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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和《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自2003年发布以来,已经成为规划设计、规划申报、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和办事指南,对北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发挥了极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和《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发布已近十年,随着国家及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近十年中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领域也陆续颁发了很多新的政策、法规、规范及标准,现行《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和《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对部分新的内容未能涵盖,原有部分内容也已不适应现阶段工作的要求,给规划管理工作和规划设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亟待更新完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三个北京”建设,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正确申报和设计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吸取《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和《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现对《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和《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进行修编。《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和《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修编)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规划审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的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次修编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规划申报。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对于不符合《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和《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修编)的有关要求,又未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承担有关责任。本通则的用语,“必须”、“不得”为强制执行或严格禁止,“应”、“不应”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执行或禁止,“宜”、“宜”、“可”、“不可”为建议性,本通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低于”、“大于”、“小于”,均包括本数。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守则》
(修编)编写组
2012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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