询和匹配效率; 3 应在数据入库同时完成元数据文件的建立; 4 应在数据入库时建立数据库日志。

5. 4 数据更新维护

5. 4. 1 当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1 位置描述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 2 已有位置描述信息的细致程度不能满足应用需要; 3 已有位置描述信息的分布密度不能满足应用需要; 4 已有位置描述信息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化; 5 已获得最新数据。 5. 4. 2 宜定期对地理编码参照数据进行全面更新维护,更新维护周期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5. 4. 3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更新的采集处理和检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 1节、第5.2节的规定。 5. 4. 4 更新后的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应与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中已有数据在空间关系、结构等方面一致。 5. 4. 5 当地理编码参照数据更新时,应保留历史数据,并应做好数据库的版本管理。 5. 4. 6 当地理编码参照数据更新时,应进行对应元数据的更新,并应使用相应的元数据元素记录更新和维护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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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匹配应用

6.1 匹配过程

6. 1. 1 应基于建立的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进行匹配应用。 6. 1. 2 当需利用位置描述信息、通过匹配获得对应的坐标数据时,应按本规范第5. 1. 6条的规定,对位置描述信息进行处理。 6. 1. 3 由位置描述信息获得对应坐标数据的匹配应包括下列过程: 1 输入需进行匹配的位置描述信息; 2 使用地理编码匹配软件进行匹配操作; 3 对匹配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通过交互式处理或重新匹配来改善结果; 4 输出匹配结果。 6. 1. 4 由坐标数据获得对应位置描述信息的匹配应包括下列过程: 1 输入需获得位置描述信息的坐标数据; 2 使用地理编码匹配软件进行匹配操作; 3 对匹配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通过交互式处理或重新匹配来改善结果; 4 输出匹配结果。 6. 1. 5 地理编码匹配输出的结果应可视化,并应能与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中的邻近参照数据及相关的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同时表达。 6. 1. 6 地理编码服务中的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规定。 6. 1. 7 用于进行地理编码匹配的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 3 节的规定。

6.2 匹配结果的分析评价

 

6. 2. 1 通过地理编码匹配获得的每一个结果,应利用地理编码匹配软件给出的匹配度分析评价其匹配的符合性。

6. 2. 2 匹配度可分为4个等级,其对应的匹配度及图示符号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6.2.2 匹配度等级及图示符号

6.2.2.jpg   6. 2. 3 匹配度应根据匹配软件采用的数据元素拆分规则、匹配策略和匹配算法等具体定义,应能体现位置描述信息中不同层次数据元素在匹配中的相应作用,并应能直观合理地反映地理编码匹配结果的符合性。

6.3 匹配软件

6. 3. 1 地理编码匹配软件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及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检索、提取、表达。 2 位置描述信息的输入、处理和编辑。 3 位置描述信息中各数据元素的拆分、输入、处理和编辑。 4 模糊或特殊位置描述信息的处理。 5 匹配计算,包括: 1)比对; 2)内插; 3)外推; 4)相对位置关系处理等。 6 单条匹配、批量匹配和多次匹配。 7 动态匹配。 8 计算匹配度,对不同匹配度的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和定位。 9 交互式校验和处理。 10 匹配结果的输出与可视化表达。 11 元数据输入、管理。 12 系统管理和用户管理。 6. 3. 2 地理编码匹配软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在网络环境下运行,并应具有稳健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 2 可作为独立的软件系统单独运行,也可作为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的一个插件运行; 3 应具有开放的数据接口,应可读入和输出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的数据格式或商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常用的数据格式; 4 宜具有地理编码参照数据库的建库、更新、维护和管理等功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941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GB 18030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 《地理信息 质量原则》GB/T 21337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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