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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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规范城乡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城区和各县(市)的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按照本规定,其他范围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各类用地性质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用地兼容性必须符合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  


第五条  住宅开发项目用地规模不宜过小(保障性住房项目除外),应保证配套设施基本齐全或与相邻小区配套共享。高层住宅建筑每组不应少于3栋,若少于3栋应与周边原有高层建筑形成组群关系。其中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或高层住宅需要与原有高层建筑组成群体的由城乡规划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用地规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许可建设: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水面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经批准需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换热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具体控制指标按《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一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附表一的指标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宜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  建筑因保温层增加的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铁路、主要河流和广场、大型公共绿地周边的板式建筑单体长度不宜过长。临绿地、水面及广场规划建设的高层建筑面宽(含裙房、多层建筑)之和须小于相邻绿地、水面及广场用地长度的5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确定建筑间距要充分考虑集约、节约用地。按照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土地效益的原则,有区别的处理好新、旧建筑,新区、旧区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章日照要求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日照要求的多层建筑之间应符合:  

(一)建筑平行布置时:  

1、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8倍。  

2、对于市政府确定的棚改居住小区,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6倍。  

3、旧城改造区新建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  

4、医院的病房、幼儿园(托儿所)的育婴室(活动室)、学校的教室、养老院的居室、疗养院的疗养室为被遮挡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2.0倍。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建筑端头,建筑间距按第十六条第一款的4种情况分别不小于建筑端头面宽端头的18倍、1.6倍、1.5倍、2.0倍。  


(三)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按新建建筑在原有建筑墙面上的投影为面宽,比照垂直布置时计算间距,按最窄处规划,并符合上述规定。当计算面宽取值大于遮挡建筑高度时按高度计算。 


(四)新建筑为遮挡建筑,旧建筑为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8倍。  


第十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高层建筑之间、高层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如果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对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并做日照分析;医院的病房、幼儿园(托儿所)的育婴室(活动室)、学校的教室、养老院居室、疗养院居室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并做日照分析。对规划范围外存在日照要求的旧建筑,其建筑间距应满足不小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并做日照分析。如果遮挡建筑为多层,按上述(一)、(二)、(三)、(四)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日照分析,拟建建筑影响现状建筑,并导致部分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划前(含规划前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建筑)日照时数并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日照分析报告应明确日照受影响的具体户号。建设单位可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否则应当修改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多层建筑山墙水平间距不小于10米;高层住宅山墙水平间距不小于20米。 


第十九条  除以上列举的建筑外,其他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具体核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铁路、大型公共绿地、水面、水系及广场周边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主体长边临城市主、次干道,按其建筑高度的50%、30%退让主、次干道红线,且不得少于25米;高层建筑主体短边临城市主、次干道,按其高度的30%退让道路红线,且不得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临城市支路,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少于8米。  

低、多层建筑退让城市主干道红线应不小于12米,退让城市次干道红线不小于8米,退让城市支路红线不小于4米。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  

临街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退让道路红线,按上述规定进行退让。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入口、门卫设施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长度不得小于30米。  

人流、车流集中的建筑,根据功能确定退让红线距离:其中农贸市场、教学楼不少于15米,5000平方米以上办公楼、银行、宾馆、医院主楼不少于18米,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客运站不少于20米,大型体育馆、展览中心、图书馆不少于3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第二十二条  大型公共绿地、水面、水系及广场周边建设高层建筑退让绿线,其中与主体长边相临的按建筑高度的50%退让,与主体建筑短边相临的按建筑高度的30%退让。大型公共绿地、水面、水系及广场周边建设多层建筑退让,根据不同功能,参照第二十一条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规定进行退让。劳动湖岸边30米内及景观区范围内为禁建区,80米内不再规划建设高层建筑。公园周边建筑高度要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和匝道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和匝道边缘的退让距离不少于40米。 


第二十四条  沿铁路线布置的建筑,除铁路设施和专用线使用单位内部建筑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退让铁路线外,其它建筑距铁路线中心线最低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建筑退让相邻建设用地边界,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少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0米。  

相邻宗地,被遮挡为待开发地块,地块用地性质有日照要求的,应按照建筑间距规定的要求,先确定建筑间距。待开发地块建筑按多层建筑间距的50%退让用地边界,拟建建筑按已确定的实际建筑间距,退让其余距离。待开发地块为农田的,拟建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同时满足农田的日照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公共绿地及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6米;与水系和现状建筑外墙的退让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满足建筑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和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可按不少于5米控制,其中公共绿地位于建筑北侧时,退让距离应不少于8米。 

第六章  地面停车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大型公共、商业建筑项目,对城市交通有影响的,应先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建筑应配设专用公共停车场,设置标准参照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124号发布实施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表451-2。停车场原则设在地下,但地上仍需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功能按比例配设地面停车位。  

农贸市场地面停车位不少于车位总数的25%;  

办公楼、银行、宾馆、图书馆、医院主楼地面停车位不少于车位总数的20%;  

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地面停车位不少于车位总数的30%;  

展览中心、大型体育馆、客运站地面停车位不少于车位总数的50%。 


第三十条  新建地下停车场、地下人防商场,覆土厚度不少于15米。 


第三十一条  应充分考虑小区内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合理布置,保证小区内车流、人流的畅行;地下人防商场出入口应布置在过街人流较大位置。  


第三十二条  地下人防商场过街通道应保证24小时畅通。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区开发、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除(一)、(二)款规定外,在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内单独修建的地下车库,基础深度3米(含)以下的应按防空地下室标准建设。 

第七章  居住区(小区、组团)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  坚持商住分离,严禁在住宅楼下设置商服用房。根据居住小区规模,合理规划商服设施,原则上每个居住小区的商服设施都要集中规划建设。 


第三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配套设施按居住区规范执行,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按下列标准配建,并相对集中设置。  

(一)应配置不小于总建筑面积0.2%的社区公益用房,不小于总建筑面积0.1%且不小于7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配建警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水洗公厕一处,公厕应结合商服、市场布置。  

(二)达到居住区规模应设置中学,中学布局应符合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  

(三)达到小区规模应设置幼儿园、小学、文化活动站,小学布局应符合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文化活动站宜与其它服务设施集中布置。  

(四)达到居住区规模应设置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边建筑的间隔不小于10米。  

(五)绿地率不小于40%。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以下要求配建停车场(库)  

(一)停车场(库)应根据服务便捷、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尽量采用地下车库。  

(二)新建小区要根据不同类型配建不同标准的停车设施,中心广场周边区域(北至中华南路,南至南马路,西至永安大街,东至龙南街)的住宅区,户均配建停车位要达到1个/户以上,其它区域要达到0.5个/户以上,安置动迁户的棚改小区要达到0-3个/户以上。  

(三)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

第八章 建筑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方案设计以审定的修详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及国家的相关规范及技术规定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景观建筑禁用彩钢屋面。  


第四十条  大型公建、高层建筑、临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进行景观及夜景照明设计。  


第四十一条  组团及以上规模住宅区设计要求:临街公建不得设置通向小区内部的出入口(消防要求除外);地上车库入口与住宅楼人行入口不应设在同侧;居住区住宅建筑应避免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视线干扰距离不宜小于180米,山墙设窗不能做主采光面。  


第四十二条  建筑的造型、屋顶、天际线、夜景照明、风格、色彩应协调,突出特色,要综合考虑凸凹结合、虚实结合、整体与细部结合、色彩与质感结合、风格与材质结合、型体与环境结合的要求,丰富城市景观和天际线。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及管线要合理隐蔽,不得外露。 


第四十三条  大型公共建筑入口外出台阶不应超过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三分之一;地下室的采光井不得设在临街侧;入户楼梯不得设在室外。 


第四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四十五条  商服类建筑临街侧不得设半地下,墙体不得设广告。 

第九章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含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实测竣工图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竣工测量必须符合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市政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还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及《齐齐哈尔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格式及入库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需进行竣工测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到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条件核实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通知单》或《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通知单》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其中,市政地下管线工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对地下管线相关数据进行采集。 


第四十八条  竣工测量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地形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坪高;  

(三)鼓励测绘单位进行竖向测绘,实测竣工图应包含室内外地坪标高、层高、退层宽度、上下檐口高度、屋脊高度及地下管网情况等。  

根据项目不同,具体测量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竣工规划测量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应在管线施工完毕、覆土之前进行。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内容为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对许可的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规划核实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平面布局。核查建设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设工程层次、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色彩及亮化。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色彩及亮化是否与所批准的立面效果图、初步设计图等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第五十二条  许可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为3%。建设工程竣工实测总建筑面积符合合理误差规定的,在补交超出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实际测量面积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合理误差规定的,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确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  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为规划许可高度的1%(含1%);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内的,不影响相邻关系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可以认定规划核实合格;对相邻关系有影响,且相邻关系得到解决的,可以认定规划核实合格;相邻关系未得到解决的,不予验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许可内容的,核实部门应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重新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条件核实。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竣工规划核实中发现需行政处罚和补缴规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及接受行政处罚后,给予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是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批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2011年1月公布施行的《齐齐哈尔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齐政办发〔2011〕2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  

二、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三、日照间距:前后两排房屋之间,后排建筑主采光面至前排建筑檐口外边缘的水平投影最小净距。  

四、容积率: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五、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或投影面积)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六、汽车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七、日照有效时数:它规定了有效日照时间的范围,是判定某地日照是否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参数之一。  

八、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  

国家在1987年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对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设计,作了明确地规定: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九、建筑面积误差是指竣工实测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差。  

十、旧区是指在我市嫩江东堤以东、曙光大街以西、民航路以北、G015国道以南的区域。新区为旧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附录二  计算规则 

 

一、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被遮挡建筑底层按规定无日照要求的,住宅间距计算扣除底层高度。  


二、建筑高度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三、建筑面宽计算:指一幢建筑物(房间)的宽度,从一面墙皮一侧到另一墙皮同一侧。  


四、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五、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


六、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按《黑龙江省容积率技术规则(试行)》的要求,计算容积率时: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设施,层高在22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m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按《黑龙江省容积率技术规则(试行)》的要求,计算容积率时: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净高超过21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计算全面积。  

(三)按《黑龙江省容积率技术规则(试行)》的要求,计算容积率时:地下空间的顶板高出室外地面15m以上时,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为区域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公共厕所、公益用房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五)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可允许不变。  

(六)建筑因保温层增加的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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