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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65/T 3162-2010
2010 - 09 - 01发布 2010 - 10 - 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济成、李勇、蒋永红、朱永平、孔云科、张辉、金玉祥、房立蓉、柳晶晶、颜艳。
引 言
城市社区消防安全是城市预防火灾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夯实社区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队伍建设“四个基础”工作,是提升广大居民火灾防范和灭火逃生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为规范和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社区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措施、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社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5/T 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65/T 3119-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内对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组织。
4 消防安全组织
4.1 成立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责任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居民小组长和楼栋(院)长代表,以及驻社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消防组织机构,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4.2 明确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4.3 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5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5.1 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室外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普查,掌握底数,确保100%完好有效。
5.2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管理。
5.3 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水带、水枪、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建立管理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4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满足消防工作需要的,应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6.1 总则
6.1.1 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6.1.2 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并实施考核。
6.2 消防宣传教育
6.2.1 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公共消防设施标志等。
6.2.2 结合实际制定、张贴居民防火公约。
6.2.3 以老、弱、病、残、幼等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6.2.4 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不少于4次,做好“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6.3 防火巡查、检查
6.3.1 督促、指导辖区内小场所实行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工作。
6.3.2 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日应组织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 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 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公共消防设施标志是否完好;
c) 居民楼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4 火灾隐患整改
6.4.1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改正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6.4.2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6.4.3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应组织复查。
6.5 消防工作档案
建立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工作档案。
7 灭火和应急疏散
7.1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志愿消防组织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
7.2 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由社区志愿消防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居民参加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7.3 社区志愿消防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工应熟悉下列内容:
a) 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b) 报告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志愿消防人员还应掌握社区鳏、寡、孤、独、残、幼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
7.4 发生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志愿消防组织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 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
b) 使用社区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 呼叫、组织、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d) 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鳏、寡、孤、独、残、幼人员;
e) 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8 考核
8.1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与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责任书内容,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对所辖社区组织一次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
a) 未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的;
b) 未建立志愿消防组织的;
c) 公共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d) 消防车道搭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e) 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
f)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8.3 经考评不达标的社区,不得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等工作的评先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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