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
资源ID:7415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修改:(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如受国土部门供地条件限制,在不影响整体规划时,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规则切割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出具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相邻地块地界以国土部门勘定界线为准。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八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老年人住宅、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居住建筑除满足第八条日照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规定要求: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
多层及多层以上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不低于20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正面间距。
1.居住建筑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的1.1倍;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n的1.2倍。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正面间距最窄处不得小于18米。
(四)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与其遮挡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南北朝向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朝向时,最小值为18米。
(五)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50%时,建筑的间距应自突出部位算起。
(六)各类居住建筑侧面间距按国家规范及相应控规文本条款执行。

第九条相邻用地建筑间距应由相应建筑物的权属双方共同承担,在满足各种建筑间距的前提下,拟建建筑物退界应满足如下要求。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用地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界线距离应满足拟建建筑遮挡阴影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等时线距离的一半;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建筑退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满足南侧规划建筑遮挡阴影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等时线距离的一半。

第十条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中客体建筑范围为拟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内其建筑高度1.51倍扇形日照阴影内客体建筑。
分析客体中如被遮挡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任何部分,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临街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要求执行。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前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界线的距离,除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外,并不得小于3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及间距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七条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接两条(含两条)道路时,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七章建筑色彩


第十八条建筑色彩按规划要求执行。

第八章绿地控制


第十九条按国家标准、规范和《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执行。

第九章特殊性质用地


第二十条本章所称的特殊性质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土地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按《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历史文化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及有影响的近代、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地貌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章市政及管线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河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与高速公路、河道、铁路间距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道路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布置、地形等因素,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类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新建或改造中,同类型管线应同沟同井敷设,各类管线穿越城市道路,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第二十九条在建成区城市主、次道路上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若确需新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线,须经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镇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线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

第三十条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道路交叉口大型户外广告需经市政府批准设置。

第三十一条进行外立面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城市色彩规划要求;
(2)符合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物的原墙面进行装修;
(3)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4)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5)装修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间;

第十一章停车泊位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配置停车位。(详见附件1)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危房加固解危工程,不适用本技术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各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红线图,但尚未审定方案的,除文、图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仍然有效外,其余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办发〔2009〕66号)同时废止。

2 专用名词解释


1.条式建筑
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
2.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3.山墙
指条式建筑的短边。

4.低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5.多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6.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7.低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0.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1.铁路干线
指太焦铁路、长邯铁路。

12.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3.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4.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15.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限。

16.城市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