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规范 CJJT18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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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规范


Code for warehouse land plan in town and village
CJJ/T 189-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2号


    现批准《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89-2014,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2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仓储用地分类与标准;3仓储用地规划;4仓储用地公用工程及附属设施规划;5仓储用地防灾规划。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百草路239号,邮政编码:130061)。
    本规范主编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
                    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黄玉川 王耀君 赵保中 卢比志 张晓艳 尹中白 张洪杰 王斯伟 张石磊 张春雨 孙蕴山 汪 勰 胡跃平 袁建峰 聂东方 王 宁 王新宁 王 哲 陈怡平 刘齐 刘欣伟 赵东坤 杨颜双 李东雪 权 力 王铁军 周 强 王春海 林春健 卢 霄 韩 丹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任世英 毛其智 宗羽飞 卫 琳 何明珂 鹿 勤 于淑华 刁向明 包乾申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地编制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加强镇(乡)村仓储用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资储存与流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村的仓储用地规划。

1.0.3 镇(乡)村仓储用地的规划应贯彻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科学适用的原则,并应符合镇(乡)村规划的要求。

1.0.4 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主要是镇(乡)村的功能性用地规划规范,不含有物流规划内容。

1.0.5 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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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仓储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用地分类


2.1.1 镇(乡)村建设用地中的仓储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分类体系。

2.1.2 仓储用地分类与代码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 仓储用地分类与代码

类别代码

定义用地

界定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W



仓储用地

用于物资的中转、专业收购和储存的用地。建筑、堆场、晒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绿化等的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储存不需冷冻、无危险、无污染物资的仓储用地

W11

普通民用仓储用地

存放为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无危害、无污染的物资的仓库及堆场的用地

W12

收储中转仓储用地

对农副产品及各种物资收购、加工、储存、转动的设备和仓库及堆场用地

W13

物资储备仓储用地

存放国家级、省级战略物资的仓库及储存用地

W14

其他特种仓储用地

存放冷藏、活口、果蔬、乳品、粮油、燃料、建筑材料等专用仓库及堆场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储用地


2.2 规模分级


2.2.1 仓储用地的规模应按小型仓储用地、中型仓储用地、大型仓储用地三类6级确定,各类规模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仓储用地规模分级表

仓储用地规模分级

面积(h㎡)

换算单位

小型仓储用地

1

≤2

1个或不足1个用地基本单元

2

>2,≤4

1个或2个用地基本单元

中型仓储用地

3

>4,≤6

2个~3个用地基本单元

4

>6,≤10

3个~5个用地基本单元

大型仓储用地

5

>10,≤20

5个~10个用地基本单元

6

>20

10个以上用地基本单元

注:1个仓储用地基本单元(简称基本单元)面积按2.0h㎡计。

2.3 仓储用地指标及构成


2.3.1 仓储用地指标及构成,应考虑镇(乡)村性质、产业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并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表2.3.1 仓储用地指标及构成

镇(乡)村性质

占镇区、乡政府驻地、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仓储物流型镇、交通枢纽型镇、商贸型镇

8~16

中心镇

7~15

一般镇(含乡驻地)

4~10

村庄

2~5

注:对仓储用地规模有特殊要求的镇(乡)村,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用地比例。


2.3.2 镇(乡)村仓储用地由仓储设施用地(仓储建筑、堆场及其相关设施)、仓储专用道路用地(铁路专用线、配货场、停车场)、绿化用地、公用工程及附属设施等用地构成。规划仓储用地结构宜符合表2.3.2的规定。


表2.3.2 规划仓储用地结构

用地类别及代码

占总仓储用地的百分比(%)

大型仓储用地5级~6级

中型仓储用地3级~4级

小型仓储用地1级~2级

仓储设施用地(W01)

65~55

70~60

80~70

道路用地(W02)

18~23

15~20

8~15

绿化用地(W03)

≤10

≤10

≤10

公用工程及附属设施用地(W04)

7~12

5~10

2~5


.

3 仓储用地规划


3.1 仓储用地选址及规划布局


3.1.1 镇(乡)村仓储用地选址应符合镇(乡)村规划。

3.1.2 仓储用地应选在利于排水、不受洪涝等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满足仓储用地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要求,地下水位不应高于-4.0m,地下仓储用地地下水位不应高于-10.0m,达不到的地区应采取防地下水浸入的工程措施。

3.1.3 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应根据仓储物资属性和仓储作业流程的要求,综合考虑物资流向、服务对象、服务半径的要求,提供合适的储藏、运输条件。

3.1.4 仓储用地不应选址在下列区域:
    1 山洪和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2 矿产开采区、采空区和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埋藏区上方,长距离的地下石油、天然气、输水、通信、液化气体、压缩气体输送管线警戒带,高压电力架空线路走廊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地下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水系行洪区段和海岸线规定的保护界限以内;
    3 危险品仓储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防护要求,不宜设在镇(乡)村建设用地内,宜布置在相对独立地段;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江河下游等地段;远离铁路、公路、海岸线、城镇居民区,并不得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或山区地质岩性为强风化岩地区。

3.1.5 镇(乡)村仓储用地利用天然或人工洞库作地下仓库时,应避开断层,选择山体宽厚、地质构造稳定、岩石性质一致、质地坚硬不易被侵蚀和风化的地段。

3.1.6 镇(乡)村仓储用地应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数量、运输方式、占地面积及与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安全与环境保护等因素统筹规划。

3.1.7 不同条件要求的各类仓储设施宜分别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仓储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储中转和物资储备仓储用地应选址在靠近铁路站场、公路货运站、港口,或镇(乡)村建设用地的边缘等运输方便的地段;
    2 存放生活资料的仓储用地可临近居住和商业用地布置,存放生产资料的仓储用地宜结合生产用地布置;
    3 存放粮、棉、水果、蔬菜的仓储用地宜在镇(乡)村建设用地边缘布置。

3.1.8 在镇(乡)村建设用地内的运输量较大、危险品仓储用地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限期搬迁到交通方便的安全地段。

3.1.9 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储用地布局以基本单元为基数,组成大、中、小仓储用地,当仓储用地受河流、铁路、自然地形等限制时,可根据实际面积、形状布置成非规整形仓储用地基本单元;
    2 仓储用地可由一个或几个仓储用地基本单元组成,也可根据需要将一个用地基本单元划分为几个地块;
    3 镇(乡)村道路不应穿越小型仓储用地。

3.2 道路交通规划


3.2.1 仓储用地内的道路应与公路、镇(乡)村道路网相接。

3.2.2 大中型仓储用地的道路网规划应利于交通组织、建筑布置、管线敷设和安全防护。

3.2.3 仓储用地道路系统组成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仓储用地道路规划技术指标宜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道路不应穿越镇(乡)村中心地段。


表3.2.3 仓储用地道路系统组成

用地类型

用地规模分级(h㎡)

道路系统组成

干路

支路

消防路

(可利用仓储用地周边环路)

大型仓储用地

6

>20

干路

支路

消防路

5

>10,≤20

干路

支路

消防路(可利用支路)

中型仓储用地

4

>6,≤10

——

支路

消防路

3

>4,≤6

——

支路

消防路

小型仓储用地

2

>2,≤4

——

支路

消防路(只在一侧设)

1

≤2

——

支路

(可连接仓储用地出入口)



表3.2.4 仓储用地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规划技术指标

仓储用地道路级别

干路

支路

消防路

计算行车速度(km/h)

20

15


道路红线宽度(m)

16~24

10~14

6~8

车行道宽度(m)

10~16

6~9

4

每侧人行道宽度(m)

3~5

2~3.5


道路间距(m)

300~600

150~300

140~150

注:普通村庄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规划可因地制宜设置人行道。
3.2.6 普通仓储用地与国家铁路一、二级线、高速公路之间的隔离距离不应小于50m,港口型镇(乡)村的普通仓储用地与岸线的距离应符合港口岸线规划。

3.2.7 仓储用地主要出入口应连接镇(乡)村的干路,其中大型仓储用地应与国道、省道直接连接,并应减少交叉点和避免冲突点,小型仓储用地出入口应至少有1个,中型仓储用地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型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仓储用地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布置在不同方向,并应根据需要可设置铁路专用线、码头装卸区专用线。

3.3 仓储用地绿化


3.3.1 新建和改建的仓储用地宜保留原有绿化林地和树木。

3.3.2 位于镇(乡)村规划建设用地边缘的仓储用地,应在主导风向迎风面布置防风绿地。

3.3.3 绿化苗木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适地适树地选择抗有害气体、耐酸碱、耐烟尘的树种。

3.3.4 对卫生、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仓储用地和堆场应设防护绿地,其绿化树种不应有发散异味、溢出油脂、散落花絮等特性。

3.4 仓储用地竖向工程


3.4.1 仓储用地的竖向工程应与镇(乡)村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统一协调,包括高程系、坐标系、排水分区、排水方向等,并应有利于防洪和地面水的排除。

3.4.2 受潮汐作用的沿海及河口地段的仓储设施地面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潮汐最高水位1.0m,河口附近地段场库的地面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规划防洪标准标高1.0m。

3.4.3 仓储用地地面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自然坡度应小于8%;
    2 道路设计纵坡宜在0.3%~7%;干路纵坡不应大于5%,支路纵坡不应大于7%;
    3 铺装的堆场、晒场设计纵坡宜为0.3%~3%。

3.4.4 台阶式布置的仓储用地严禁深挖高填,相邻台阶地的连接应采用护坡、挡土墙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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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仓储用地公用工程及附属设施规划


4.1 仓储用地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4.1.1 仓储用地的生产、生活用水宜由镇(乡)村集中式给水水源统一供给。

4.1.2 仓储用地的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应统一纳入镇(乡)村的排水管网系统,危险品仓储用地的有害废水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4.1.3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新技术开发新能源,以满足仓储用地供电、供热的需求。

4.1.4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仓储用地,仓储用地内电力线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强弱电之间应分离。

4.1.5 危险品、物资储备仓储用地,应备有现代应急通信设施和设备。

4.1.6 仓储用地内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4.2 仓储用地附属设施规划


4.2.1 仓储用地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仓储用地服务站(点)、仓库建筑、储仓、储囤、露天堆场、晒场、停车场(车库)、化验室、办公室、生活用房、地秤衡、门卫、大门和围墙等。

4.2.2 在大中型仓储用地主要出入口宜设置仓储用地服务站(点)。服务站(点)的设置宜与仓储的规模和运营方式相适应,主要包括下列设施:
    1 卸装及检测区;
    2 仓储用地管理用房;
    3 车辆修配设施;
    4 加油站;
    5 公厕;
    6 停车场。

4.2.3 有车辆进出的仓库出入口坡道坡度宜为2%~5%;无车辆进出的仓库应设装卸货站台,台高宜为0.8m~0.9m。

4.2.4 露天堆场地面应平整,坡度宜为0.3%~3%。

4.2.5 晒场地面应硬化,晒场不应被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遮挡阳光,且每天应有大于或等于6h的日照,粮食晾晒场周围50m内不应栽植树木。

4.2.6 地秤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车辆出入口仓储用地内的一侧;
    2 秤台应设遮雨棚;
    3 秤台应便于货车上下,上下引坡的坡度宜小于1:10。

4.2.7 门卫用房应设置在有利于观察大门和库房的位置。

.

5 仓储用地防灾规划


5.1 一般规定


5.1.1 仓储用地防灾规划主要包括消防、防洪、抗震和其他灾害的安全防护规划。

5.1.2 镇(乡)村仓储用地的防灾规划,应根据上位规划有关安全防护的要求统一部署。

5.1.3 危险品、物资储备仓储用地、大型综合仓储用地宜设气象观测设施。

5.1.4 大型综合仓储用地应有备用电源及专用供电线路。

5.1.5 仓储用地外环境规划保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

5.1.6 严禁在镇(乡)村行政辖区内具有航运功能的河流及封闭水域岸上设置危险品仓储用地。

5.1.7 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仓储用地距离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防护要求。

5.2 消 防


5.2.1 仓储用地应与邻近消防站,镇区供水、供电、供气、灾害指挥部门,建立防灾通信联网。两条消防通道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50m,消防通道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4.0m,消防通道上方净高不应小于4.0m。

5.2.2 大型仓储用地宜建设专职消防队,纳入镇(乡)村消防统一调度指挥系统。

5.2.3 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储用地为特级防火单位,其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相关规定。

5.2.4 大、中型仓储用地应备有充足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通信专线。

5.2.5 中心村仓储设施应有自备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灭火设备,并与附近消防站建立通信专线联系。

5.2.6 露天堆场堆放的秸秆垛、柴草垛、饲料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堆垛过密和连片,堆垛间、堆垛与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5m,高度应小于4m;
    2 严禁在大树、电力、通信架空线路下方,地下天然气、石油管线上方及防护距离内及村庄干路两侧10m以内设置堆垛;
    3 危险品仓储用地和易燃可燃物堆场与邻近大面积人工、天然森林之间应设置50m宽的生土防火隔离带,并与森林内的防火通道相连,运输线路两侧应设15m宽的防火带。

5.3 防洪防涝


5.3.1 仓储用地防洪防涝应纳入镇(乡)村防洪规划。

5.3.2 仓储用地的防洪主要是防御平原地区的暴雨洪水、流域地区的河洪、山区的山洪和泥石流、融雪性洪水灾害,以及海湾口及河口的涌潮等灾害。

5.3.3 山区小流域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仓储用地,应设置相应的分洪、排洪、截洪、滞洪等防洪设施,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挡土墙、跌水、涵洞、护坡、护岸、岸堤、围堰式防洪堤、泥石流拦截坝和排洪道、谷坊坝、水土保持林等防洪措施。

5.3.4 仓储用地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当地的规划防洪标准;物资储备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其防洪标准应高于当地规划防洪标准一个等级。

5.3.5 仓储用地不得规划在分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宜规划在蓄滞洪区内。当必须规划布置在上述区域时,应根据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要求,所在区域情况、规划面积、地形地貌、蓄滞洪计算水深等因素确定规划位置,仓储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规定。

5.3.6 低洼处布置的仓储用地,应采取提升泵站进行排涝。

5.3.7 抗震设防区内的仓储设施,应充分考虑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防洪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的规定。

5.4 抗震规划


5.4.1 仓储用地内应设置避震疏散场地和疏散通道。

5.4.2 仓储设施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的有关要求。

5.4.3 易发生地震次生灾害地区的危险品仓储设施,其防灾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

5.5 防气象灾害


5.5.1 仓储用地防风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

5.5.2 雷暴多发地区仓储设施的避雷防雷安全防护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6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7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
8 《镇规划标准》GB 50188
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1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1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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