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SB/T1045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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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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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Requirement of the setup and function of community commerce infrastructure

SB/T 10455-2008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改革司、中国商业联合会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川、张丽君、尹虹、蔡雯、李祥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设施设置要求及社区商业的功能配套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老社区商业设施的改造和新社区的商业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 50180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SB/T 10268 旅馆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SB/T 10269 照相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SB/T 10270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SB/T 10271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SB/T 10400 超市购物环境
    SB/T 10426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区商业 community commerce
    以特定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3.2 必备型业种及业态 basic commercial format
    为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要求应设置的社区商业的业态及业种。

3.3 选择型业种及业态 optional commercial format
    为满足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可因地制宜选择性设置的社区商业的业态及业种。

3.4 邻里商业 neighbourhood commerce
    在居住小区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与住宅相近的社区商业形式。

3.5 居住区商业 residential area commerce
    在居住区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多样化需求,服务对象主要为该居住区居民,较完善的社区商业形式。

3.6 社区商业中心 community commerial center
    在多个居住区的中心,以满足居民综合消费需求为主,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集中设置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形式。

4 通用要求


    社区商业的设置与服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4.1 社区商业设施的设置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与环境相协调。

4.2 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与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相匹配,社区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GB 50180的要求,业态组合合理。

4.3 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应以生活宜居为原则,社区商业设施的选址及经营应便利社区居民的消费,且不应干扰居民生活。

4.4 社区商业设施的设置应与银行、邮局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并配建适宜的停车场、货物装运通道等设施。

4.5 社区商业设施宜以独立的集中设置为主。

4.6 社区商业网点应合法经营,满足相应的法规及开业技术条件。

5 社区商业设置要求


5.1 社区商业的分级
    社区商业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的范围可分为邻里商业、居住区商业和社区商业中心,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可参照表1的规定。

表1 社区商业分级表

分类

指标

商圈半径/km

服务人口/万人

商业设置规模(建筑面积)/万㎡

邻里商业

≤0.5

1~1.5

≤0.3

居住区商业

≤1.5

3~5

≤2

社区商业中心

≤3

8~10

≤5


5.2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5.2.1 社区商业中心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50m。
    5.2.2 社区商业经营企业宜以连锁经营型为主。
    5.2.3 社区商业设施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与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5.2.4 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应优选考虑必备型业种及业态的设置。
    5.2.5 社区商业功能要求应满足表2的功能及业态组合。

表2 社区商业的功能、业态组合

分类

业态组合

功能定位

必备型业种及业态

选择型业种及业态

邻里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

菜店、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再生资源回收

超市、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家庭服务等

居住区商业

满足日常生活必要的商品及便利服务

菜市场、超市、报刊亭、餐饮店、维修、美容美发店、洗衣店、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服务、冲印店

便利店、药店、图书音像店、家庭服务、照相馆、洗浴、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等

社区商业中心

满足日常生活综合需求,提供个性化消费和多元化服务

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药店、图书音像店、餐饮店、维修、美容美发店、洗衣店、沐浴、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服务、照相馆

专卖店、专业店、旅馆、医疗保健、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宠物服务、文化娱乐等

.

6 社区商业功能要求

6.1 购物服务


6.1.1 基本要求
    超市环境应符合GB/T 17110和SB/T 10400中的规定,其他购物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应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便利、安全的购物环境。
6.1.2 具体要求
    6.1.2.1 邻里商业
        6.1.2.1.1 应能提供果蔬、肉类等常用生鲜、熟制食品及调味品。
        6.1.2.1.2 应能提供日常消费品,如日化用品、食品饮料、烟酒等快速消费品。
    6.1.2.2 居住区商业
        6.1.2.2.1 应能提供生鲜食品、包装食品和生活日用品。
        6.1.2.2.2 应能提供图书、报刊、音像等其他文化用品。
        6.1.2.2.3 应具有自行车停放设施。
    6.1.2.3 社区商业中心
        6.1.2.3.1 衣、食、用品齐全,可全方位地满足居民一次性够足基本生活所需的商品。
        6.1.2.3.2 应能提供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6.1.2.3.3 宜具有自行车及汽车停放设施。
        6.1.2.3.4 宜具有取款机等设施。

6.2 餐饮服务


6.2.1 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设施应满足SB/T 10426规定的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安全的餐饮服务。
6.2.2 具体要求
    6.2.2.1 邻里商业
        6.2.2.1.1 应设置能提供早餐服务的设施。
        6.2.2.1.2 宜提供订餐及送餐服务。
    6.2.2.2 居住区商业
        6.2.2.2.1 应设置能提供早餐服务的设施。
        6.2.2.2.2 应能满足社区居民大众化的需求。
        6.2.2.2.3 宜提供订餐及送餐服务。
    6.2.2.3 社区商业中心
        6.2.2.3.1 应能提供多种风味的餐饮(包括清真店)。
        6.2.2.3.2 宜提供订餐及送餐服务。
        6.2.2.3.3 宜具有自行车及汽车停放设施。

6.3 其他服务设施


6.3.1 基本要求
    6.3.1.1 美容美发服务设施应符合SB/T 10270的规定。
    6.3.1.2 洗衣店应符合SB/T 10271的规定。
    6.3.1.3 照相馆应符合SB/T 10269的规定。
    6.3.1.4 旅馆应符合SB/T 10268的规定。
    6.3.1.5 其他社区商业设施应满足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6.3.2 具体要求
    6.3.2.1 邻里商业
        6.3.2.1.1 应能提供美发服务。
        6.3.2.1.2 应能提供(包括单位)居民生活性再生资源的上门回收服务。
        6.3.2.1.3 应能提供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等服务。
    6.3.2.2 居住区商业
        6.3.2.2.1 应能提供美容美发服务。
        6.3.2.2.2 应能提供洗衣及相关服务。
        6.3.2.2.3 应能提供照相及照片冲印等服务。
        6.3.2.2.4 应能提供居民生活性再生资源的上门回收服务。
        6.3.2.2.5 有家庭服务网点提供家庭钟点工、家政服务、家庭护理等服务。
        6.3.2.2.6 应能提供家电维修(含微机及外设维修)、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等服务。
    6.3.2.3 社区商业中心
        6.3.2.3.1 应能提供美容美发服务。
        6.3.2.3.2 应提供洗衣及相关服务。
        6.3.2.3.3 应能提供照相及照片冲印等服务。
        6.3.2.3.4 应能提供居民生活性再生资源的上门回收服务。
        6.3.2.3.5 应能提供家庭钟点工、家政服务、家庭护理等服务。
        6.3.2.3.6 应能提供汽车维修、家电维修(含微机及外设维修)、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等服务。
        6.3.2.3.7 宜能因地制宜提供歌厅、棋牌室、健身房等休闲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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