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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for fiber to the home in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
GB 50846-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3年04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46-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1.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补充计划的通知》(建标标函[2012]123号)的要求,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针政策,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区通信设施安装设计、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安装设计、用户光缆敷设要求、线缆与配线设备的选择、传输指标、设备间及电信间选址与工艺设计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邮政编码:10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电信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康宁光缆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宜 张晓微 封铎 李昶 谢桂月 陈烈辉 冒兵 刘毅 张青山 卢彬 孙兰 陈汉民 林睿 毛宇 王俊杰 杨彪 李仲俊 王传兵 王恒 房毅 盛国庆
主要审查人:侯明生 赵伟灵 郭贵凤 陕海燕 胡蓉华 曹旭 贺永涛 沈梁 刘健 陈琪 成彦 朱立彤 詹叶青 冯岭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信息通信的发展,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求,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以及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1.0.4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1.0.5 县级以下乡镇及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宜采用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
1.0.6 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施的改建和扩建宜采用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
1.0.7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
1.0.8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9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
1.0.10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 fiber to the home communication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
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住宅区内地下通信管道、光缆交接箱,住宅建筑内管槽及通信线缆、配线设备,住户内家居配线箱、户内管线及各类通信业务信息插座,预留的设备间、电信间等设备安装空间。
2.0.2 地下通信管道 underground communication duct
通信线缆的一种地下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3 配线区 wiring zone
在住宅区内根据住宅建筑的分类、住户密度,以单体或若干个住宅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2.0.4 配线管网 wiring pipeline network
建筑物内竖井、管槽等组成的管网。
2.0.5 用户接入点 access point for subscriber
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接入的部位,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住宅建设方的工程界面。
2.0.6 线缆 cable
光缆与电缆的统称。
2.0.7 配线光缆 wiring optical cable
用户接入点至设备间配线设备、设备间至与公用通信管道互通的人(手)孔之间连接的光缆。
2.0.8 用户光缆 subscriber optical cable
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之间连接的光缆。
2.0.9 户内线缆 indoor cable
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连接的线缆。
2.0.10 电信间 telecommunications room
住宅建筑内放置配线设备并进行线缆交接的专用空间。
2.0.11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住宅区内具备线缆引入、安装通信配线设备条件的房屋。
2.0.12 光缆交接箱 optical cable intersection box
住宅区内设置的连接配线光缆和用户光缆的配线设备。
2.0.13 配线设备 wiring facilities
住宅建筑内连接通信线缆的配线机柜(架)、配线箱的统称。
2.0.14 机柜 cabinet
用于安装配线与网络设备、引入线缆并端接的封闭式装置。由框架、前后门及侧板组成。
2.0.15 家居配线箱 household distribution box
安装于住户内的多功能配线箱体。
2.0.16 终端盒 terminal box
户内电缆的终端部位盒体。
2.0.17 信息插座 telecommunications outlet
支持各类通信业务的线缆终端模块。
2.0.18 尾纤 tail fiber
一根一端带有光纤连接器插头的光缆组件。
2.0.19 跳纤 optical fiber jumper
一根两端均带有光纤活动连接器插头的光缆组件。
2.0.20 适配器 adaptor
使插头与插头之间实现光学连接的器件。
2.0.21 光纤连接器 optical fiber connector
由跳纤或尾纤和一个与插头匹配的适配器组成。
3 基本规定
3.1 工程界面
3.1.1 光纤到户工程中,用户接入点的位置应依据不同类型住宅建筑形成的配线区以及所辖的用户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单个高层住宅建筑作为独立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本建筑物内的电信间。
2 由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组成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本配线区共用电信间。
3 由别墅组成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光缆交接箱或设备间。
3.1.2 光纤到户工程中,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接入点设置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或光缆交接箱时,由住宅建设方负责箱体的建设;
2)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分别设置配线箱或配线柜时,各自负责箱体或机柜的建设;
3) 交换局侧的配线模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侧的配线模块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2 用户接入点交换局侧以外的配线设备及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用户光缆及户内家居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用户线缆,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3 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及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4 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提供。
3.2 配置原则
3.2.1 光纤到户工程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量不宜超过300户,光缆交接箱形成的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不宜超过120户。
3.2.2 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电信间及设备间面积,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3.2.3 地下通信管道的总容量应根据管孔类型、线缆敷设方式,以及线缆的终期容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应根据敷设的线缆种类及数量选用,可选用单孔管、单孔管内穿放子管或多孔管。
2 每一条光缆应单独占用多孔管的一个管孔或单孔管内的一个子管。
3 地下通信管道应预留一个到两个备用管孔。
3.2.4 配线光缆、用户光缆及配线设备的容量应满足远期各类通信业务的需求,并应预留不少于10%的维修余量。
3.2.5 用户光缆各段光纤芯数应根据光纤接入的方式、住宅建筑类型、所辖住户数计算。
3.2.6 用户接入点至每一户家居配线箱的光缆数量,应根据地域情况、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其配置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光缆配置
配 置 |
光纤(芯)
|
光缆(条)
|
高配置
|
2
|
1
|
低配置
|
1
|
1
|
注:高配置采用2芯光纤,其中1芯作为备份。
3.2.7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住宅区应设置一个设备间,设备间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
2 每一个高层住宅楼宜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3 多栋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楼宜每一个配线区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3.2.8 住宅建筑单元的楼道处或弱电竖井内应预留配线设备的安装空间。
3.2.9 住户内应预留家居配线箱的安装空间。
3.2.10 设备间、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以及配线箱的占用空间,应根据配线设备类型、数量、容量、尺寸进行计算,且不宜小于表3.2. 10-1~表3.2.10-3的要求。
表3.2.10-1设备间面积
类型分类场地 |
设备间
|
备注
|
|||
面积(㎡)
|
尺寸(m)
|
||||
住宅区
|
组团
|
1个配线区(300户)
|
10
|
4×2.5
|
可安装4个机柜(宽600mm×深600mm),按列设置 ①。
|
15
|
5×3
|
可安装4个机柜(宽800mm×深800mm),按列设置 ①。
|
|||
3个配线区(301户~700户)
|
10
|
4×2.5
|
可安装3个机柜(宽600mm×深600mm),按列设置 ②。为3个配线区的光缆汇聚
|
||
小区
|
7个配线区(701户~2000户)
|
10
|
4×2.5
|
可安装3个机柜(宽600mm×深600mm),按列设置 ②。为7个配线区的光缆汇聚
|
|
14个配线区(2001户~4000户)
|
10
|
4×2.5
|
可安装3个机柜(宽600mm×深600mm),按列设置 ②。为14个配线区的光缆汇聚
|
注:①设备间直接作为用户接入点,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
②多个配线区的配线光缆汇聚于设备间,3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
表3.2. 10-2电信间面积
1个配线区住户数 |
面积( ㎡)
|
尺寸(m)
|
备 注
|
300户
|
10
|
4×2.5
|
可安装4个机柜(宽600mm×深600mm),按列设置
|
15
|
5×3
|
可安装4个机柜(宽800mm×深800mm),按列设置
|
注: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
表3.2. 10-3配线箱占用空间
项 目 |
占有空间尺寸(高×宽×深)(mm)
|
备 注
|
配线箱(72芯)
|
450×450×200
|
设于单元或楼层
|
配线箱(144芯)
|
750×550×300
|
设于单元或楼层
|
家居配线箱
|
450×350×150
|
设于住户内
|
3.2.11 户内管线及各类通信业务信息插座等家居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及《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 1384的有关规定。
4 住宅区通信设施安装设计
4.1 地下通信管道设计
4.1.1 住宅区内的光缆应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方式敷设。
4.1.2 住宅区内的光缆敷设路由应根据地理环境和住宅区综合管道的规划确定。
4.1.3 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与住宅区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整体布局相结合,应与住宅区道路同步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光缆交接箱引上管相衔接。
2 应与公用通信网管道互通的人(手)孔相衔接。
3 应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排水管保持安全的距离。
4 应避开易受到强烈震动的地段。
5 应敷设在良好的地基上。
6 路由宜以住宅区设备间为中心向外辐射,应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
4.1.4 地下通信管道可根据线缆敷设要求采用不同管径的管材进行组合。
4.1.5 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塑料管或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塑料管:
1) 管道的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易被水浸泡的地段;
2) 地下综合管线较多及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3) 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4) 施工期限急迫或尽快要求回填土的地段。
2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钢管:
1) 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2) 管群跨越主要道路,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3) 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4) 受电力线等干扰影响,需要防护的地段;
5) 建筑物引入管道或引上管道的暴露部分。
4.1.6 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4.1.7 地下通信管道的埋深应根据场地条件、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状况、与其他管道交叉、地下水位高低、冰冻层厚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住宅区内管道最小埋深宜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管道最小埋深(m)
管材规格管道位置 |
绿化带
|
人行道
|
车行道
|
塑料管
|
0.5
|
0.7
|
0.8
|
钢管
|
0.3
|
0.5
|
0.6
|
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等保护措施;
2 管道最小埋深指管道的顶面至路面的距离。
2在经过市政道路时,埋深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4.1.8 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400m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进入手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200mm。
4.1.9 塑料管道应有基础,敷设塑料管道应根据所选择的塑料管的管材与管型,采取相应的固定组群措施。
4.1.10 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4.1.11 地下通信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4.0‰,不得小于2.5‰。
4.1.12 引入住宅建筑的地下通信管道应伸出外墙不小于2m,并应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0‰。
4.1.13 地下通信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4.1.14 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道拐弯处、管道分支点、设有光缆交接箱处、交叉路口、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建筑物引入处、采用特殊方式过路的两端等场合,宜设置人(手)孔。
2 人(手)孔位置应与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管、排水管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 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上。
4 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货物堆积、低洼积水等处。
5 与公用通信网管道相通的人(手)孔位置,应便于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衔接
。
4.1.15 人(手)孔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远期管群容量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
2 远期管群容量不大于6孔时,宜采用手孔。
3 采用暗式渠道时,宜采用手孔。
4 管道引上处、放置落地式光缆交接箱处,宜采用手孔。
4.1.16 通信管道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合理选择,通信管道手孔程式可按表4.1.16的规定执行。
表4.1. 16通信管道手孔程式
管道段落 |
管道容量
|
手孔程式选用规格(mm)
|
用 途
|
|||
长
|
宽
|
高
|
||||
通信管道
|
3孔及3孔以下
|
1120
|
700
|
1000
|
用于线缆分支与接续
|
|
3孔及3孔以下
|
700
|
500
|
800
|
用于线缆过线
|
||
引入管道
|
至设备间
|
6孔及6孔以下
|
1120
|
700
|
注
|
用于线缆接续及管道分支
|
至光缆交接箱
|
3孔及3孔以下
|
700
|
500
|
800
|
||
至高层住宅电信间
|
1120
|
700
|
注
|
用于线缆过线和引入
|
||
至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电信间
|
1120
|
700
|
注
|
用于衔接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管道
|
||
衔接手孔
|
与公用通信网 管道相通的手孔
|
1120
|
700
|
1000
|
注:可根据引入管的埋深调节手孔的净深与高度。
4.1.17 对于管道容量大于6孔的段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 5178、《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 5162的有关规定选择人孔程式。
4.1.18 人(手)孔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手)孔设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设置在地下冰冻层以内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人孔,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2 人(手)孔应有混凝土基础,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较高时,还应增设渣石基础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3 人(手)孔的盖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纤维材料预制,厚度不宜小于100mm。手孔盖板数量应根据手孔长度确定。
4 人(手)孔制作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4.2 室外配线设备安装设计
4.2.1 光缆交接箱、墙挂式配线箱、接头盒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线缆的交汇处或分支处。
2 应安装在人行道边的绿化带内、院落的围墙角、背风处。
3 应安装在不易受外界损伤、比较安全隐蔽和不影响环境美观的位置。
4 应安装在靠近人(手)孔便于线缆出入,且利于施工和维护的位置。
5 应避开高温、高压、电磁干扰严重、腐蚀严重、易燃易爆、低洼等场所。
6 应避开设有空调室外机及通风机房等有振动的场所。
7 应避开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处。
4.2.2 光缆交接箱容量应根据进、出光缆交接箱的远期光缆总容量及备用量确定。
4.2.3 光缆交接箱箱体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2.4 室外配线设备的安装设计应考虑雨、雪、冰雹、风、冰、烟雾、沙尘暴、雷电及不同等级的太阳辐射等各种不良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2.5 光缆交接箱安装底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混凝土现浇底座并预埋PVC管。
2 底座浇注的混凝土宜采用强度等级32.5MPa及以上的水泥。
3 底座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 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长×宽不宜小于800mm×400mm。
5 箱体应使用M12膨胀螺栓固定于水泥底座。
5 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安装设计
5.1 配线管网设计
5.1.1 配线管网应包括楼内弱电竖井、导管、梯架、托盘、槽盒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住宅楼或住宅建筑单元宜设置独立的配线管网。
2 配线管网应与线缆引入及建筑物布局协调,并应选择距离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
3 引入管应按建筑物的平面、结构和规模在一处或多处设置,并应引入建筑物的进线部位。
4 导管、槽盒不应设置在电梯或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竖井中,不宜设在强电竖井中。
5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导管暗敷设,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弱电竖井与导管暗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6 弱电竖井应上、下贯通,并应靠近或设置在电信间内。
7 家居配线箱的引入导管不宜少于2根。
8 家居配线箱至终端盒的暗敷设导管不应穿越非本户的房间。
5.1.2 导管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做沉降或伸缩处理。
5.1.3 竖向导管外径宜为50mm~100mm,槽盒规格宽×高宜为(50mm×50mm)~(400mm×150mm),入户导管外径宜为15mm~25mm。
5.1.4 导管暗敷设宜采用钢管和硬质塑料管,埋设在墙体内的导管外径不应大于50mm,埋设在楼板垫层内的导管外径不应大于25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直线敷设每30m处,应加装过路箱(盒)。
2 导管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2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3 导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4 导管曲率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引入线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5 导管内宜穿放不少于一根带线,带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5.1.5 通信导管、槽盒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5.1.6 既有住宅建筑通信设施改造工程中宜使用原有配线管网。
5.2 室内配线设备设置要求
5.2.1 室内配线设备应包括配线机柜、墙挂式或壁嵌式配线箱等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机柜应安装在设备间、电信间。
2 墙挂式或壁嵌式配线箱应安装在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楼道、管线引入处等公共部位。
3 墙挂式或壁嵌式配线箱不应安装于人行楼梯踏步侧墙上。
5.2.2 用户接入点的配线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块类型与容量应按引入光缆的类型及光纤芯数配置。
2 交换局侧与用户侧配线模块之间应能通过跳纤互通。
3 用户光缆小于144芯时,宜共用配线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配线模块应在配线箱内分区域安装。
5.2.3 在公共场所安装配线箱时,壁嵌式箱体底边距地不宜小于1.5m,墙挂式箱体底面距地不宜小于1.8m。
5.2.4 家居配线箱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线箱应根据住户信息点数量、引入线缆、户内线缆数量、业务需求选用。
2 家居配线箱箱体尺寸应充分满足各种信息通信设备摆放、配线模块安装、线缆终接与盘留、跳线连接、电源设备及接地端子板安装等需求,同时应适应业务应用的发展。
3 家居配线箱安装位置宜满足无线信号的覆盖要求。
4 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护处,并宜靠近入户导管侧,箱体底边距地高度宜为500mm。
5 距家居配线箱水平150mm~200mm处,应预留AC220V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并应将电源线通过导管暗敷设至家居配线箱内的电源插座。电源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体底边平行,且距地高度应一致。
6 当采用220V交流电接入箱体内电源插座时,应采取强、弱电安全隔离措施。
6 用户光缆敷设要求
6.0.1 用户光缆路由中不应采用活动光纤连接器的连接方式。
6.0.2 用户光缆接续、成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光缆接续宜采用熔接方式。
2 在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及家居配线箱内宜采用熔接尾纤方式成端。不具备熔接条件时可采用现场组装预埋光纤连接器成端。
3 每一光纤链路中宜采用相同类型的光纤连接器。
6.0.3 用户光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穿导管暗敷设方式。
2 应选择距离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
3 穿越墙体时应套保护管。
4 采用钉固方式沿墙明敷时,卡钉间距应为200mm~300mm,对易触及的部分可采用塑料管或钢管保护。
5 在成端处纤芯应作标识。
6 穿放4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
7 穿放4芯及4芯以下光缆或户内4对对绞电缆的导管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槽盒内的截面利用率应为30%~50%。
8 光缆金属加强芯应接地。
6.0.4 室内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缆在配线柜处预留长度应为3m~5m。
2 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处光纤预留长度应为1m~1.5m。
3 光缆在家居配线箱成端时预留长度不应小于500mm。
4 光缆纤芯在用户侧配线模块不作成端时,应保留光缆施工预留长度。
6.0.5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曲率半径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曲率半径
光缆类型 |
静态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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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外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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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D/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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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自承式通信用室外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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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D/10H,且不小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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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入户光缆、蝶形引入光缆、室内布线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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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2D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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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D/10H,且不小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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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7A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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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5H,且不小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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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7B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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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5H,且不小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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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7 线缆与配线设备选择
7.1 线缆及连接器选择
7.1.1 光缆采用的光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接入点至楼层配线箱之间的用户光缆应采用G.652D光纤。
2 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用户光缆应采用G.657A光纤。
7.1.2 室内、外光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光缆宜采用干式+非延燃外护层结构的光缆。
2 室外架空至室内的光缆宜采用干式+防潮层+非延燃外护层结构的室内、外用自承式光缆。
3 室外管道至室内的光缆宜采用干式+防潮层+非延燃外护层结构的室内、外用光缆。
7.1.3 光缆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室内光缆系列 第二部分:单芯光缆》YD/T 1258.2、《室内光缆系列 第三部分:双芯光缆》YD/T 1258.3、《室内光缆系列 第四部分:多芯光缆》YD/T 1258.4、《接入网用室内外光缆》YD/T 1770和《接入网用蝶形引入光缆》YD/T 1997的有关规定。
7.1.4 线缆应根据建筑防火等级对材料提出的耐火要求,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火线缆。
7.1.5 光纤连接器宜采用SC、LC或FC类型。
7.1.6 户内对绞电缆、连接器件、信息插座及终端盒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7.2 光缆交接箱选择
7.2.1 光缆交接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体孔洞应满足进出光缆管孔的需求。
2 箱体内宜配置熔接配线一体化模块,适配器或连接器宜采用SC、LC或FC类型。
3 应有光分路器的安装位置。
4 应有光缆终接、保护及跳纤的位置。
5 箱门板内侧应有存放资料记录卡片的装置。
6 应设置固定光缆的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
7 箱体应防雨、良好通风,光缆进、出口处应采取密封防潮措施。
8 箱体应具有良好的抗腐蚀、耐老化、抗冲击损坏性能及防破坏功能,门锁应为防盗结构。
9 光缆交接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光缆交接箱》YD/T 988的有关规定。
7.3 配线设备选择
7.3.1 19”机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跳纤管理。
2 可安装各类光纤模块。
3 应配置线缆水平与垂直理线器。
4 应具备接地端子板。
7.3.2 配线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体应有光纤盘留空间及空余纤芯放置空间;
2)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时,箱体应有安装适配器及光分路器的空间;
3) 所有紧固件联结应牢固可靠;
4) 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20°;
5) 箱体密封条粘结应平整牢固,门锁启闭应灵活可靠。
2 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可靠的光缆固定与保护装置;
2) 光纤熔纤盘内接续部分应有保护装置;
3) 光纤熔纤盘的基本容量宜为12芯;
4) 应具有接地装置;
5) 容量应根据成端光缆的光纤芯数配置,最大不宜超过144芯。
3 应具有良好的抗腐蚀、耐老化性能及防破坏功能,门锁应为防盗结构。
4 标识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门内侧应具有完善的标识和记录装置;
2) 记录装置应易于识别、修改和更换。
7.3.3 家居配线箱应根据安装方式、线缆数量、模块容量和应用功能成套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紧固件联结应牢固可靠;
2) 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10°;
3) 箱体密封条粘结应平整牢固,门锁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4) 箱体内应有线缆的盘留空间;
5) 箱体内应有不小于1m光缆的放置空间;
6) 箱体宜为光网络单元ONU、路由器等提供安装空间。
2 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可靠的线缆固定与保护装置;
2) 应具备通过跳接实现调度管理的功能;
3) 具有接地装置;
4) 箱体具备固定装置;
5) 箱体应具有良好的抗腐蚀、耐老化性能。
6) 当箱体内需安装家用无线通信设备时,箱体门应选用非金属材质。
3 标识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门内侧应具有完善的标识和记录装置;
2) 记录装置应易于识别、修改和更换。
7.3.4 室外型箱体的防护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IP65级的要求。
8 传输指标
8.0.1 用户接入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纤链路长度不大于300m时,光纤链路全程衰减不应超过0.4dB。
8.0.2 用户接入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纤链路长度大于300m时,光纤链路全程衰减限值可按下式计算:
β=αf× Lmax + (N+2)× αj (8.0.2)
式中:β——用户接入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纤链路的衰减限值(dB);
Lmax——用户接入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纤链路的最大长度(km);
αf——光纤衰减常数(dB/km);
N——用户接入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纤链路中熔接的接头数量;
2——光纤通道成端接头数,每端1个;
αj——光纤接头损耗系数,取0.1dB/个。
8.0.3 户内5e类及以上等级4对对绞电缆的链路与信道的传输最大衰减、近端串音衰减等指标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9 设备间及电信间选址与工艺设计要求
9.1 选址要求
9.1.1 独立设置的设备间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住宅区中心位置,并宜靠近住宅物业管理中心机房,同时宜有可靠的电源供给。
2 应有安全的环境,不应选择在堆积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附近。
3 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不应选择在散发有害气体以及有较多的烟雾、粉尘等的场所附近。
4 不宜选择在易遭受洪水淹灌的场所。
5 应满足消防的有关要求。
9.1.2 在建筑物内设置设备间、电信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易积水、潮湿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强电磁干扰场所的楼上、楼下或隔壁房间。
3 应远离排放粉尘、油烟的场所。
4 应远离高低压变配电、电机、无线电发射等有干扰源存在的场所,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宜靠近本建筑物的线缆入口处、进线间和弱电间,并宜与布线系统垂直竖井相通。
9.2 工艺设计要求
9.2.1 设备间、电信间为底层时应进行防水处理。
9.2.2 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设备间和电信间。
9.2.3 穿墙及楼板孔洞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并应做防水处理。
9.2.4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
9.2.5 设备间、电信间不宜设窗,不宜临街开门,并应采取防盗措施。
9.2.6 设备间、电信间应具备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
9.2.7 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应采用不燃烧、不起灰、耐久的环保材料。
2 应防止有害气体侵入,并应采取防尘措施。
3 梁下净高不应小于2.5m。
4 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6.0kN/㎡。
5 设备间宜采用防火外开双扇门,门宽不应小于1.2m;电信间宜采用丙级防火外开单扇门,门宽不应小于1.0m。
6 一般照明的水平面照度不应小于150lx。
7 设备间和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 机柜应就近可靠接地,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²。
9.2.8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布放应采取防潮、防鼠、防火等措施。
2 信号线与电源线应分开敷设。
3 梯架、托盘及槽盒高度不宜大于150mm,宜敷设在机柜顶部。
9.2.9 机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维护侧距墙净距离不应小于800mm。
2 安装位置应避开空调口。
3 应进行抗震加固,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通信光缆交接箱》YD/T 988
《室内光缆系列第二部分:单芯光缆》YD/T 1258.2
《室内光缆系列第三部分:双芯光缆》YD/T 1258.3
《室内光缆系列第四部分:多芯光缆》YD/T 1258.4
《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 1384
《接入网用室内外光缆》YD/T 1770
《接入网用蝶形引入光缆》YD/T 1997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
《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 5162
《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 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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