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CJJ/T13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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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n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CJJ/T 137-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3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CJJ/T 137-201O, 自 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O 年 4 月 14 曰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改计划 (第—批)>的通知》 (建标 [2006] 7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 1 总则; 2 评价内容; 3 评价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城市建设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院; 邮政编码:1O0029)。
    本标准主编单位: 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晋江创冠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绿色动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伟明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郭祥信 徐文龙 刘晶昊 陶 华 龙吉生 王禄河 杨宏毅 卢巨流 项光明 雷钦平 刘京媛 滕 清 卜亚明 赖剑波 朱善银 刘思明 黄晓文 翟兆舟 梁怡侃 翟力新 赵树青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振渠 聂永丰 白良成 施 阳 刘申伯 刘忠义 吴文伟 程 平 方建华 姜宗顺 陈朱蕾

1   总      则


1.O.1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 (以下简称 “焚烧厂”)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提高我国焚烧厂的建设和运行水平, 促进垃圾焚烧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评价标准。

1.O.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 并正式投入运行满一年以上的焚烧厂。分期建设的焚烧厂, 可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满一年的分期工程进行评价。

1.O.3 对焚烧厂的评价应以公正客观、 真实可靠、 技术适用、装备先进、 管理科学、 运行规范、污染控制、 资源节约、 安全保障、 环境卫生、垃圾无害化处理为原则。

1.0.4 对焚烧厂评价时, 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评 价 内 容


2.0.1 焚烧厂评价内容应包括焚烧厂工程建设水平和运行管理评价。

2.0.2 焚烧厂工程建设水平评价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 焚烧厂总体设计;
    2 垃圾计量和卸料系统;
    3 垃圾焚烧系统;
    4 余热利用系统;
    5 烟气净化系统;
    6 污水处理;
    7 自动控制。

2.0.3 焚烧厂运行管理评价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 运行时间及垃圾处理量;
    2 垃圾焚烧效果;
    3 烟气净化与污染控制;
    4 制度管理与安全管理。

.

3  评 价 方 法


3.0.1 焚烧厂评价应采用资料查阅和现场考察核实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3.0.2 焚烧厂评价应在分别对工程建设水平和运行管理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水平和运行管理的不同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和关键项得分最后确定评价等级。

3.1 工程建设水平评价


3.1.1 焚烧厂应提供下列(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和资料
    1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核准)文件;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4 主要设计文件、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5 施工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
    6 其他反映建设水平的资料;
    7 被评价焚烧厂信息数据统计表,其内容和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3.1.2 焚烧厂工程建设水平评价打分应符合表3.1.2的要求。

表3.1.2 焚烧厂工程建设水平评价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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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此处是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②此处是指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3.1.3 应用表3.1.2实际打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依据资料信息或数据评价打分时,所依据的资料信息或数据应经过核实,真实可靠;
    2 各评价子项(允许加分的评价子项除外)的实际得分不得高于表中所列的满分分值;
    3 可根据评价子项的实际水平在表中建议分值之间给出适当的分值。


3.2  运行管理评价


3.2.1 焚烧厂应提供下列(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和资料:
1 全年垃圾进厂计量资料;
2 全年炉温记录资料;
3 全年辅助燃料消耗量和单位辅助燃料消耗量(处理每吨垃圾的辅助燃料消耗量);
4 全年分月炉渣热灼减率的检测资料;
5 全年余热锅炉出力和蒸汽参数记录资料;
6 全年烟气排放指标在线监测记录资料;
7 环保部门对焚烧厂排放指标的监测资料,包括烟气、炉渣、飞灰、污水、厂界大气、臭气浓度、噪声等监测资料;
8 全年分日中和剂、吸附剂和飞灰稳定剂(包括固化剂和螯合剂等)消耗量;
9 全年渗沥液排放在线监测资料;
10 年运行时间记录资料;
11 全年停炉检修及启炉、停炉记录资料;
12 焚烧厂管理制度;
13 其他能反映焚烧厂运行管理水平的资料。

3.2.2 焚烧厂运行管理评价打分应符合表3.2.2的要求。

表3.2.2  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评价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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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应用表3.2.2实际打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评价子项的实际分值不得高于表中所列的满分分值;
    2 评价者可根据评价子项的实际水平在满分分值以下给出适当的分值;
    3 若实际排放指标或要求未达到表3.1.2中加分子项的采用标准或要求,则表3.1.2中的加分取消;
    4 对于2-1-2子项,如果任一焚烧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小于6500h,则该焚烧厂不予评价。


3.3   综合评价


3.3.1 焚烧厂的综合评价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M=Mj×fj+My×fy        (3.3.1)



式中:M——综合评价分值;
      Mj——工程建设水平评价得分;
      My——运行管理水平评价得分;
      fj——工程建设权重系数,fj=0.4;
      fy——运行管理权重系数,fy=0.6。

3.3.2 焚烧厂综合评价等级确定应同时依据综合评价分值和关键分项评价分值,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综合评价分值达到表3.3.2 中要求的B级以上分值,但表3.3.2中任一关键分项分数未达到该级别要求分值的,则按该关键分项分值达到的级别评定。

表3.3.2 焚烧厂综合评价等级划分及其分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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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垃圾与化石燃料混烧的焚烧厂,化石燃料热量占全部燃料总热量比例低于20%的,可按正常程序参加评价;化石燃料重量占全部燃料总重量比例高于20%的,不得给予评价;化石燃料热量占比20%以上,重量占比20%以下的,综合评价最高不得高于B级。

3.3.4 对焚烧厂的无害化水平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A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 A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3 A圾:达到了无害化处理;
      4 B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可计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但尚需改善提高;
      5 C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


附录A   被评价垃圾焚烧厂信息数据统计表


表A  被评价垃圾焚烧厂信息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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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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