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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参建各方建设行为,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工程)指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等各类房屋建筑的道路、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照明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
第三条 配套设施工程应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原则,并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施工、监理合同网上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分期(分批)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其相应的室外配套设施施工图审查、合同网上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与同期(同批)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实施。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配套设施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进行室外配套设施深化设计,并召开由给排水、燃气、照明等专业管理机构参加的设计方案论证会,对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照明深化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及管网综合布置情况进行论证,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时,该书面意见应与施工图纸一并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通过论证的深化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应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同步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经审查或专家评审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实施前应当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涉及到深化设计方案修改的,需重新组织方案论证。
第六条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程序,建设单位可将其纳入房屋建筑总承包范围,也可作为室外配套工程单独招标或直接发包,相关合同应进行网上备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配套设施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八条 配套设施工程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原材料监督抽测和隐蔽工程监督巡查制度,强化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章 验收与备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给排水、燃气、照明等专业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配套设施工程应随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出具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雨水、污水等管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
第十条 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配套设施工程档案资料随房屋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同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配套设施工程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发放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期(分批)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不予发放同期(同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四章 移交与管理
第十二条 配套设施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同步落实管养单位,明确管养资金,加强后续管养工作。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方依法实施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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