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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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Part 1:General

GB 5768.1-200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前 言


    GB 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第5部分:速度管理
    ——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
    ——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 5768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 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 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见第3章)。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琤琤、何勇、高海龙、姜明、王超、侯德藻、张帆、杨文静、郭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768-1986、GB 5768-1999。

引 言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道路通行权力,明示道路交通禁止、限制、遵行状况,告示道路状况和交通状况等信息。

1 范围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6311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 23828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3 原则


3.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传递信息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3.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3.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GB 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 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以下程序:
        a) 提出方将研究申请报备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报告应说明特殊使用需求、新标志和(或)标线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法等;同时承诺研究成果不受专利、知识产权保护。
        b) 研究过程中与标委会保持必要的联系,使标委会能够了解研究的进展及情况。
        c) 研究完成后研究结果以研究报告形式报备标委会。研究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新标志标线产生的背景、研究过程及结论;并在研究报告报备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试验研究场地。
        d) 标委会组织对研究结果的评议,根据需要实地考察试验场地。
        e) 标委会根据评议结果,通知提出方是否可以在一定区域试用。
        f) 如果可以试用,标委会通知若干地区试用新标志和(或)标线,并请各试用方提供试用评价。
        g) 标委会根据试用评价,决定新标志和(或)标线是否纳入条文修改,如果纳入修改,则进行标准条文修改的程序。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B.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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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图形使用
    B.2.1 图形可单独或组合使用作为标志或标线,也可用于其他标志上。
    B.2.2 除GB 5768.2已规定的标志外,图形用于指路标志上一般为蓝或绿底白图案,用在旅游标志上为棕底白图案。
    B.2.3 应按照表B.1中的图形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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