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29-2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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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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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TianJin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
DB/T 29-204-2015

主编单位:天津城建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5]409号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4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按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的要求,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节能科技处组织,天津城建大学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0)基础上进行修订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29-204-2010)的实施情况和实践经验,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学习借鉴了有关国外标准,充分考虑了天津市的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
     2.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
     3.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0)中的一般项和优选项合并改为评分项。
     4.修改部分评价条文,增设加分项,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管理的提高和创新。
     5.明确多功能综合性单体建筑的评价方式与等级确定方法。
     6.在部分条款中增加对医院建筑、校园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等特殊类型建筑的评价要求。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邮政编码:300384)、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邮政编码:300074)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城建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
                     天津大学
                     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市住宅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
                     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建廷 刘瑞光 张津奕 周国民 顾放 刘洪海 刘凤东 王立雄 胡德均 祝捷 文科军 任军 张志刚 李胜英 黄民德 李旭东 丁永君 王俊霞 戚建强 汪磊磊 刘迎鑫 王东林 刘戈 尹波 周海珠 李文杰 杨倩 王雯翡 董璐璐 王敬怡 姚万祥 程响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清勤 宋凌 林波荣 曾宇 刘祖玲 赵军 刘建华 张方 张文龄 尹秀伟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天津地区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人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4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5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6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7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8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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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 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6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ω1~ω7按表3.2.7取值。
∑Q=ω1Q1+ω2Q2+ω3Q3+ω4Q4+ω5Q5+ω6Q6+ω7Q7+Q8  (3.2.7)


表3.2.7 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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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2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

3.2.8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2.9 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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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控制项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天津市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4.1.5 场地内应设置用于分类收集垃圾的收集站(点),并合理规划垃圾物流。


4.2 评分项


Ⅰ 土地利用


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8分。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1-1的规则评分;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2的规则评分。


表4.2.1-1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户均2.8人,*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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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1-2 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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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新区建设绿地率:中环线以内≥35%,其它地区不得低于40%,得4分;
     2) 旧区改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30%,其它地区不得低于35%,得4分;
     3)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表4.2.2-1的规则评分,最高得5分。


表4.2.2-1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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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地率:按表4.2.2-2的规则评分,最高得5分;


表4.2.2-2 公共建筑绿地率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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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并配有园林小品等服务设施,得4分。

4.2.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表4.2.3的规则评分。


表4.2.3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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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室外环境


4.2.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2分;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得2分。

4.2.5 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4分。

4.2.6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分;
     2) 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得1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2) 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得1分。

4.2.7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构筑物等遮阴措施的面积达到10%,得1分;达到20%,得2分;
    2 超过70%的道路路面和建筑屋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得2分。


Ⅲ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4.2.8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3分;
    2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3分;
    3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3分。

4.2.9 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评价分值为3分。

4.2.10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3分;
    2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至少2项,得3分:
     1)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2) 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3) 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4) 设有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且居住建筑应符合《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中的有关要求。

4.2.11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3项,得3分;满足4项,得5分;满足5项,得8分: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 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4) 相关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5) 场地1000m范围内设有5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
    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2项,得3分;满足3项,得5分;满足4项,得8分:
     1) 2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2) 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 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4) 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Ⅳ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12 采取了有利于场地生态保护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3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得1分;
    2 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得1分;
    3 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得1分。

4.2.1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得3分;
    2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3分;
    3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6分。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得3分;达到70%,得6分。

4.2.15 选择合理绿化方式,绿地结构应同场地内的服务功能目标相一致,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因地制宜地种植适应天津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利用乔、灌、藤、草与园林小品的功能特征,配置绿地结构,得2分;
    2 绿地种植的乡土植物比例应达到80%以上,不应选择有异味、有毒、有飞絮等对人体安全不利的植物,得2分;
    3 居住建筑场地内乔木不应少于3株/100㎡,木本植物数量不应少于12株/100㎡。公共建筑采用合理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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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控制项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相关节能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2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和非工艺性空调系统空气加湿的热源。

5.1.3 建筑自动监控及能耗计量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DB29-216的相关规定;住宅建筑自动监控及能耗计量还应符合《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的相关规定。

5.1.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

5.1.5 对设有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居住建筑和有设备管理控制机房的公共建筑,应利用综合布线或其它方式为相关的弱电系统及具有通信接口的设备提供传送信息的通道。

5.2 评分项


Ⅰ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体形系数符合天津市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得2分;
    2 建筑主朝向朝南且偏东或西小于30°的,得1分;
    3 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要求的,得1分;
    4 窗墙面积比符合天津市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得2分。

5.2.2 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透明围护结构可开启面积比例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的规定,得4分;超过5%,得6分。
    2 公共建筑透明围护结构可开启面积比例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的规定,得4分;超过5%,得6分。

5.2.3 建筑耗热量或能耗指标优于天津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2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耗热量指标达到《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的规定,得10分;降低幅度达到3%,得12分;降低幅度达到6%,得16分;降低幅度达到9%,得20分。
    2 公共建筑设计能耗指标符合《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的规定,得10分;降低幅度达到3%,得12分;降低幅度达到6%,得16分;降低幅度达到9%,得20分。


Ⅱ 供暖、通风与空调


5.2.4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各类用能设备能效指标符合《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的相关规定,评价分值为6分。

5.2.5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的相关规定,且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的限值低20%,评价分值为6分。

5.2.6 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并符合《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的相关规定,评价分值为6分。

5.2.7 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得3分;
    2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的规定,得3分;
    3 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3分。


Ⅲ 照明与电力


5.2.8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5分。

5.2.9 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的目标值,评价总分值为8分。主要功能房间满足要求,得4分;所有区域均满足要求,得8分。

5.2.10 各种电梯及提升设备应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措施的产品。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电梯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群控或集中调控的功能。当有公共建筑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时应选用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功能的节能型产品。评价分值为3分。

5.2.11 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三相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的节能评价值中二级及以上的要求,得2分;
    2 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得2分;
    3 具有高次谐波的抑制和治理措施,使供配电系统的谐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 1454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得1分。


Ⅳ 能量综合利用


5.2.12 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评价分值为3分。

5.2.13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评价分值为3分。

5.2.14 合理利用余热废热解决建筑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需求,评价分值为4分。

5.2.15 根据天津市的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表5.2.15的规则评分。


表5.2.15 可再生能源利用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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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 控制项


6.1.1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1.2 给水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6.1.3 应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6.1.4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6.1.5 景观用水水源不应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

6.1.6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6.2 评分项


Ⅰ节水系统


6.2.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分。达到节水用水定额的上限值的要求,得4分;达到上限值和下限值的平均值要求,得7分;达到下限值的要求,得10分。

6.2.2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13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空调系统、游泳池、绿化、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2分;
    2 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4分;
    3 设置数字水表,得2分;
    4 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行阶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和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得5分。

6.2.3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评价总分值为8分。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得3分;不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点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得8分。

6.2.4 公共浴室采取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得2分;
    2 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得2分。


Ⅱ 节水器具与设备


6.2.5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0分。用水效率等级达到3级,得5分;达到2级,得10分。

6.2.6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得7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再得3分。
    2 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得10分。

6.2.7 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蒸发耗水的冷却技术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冷却塔布置在通风良好、无明显湿热空气回流的地方,得2分;
     2) 空调系统/冷水机组安装冷凝热计量设备,得4分;
     3) 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得4分;
     4) 运行时,冷却塔的冷却能力和飘水率满足表6.2.7的规定,得2分;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得8分。


表6.2.7 冷却塔冷却能力和飘水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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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10分。

6.2.8 除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和冷却塔外的其他用水采用节水技术或措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其他用水中采用节水技术或措施的比例达到50%,得3分;达到80%,得5分。


Ⅲ 非传统水源利用


6.2.9 设置分质供水系统,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有市政再生水供应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内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得10分;
     2) 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和洗车用水等采用非传统水源,得5分。
    2 无市政再生水供应时,按下列规则评分:
     住宅、办公、商店和旅馆类建筑根据其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或者其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按表6.2.9的规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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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u——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Wu——非传统水源设计使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使用量(运行阶段),m³/a;
      WR——再生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³/a;
      Wr——雨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³/a;
      Ws——海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³/a;
      Wo——其他非传统水源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³/a;
      Wt——设计用水总量(设计阶段)或实际用水总量(运行阶段),m³/a。

    注:式中设计使用量为年用水量,由平均日用水量和用水时间计算得出。实际使用量应通过统计全年水表计量的情况计算得出。式中用水量计算不包含冷却水补水量和室外景观水体补水量。


表6.2.9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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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得7分;
     2) 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50%,得8分。

6.2.10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8分,根据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总用水量的比例按表6.2.10的规则评分。


表6.2.10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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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得4分;
    2 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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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1 控制项


7.1.1 不得采用国家和天津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7.1.2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及剪力墙边缘构件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7.1.3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非功能性的装饰性构件。

7.1.4 建筑材料及制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7.2 评分项


Ⅰ 节材设计


7.2.1 宜优先选用规则的建筑形体和结构布置;不宜采用不规则、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和结构布置;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和结构布置。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建筑形体和结构布置规则,得9分;
    2 建筑形体和结构布置不规则,有1项不规则指标得6分、有2项不规则指标得3分。

7.2.2 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地基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质情况、节省材料、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提高效益等因素,对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及其构件进行优化设计,得2分;
    2 在保证结构安全性与耐久性的前提下,对结构体系和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得3分。

7.2.3 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
     1) 30%以上户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6分;
     2) 全部户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10分。
    2 公共建筑:
     1) 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6分;
     2) 所有部位均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10分。

7.2.4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灵活隔断(墙),且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评价总分值为5分,根据可重复使用隔断(墙)的比例按表7.2.4的规则评分。


表7.2.4 可重复使用隔断(墙)的比例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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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评价总分值为5分,根据预制构件用量比例按表7.2.5的规则评分。


表7.2.5 预制构件用量比例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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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得3分;
    2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卫浴间,得3分。


Ⅱ 材料选用


7.2.7 建筑材料的选用,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按表7.2.7的规则评分。


表7.2.7 选用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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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现浇混凝土应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评价分值为10分。

7.2.9 建筑砂浆应全部采用预拌砂浆,评价分值为5分。

7.2.10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
     1) 结构构件中采用不低于400MPa级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达到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85%,得10分;
     2) 高层建筑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50的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构件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10分。
    2 钢结构:采用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70%,得10分。
    3 混合结构:
     1) 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按本条第1款进行评价;
     2) 对其钢结构部分,按本条第2款进行评价;
     3) 按以上两项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分。
   
7.2.11 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中高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5分。
    2 钢结构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得5分。

7.2.12 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中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6%,得8分;达到10%,得10分。
    2 公共建筑中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10%,得8分;达到15%,得10分。

7.2.13 采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一种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达到30%,得3分;达到50%,得5分。
    2 采用两种及以上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每一种用量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均达到30%,得5分。

7.2.14 装饰装修工程中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合理采用清水混凝土,得2分;
    2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外立面材料,得2分;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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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内环境质量


8.1 控制项


8.1.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8.1.2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8.1.3 居住建筑室内照明的照度、一般显色指数;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8.1.4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8.1.5 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8.1.6 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8.1.7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8.1.8 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规范》DB 29-196的规定。


8.2 评分项


Ⅰ 室内声环境


8.2.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6分。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6分。

8.2.2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4分。

8.2.3 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得2分;
    2 采用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得1分;
    3 选用低噪声机电设备产品,设备安装采取减震措施,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采取密封隔声措施,得1分.

8.2.4 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评价分值为3分。


Ⅱ 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8.2.5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评价分值为3分。对居住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超过18m;对公共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8.2.6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1/6,得6分;达到1/5,得8分。
    2 公共建筑(不含商场):根据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要求的面积比例,按表8.2.6的规则评分,最高得8分。


表8.2.6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采光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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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商场建筑营业部分区域采取自然采光措施,营业区域内20%以上面积的采光系数不小于3%,得4分;30%以上面积的采光系数不小于3%,得8分。

8.2.7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为1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功能房间控制眩光措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得6分;
    2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4分;

    3 根据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按表8.2.7的规则评分,最高得4分。


表8.2.7 地下空间采光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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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室内热湿环境


8.2.8 采取建筑一体化的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评价总分值为12分。有太阳直射的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达到25%,得6分;达到50%,得12分。

8.2.9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可独立调节,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空调、采暖房间设分室温控装置,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调节,得8分;
    2 公共建筑:按照下列2项的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供暖、空调末端装置可独立调节启停的主要功能房间数量比例达到70%,得4分;达到90%,得6分;
     2) 采用独立温湿度调节的空调末端,得2分。


Ⅳ 室内空气质量


8.2.10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和门窗设置,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13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按照下列2项的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卧室、起居室(厅)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达到5%,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达到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得10分;
     2) 设有外窗的卫生间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达到5%,得3分。
    2 公共建筑:按照下列2项的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具有诱导气流、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可实现有效的自然通风,得3分;
     2) 根据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按表8.2.10的规则评分,最高得10分。


表8.2.10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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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气流组织合理,避免二次污染,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设计参数要求,得4分;
     2 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吸烟室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得3分。

8.2.12 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针对污染物浓度超标房间实现有效联动,节能运行,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5分;
     2 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3分。

8.2.13 地下车库空间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评价分值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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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管理


9.1 控制项


9.1.1 为实现绿色建筑,应建立包括工程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并落实各责任主体的各级责任人。

9.1.2 施工前,应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9.1.3 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中有关绿色建筑的内容审图,分专业熟悉图纸。设计单位应就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做法及特点在施工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专业设计交底。

9.1.4 监测并记录施工全过程中的能耗及用水量。


9.2 评分项


Ⅰ 环境保护


9.2.1 对地上设施、地下设施及土地资源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评价总分值为3分。
    1 保护施工场地周边各种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不因施工影响其正常运行,得1分;
    2 保护场地四周原有地下水形态,合理控制基坑内外地下水位,基坑降水采取封闭降水措施,减少抽取地下水,得1分;
    3 采取措施,保护地表环境,防止土壤侵蚀、污染,得1分。

9.2.2 使用减少扬尘的施工材料和施工工艺,控制施工扬尘,评价总分值6分,并按照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积:
    1 对现场作业区以外的现场临时道路、散装材料堆场周边、加工区周边、作业面周边等场区的扬尘控制应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相应的雾化洒水设备,并设专人负责,得1分;
    2 现场进出口应设冲洗池和吸湿垫,配备冲车设施,出入车辆有专人负责清洗,应保持进出现场车辆清洁,运送土方车辆采取封闭或遮盖措施,得1分;
    3 采用减少扬尘的施工材料,得1分;
    4 易飞扬和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遮挡措施;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应采取遮挡、抑尘措施,得1分;
    5 高空垃圾清运采取封闭措施,得1分;
    6 对裸露地面、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抑尘措施,得1分。

9.2.3 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在施工场界测量并记录噪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规定,评价分值3分。

9.2.4 制定并实施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评分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得3分;
    2 可回收施工废弃物的回收率不小于80%,得3分;
    3 每10000㎡建筑面积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按照表9.2.4的规则评分,最高得4分。


表9.2.4 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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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资源节约


9.2.5 合理计划均衡施工,充分利用最佳的施工季节,减少夜间作业和冬期施工的时间,评价总分值4分,并按照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积:
    1 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及季节性施工组织措施,得2分;
    2 减少夜间施工的计划及组织实施,得1分;
    3 减少冬期施工的计划及组织实施,得1分。

9.2.6 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提前做好样板工程,明确建筑材料选用、施工工艺、施工做法、技术交底,评价总分值12分,并按照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分别评分并累积:
    1 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提前做好施工样板,得3分;
    2 根据样板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得3分;
    3 按照样板工程组织全面施工,得3分;
    4 通过样板工程,优化工艺,节约材料,提高质量,效果良好,得3分。

9.2.7 减少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损耗,评分总分值6分。损耗率降低至1.5%,得3分;损耗率降低至1.0%,得6分。

9.2.8 采取措施降低钢筋损耗,评价总分值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80%以上的钢筋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得8分。
    2 根据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按表9.2.8的规则评分,最高得8分。


表9.2.8 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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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使用工具式定型模板,增加模板周转次数,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工具式定型模板使用面积占模板工程总面积的比例按表9.2.9的规则评分。


表9.2.9 工具式定型模板使用率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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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过程管理


9.2.10 实施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进行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施工技术交底,得2分;
    2 施工过程中以施工日志记录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实施情况,得2分。

9.2.11 严格控制设计文件变更,避免出现降低建筑绿色性能的重大变更,评分分值为4分。

9.2.12 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建筑的耐久性,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保证建筑结构耐久性的技术措施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得3分;
    2 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设备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得3分;
    3 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得2分。

9.2.13 实现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评价总分值为1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工程竣工时主要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完备,装修到位,得3分;
    2 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告、机电设备检测报告、性能复试报告,得4分;
    3 提供建筑竣工验收证明、建筑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得4分;
    4 提供业主反馈意见书,得3分。

9.2.14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机电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转,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评价分值为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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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营管理


10.1 控制项


10.1.1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及绿化管理制度。

10.1.2 应制定并实施垃圾管理制度,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科学管理垃圾收集站(点),防止垃圾的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对于特殊类型建筑产生的废弃物处理,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宾馆、饭店、饮食等行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实行分类和袋装收集;
    2 医疗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存放、运输、处理,不得与生活废弃物混同存放、清运、处理。

10.1.3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0.1.4 节能、节水等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

10.1.5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电力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并保持运行记录和数据的真实完整。


10.2 评分项


Ⅰ 管理制度


10.2.1 物业管理机构获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4分;
    2 具有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
    3 具有现行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
    4 具有绿色建筑运营管理业绩,得1分。

10.2.2 制定有效完善的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在现场明示,操作前进行交底,操作过程严格遵守规定,得4分;
    2 节能、节水设施运行具有合理完善的应急预案,得3分;
    3 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得1分。

10.2.3 制定并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物业管理业绩与经济效益同建筑能源资源节约、运营效率提高挂钩,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得2分;
    2 采用合同能源资源管理模式或与租用者的合同中包含节能条款,得2分;
    3 制定年度用能用水计划,并每年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得2分。

10.2.4 建立公共设备管理体系,制定公共设备的维修、保养、检查、调试、运行制度并落实,评价总分值为4分。

10.2.5 建立人才培训制度和绿色教育宣传机制,培训绿色运营管理人才,营造良好的绿色氛围,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立有绿色运营管理培训制度,并保留有完整详细的培训资料,得2分;
    2 向建筑使用者宣传绿色理念,提供绿色行为和绿色设施等的宣传手册,有宣传工作记录,得2分;
    3 相关绿色行为与成效获得公共媒体报道,得2分。

10.2.6 物业管理机构在工程设计、建造阶段进行前期介入,提出绿色建筑相关的合理化建议,评价分值为2分。


Ⅱ 技术管理


10.2.7 定期检查、调试公共设施设备,并根据运行监测数据进行设备系统的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公共设备的维修、保养、检查、调试、运行记录,且记录完整,得5分;
    2 根据监测数据制定并实施能效改进方案,得3分。

10.2.8 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对空调通风系统末端空气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和测量,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空调通风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和清洗计划,得2分;
    2 实施第1款中的检查和清洗计划,保留完整的清洗记录,得4分。

10.2.9 对供水系统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对非传统水源的水质和用水量进行定期检测,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供水系统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且有完整的记录,得2分;
    2 定期对非传统水源水质进行检测,且有完整的记录,得2分;
    3 用水量记录完整、准确,得2分。

10.2.10 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效果满足建筑运行与管理的需要,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居住建筑的智能化系统满足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住宅小区智能化设计技术规程》DB 29-23的基本配置要求,公共建筑的智能化系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基础配置要求,得4分;
    2 满足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中的相关监测和控制要求,得4分;
    3 智能化系统工作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得4分。

10.2.11 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设施、设备、部品、能耗等档案及记录齐全,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且功能完备,得3分;
    2 采用能源管理系统,且功能完备,得3分;
    3 记录数据完整,得2分。


Ⅲ 环境管理


10.2.12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具有严格规范农药、杀虫剂、除草剂、化肥等化学物品的使用制度,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立和实施化学品管理责任制,得2分;
    2 病虫害防治用品使用记录完整,得2分;
    3 采用生物制剂、仿生制剂等无公害防治技术,得2分。

10.2.13 保证栽种和移植树木一次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树木采购记录和工作记录完整,得4分;
    2 现场观感良好,得2分。

10.2.14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垃圾收集站(间)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得2分;
    2 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90%,得4分;
    3 可回收垃圾的回收比例达到90%,得2分;
    4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和合理处置,得2分;
    5 对有害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和合理处置,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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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高与创新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绿色建筑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加分项进行评价。加分项包括性能提高和创新两部分。

11.1.2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当附加得分大于10分时,应取10分。


11.2 加分项


Ⅰ性能提高


11.2.1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0%,评价分值为1分。

11.2.2 居住建筑耗热量指标和公共建筑采暖空调和照明计算能耗指标比天津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幅度达到12%,评价分值为2分。

11.2.3 采用的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规定值的提高幅度满足表11.2.3的要求;采用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1级要求。评价分值为1分。


表11.2.3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规定值的提高幅度


11.2.4 合理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系统全年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评价分值为1分。

11.2.5 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标准规定的1级,评价分值为1分。

11.2.6 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评价分值为1分。

11.2.7 对主要功能房间采取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评价分值为1分。

11.2.8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制的70%,评价分值为1分。


Ⅱ 创 新


11.2.9 建筑方案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和建筑功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显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性能,评价分值为2分。

11.2.10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或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既有建筑,评价分值为1分。

11.2.11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评价总分值为2分。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行维护阶段中的一个阶段应用,得1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应用,得2分。

11.2.12 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评价分值为1分。

11.2.13 应用建筑智能化集成(IIS)技术,实现建筑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的一体化控制和建筑能耗等的多媒体展示,评价分值为1分。

11.2.14 在结构设计中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评价分值为1分。

11.2.15 采取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2分。采取一项,得1分;采取两项及以上,得2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7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9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0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13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
14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 14549
15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16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29-205
17 《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DB 29-216
18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 29-22
19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
20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
21 《天津市无障碍设计规范》DB 29-196
22 《天津市住宅小区智能化设计技术规程》DB 29-23
23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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