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 CJJ23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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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maintenanc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CJJ 231-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0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231-2015,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3、4.2.4、4.2.7、6.1.1、6.3.3、6.3.4、6.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分级检修;5.检修计划及准备;6.检修过程;7.试运启动及检修后评估。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3楼,邮编:518048)。
    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重庆三峰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博海听能环保有限公司
                    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环境保护公司
                    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威立雅固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高自民 白贤祥 王慧农 秦士孝 马迎辉 李松涛 李倬舸 孙涛 吴燕琦 魏强 王庆 白良成 刘思明 龚佰勋 皮猛 郭祥信 吴晓 潘永进 张小可 闵泽清 柴会平 朱九龙 付晨光 王洋 杨芳全 邹全意 瞿敬伟 汪小青 王兴武 钟日钢 谭劲 范典 邓军 朱勇 李青峰 王国华 张玉刚 王德权 方朴 韩学成 岳优敏 奚强 宋昕 李文旭 江勇 王薇 熊孝伟 姚刚 赵开银 李超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聂永丰 徐海云 方建华 焦学军 刘彦博 涂银平 谭卫东 常光 徐峰

1 总 则


1.0.1 为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检修的规范化水平,提高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障焚烧厂安全、环保、经济运行,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已投产运行的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检修。

1.0.3 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应符合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原则,保证检修安全和检修质量,保障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1.0.4 焚烧厂的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主设备 primary equipments
    垃圾抓斗起重机、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分散控制系统(DCS)等能够完成焚烧厂基本功能的设备(系统)及附属设备。

2.0.2 辅助设备 auxiliary equipments
    引风机、给水泵、空压机、采暖通风系统等焚烧厂主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系统)。

2.0.3 主设备检修停用时间 outage time for primary equip-ment maintenance
    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从焚烧炉停止垃圾投料开始,到检修结束后焚烧炉点火启动开始垃圾投料的总时间。
    汽轮发电机组从电力系统解列开始,到检修工作结束后汽轮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总时间。

2.0.4 计划检修 scheduled maintenance
    根据焚烧厂设备磨损和老化的统计规律,事先确定等级、间隔、项目、备品配件及材料等,进行预防性检修的方式。

2.0.5 状态检修 condition-based maintenance(CBM)
    根据监测和诊断技术提供的设备信息,设备评估的状况,在故障发生前进行检修的方式。

2.0.6 检修等级 maintenance levels
    按焚烧厂主设备和辅助设备的检修规模和停用时间,将焚烧厂的计划检修分为A级、B级、C级、D级。

2.0.7 检修周期 maintenance interval of equipments
    焚烧厂主设备从上次A、B、C、D级检修后运行开始至下一次相应等级检修开始时的时间。

2.0.8 质检点 inspection points during maintenance
    在检修工序管理中根据某道工序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而设置的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H、W点),这些控制点不经质量检查签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其中H点(hold point)为不可逾越的停工待检点,W点(witness point)为见证点。

2.0.9 不符合项 non conformance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由于检修人员、技术文件、检修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不足,使其检修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无法判断的项目。

2.0.10 三级验收 three level check for acceptance
    根据检修项目的工艺和重要程度,在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过程中对检修质量实行的检修班组、专业和焚烧厂三个级别的验收。

2.0.11 反事故措施 anti-accidence measures
    通过事故调查、设备评估、技术监督、安全性评价及系统稳定性分析等活动,针对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的事故防范措施。

2.0.12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safety technical measures of labour protection
    以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为主要目的的技术措施。

2.0.13 工作票 work order
    准许在焚烧厂设备(系统)上进行相关检修并保障安全的书面命令,通过明确工作内容、范围、地点、时限、安全措施及相关责任人等,保证设备(系统)、人员及相关检修工作安全完成。

2.0.14 操作票 operation order
    焚烧厂进行相关设备(系统)操作时明确操作任务及步骤、指示运行人员应严格按书面步骤内容及顺序进行操作且执行时运行人员应随时携带的书面命令。

3 基本规定


3.0.1 焚烧厂A、B、C、D级检修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同类型设备的检修经验及设备历史故障规律、设备状态评估结果等,合理安排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

3.0.2 焚烧厂A、B、C级检修应确定检修主线,合理安排各检修项目,确定检修工期,并应统筹考虑技术改造项目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实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既定的全部检修作业,达到质量目标。

3.0.3 分级检修应做好各项技术监督工作,并应落实在标准检修项目中。

3.0.4 焚烧厂分级检修前应根据厂内生产技术管理实际情况和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状况,编制检修计划、检修项目、技术方案、检修作业指导书、检修人员需求、物资及工器具需求、质量控制和试运规定、检修过程管理措施及资料整理归档等检修指导性文件。

3.0.5 焚烧厂检修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的有关要求。

3.0.6 设备检修人员应熟悉焚烧系统、焚烧设备的工艺、工序、调试方法和质量标准及安全工作规程,并应具备检修操作的相关技能和相应资质。

3.0.7 检修施工中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的新材料、新工具,并应确保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0.8 焚烧厂检修应按计划准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启动试运、检修后评估等环节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3.0.9 焚烧厂应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加强检修管理信息化建设,改进计划检修管理,逐步实施状态检修。

3.0.10 焚烧厂年度检修工作计划、实施及变更应向当地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报批,并应在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备案。检修开工/竣工报告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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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级检修


4.1 分级检修周期和停用时间


4.1.1 焚烧厂检修分级应按检修规模和停用时间分为A、B、C、D四级,检修等级的划分及检修停用时间宜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焚烧厂检修等级及检修停用时间
表4.1.1.jpg


4.1.2 焚烧厂主设备检修周期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焚烧厂主设备检修周期
表4.1.2.1.jpg


表4.1.2.2.jpg

    注:焚烧厂可根据设备监控参数、技术监督项目及设备评估结果调整各主设备具体的检修周期。


4.1.3 新投产的焚烧厂主设备检修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焚烧厂主设备第一次A或B级检修的时间应根据设备制造厂家的要求、合同规定及主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2 当无明确规定时,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和烟气净化系统应安排在正式投产运行1年后;主变压器应安排在正式投产运行5年后。

4.1.4 焚烧厂主设备分级检修的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焚烧厂应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合理安排各分级检修时间,并应保障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h。
    2 当分级检修中含有施工量大、工期较长的项目或检修过程中发现重大缺陷,可调整检修天数和等级。

4.2 分级检修重点技术要求


4.2.1 垃圾抓斗起重机应进行外观、轨道、刹车及滚筒、抓斗液压缸及阀块等全面检修维护,并应做防腐处理。

4.2.2 焚烧厂分级检修应对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各部位耐火材料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应进行烘炉。

4.2.3 焚烧厂A、B、C级检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A、B、C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20%;
    2 A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
    3 A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金属监督检查工作。

4.2.4 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的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30%的受热管应更换。

4.2.5 对余热锅炉受热面检修时,割管作业应采用机械切割,不得使用火焊切割;检修焊口应作100%的无损检测;余热锅炉承压部件经重大检修或改造后,应进行超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必要时应进行冲管。

4.2.6 焚烧炉、余热锅炉、脱酸反应塔及袋式除尘器灰斗应除焦、清灰。

4.2.7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套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滤袋检漏试验、寿命评估;
    2 应更换破损、脱落的滤袋;
    3 应修复仓室泄漏点并应对仓室进行防腐维护;
    4 滤袋的每次检查和更换应做好记录。

4.2.8 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各项目检查及检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9 汽轮机A级检修应进行汽门严密性、汽机超速保护等常规试验。

4.2.10 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等电气一次设备预防性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1 电气继电保护、励磁调节器、备用电源投入装置、快切装置等电气二次设备应校验及试验。

4.2.12 热工仪表及自控设备应进行检修维护、校验,并应做好记录;检修完工后应对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联锁保护及汽轮发电机组的联跳保护检查、试验。

4.2.13 应对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测温元件及回路检查、维护和校验。

4.2.14 应对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CEMS)检修维护,主要部件检修后应重新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2.15 应清理、检修除灰渣系统设备,根据磨损情况判定设备寿命并有计划更换。

4.2.16 应结合主设备A、B、C级检修,根据实际情况清空垃圾池,并应对池底、四壁做破损检查和防腐处理;卸料平台应做修复或防腐处理;渗沥液收集系统应清淤并疏通通道。

4.2.17 结合主设备A、B、C级检修,对渗沥液处理系统、飞灰处置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同步全面检修。

4.2.18 分级检修实施前应对焚烧厂应急除臭设施全面检查维护,确保其在焚烧厂检修期间运行良好。

4.2.19 检修完成后应做好设备、管道等的油漆防腐和保温工作;对检修结束后停用或备用的热力设备应采取防锈蚀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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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修计划及准备


5.1 年度检修计划


5.1.1 焚烧厂应在每年下半年根据本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检修间隔、环保排放指标和生产技术指标,结合当地季节气候特点,垃圾处理任务等因素,编制下年度检修计划。

5.1.2 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检修级别、立项依据、主要检修项目、重点项目技术方案及措施、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及进度安排、人员需求计划、工时和费用等。

5.1.3 焚烧厂主设备和辅助设备检修可分开或统一进行;互为备用的设备、因季节特点运行的设备,应根据检修周期单独编制检修计划,并应避免与主设备同时检修。

5.1.4 年度检修项目应包括标准检修项目、特殊检修项目和重大检修项目,并应将技术改造项目、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及生产建(构)筑物检查维护项目统筹考虑。

5.1.5 结合年度检修拟实施的垃圾焚烧、烟气处理等设施的重大改动项目,应提前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

5.1.6 年度检修计划的落实和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焚烧厂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并应落实备品配件、材料、人力需求和工器具等;
    2 对特殊检修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应做好技术方案论证,应制订施工技术和组织措施,并应做好内外协调工作;
    3 焚烧厂A、B、C级检修的实际开工时间不宜作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报告当地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电网调度部门,并应做好协调工作。

5.2 检修项目编制


5.2.1 焚烧厂检修项目应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1 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 相关设备使用说明书;
    3 设备运行中发生的故障和存在的缺陷;
    4 检修前设备状态评估报告。

5.2.2 A级检修标准检修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制造厂要求的项目;
    2 对设备全面解体、定期检查、清扫、测量、调整和修理;
    3 设备定期监测、试验、校验和鉴定;
    4 按需要定期更换零部件的项目;
    5 按相关技术监督规定确定的检查项目;
    6 消除设备和系统的缺陷和隐患。

5.2.3 焚烧厂可根据设备的状况调整各级检修的标准检修项目,在一个A级检修周期内所有的标准检修项目都应安排实施。

5.2.4 焚烧厂典型设备A级检修标准检修项目和特殊检修项目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5.2.5 B级检修标准检修项目应根据焚烧厂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及系统特点和运行状况,在C级检修标准检修项目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部分A级检修标准检修项目。

5.2.6 C级检修标准检修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除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
    2 清扫、检查和处理易损、易磨部件,必要时进行实测和试验;
    3 按相关技术监督规定中确定的检查项目。

5.2.7 D级检修标准检修项目主要内容应为消除设备和系统的缺陷,并应根据设备状态的评估结果安排部分C级检修项目。

5.2.8 技术改造项目、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可根据需要安排在各级检修中。

5.2.9 焚烧厂应定期对厂房、垃圾池、渗沥液收集池、循环水池、飞灰暂存场地、垃圾车运输通道和卸料大厅等生产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并应根据检查结果结合焚烧厂分级检修安排必要的检修项目。

5.3 检修物资、工器具及人员准备


5.3.1 年度检修物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前计划采购检修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备品配件和材料。
    2 应编制物资需用计划、订货采购、验收入库、不符合项处理、保管和领用出库等检修物资管理制度。
    3 检修物资需用计划应由专业人员编制,并应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应根据年度检修时间安排采购订货,满足焚烧厂检修进度要求。
    4 特殊检修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备品配件、大宗材料和特殊材料应编制专项计划,并应制定技术规范书进行采购。

5.3.2 检修工器具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修工器具应包括:常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专用工器具、试验及计量仪器、特种设备和运输车辆等。
    2 检修工器具的准备工作应包括工器具的清点、补充、维修、检验及试验。
    3 安全工器具、试验仪器和特种设备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试验,应有合格证书、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并应由送检人员粘贴合格试验标识。
    4 对检修承包方的自备工器具应按上一款要求进行检查和验证;检验不合格、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工器具严禁用于检修作业。

5.3.3 检修人员检修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检修项目、工艺要求、检修工期、项目工时安排,制定人力需求计划。
    2 应对现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施工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等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
    3 检修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焚烧厂主要的设备、系统介绍及检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缺陷情况、检修安全及文明检修要求、检修质量和检修工艺规定、检修作业指导书等。
    4 培训结束后应对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和检修作业指导书等,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厂从事相应检修工作,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和工作票许可人的合格人选应公示,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

5.4 检修技术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5.4.1 焚烧厂应编制专业检修项目分册,检修分册的内容应包括工艺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方案、检修作业指导书、组织管理措施、技术管理措施、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和质量验收方案等。

5.4.2 检修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5.4.3 检修作业指导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负责人应在设备检修前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检修作业指导书,并应按要求做好设备检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执行检修作业指导书,按照检修工序进行设备检修,应防止发生漏项、跨项,并应按要求做好有关检修记录。
    3 检修过程中遇到质检点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检验人员进行验收,并应在检修作业指导书中签字确认。
    4 检修作业指导书数据填写应前后一致,技术监督报告质检验收单、不符合项通知单等附件应齐全,使用后应及时验收、关闭和归档。

5.5 检修前组织与安排


5.5.1 焚烧厂检修开工前宜成立专门检修机构,应明确检修参与单位及人员的职责,协调检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5.2 焚烧厂分级检修开工前一个月应做好主设备、辅助设备性能试验和技术鉴定,并应组织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再次对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缺陷(隐患)进行全面盘查和核实,提出检修消缺清单,优化检修项目。

5.5.3 焚烧厂在检修开工前一个月应组织完成对特殊检修项目和重大检修项目的技术方案、工艺方法、质量标准、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的审核论证工作。

5.5.4 焚烧厂分级检修开工前应建立检修质量保障体系,确定质量检验人员,汇编三级验收清单,组织完成检修质量验收培训。

5.5.5 焚烧厂分级检修应采用检修进度网络图统筹规划焚烧厂检修工期进度,并宜在检修开工前一个月根据实际项目、物资到位情况和检修人力需求细化各级施工网络图。

5.5.6 焚烧厂分级检修开工前应制定检修安全控制目标、质量控制目标和文明施工目标,并应组织学习。

5.5.7 检修开工前应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检修任务、进度与工期、作业指导书及工艺标准等检修技术文件,应对重大检修项目、特殊检修项目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5.8 检修开工前应完成对所有检修人员入场的安全教育培训,明确焚烧厂检修期间的安全管理及考核规定;检修人员应熟悉全厂各系统布置情况和危险源分布情况,并应确保施工安全。

5.5.9 检修开工前应编制焚烧厂主设备停运方案,相关主设备及辅助设备应按计划停运,并应完成与仍在运行设备(系统)的安全隔离措施。

5.5.10 检修开工前应办理好相关工作票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5.11 应制定检修期间物资领用、后勤保障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5.5.12 分级检修开工前应完成与当地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各项协调工作。

5.6 检修外包


5.6.1 焚烧厂对外委托的检修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检修项目、技术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工期进度、专业人员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5.6.2 检修承包方的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和安全资质证、检修人员的资质等应符合对应项目的安全、技术要求;现场作业的起重工、电焊工、架子工等作业人员和计量仪表检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5.6.3 检修承包方应对进场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和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起重机械、电气工器具等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等;大型起重机械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荷载试验。

5.6.4 焚烧厂应与检修承包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保障检修过程的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5.6.5 检修承包方在焚烧厂开展检修工作期间应遵守焚烧厂的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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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修过程


6.1 检修实施阶段组织与管理


6.1.1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6.1.2 检修过程中每项检修作业开工前应完成人员、工器具、备品配件及材料的准备,并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每项检修作业结束前应完成质检验收、试运行及运行人员交底等工作。

6.1.3 各项检修作业应执行检修作业指导书,重大检修作业应按技术方案实施。

6.1.4 当检修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相关运行设备有冲突时,应通过检修机构和运行主管人员协商解决,检修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6.1.5 检修机构应每日组织召开检修调度例会,协调解决检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控制检修安全、质量和工期。

6.1.6 检修过程中余热锅炉受热面大面积更换、汽轮机揭(扣)缸、发电机抽(穿)转子等的重大检修项目质量与进度控制和大型设备解体后出现难于修复的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专门会议协商解决。

6.1.7 焚烧厂应及时联系相关专业机构完成有关技术监督项目,并应做好检验检测、留样、数据记录和分析等工作。

6.1.8 焚烧厂应指定专人做好备品配件、材料领用及消耗记录。

6.1.9 焚烧厂检修应实行三级验收,检修项目的质量验收应实行签字负责制和质量追溯制;检修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并应按相应程序处理。

6.1.10 质量检验人员的验收应符合焚烧厂分级检修质量验收方案及检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并应及时对H点、W点进行签证验收。

6.2 设备检修工艺要求


6.2.1 设备解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修人员应准备好工器具与耗材,设备解体现场安全措施应符合要求。
    2 应按检修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拆卸需解体的设备,并应做到工序、工艺正确,使用工器具、仪器、材料正确,解体的设备应做好各部件之间的位置记号。
    3 拆卸的设备、零部件应按检修现场定置管理图摆放,并应封堵好与检修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管道的敞口部分。

6.2.2 设备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解体后应进行清理、检查,测量各项技术数据,并应查找设备缺陷,鉴定以往检修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效果;检修前确认的设备缺陷(隐患)应进行重点检查,并应分析其原因。
    2 应对设备进行全面评估,及时调整检修项目和进度。

6.2.3 设备修理和复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修理和复装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措施进行。
    2 设备经过修理,符合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缺陷确已消除,经验收合格后可进行复装。
    3 复装的零部件应做防锈、防腐处理;复装时应做到不损坏设备、不装错零部件、不将杂物遗留在设备内。
    4 设备铭牌、罩壳、标牌及因检修时拆除的栏杆、平台等,在设备复装后应及时恢复。

6.2.4 设备解体、检查、修理和复装应有技术检验及作业记录,作业记录应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6.3 检修过程安全环保重点要求


6.3.1 焚烧厂的分级检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有关规定。

6.3.2 焚烧厂在分级检修开工前应完成各项检修作业的安全、环保风险点的辨识、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应在检修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

6.3.3 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1 应对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进行通风冷却,温度高于60℃时不应入内工作;若确有必要进入温度高于60℃炉膛、烟道内进行短时间工作时,应制定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应经安全主管领导批准;
    2 应将进行检修工作的余热锅炉炉膛、烟道与仍在运行的设备、系统、管道可靠隔离,并应悬挂相关警示标识牌,必要时应加装堵板;
    3 清灰除焦人员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工作;
    4 炉膛除焦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应将有坍塌危险的焦渣打落;清焦作业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清焦作业时应从上部开始向下进行;高处清焦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过或滞留。

6.3.4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进入垃圾池、渗沥液收集池、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2 作业时应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的检修人员保持联系;
    3 进出人员应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6.3.5 进入垃圾焚烧锅炉、脱酸塔、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及其他各类塔体、箱体、罐体内部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6.3.6 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助燃油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检修时,应检测易燃易爆物安全浓度,并加强通风,使用防爆工器具,应做好防静电措施,禁止携带火种和电子设备。

6.3.7 检修过程中的各类废弃物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燃尽的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和处理;废旧设备及阀门管材等废物应运到指定位置暂存,严禁随意堆放。

6.3.8 进行全面检修的渗沥液处理设施、飞灰处置设施如需排空,应对可能产生的未达标渗沥液、飞灰及污泥进行处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9 焚烧厂检修期间应加强检修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汽轮机本体检修、发电机本体检修、袋式除尘器滤袋更换等检修作业现场应采用封闭式管理。

6.3.10 焚烧厂检修期间应实行检修现场定置图管理,检修设备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3.11 焚烧厂停炉检修期间应加强卫生消杀及恶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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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试运启动及检修后评估


7.1 分部试运及整体启动


7.1.1 设备检修结束后应对运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在检修现场清理完毕、安全设施恢复正常后,方可进行分部试运。

7.1.2 当分部试运结束且试运状况良好时,应由焚烧厂生产负责人主持进行主设备的冷(静)态验收,应重点对检修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7.1.3 整体试运前应完成冷(静)态验收、保护校验、安全检查,并应合格;设备铭牌和标识应正确齐全;设备异动报告和运行注意事项应已向运行人员交底。

7.1.4 整体试运及检修竣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试运应由焚烧厂生产负责人主持,运行人员应按试运大纲做好运行准备;
    2 在试运期间,检修人员应协助运行人员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3 焚烧厂A级检修完成后,应组织运行人员进行满负荷连续运行考核试验;
    4 检修后经过整体试运和现场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应向当地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填报检修竣工报告,检修工作结束。

7.2 检修后评估


7.2.1 焚烧厂分级检修完成后,应对主设备和辅助设备进行修后性能测试、评估。

7.2.2 焚烧厂检修后对发生异动的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编号、名称、技术规程、系统图及设备台账等应及时进行修编,并应对修编后的技术规程、系统图进行审核。

7.2.3 检修承包方应在检修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向焚烧厂提供完整的检修竣工报告;焚烧厂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编写检修工作总结报告。焚烧厂专业检修工作总结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

7.2.4 焚烧厂应在A、B、C级检修完成100d后的第一个月内进行检修后评估。

7.2.5 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等主设备存在严重缺陷、长期或频繁偏离设计参数运行或运行超过20万h,应结合A级检修对主设备及蒸汽管道、汽包、汽轮机转子叶片等部件进行寿命评估。

7.2.6 焚烧厂检修完成后对各类检修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检修资料的整理应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全面完整,并应由相关人员审核。

附录A 焚烧厂检修开工/竣工报告单


A.0.1 焚烧厂检修开工报告宜按表A.0.1的格式填写。

表A.0.1 焚烧厂检修开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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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焚烧厂检修竣工报告宜按表A.0.2的格式填写。


表A.0.2 焚烧厂检修竣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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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焚烧厂典型设备A级检修项目表


B.0.1 焚烧厂典型设备应包括垃圾抓斗起重机、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烟气处理系统、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母线和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热工仪表控制设备及系统、全厂公用系统。

B.0.2 垃圾抓斗起重机A级检修项目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垃圾抓斗起重机A级检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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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A级检修项目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0.3 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A级检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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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 烟气处理系统A级检修项目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烟气处理系统A级检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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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 汽轮发电机组A级检修项目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表B.0.5 汽轮发电机组A级检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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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 主变压器、母线和断路器等电气设备A级检修项目应符合表B.0.6的规定。


表B.0.6 主变压器、母线和断路器等电气设备A级检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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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 热工仪表控制设备及系统A级检修项目应符合表B.0.7的规定。


表B.0.7 热工仪表控制设备及系统A级检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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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8 全厂公用系统A级检修项目应符合表B.0.8的规定。


表B.0.8 全厂公用系统A级检修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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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设备检修作业指导书的编制


C.0.1 焚烧厂应编制设备检修作业指导书并经焚烧厂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发布执行,每次检修后应进行补充完善。

C.0.2 焚烧厂应依照设备检修作业顺序对每个检修步骤、作业内容、工艺要求、质量验收及安全要点进行明确规定。

C.0.3 每台设备应编制一份检修作业指导书。

C.0.4 热工控制、电气控制部分系统和设备可进行分类编制,每一类设备应编制一份检修作业指导书。

C.0.5 检修作业指导书应包括工作任务单、修前资源准备、安全和环境风险分析、检修程序、检修技术记录卡、设备试运行单、完工报告单和经验反馈等内容,并宜按表C.0.5的格式编制。

表C.0.5 设备检修作业旨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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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焚烧厂专业检修工作总结报告


D.0.1 焚烧厂专业检修工作总结应包含下列要求:
    (1)施工组织与安全情况。
    (2)检修作业指导书及工序卡应用情况。
    (3)检修中消除的设备重大缺陷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4)设备重大改进的内容和效果。
    (5)人工和费用的简要分析(包括重大检修项目、特殊检修项目人工及费用)。
    (6)检修后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准备采取的对策。
    (7)试验结果简要分析。
    (8)其他。

D.0.2 焚烧厂专业检修工作总结报告宜按表D.0.2的格式填写。

表D.0.2 焚烧厂专业检修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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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
    2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
    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
    4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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