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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鸡政发〔2010〕3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为保证鸡冠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加强鸡冠新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在鸡冠新区开发建设中的工作职责,落实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相关政策,确保鸡冠新区开发建设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制定本规定。
一、开发建设协调和管理
(一)鸡冠新区开发建设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鸡冠新区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成立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新区办,下同),负责鸡冠新区开发建设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土地出让、规划选址、建设方案、资金使用等工作,确保鸡冠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二、土地收储
(一)鸡冠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储和整理,按照土地规划用途以不同方式出让。土地收储具体工作由鸡冠区政府、新区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新区土地收储项目办共同组织实施,制定鸡冠新区征地补偿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二)鸡冠新区土地收储项目办办公地点设在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鸡冠新区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协调项目融资相关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鸡冠新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发布征地公告,并依法对征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鸡冠区政府负责鸡冠新区征地的具体工作,参与土地测量,并负责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解决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和稳定问题。
三、土地出让
(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新区办负责鸡冠新区土地收储成本测算,具体确定居住用地、综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的征地成本。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鸡冠新区土地收储项目办、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土地整理成本及规划相关资料,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按照土地估价结果和相关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并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新区办,制定鸡冠新区收储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鸡冠新区范围内除行政机关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按照土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四)鸡冠新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在缴纳土地收储整理基本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规划管理
(一)鸡冠新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鸡冠新区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须经鸡冠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审议,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控制鸡冠新区项目开发建筑体量。居住类项目最小开发规模为组团级,商业、金融等服务类项目单栋建筑体量控制在1.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办公类、公益类项目单栋建筑体量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城乡规划局要对鸡冠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五、基础设施建设
(一)鸡冠新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由新区办按照市政府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进行政府工程采购招标。基础设施建设须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按计划实施。
(二)鸡冠新区内道路、热力、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方案和图纸,应当按照各专业规划报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初审,鸡冠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鸡冠新区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四)鸡冠新区基础设施承建单位应当按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五)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由新区办组织相关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验收,验收后移交给各专业管理和服务站(所)运营、维修和管理。
六、建设资金和核算
(一)市财政局负责鸡冠新区征地和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融资工作。
(二)鸡冠新区建设资金支付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单位报用款报告,由新区办初审,新区土地收储项目办按照省农发行要求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规定复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新区土地收储项目办按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规定支付。
(三)鸡冠新区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四)新区土地收储项目办负责账户管理、会计核算、竣工决算、财务会计档案审核等财务管理工作。
七、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
(一)市财政局负责按市城乡规划局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复的收费标准,征收鸡冠新区建设项目道路、绿化、排水、环卫、供水、热力、燃气等基础设施配套施工费。
(二)电力、电讯、有线电视按各自行业收费标准对用户收费。
(三)财政收取的供水、热力配套工程费按照各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概算,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按收费额度拨付各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四)市财政局收取的道路、绿化、排水、环卫、燃气配套工程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减免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八、其他
(一)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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