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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processing engineering
GB 50678-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6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78-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4.4、4. 4. 5(1)、4.4.9(3、4、6、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吸收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同内有关设计、生产、研究等单位、专家和科技人员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体设计,处理工艺工程,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给水排水,电气工程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若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资料寄交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诲淀区万寿路27号,北京307信箱;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E-mail:ceedi@ceedi.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苏州同和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意大利梅洛尼设计工程贸易公司
主要起草人:穆京祥 沈本尧 赵肇一 郁 超 薛正荣 张锦冈 吕 峻 王丽莉 蹇瑞欢 吕德彬 刘克俊 宁晓山 李杜白 陈 利 丁 涛
主要审查人:张希忠 张建志 吴龙水 李道本 董霄龙 寇九贵 林向阳 江博新 林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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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要求,并满足保护环境、资源回收利用和节约能源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包括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电动工具及电线电缆,并应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及清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1.0.4 工程设计中对施工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
2.0.2 贮存 storage
为收集、运输、拆解、处理和处置之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场所暂时性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2.0.3 拆解 disassembly
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卸、解体,以便于处理和处置的活动。
2.0.4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2.0.5 回收利用 recovery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2.0.6 处理 treatment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除污、拆解及再生利用的活动。
2.0. 7 处置 disposal
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达到减量化或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或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
2.0.8 热解法 pyrolysis
利用原料中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对原料进行加热蒸馏,使有机物发生热分解转化的过程。
2.0.9 物理处理法 physical treatment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机械破碎,并利用其材料的不同密度、导电性和磁性等特性进行分选回收资源的活动。
2.0.10 化学处理法 chemical treatment
通过化学反应或电化学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对其进行资源回收的活动。
2.0.11 焚烧法 burning method
利用高温或燃烧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金属和非金属物质分离,从中回收金属的活动。
2.0.12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ed
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发生爆炸时所需要的最低浓度,一般以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体积含量表示,此时的浓度被定为100%L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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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采取污水处理、废气处理、粉尘处理、防止或降低噪声等措施。
3.1.2 总体方案的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人口数量、技术经济水平、自然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和地方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用地功能规划的要求。
2 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种类及规模、处理工艺技术、处理设备、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其拆解、处理应分别采用合适的处理技术和设备,所采取的处理技术和防范措施应有效、安全可靠。
4 应满足运输、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5 宜使用类比分析方法对项目经济规模、设备选择、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等方面进行比较。
3.1.3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时,总体方案应合理规划近期与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总图布置,远期应作预留安排。
3.2 项目的设计规模与项目构成
3.2.1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回收方式及发展规划确定。
3.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力2×104t以上至4×104t,应为Ⅰ类工程项目。
2 年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力1×104t以上至2×104t,应为Ⅱ类工程项目。
3 年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力1×104t及以下,应为Ⅲ类工程项目。
4 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台、套折算重量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取值。
3.2.3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
面积工程项目类型 | 总用地面积 |
Ⅰ类工程项目 | ≤80000 |
Ⅱ类工程项目 | ≤60000 |
Ⅲ类工程项目 | ≤40000 |
3.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应包括进/出厂检查、贮存、拆解、处理设施和相应的辅助设施。
3.3 厂址选择
3.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厂址选择,应确保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同时应防止或避免建设项目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
3.3.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厂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的有关规定,并应通过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2 厂址宜选择在工业园区内,
3 厂址选择宜靠近当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大、配套设施或回收体系集中的地区。
4 厂址周边应具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5 厂址的选择不宜设在当地居住区、文化区、商业区、医疗区等常年主导风向上风侧。
6 采用焚烧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
7 采用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
8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应具有污水排放的条件。
3.3.3 厂址不得选择在下列地区:
1 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或决堤溃坝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2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3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范围内。
5 放射性物质影响区、自然疫源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
6 经常发生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的地区。
7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欠固结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10 饮用水源一级、二级水源性保护区。
11 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
3.4 总平面布置
3. 4.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的规模、处理工艺流程、物流、环境保护,以及消防、职业安全卫生、施工及验收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4.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没计应紧凑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工艺流程、配套设施的要求。
3 含有粉尘、酸雾、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厂房(仓库、贮存场所)和主要排气筒,应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合理利用地形、建筑物或绿化林带的屏蔽作用。
5 建(构)筑物、露天贮存场地的外形宜规整。
6 厂内应设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贮存及转运的场地。
7 厂周围应设围墙。
3. 4.3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处理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以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物流出入口宜设置货物检查站,且应方便运输车辆的进出。
3. 4.4 处理企业应根据处理能力,设置不得少于一套的运输车辆称重地磅设施。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并应临近工厂货物的出入口,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3.4.5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贮存堆场、气体储罐等设施之间的距离、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4.6 厂区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货物运输、装卸货地点出入、消防通道、绿化及各种管线敷设的要求。
3.4.7 厂区内主要道路、生产车间和原料仓库四周的行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厂区应设置消防车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4.8 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3.4.9 厂区绿地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并宜在气体、粉尘排放口及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及堆场等周围进行绿化。厂区绿地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绿地率不得超过20%。项目的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4.10 建设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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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处理工艺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处理工艺应采用以保护环境、节能降耗为目标的清洁生产技术,宜采用物理处理法。
4.1.2 处理能力应根据正常回收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确定,宜按每班8h计算。
4.1.3 处理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 23685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的有关规定,
4.1.4 处理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处理规模、处理技术和处置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工程项目应能综合处理多种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应具有相应的处理生产线。
2 Ⅲ类工程项目不得采用焚烧法和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4.2 贮存区域
4.2. 1 建设项目应设置进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后的再生材料及待处置废物的贮存场地。
4.2.2 贮存场地应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和危险废物贮存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4.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面积,宜按不大于20d的处理量计算。
4.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货物堆高不宜超过3.5m。
4.2.5 露天贮存场地的地面应硬化、防渗漏,其周边应设置导流设施。废弃电视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印制电路板等的贮存场地,应有防雨设施。
4.2.6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的场所应单独设置,在场地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4.2.7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3 检修、拆解区域
4.3.1 检修场地应设置检修工作台及仪器,并应设置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3.2 拆解线应设有传送带、作业平台、升降台、工具架台、小型工具及手持电动工具。
4.3.3 人工拆解作业场所应设有物料收集设施。
4.3.4 在拆解线上宜设置排风或除尘系统。
4.3.5 拆解作业区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该地面应能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
4.3.6 拆解作业区域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
4.3.7 对废弃冰箱、废弃空调的压缩机及制冷回路系统的拆解场所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拆解废弃冰箱压缩机及制冷回路系统的区域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2 回收氯氟烃、氢氯氟烃、氢氟烃、碳氢等制冷剂及润滑油时,应没置密闭式的回收装置。回收作业场所应设有对油类、液体截流、收集的设施。
3 回收异丁烷和环戊烷的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有效的工艺保护及防火防爆措施。
4 回收异丁烷装置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 对废弃冰箱采用在制冷回路上打孔使异丁烷直接排空时,应设置在专用的敞篷或露天场地内,其周围20m内不应有明火出现,且应在该敞篷或露天场地周围安装避雷设施。在该敞篷或露天场地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4.3.8 废弃电视机、废弃显示器的拆解设备,宜采取防止玻璃飞溅的保护措施。
4.3.9 废弃打印机的拆解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
4.3.10 废弃墨粉盒的拆解设备应设置通风柜和除尘系统。
4.4 处理区域
4.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技术应有利于污染物的控制、资源再生利用和节能降耗。处理设施应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4.4.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应在厂房内进行,处理设施应放置在防止地面水、油类渗透的混凝土地面上,且周围应有对油类、液体的截流、收集设施。
4.4.3 采用物理粉碎分选方式处理的设施,应设置除尘系统和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卸料点、落料处及其本体部分按设备类型设密闭排风罩。采用湿式分选时,分选设施应设置污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系统。
4.4.4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的设施,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废液回收装置和污水处理系统。
4.4.5 采用焚烧方法处理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烟气处理系统。
2 排出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有关规定。
4.4.6 处理车间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
4.4.7 废弃印制电路板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废弃印制电路板加热拆除元器件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2 采用热解法工艺时,工艺处理设备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3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时,处理设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外,还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良好、具有防化学药液外溢措施的设备;对贮存化学品或其他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贮罐,应采取必要的防溢出、防渗漏、事故报警装置、紧急事故贮液池等安全措施。
4.4.8 废弃显像管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显像管屏锥分离时,采用切割、热爆带方式处理的设备应设有防护罩,并应设置除尘系统。
2 采用化学方法进行废弃显像管屏锥分离时,应设有废液回收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同时应设有废气处理系统。
3 屏玻璃上的荧光粉涂层去除设备,应设置粉尘抽取装置和除尘系统。
4 废弃显像管碎玻璃干式清洗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5 废弃显像管碎玻璃湿式清洗设备,应设置污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4.4.9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宜单独设置车间。
2 在废弃冰箱处理车间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周围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3 废弃冰箱处理应在负压密闭的专用处理设备内进行,专用处理设备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并应采取防止发泡剂泄漏的措施及应急措施。
4 回收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回收装置应密闭和负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及应急措施。
5 回收氟利昂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氟利昂的回收装置。
6 回收氟利昂和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氟利昂与环戊烷的分离装置。
7 废弃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及其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 当不回收环戊烷时,应直接向大气排放,处理设施应设置大风量稀释装置,环戊烷稀释后浓度应低于爆炸浓度,处理设施的排风管道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和应急措施。在排放口周围20m内不应有明火出现,并应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9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应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与排风系统和报警系统连锁。
10 在废弃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内,宜采用氮气作为保护气体。
11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区域。
4.4.10 废塑料处理设备宜设置单独房间,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4.4.11 废弃墨粉盒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墨粉盒处理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
2 废弃墨盒处理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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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结构
5. 1 一般规定
5.1.1 处理工厂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勘察、建筑、结构、消防、抗震、防腐等的设计标准的规定。
5.1.2 处理工厂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满足处理工艺的要求,并应保证处理工艺操作、检修空间,宜布置简捷顺畅的水平和垂直物流路线。
5.1.3 处理工厂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5.1.4 改建、扩建项目拟利用旧有建(构)筑物时,应根据其现状及新的使用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对其合理使用。必要时应进行安全性复核,并应采取相应的改造,加固措施。
5.1.5 处理或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场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处理或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场所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 处理车间或贮存场所 |
甲 | 含有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的库房 |
丙 |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的贮存间、拆解、处理车间,聚氨酯发泡保温材料贮存间 |
丁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除废弃冰箱、废弃空调)的贮存间、拆解、处理车间 |
5.2 建筑
5.2.1 处理厂房平面设计应按处理工艺流程划分功能区,宜划分为贮存区域、检修/拆解区域、处理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车间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与处理规模、处理设备相适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路线,并应避免人流、物流相互于扰。除应符合工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外,尚应根据处理活动和物流的要求,在合理的位置布置物料贮存场地。
2 处理厂房内主要物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
5.2.2 处理厂房内地面应采用不渗水,不起尘、易清洗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5.2.3 处理厂房宜建成单层,其粱下净高不宜小于6.0m。
5.2.4 处理车间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利于自然通风。
5.2.5 处理车间的全部工作区域,在白天应利用直接天然采光,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人工照明辅助采光。
5.2.6 采用化学处理法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壁、顶棚和地面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应加设保护层。
2 墙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3 地面应平整、防滑、防腐、易于清扫。
4 车间应设有防漏地沟和防漏液收集池,并应使防漏地沟和防漏液收集池连接。
5.2.7 破碎分选处理间宜采取隔声措施,隔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5.2.8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处理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车间宜与其他车间、仓库及办公场所隔开单独设置。
2 处理车间应采用自然通风。
5.3 结构
5.3.1 厂房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力、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抗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
5.3.2 建筑的抗震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并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5.3.3 厂房框排架柱的允许变形值,应根据结构形式及结构材料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上结构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单层工业厂房的允许变形值,还需根据吊车使用要求加以限制。
5.3.4 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排出气体和液体等介质对混凝土和钢筋的腐蚀程度确定裂缝控制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5.3.5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5.3.6 厂房应根据建(构)筑物的体型、长度及地基的情况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部位应避开大型的处理设备、处理生产线、噪声屏蔽室.以及易燃易焊的区域。平面长度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允许值时,应设置后浇带或采取其他有效消除混凝土收缩变形的影响的措施。
5.3.7 楼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工艺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按表5.3.7的规定取值。
表5.3.7 工艺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kN/㎡)
序号 | 名称 | 标准值 |
1 | 贮存区域 | 20~60 |
2 | 检修、拆解区域 | 7~10 |
3 | 处理区域 | 10~30 |
5.3.8 大型处理设备的基础技术要求,宜单独设置设备基础及防振设施。
6 采暖通风
6.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6.0.2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处理厂房,处理车间室内温度不得低于5℃。生产工艺对温度有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和操作的场所或区域的温度,应按工艺要求设定或控制不低于16℃。
6.0.3 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或物料的场所,严禁采用明火采暖设备。
6.0.4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处理厂房、库房等建筑物,其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6.0.5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经常有人工作作业地点的夏季室内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局部降温设施。
6.0.6 对处理过程产生粉尘、酸雾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
6.0.7 采用化学处理工艺的场所,其通风设备及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
6.0.8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处理车间的排风与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处理车间内,在异了烷、环戊烷等可燃气体存在可能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当废弃冰箱处理设备、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回收装置在运行中出现可燃气体泄漏时,应确保排风系统启动、报警并可停止废弃冰箱处理设备、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回收装置的运行。其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排风管道应采用防静电的不燃材料或金属制成,并应良好接地。
2 当废弃冰箱处理设备排放环戊烷气体时,其排气管的排气口高度应高出本建筑屋面3.0m,或高山临近高层建筑屋面1.0m。
6.0.9 破碎分选车间、废塑料造粒车间内,除工艺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外,车间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6.0.10 装有自动控制系统的机房宜设置空凋。机房室内温度应保持为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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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
7.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并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区水资源的总体规划,与本区域城镇和工业部门协商对水的综合利用。
2 在保证用水水质的前提下,应采取循环用水、中水回用等措施。
7.1.2 给水挥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2 给水
7.2.1 生产用水量、水质、水压应根据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7.2.2 生产、生活合用给水管时,接出的生产用水管应采取防止倒流污染的措施。
7.2.3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供水。市政水压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时,宜采用局部增压设施供水。
7.2.4 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7.3 排水
7.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和洪水的排除。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污水、雨水应分别单独排除。
7.3.2 工业污水排水量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艺流程、处理设备的要求确定。
7.3.3 超过当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前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下列污水宜重点处理:
1 采用化学处理法处理产生的污水。
2 利用重选法产生的污水。
3 对废屏锥玻璃清洗产生的污水。
4 对废塑料清洗产生的污水。
5 其他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
7.3.4 处理工厂的运输车辆、处置物的周转箱、暂时贮存场地、工作现场的冲洗污水,均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并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7.4 消防
7.4.1 处理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灭火器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4.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在Ⅲ类工程项目厂区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7.4.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觌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4.4 下列车间和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 拆解车间。
2 体积超过3000m³的处理车间。
3 贮存库房。
4 冰箱处理车间。
5 塑料造粒车间。
6 焚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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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计应满足处理工艺及工程的要求,并应满足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做到运行可靠、操作灵活、布置紧凑、维护管理方便。
8.1.2 设计中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有害气体扩散的措施。
8.1.3 设计中应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及节能环保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选用淘汰产品。
8.2 供配电系统、线路选择与敷设
8.2.1 供配电方案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根据处理工厂建设规模、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建厂地区供电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和电源回路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8.2.2 厂用变(配)电所的型式与布置,应根据全厂负荷分布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的有关规定。
8.2.3 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的有关规定。
8.2.4 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选用D,ynll型。
8.2.5 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8.2.6 处理车间内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
8.2.7 废弃冰箱处理设备的报警系统、控制系统、处理设备及车间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其备用电源可根据用电负荷大小,采用由厂用变压器不同的低压供电回路、由附近低压电网引入的电源,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或应急电源。排风机的启停应与工艺设备启停连锁。排风机宜设置自动及手动工作模式,正常时应处于自动模式。
8.2.8 电缆、电线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8.2.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域的电缆,应选用防火、阻燃电缆。
8.3 照明系统
8.3.1 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3.2 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方式时,正常照明电源宜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变压器供电,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宜由自带的蓄电池组或由厂用直流系统的蓄电池组供电。
8.3.3 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3.4 照明灯具的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7001的有关规定。
8.3.5 应急照明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3.6 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照明器,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2m及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1 特别潮湿的场所。
2 高温场所。
3 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4 具有导电地面、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等。
5 供金属容器检修用的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12V。
8.3.7 照明电光源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并应采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和维修方便的照明器。应急照明应采用能快速点燃的照明电光源。
屋内、屋外照明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
8.4 防雷与接地系统
8.4.1 建设项目所属的建(构)筑物,其防雷类别的确定及其相应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8.4.2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等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容器,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小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4.3 废弃冰箱处理过程中将异丁烷或环戊烷气体向大气直接排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专用的敞篷内或露天场地直接排放异丁烷气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 环戊烷气体向大气排放时,其排风口应设置避雷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有环戊烷气体的室外排风口距厂房避雷针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3m,与避雷针尖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5m。
2)避雷针与被保护物及与被保护物有联系的金属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3m。
3)带有环戊烷气体的室外排风口不能被厂房避雷针或避雷线(带)保护时,应另外设置避雷针或避雷线(带),其接地线可与厂房避雷接地极连接。
8.5 防静电和防爆设计
8.5.1 建设项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8.5.2 含有可燃气体或粉尘环境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的有关规定。
8.5.3 废弃冰箱处理设备相关的电控装置和排风装置,均应牢靠接地。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和设施上接触电阻较大的法兰连接、压接部位,均应用防静电短线连接。
8.5.4 防静电接地线与设备连接的接线端子,应采用铜或不锈钢材质,并应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
8.5.5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异丁烷、环戊烷贮罐或钢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5.6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电控柜、报警柜、照明、风扇等设施应具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8.5.7 环戊烷和异丁烷回收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测系统中的任何一只探测器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时,应能提供相应级别的报警输出。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阀值应设定为两级,一级报警阀值应为20%LEL,二级报警阀值应为40%LEL。
8.5.8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底部距地高度不应超过200mm。装设在可燃气体区域内的探测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烽等级。
8.5.9 报警系统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外,异丁烷、环戊烷贮存区还应设置温度和烟雾等报警。
8.5.10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内应严格监控各种可能出现的机械摩擦热和化学反应热,任何部位的温度不得超过200℃,应特别注意电气短路和断路造成的火花和发热,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严禁使用电热设备直接加热。
8.5.11 异丁烷、环戊烷的贮存钢瓶、输送管道、异丁烷回收机、回收枪头,以及与异丁烷、环戊烷相关的电控装置和排风装置,均应牢靠接地。
8.6 弱电设计
8.6.1 厂内应设置电话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系统是否设置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根据工程规模、当地电信网络状况并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确定。电话和计算机用户的设置,应满足工艺和行政管理要求,并应留有发展余量。
8.6.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附录A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及清单
A.0.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包括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电动工具和电线电缆,并应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各类产品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计算机产品应包括下列类别:
1)电子计算机整机产品。
2)计算机网络产品。
3)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产品。
4)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材料。
5)电子计算机应用产品。
6)办公设备及信息产品。
2 通信设备应包括下列类别:
1)通信传输设备。
2)通信交换设备。
3)通信终端设备。
4)移动通信设备及移动通信终端设备。
5)其他通信设备。
3 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应包括下列类别:
1)电视机。
2)摄录像、激光视盘机等影视产品。
3)音响产品。
4)其他电子视听产品。
5)广播电视制作、发射、传输设备。
6)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
7)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
4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应包括下列类别;
1)制冷电器产品。
2)空气调节产品。
3)家用厨房电器产品。
4)家用清洁卫生电器产品。
5)家用美容、保健电器产品。
6)家用纺织加工、衣物护理电器产品。
7)家用通风电器产品。
8)电动的运动和娱乐器械及电动玩具。
9)自动售卖机。
10)其他家用电动产品.
5 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应包括下列类别:
1)电工仪器仪表产品。
2)电子测量仪器产品。
3)监测控制产品。
4)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产品。
6 电动工具应包括下列类别:
1)对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进行加工的设备。
2)用于铆接、打钉或拧紧或除去铆钉、钉子、螺丝或类似用途的工具。
3)用于焊接或者类似用途的工具。
4)通过其他方式对液体或气体物质进行喷雾、涂敷、驱散或其他处理的设备。
5)用于割草或者其他园林活动的工具。
7 电线电缆应包括下列类别:
1)电线电缆。
2)光纤、光缆。
附录B 主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重量折算
表B 主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重量折算表
产品名称 | 重量 | 配套 |
废弃电冰箱 | 60 | 240L以下 |
废弃空调 | 25 | 1.5P以下(包括室外机+室内机) |
废弃电视机 | 25 | 含CRT显像管 |
废弃洗衣机(半自动) | 25 | —— |
废弃洗衣机(全自动) | 55 | —— |
废弃计算机(台式) | 25 | 含CRT显示器 |
废弃计算机(台式主机) | 12.5 | 不含CRT显示器 |
废弃计算机显示器 | 12.5 | 指CRT显示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7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 2368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