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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发布日期:2018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检验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若建设工程结构检验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4的有关要求。申请建设工程领域检验能力认可时,相关的检测能力应获得认可。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CI07:2015。
相对于CNAS-CI07:2015,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在前言中增加了“申请建设工程领域检验能力认可时,相关的检测能力应获得认可”要求;
——修改了旧版6.1.3条部分内容,报告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建筑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授权签字人除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专业条件仅限应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7:2006;
——CNAS-CI07:2013
——CNAS-CI07:2015
正文
1 范围
本文件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领域检验的特点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建设工程的建造运行和维护中,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计图复核、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等的检验活动。其中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隧道工程、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程、航道工程、其他大型建设工程以及工程使用的相关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2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在CNAS-CI0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 从事建设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
4.1.6a)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建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5.2 组织和管理
5.2.5 检验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从事建设工程检验的机构,每一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专业相关检验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负责建设工程检验的关键技术人员应为机构的专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检验活动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人员所在的检验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注: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监督员等。
6.1.3 负责建设工程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建设工程检验的要求,并有根据检验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建筑工程结构、地基基础等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16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的授权签字人除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专业条件仅限应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书。
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机构,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事建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其中如从事地基基础性能评价/鉴定,应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16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授权签字人除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专业条件仅限应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图复核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6.1.9 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
6.2 设施与设备
6.3 分包
7 过程要求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7.1.1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其开展的检验活动的要求制定检验指导书,必要时制定检验方案,尤其是应当明确检验结论的判断准则。
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
7.1.8 检验机构开展工程设计图复核和安全可靠性鉴定的检验工作时,应使用经过鉴定的正版专业软件。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 检验记录
7.3.1 检验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检验工程停止使用(拆除)。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4.1 当被检验的工程涉及结构安全检验结果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7.5 投诉和申诉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8 管理体系要求
附录A CNAS-CI07:2015与CNAS-CI07:2018差异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