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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专项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房屋高度大于24m且屋盖结构超出《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膜结构)。
(四)其它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或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结构。
第三条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列于表一。
高度超限界定(m)表一
注:1、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2、钢结构中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
第四条 一项不规则的超限高层建筑界定。
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为超限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中的高度限值)。
1、扭转偏大:裙楼以上的较多楼层,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4。
注:较多楼层指:6度、7度(0.10g)和7度(0.15g)、8度时分别大于总层数 25%、20%的楼层。
2、抗扭刚度弱:扭转周期比大于0.9,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层刚度偏小: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4、高位转换:框支墙体的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5、厚板转换:7~8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6、塔楼偏置: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7、复杂连接: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显著不同的结构。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条的复杂连接。
8、多重复杂: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及以上。
9、凹凸尺寸大: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尺寸l,6度、7度(0.1g)和7度(0.15g)、8度时分别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60%和50%(图一)。
图一
10、角部重叠:重叠面积A3,6度、7(0.1g)度和7度(0.15g)、8度时分别小于A1和A2中较小图形的25%和35%(图二)。
图二
11、楼板开洞: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净宽(由净宽不小于2m的楼板累计)小于5m,或开洞面积6度、7度(0.1g)和7度(0.15g)、8度时分别大于盖楼层面积的35%和30%(图三)。
图三
12、上部收进: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0.65倍(图四)。
注:不包括单或多塔楼的大底盘和大屋面以上楼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突出的情况。
13、下部收进: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8倍;或在结构平面的较短方向,楼层整体外挑尺寸a大于5m(图五)。
图五
第五条 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为超限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的高度限值),列于表二。
三项及以上不规则高层建筑界定 表二
注:1、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
2、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3、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第六条 其它建筑工程超限界定,列于表三。
其它建筑工程超限界定 表三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说明:
1、当规范、规程修订后,最大适用高度等数据相应调整时,另行通知。
2、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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