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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n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station
CJJ/T 156-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旆行日期:2011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9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1月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评价内容;3.评价方法;4.评价等级。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华中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寄送华中科技大学(地址:武汉市武昌珞瑜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本标准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
武汉华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深圳市龙澄高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海滨 谈浩 周靖承 张来辉 张涉 夏越青 汪俊时 吴标彪 张后亮 张黎 陆卫平 谭和平 刘利人 陆晓春 顾庆龙 钟凯 左钢 杨新海 张德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文伟 冯其林 陶华 朱青山 赵东平 张范 于铭 盛金良 戴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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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评价垃圾转运站的生产运行状况、污染控制和节能减排情况,提高我国生活垃圾(简称垃圾)中转运输环节的技术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的大、中型(Ⅰ类、Ⅱ类、Ⅲ类)和小型(Ⅳ类、Ⅴ类)的垃圾转运站评价。
1.0.3 待评价的新建垃圾转运站的正常运行时间: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不应低于12个月;小型垃圾转运站不应低于6个月;改扩建的各类垃圾转运站其正常运行时间不应低于6个月。
1.0.4 对垃圾转运站进行评价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评价内容
2.0.1 垃圾转运站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建设评价;
2 生产运行评价;
3 污染控制与节能减排评价;
4 总体印象评价。
2.0.2 垃圾转运站评价内容的权重分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含Ⅰ类、Ⅱ类、Ⅲ类)垃圾转运站应对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现状、污染控制与节能减排、总体印象按照30%、30%、30%、10%的分值权露进行评价;
2 小型(含Ⅳ类、Ⅴ类)垃圾转运站应对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现状、污染控制与节能减排、总体印象按照25%、25%、25%、25%的分值权重进行评价。
2.0.3 垃圾转运站工程建设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评价内容应包括:选址、转运工艺与建设规模、建设用地、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转运车间作业系统、污染控制设备与设施配置、雨污分流;
2 小型垃圾转运站评价内容应包括:选址、转运工艺与建设规模、建设用地、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转运车间作业系统、污染控制设备配置。
2.0.4 垃圾转运站生产运行现状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评价内容应包括:技术资料及存档、称重计量作业、收集和运输作业、站内卸装料、压实、装车等转运作业、站区清理消杀、运行管理、设备维护、应急处置;
2 小型垃圾转运站评价内容应包括:收集和运输作业、站内卸装料、压实、装车等转运作业、站区清理消杀、运行管理、应急处置。
2.0.5 垃圾转运站污染控制与节能减排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的评价内容应包括:通风降尘与除臭、隔声降噪、运输途中二次污染控制、污水处理、节能减排、环境检测;
2 小型垃圾转运站的评价内容应包括:站内污染控制、运输途中二次污染控制、污水处理、节能减排、环境检测。
2.0.6 垃圾转运站总体印象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评价内容应包括: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信息反馈、主观印象;
2 小型垃圾转运站评价内容应包括: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技术资料及存档、信息反馈、主观印象。
3 评价方法
3.0.1 垃圾转运站的评价应采用资料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3.0.2 被评价的垃圾转运站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环境卫生规划及其批复;
2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
5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 设计文件、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7 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
8 运行管理资料(垃圾量日、月、年记录;燃油料消耗记录;车辆和设备运行维护记录;事故及其处理记录;消杀记录;管理手册等);
9 环境监测与检测报告;
10 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合同;
11 其他反映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的资料。
注:1 大型转运站应至少提供第1~9项文件;
2 中型转运站应至少提供第1~4、6~9项文件;
3 小型转运站应至少提供第1~2、6~9项文件及其相关的主要建设期技术资料。
3.0.3 垃圾转运站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划分为关键指标和一般指标二类:
1 关键指标决定级别,应具有优先否决性,垃圾转运站评价关键指标项目应为:选址、转运工艺与建设规模、运行管理、应急处置、节能减排、环境检测。
其中,环境检测项目与检测频率,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执行。
2 一般指标应为按照内容和权重分配而设置的评分项目。
3.0.4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的评分项目、内容和分值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大、中型(Ⅰ类、Ⅱ类、Ⅲ类)垃圾转运站评价表
注:1 雨污分流——转运站内汇水面积内的雨水与转运车间垃圾污水液、冲洗水分流的方法和措施。
2 日产日清——生活垃圾转运站内作业应保证垃圾不存留过夜,当天完成实际的垃圾转运量。
3 站区消杀——垃圾转运站内进行的杀灭蚊虫、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和昆虫的过程和措施。
4 降尘除臭——转运站内主体作业设施(转运车间)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进行的作业,包括运用设备来除尘降尘、通风除臭、喷洒药剂等。
5 二次污染控制——对生活垃圾在转运站内卸料、填装、起运作业过程,以及在站外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垃圾馓落、污水溢漏、粉尘、臭气、噪声等污染现象的控制。站内喷洒除臭剂只算简单的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6 技术资料及存档——包括建设期技术文件和运行期垃圾转运量的日、月、年统计量,水电、油料的消耗量、设备、车辆运行维护记录,环保、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相关事件记录或资料汇总。
7 子项实际得分——应参照“子项评价内容”的要求和对应的“子项分值范围”,给予客观的评分,评分值取整数值。
8 扣分及处罚——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缺损、涂改甚至作假现象时,应给予总分扣除5分以上直至取消参评资格的处罚。
9 *表示关键指标。
3.0.5 小型垃圾转运站的评分项目、内容和分值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小型(Ⅳ类、Ⅴ类)垃圾转运站评价表
注:1 雨污分流——转运站内汇水面积内的雨水与转运车间垃圾污水液、冲洗水分流的方法和措施。
2 日产日清——生活垃圾转运站内作业应保证垃圾不存留过夜,当天完成实际的垃圾转运量。
3 站区消杀——垃圾转运站内进行的杀灭蚊虫、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和昆虫的过程和措施。
4 降尘除臭——转运站内主体作业设施(转运车间)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进行的作业,包括运用设备来除尘降尘、通风除臭、喷洒药剂等。
5 二次污染控制——对生活垃圾在转运站内卸料、填装、起运作业过程,以及在站外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垃圾馓落、污水溢漏、粉尘、臭气、噪声等污染现象的控制。站内喷洒除臭剂只算简单的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6 技术资料及存档——包括建设期技术文件和运行期垃圾转运量的日、月、年统计量,水电、油料的消耗量、设备、车辆运行维护记录,环保、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相关事件记录或资料汇总。
7 子项实际得分——应参照“子项评价内容”的要求和对应的“子项分值范围”,给予客观的评分,评分值取整数值。
8 扣分及处罚——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缺损、涂改甚至作假现象时,应给予总分扣除5分以上直至取消参评资格的处罚。
9 *表示关键指标。
3.0.6 评价分值计算方法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G——垃圾转运站评价总分值,为全部子项得分值之和;
MC——垃圾转运站关键指标综合评分值,为各关键指标的子项得分值之和;
Mt——垃圾转运站评价子项分值;
Mi*——垃圾转运站关键指标的子项分值。
3.0.7 垃圾转运站评价应采用实际得分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各子项的实际得分可按本标准表3 0.4取值,小型垃圾转运站各子项的实际得分可按本标准表3.0.5取值,评分分值均取整数值;
2 当提供的资料或现场考察无法判断某项的水平时,该子项得分值可为0分。
4 评价等级
4.0.1 垃圾转运站评价对应的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评价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C级;
2 小型垃圾转运站评价等级划分为3个等级:A级、B级、C级。
4.0.2 垃圾转运站评价等级应根据评价总分值MG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评价总得分及对应等级应符合表4.0.2-1的规定;
表4.0.2-1 大、中型(Ⅰ类、Ⅱ类、Ⅲ类)垃圾转运站评价等级及分值
转运站等级 | AAA级 | AA级 | A级 | B级 | C级 |
评价总分值MG | MG≥95 | 90≤MG<95 | 80≤MG<90 | 60≤MG<80 | MG<60 |
关键指标综合评分值MC | MC≥22 | 18≤MC<22 | 14≤MC<18 | 10≤MC<14 | MC<10 |
2 小型垃圾转运站评价总得分及对应等级应符合表4.0.2-2的规定;
表4.0.2-2 小型垃圾转运站(Ⅳ类、Ⅴ类)评价等级及分值
转运站等级 | A级 | B级 | C级 |
评价总分值MG | MG≥85 | 60≤MG<85 | MG<60 |
关键指标综合评分值MC | MC>16 | 10≤MC<16 | MC<10 |
3 评价总分值MG达到某一等级,关键指标综合评分值MC不低于表4.0.2-1或表4.0.2-2中该等级对应规定分值的,应按照评价总分值MG所在对应等级确定垃圾转运站的最终评价等级;评价总分值MG达到某一等级,但关键指标综合评分值MC达不到表4.0.2-1或表4.0.2-2中该等级对应规定分值的,应按照比总分值MG所在对应等级降低一个级别来确定垃圾转运站的最终评价等级。
4.0.3 垃圾转运站评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级以上(含A级):设施、设备配置齐备,运行正常,环保达标。若评价总分值和关键指标综合评分值符合本标准第4.0.2条的规定,可评为A级、AA级或AAA级;
B级:设施、设备基本齐备,运行正常,有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且效果明显;
C级:设施、设备不齐备,不能持续正常运行,无污染控制措施或措施严重不当,污染明显。
4.0.4 垃圾转运系统设施合格率应按照下式计算:
式中:a——垃圾转运系统设施合格率(%);
m1——全部被评价垃圾转运站中,A级及以上级别垃圾转运站的合计垃圾转运量(t/d);
m2——全部被评价垃圾转运站中,B级垃圾转运站的合计垃圾转运量(t/d);
mG——全部被评价垃圾转运站的垃圾总转运量(t/d)。
附录A 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检测项目与频率
表A 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检测项目与频率
注:1 小型站一般只对“污水排放”进行检测,因其主要是垃圾水和场地冲洗水混合。
2 大型、中型站污水处理设施则需对垃圾污水进行检测;无污水处理设施、但有接入市政管网或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批文或证明,可免除对垃圾污水的检测,并视作合格。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