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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
一、总 则
1.1 为规范对测绘单位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完善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本市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证明文件,适用本标准。
1.3 需要取得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证明文件的测绘单位及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详见附件)。
二、一般规定
2.1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有关技术与质量的管理。
2.2 测绘单位应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2.3 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4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产品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2.5 测绘单位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送经同家或本市授权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保证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2.6 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注册周期内每项必须有经国家或本市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三、技术质量管理机构
3.1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设立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有不少于4人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3.2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设立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3.3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有测绘技术负责人和专职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人员。
3.4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有测绘技术负责人和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人员。
四、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4.1 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4.2 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应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质量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审定测绘产品的交付验收。
4.3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及质量检验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测绘产品的质量检查工作,编写检查报告。
4.4 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测绘单位的项目质量负责人应由具有技术员及以上职称人员承担。
4.5 测绘单位的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应参加国家或市测绘主管部门组负的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培训。
五、测绘生产实施的技术质量管理
5.1 测绘单位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进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和符合测绘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5.2 测制测绘产品必须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5.3 测绘任务的实施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书应经过审核批准,方可付诸执行。
5.4 测绘任务实施前,测绘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
5.5 测绘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方可转入下工序。
5.6 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5.7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对测绘产品实施二级检查和一级验收制度。经过过程检查的测绘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机构的最终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执行。测绘单位自行制定的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规定的要求。
六、产品交付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6.1 测绘单位所交付的测绘产品,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6.2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并不断实施质量改进。
6.3 测绘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
七、考 核
7.1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工作,在收到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在实施考核后7个工作日内发给书面证明文件。
7.2 考核内容:
7.2.1 机构与人员:主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核实;
7.2.2 体系的完备性、体系的符合性:着重检查申请单位建立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测绘行业特点,是否与申请单位的规模、人员素质、业务范围等相适应,是否符合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7.2.3 体系的有效性:重点对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运行状况作出评价。
7.3 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体系的完备性和体系的符合性一般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体系的有效性必须现场考核,结合测绘单位的主要业务范围的测绘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质量记录评价其有效性。
7.4 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其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标准,所建立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必须达到本标准体系的完备性和体系的符合性的要求;已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其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必须运行有效。
7.5 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与测绘生产相关的所有部门和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且其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达到本标准体系的完备性和体系的符合性的要求的,可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免于考核。否则仍必须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考核。
7.6 在考核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为不合格:
7.6.1 机构与人员不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的;
7.6.2 体系文件不符合本标准2.4条规定的;
7.6.3 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未经国家或本市授权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或超期使用的;
7.6.4 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测绘项目无授权质检机构检验报告的;
7.6.5 制定的检查验收规定低于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或未能有效实施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的;
7.6.6 使用失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特定需求未进行有效约定的;
7.6.7 在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品且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7.6.8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未能有效采取纠正措施的;
7.6.9 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整体的、重大的失效或出现严重影响测绘产品质量的过程的;
7.6.10 与委托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测绘成果,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理的。
7.7 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体系的完备性和体系的符合性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一次性告知测绘单位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待测绘单位改进完善后重新考核;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考核不合格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延缓资质注册,待测绘单位整改后重新考核。
八、附 则
8.1 本标准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沪测管〔2005〕2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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