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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建筑施工领域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的原则,结合我区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及事故类别
(一)适用于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事故类别及级别。本预案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一般分为以下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体系。
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综合办公室,设在行署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行署住建局主管局长兼任。
总 指 挥:分管住建行业的行署副专员(林管局副局长)
副总指挥:行署秘书长
行署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行署住建局、行署安监局、行署公安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行署卫生计生委、行署财政局、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地区总工会等部门以及事发县、区(林业局)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由所在单位按照职务高低递补。
(二) 应急联动体系。
指挥部职责:主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行署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向行署和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行署(林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指挥部综合办公室职责: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故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事故会商会议,分析、评估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指挥部提出处置事故和应急救援的措施建议;落实指挥部指示和部署,负责事故处置评估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署住建局职责:组织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防止事故扩大;对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性要有恰当的认识并及时上报,组织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监测,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监督检查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隐患防治工作。同时确定分管副局长为新闻发言人、安全站副站长为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行署安监局职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按照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行署公安局职责:组织和指导公安部门开展事故现场警戒、分道管制、抢险救援、人员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社会稳定。
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职责:组织消防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行署卫生计生委职责:组织和指导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行署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事故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职责: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突发事故新闻发布会。
地区总工会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政府职责:负责事故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
五、风险评估、预警与应急准备
(一)风险评估。
各级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和督办施工企业,通过系统识别和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科学分析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及风险承受力与控制力,评估风险级别,明确对策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要贯彻始终。
(二) 预警机制。
行署住建局根据不同阶段事故易发特点和本地区及其他省、市相关事故信息,及时在全地区住建系统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区(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三)应急准备。
1.各县、区(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2.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情况,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各县、区(林业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长处,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六、应急救援响应处置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事故报告体系
各县、区(林业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在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的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快报工作,明确联系方式,报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备案。
2.事故报告时限
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趋势或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相关情况在1小时以内,以最快捷方式报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指挥部综合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报行署政务值班室。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通讯联络
行署应急联动中心:110(公安)、119(消防)、120(医疗)
行署政务值班室: 2731200(电话及传真)
行署安委会办公室: 6113017、2123673(传真)
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2127996(传真)、2122905
5.现场保护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二)分级响应。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接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分级启动预案。
1.一般事故(Ⅳ级)响应
一般等级事故,事发县、区(林业局)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县、区(林业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本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级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较大事故(Ⅲ级)响应
较大等级事故,事发地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并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紧急开展建筑施工现场的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各县、区(林业局)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报后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将事故立即报指挥部综合办公室。指挥部接报后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召集各成员单位救援力量赶赴事发现场开展以下应急救援行动:
(1)立即向行署安委会、行署政务值班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2)调集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3)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5)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报告。
3.重大事故(Ⅱ级)响应
重大等级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到省政府安委会,指挥部紧急开展应急先期处置工作。指挥机构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采取以下应急救援行动:
(1)立即向地委、行署和省政府安委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2)调集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5)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特别重大事故(I级)响应
特别重大等级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委会,指挥部紧急开展应急先期处置工作。指挥机构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采取以下应急救援行动:
(1)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2)调集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紧急调配重点建设工程领域内应急物资,参加现场应急处置。
(3)迅速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4)积极协助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和伤害的人员。
(5)采取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及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现场秩序。
(6)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三)应急终止。
由现场指挥部会议决定应急救援结束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同意,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转入后期处置阶段。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或住建部门应在2周内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终止的一般条件和情况:事故的危险性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确保不会发生或个别发生耦合事故;所有事故涉及人员均已得到清点;现场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并确保未授权人员不会进入事故现场;其他必须结束的情况。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调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工作。
2.调查和总结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后,由行署住建局牵头,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协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多数成员通过,报行署安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事故调查一般情况下应在90天内结案。
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要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3.责任追究
全区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和行署安委会结案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事故原因等进行全区通报;总结经验教训,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办。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区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应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应急救援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的通信录,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区(林业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事故应急力量,并报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备案。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
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2.专家咨询力量
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对事故工程现场作出安全性鉴定,提出处置和应急方案,对事故工程的安全性鉴定工作提出意见。
3.应急管理力量
主要由全区地、县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和转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三)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四)宣传教育与演练。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和解释事故应急救援及其所涉及的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八、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公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公布信息经指挥部审定后,由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组织发布。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行署住建局牵头制定,报行署批准后实施。县、区(林业局)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的有关规定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十、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针对全区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虽未发生,但是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趋势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全区各级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
(三)全区各级各部门都有参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
(四)各县、区(林业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在抢险救援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各单位积极配合不得阻拦或拒绝。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下达任务后,因玩忽职守,应提供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而延误时机,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七)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制定的预案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预案内容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救援行动的技能、方法、注意事项、常见故障的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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