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DGJ32/J1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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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of Urban Emergency Shelter


DGJ32/J122-2011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 123 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 32/J 122-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5.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前 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主编,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应急办公室、南京市地震局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市政、园林、地震、人防等管理部门及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标准重点确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标准,对各种类别应急避难场的选址、平面布局、设施配置要求作出了规定,并对应急转换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明确。
    本标准第1.0.7、3.2.2、3.2.3、3.2.4、5.2.2、5.5.1、5.5.2条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其余的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与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邮编:210036)。
    本标准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
              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京市应急办公室
              南京市地震局
    主要起草人:裴友法、陈志龙、乔鹏、龚华栋、袁学新、尹峰 、殷友兰、郭东军、朱菊燕、王荣玉、杨红禹、吴畏、曹继勇、黄黎敏、唐坤颖、谭传宗
    主要审查人:马东辉、梁中华、陈鹏、刘光寰、范继平

1 总 则


1.0.1 为满足城市防灾减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合理规划、综合利用、充分有效、易于通达、就近避难、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的原则。

1.0.3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满足城市重大灾害的就近避难要求,应与城市经济建设相协调,应符合各类防灾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 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类型和需容纳避难人数来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与设备,应急避难设施应满足灾害条件下的安全使用,满足灾时人民基本生活保障要求。

1.0.5 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建筑型两类。

1.0.6 本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其它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7 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10万㎡以上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报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50万㎡以上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1.0.8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内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City Emergency shelter
    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用于临灾时或灾时、灾后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应急避难防灾要求新建或加固的建筑。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和大型停车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

2.0.4 建筑型应急避难场所 Construction-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共场馆、校舍、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等公共建筑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

2.0.5 避难单元 Evacuation Unit
    应急避难场所中,根据避难功能、设施配置和自然分割等要素所划分的成体系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 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0.9  综合设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中心避难场所必备的具有指挥、医疗、物资储备等功能的设施。

2.0.10 场地(建筑)有效避难面积 Ground(Construction)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所面积中减去不适合作为应急避难场所使用面积后的直接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所面积,包括人员避难区、综合保障区和出入口集散区面积。

2.0.11人均避难面积 Per capita effective area
    在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人员人均所占有的场地避难面积。

3 应急避难场所


3.1 分级
    3.1.1 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分为三个级别:
        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
    3.1.2 中心避难场所为具有物资集散、重型医疗救治、救援指挥中心、安置场所、救援部队驻扎、伤员转运、对外疏散基地、救灾设备存储场所、救灾备用地等多项疏散功能的长期避难场所。
        允许相邻或相近的专项救助及安置场所统筹整合成一个综合型中心避难场所。
    3.1.3 固定避难场所为提供应急医疗救护、物资供应、供水的中长期避难场所,避难时间为3天以上。
        允许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场所统筹整合成一个固定避难场所。
    3.1.4 紧急避难场所用于紧急疏散居民,避难时间一般在3日以内,可选择性配置基本设施。

3.2 设施与设备
    3.2.1 应急避难场所应按表3.2.1要求配置相应设施。

表3.2.1 应急避难场所设施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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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置一般包括:应急管理区、应急篷宿区、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通道、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
    3.2.3 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设施配置一般包括: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洗浴设施、应急停车场等。
    3.2.4 应急避难场所综合设施配置一般包括: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供电设施等。
    3.2.5 中心避难场所可综合考虑配置市/区级应急救灾演练培训、应急停机坪等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

3.3 基本设施要求
    3.3.1 应急管理区中设有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等系统。
        1、应急管理区的面积不小于50㎡。
        2、广播系统应覆盖应急避难场所。
        3、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篷宿区和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及出入口。
    3.3.2 应急篷宿区应符合如下要求:
        1、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照防火及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2、每个应急篷宿区的避难单元的宿住面积不应超过1800㎡,应急篷宿区避难单元之间应有宽度大于3.5m的人行通道。
        3、宿住面积规模不大于7200㎡蓬宿区之间应设置消防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7m。
    3.3.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中心避难场所应设置1个医疗救护中心与卫生防疫中心,最低配置面积不小于500㎡。
        2、固定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医疗救护站与卫生防疫站,配置面积可按8-10 ㎡/4人配置。
    3.3.4 物资储备区应设置在场地内或场地周边,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可利用场内或周边的饭店、商店、超市、药店、仓库等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2、场地周边的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的距离应小于500m。
        3、中心和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永久性专用物资库,粮食储存标准为400~900g/(人·日),医疗药品、器材按2%受伤率的需求量储备。
    3.3.5 应急供水设施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设置净水设备,使水质达到直接饮用标准,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可按每100人一个水龙头,每250人一处饮水处设置。
        2、应急救援阶段的人员饮用水量3~10L/(人·日)。
    3.3.6 应急厕所为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暗坑式厕所按每80~100人一个坑位设置,应设为水冲式,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容量按1.2kg/(人·日)设计。也可设为旱厕。
        2、应急厕所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离篷宿区30~50m。
    3.3.7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配备应急消防设备和设施,并应符合相关规范。
    3.3.8 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具体要求参见附录B。

3.4 一般设施要求
    3.4.1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符合: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为可移动式,并实行分类储运。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应急篷宿区应大于10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设置,按200g/(人·日)标准建设。
    3.4.2 应急排污系统应设置污水排放管线和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并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有条件的可设独立排污系统。
    3.4.3 应急洗浴设施可结合应急厕所设置,也可以设置移动式洗浴设施。
    3.4.4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

3.5 综合设施要求
    3.5.1 应急指挥中心应符合如下要求:
        1、收集、掌握城区一定范围内的灾时信息,满足灾时应急指挥和决策的要求。
        2、内部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篷宿区和所内道路及出入口。
        3、内部广播系统应覆盖应急避难场所。
        4、应配置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网络接口。
    3.5.2 应急供电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1、应急避难场所应使用多回路电网供电系统,有条件的可配备太阳能供电系统。
        2、中心避难场所应设置移动式发电机组。
        3、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电保护措施。
        4、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设备和装置的固定螺栓或焊接强度满足抗震要求。
        5、应急避难场所场内道路照度不应低于50Lx;篷宿区应设置安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50Lx。指挥通信间、手术医疗间等的照明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3 市/区级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应设置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要求如下:
        1、起降坪地应平坦、坚硬、坡度不大于5°,起降坪周围10m范围内不应有高大树木、建(构)筑物等。
        2、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设置,适当简化采用。
    3.5.4 市/区级中心避难场所可设置演练培训设施,宜设置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设施。

4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4.1 面 积
    4.1.1 各级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可按表4.1.1确定。

表4.1.1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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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各级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允许将相邻或相近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整合,设施配置达到分级要求。

4.2 选 址
    4.2.1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和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恶劣区域。
        2、场地地形较平坦,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
        3、应急避难场所应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5、符合其他灾害的防灾减灾要求。
    4.2.2 应急避难场所内用于应急避难的建(构)筑物及周边配套设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4.3 平面布局
    4.3.1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应急避难要求设置人员避难、综合保障和出入口交通集散等功能区域,各区域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有场内道路连接。
    4.3.2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场内道路应符合如下要求:
        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建有内部道路,内部主道路宽度应不小于4m。
        2、场地内桥梁和道路应满足消防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要求。

5 建筑型应急避难场所


5.1 面积
    5.1.1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具体要求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各级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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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物选择
    5.2.1 建筑型应急避难场所选择应符合如下要求:
        1、大型体育馆、展览馆、校舍等。
        2、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
        3、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内用于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
    5.2.2 设区的市、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县(市)政府驻地的公立中小学,大型、特大型的体育场和体育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要求,宜增设应急避难设施。
    5.2.3 用作建筑型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建筑和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应符合抗震、抗风及防洪要求。

5.3 平面布局
    5.3.1 规模较大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的均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5.3.2 每个避难单元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避难单元之间应设置连通口。

5.4 设施
    5.4.1 建筑型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疏散要求与人口配备应急疏散设施。
    5.4.2 作为应急避难的地下空间应将应急供电设施作为基本设施。

5.5 设防标准
    5.5.1 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目标应满足: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主要构件保持弹性,其它构件不屈服;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损坏部位对应急功能无影响,或影响较小,在紧急反应处置期可通过紧急处置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预估的罕遇地震即特大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在紧急救灾期内通过临时抢险加固可投入使用。
    5.5.2 沿海地区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风设计时,基本风压采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中100年一遇的风压。

6 应急转换


6.0.1 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项目,应进行应急避难专项设计。

6.0.2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设施和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转换并设置到位。

6.0.3 根据设施类型和避难场所的功能要求,将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分为:永久设施、需储备或定时更换的设备和设施、灾时紧急转换的设施、灾时引入设备和设施。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C。

附录A 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附录B 应急标志


一、图形符号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计应当美观大方、经久实用,图形符号如表一,可将所示图形结合场所实际情况设计。根据现场情况,场所内外需要增加新的标志,可以按照本标准给出的标志牌样式,结合实际情况设计。

表一: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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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标志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统一标志由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和本避难场所汉语名称及英语名称组成,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不可缺少内容(见表二)。

表二:应急避难场所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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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合标志
    组合标志是统一标志基础上增添有关避难场所文字说明的标志。可设在应急避难场所各入口的显著位置,说明本场所功能区规划图、疏散道路图、注意事项、应急避难知识等内容(见表三)。

表三: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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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
    场内外指示标牌可采取立杆式标牌,地表上标牌高度2.0m,横宽0.67m(其中尖端长度0.07m),纵宽0.2m。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见表四)。

表四: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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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用于在周边道路上指示位置及距离,标志见表五。

表五: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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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标志设置要求
    1、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2、场所出入口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或统一标志,并要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民疏散线路图;
    3、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施的道路指示标志;
    4、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及设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及简易的使用说明。

附录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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