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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sanitary landfill closure
CJJ 112-2007
J 657-200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5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12-2007,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0.7、3.0.1、4.0.1、4.0.5、4.0.8、5.0.1、6.0.6、6.0.7、7.0.1、7.0.4、8.0.6、8.0.17、8.0.18、9.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1月17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堆体整形与处理;4.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5.封场覆盖系统;6.地表水控制;7.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8.封场工程施工及验收;9.封场工程后续管理。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地址:深圳市新园路33号;邮政编码518101)
本规程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深圳市玉龙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
武汉市环境卫生研究设计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吴学龙 刘泽华 梁顺文 姜建生 廖利 王松林 王辉 郭祥信 冯其林 田学根 王芙蓉 黄建东 郑尧 张斯奇 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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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实现科学管理,达到封场工程及封场后的填埋场安全稳定、生态恢复、土地利用、保护环境的目标,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简易垃圾填埋场可参照执行。
1.0.3 填埋场封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填埋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不再受纳垃圾而停止使用时,必须实施封场工程。
2.0.2 填埋场封场工程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0.3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包括地表水径流、排水、防渗、渗沥液收集处理、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堆体稳定、植被类型及覆盖等内容。
2.0.4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方案。
2.0.5 填埋场封场工程设计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 填埋场设计及竣工验收图纸、资料;
3 填埋场及附近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等水文气象资料,地形、地貌、地质资料以及周边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资料;
4 填埋场已填埋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及特性;
5 填埋场及附近地区的土石料条件;
6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现状;
7 填埋场环境监测资料;
8 填埋场垃圾堆体裂隙、沟坎、鼠害等情况;
9 其他相关资料。
2.0.6 填埋场封场工程的劳动卫生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应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
2.0.7 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3 堆体整形与处理
3.0.1 填埋场整形与处理前,应勘察分析场内发生火灾、爆炸、垃圾堆体崩塌等填埋场安全隐患。
3.0.2 施工前,应制定消除陡坡、裂隙、沟缝等缺陷的处理方案、技术措施和作业工艺,并宜实行分区域作业。
3.0.3 挖方作业时,应采用斜面分层作业法。
3.0.4 整形时应分层压实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800kg/m³。
3.0.5 整形与处理过程中,应采用低渗透性的覆盖材料临时覆盖。
3.0.6 在垃圾堆体整形作业过程中,挖出的垃圾应及时回填。垃圾堆体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缝、沟坎、空洞等应充填密实。
3.0.7 堆体整形与处理过程中,应保持场区内排水、交通、填埋气体收集处理、渗沥液收集处理等设施正常运行。
3.0.8 整形与处理后,垃圾堆体顶面坡度不应小于5%;当边坡坡度大于10%时宜采用台阶式收坡,台阶间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m,高差不宜大于5m。
4 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
4.0.1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设置填埋气体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应保持设施完好和有效运行。
4.0.2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采取防止填埋气体向场外迁移的措施。
4.0.3 填埋场封场时应增设填埋气体收集系统,安装导气装置导排填埋气体。
4.0.4 应对垃圾堆体表面和填埋场周边建(构)筑物内的填埋气体进行监测。
4.0.5 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空气中的甲烷气体含量超过5%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4.0.6 对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的气体压力、流量等基础数据应定期进行监测,并应对收集系统内填埋气体的氧含量设置在线监测和报警装置。
4.0.7 填埋气体收集井、管、沟以及闸阀、接头等附件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清除积水、杂物,保持设施完好。系统上的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检查维护。
4.0.8 在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的钻井、井安装、管道铺设及维护等作业中应采取防爆措施。
5 封场覆盖系统
5.0.1 填埋场封场必须建立完整的封场覆盖系统。
5.0.2 封场覆盖系统结构由垃圾堆体表面至顶表面顺序应为: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植被层,如图5.0.2所示。
图5.0.2 封场覆盖系统结构示意图
5.0.3 封场覆盖系统各层应从以下形式中选择:
1 排气层
1)填埋场封场覆盖系统应设置排气层,施加于防渗层的气体压强不应大于0.75kPa。
2)排气层应采用粒径为25~50mm、导排性能好、抗腐蚀的粗粒多孔材料,渗透系数应大于1×10-2cm/s,厚度不应小于30cm。气体导排层宜用与导排性能等效的土工复合排水网。
2 防渗层
1)防渗层可由土工膜和压实黏性土或土工聚合黏土衬垫(GCL)组成复合防渗层,也可单独使用压实黏性土层。
2)复合防渗层的压实黏性土层厚度应为20~30cm,渗透系数应小于1×10-5cm/s。单独使用压实黏性土作为防渗层,厚度应大于30cm,渗透系数应小于1×10-7cm/s。
3)土工膜选择厚度不应小于1mm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LLDPE),渗透系数应小于1×10-7cm/s。土工膜上下表面应设置土工布。
4)土工聚合黏土衬垫(GCL)厚度应大于5mm,渗透系数应小于1×10-7cm/s。
3 排水层顶坡应采用粗粒或土工排水材料,边坡应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粗粒材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渗透系数应大于1×10-2m/s。材料应有足够的导水性能,保证施加于下层衬垫的水头小于排水层厚度。排水层应与填埋库区四周的排水沟相连。
4 植被层应由营养植被层和覆盖支持土层组成。
营养植被层的土质材料应利于植被生长,厚度应大于15cm。营养植被层应压实。
覆盖支持土层由压实土层构成,渗透系数应大于1×10-4cm/s,厚度应大于450cm。
5.0.4 采用黏土作为防渗材料时,黏土层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平整压实。黏土层压实度不得小于90%。黏土层基础处理平整度应达到每平方米黏土层误差不得大于2cm。
5.0.5 采用土工膜作为防渗材料时,土工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织造复合土工膜》GB/T 17642、《聚乙烯土工膜》GB/T 17643、《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 23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的相关规定。
土工膜膜下黏土层,基础处理平整度应达到每平方米黏土层误差不得大于2cm。
5.0.6 铺设土工膜应焊接牢固,达到规定的强度和防渗漏要求,符合相应的质量验收规范。
5.0.7 土工膜分段施工时,铺设后应及时完成上层覆盖,裸露在空气中的时间不应超过30d。
5.0.8 在垂直高差较大的边坡铺设土工膜时,应设置锚固平台,平台高差不宜大于10m。
5.0.9 在同一平面的防渗层应使用同一种防渗材料,并应保证焊接技术的统一性。
5.0.10 封场覆盖系统必须进行滑动稳定性分析,典型无渗压流和极限覆盖土层饱和情况下的安全系数设计中应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因不均匀沉降而造成防渗结构的破坏。
5.0.11 封场防渗层应与场底防渗层紧密连接。
5.0.12 填埋气体的收集导排管道穿过覆盖系统防渗层处应进行密封处理。
5.0.13 封场覆盖保护层、营养植被层的封场绿化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应根据土层厚度、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进行植物配置。封场绿化不应使用根系穿透力强的树种。
6 地表水控制
6.0.1 垃圾堆体外的地表水不得流入垃圾堆体和垃圾渗沥液处理系统。
6.0.2 封场区域雨水应通过场区内排水沟收集,排入场区雨水收集系统。排水沟断面和坡度应依据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6.0.3 地表水、地下水系统设施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定期进行监测。
6.0.4 对场区内管、井、池等难以进入的狭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维护器具,并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6.0.5 大雨和暴雨期间,应有专人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
6.0.6 填埋场内贮水和排水设施竖坡、陡坡高差超过1m时,应设置安全护栏。
6.0.7 在检查井的入口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进入检查井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用品。
6.0.8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入。
7 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
7.0.1 封场工程应保持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的设施完好和有效运行。
7.0.2 封场后应定期监测渗沥液水质和水量,并应调整渗沥液处理系统的工艺和规模。
7.0.3 在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发生堵塞、损坏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7.0.4 渗沥液收集管道施工中应采取防爆施工措施。
8 封场工程施工及验收
8.0.1 封场工程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准备施工设备和设施,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8.0.2 应制定封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制定封场过程中发生滑坡、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8.0.3 施工人员应熟悉封场工程的技术要求、作业工艺、主要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8.0.4 施工中应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8.0.5 场区内施工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8.0.6 场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应有专人负责指挥调度车辆。
8.0.7 封场作业道路应能全天候通行,道路的宽度和载荷能力应能保证运输设备的要求。场区内道路、排水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场区内供电设施、电器、照明设备、通信管线等应定期检查维护。
8.0.8 场区内的各种交通告示标志、消防设施,设备等应定期检查。
8.0.9 场区内避雷、防爆等装置应由专业人员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维护。
8.0.10 封场作业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必要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场区夜间作业必须穿反光背心。
2 封场作业区、控制室、化验室、变电室等区域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3 场区内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和药品,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志。备用的防护用品及药品应定期检查、更换、补充。
4 在易发生事故地方应设置醒目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安全标志》GB 2894的有关规定。
8.0.11 封场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施工机械损坏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等设施的措施。
8.0.12 封场工程中采用的各种材料应进行进场检验和验收,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试验。
8.0.13 封场施工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构筑作业平台。
8.0.14 封场过程中应采取通风、除尘、除臭与杀虫等措施。
8.0.15 施工区域必须设消防贮水池,配备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进行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和演习,并应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2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作业区严禁烟火,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3 应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
4 封场作业区周围设置不应小于8m宽的防火隔离带,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5 施工中发现火情应及时扑灭;发生火灾的,应按场内安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事后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
8.0.16 封场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防飘散物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8.0.17 封场作业区严禁捡拾废品,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
8.0.18 封场工程施工和安装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 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
2 封场工程各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对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要求、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应要求。
8.0.19 封场工程完成后,应编制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与设计要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归档工作。
8.0.20 填埋场封场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专业现行验收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堆体整形工程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要求;
2 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系统工程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
3 封场覆盖系统工程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要求;
4 地表水控制系统工程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要求;
5 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工程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要求。
9 封场工程后续管理
9.0.1 填埋场封场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做好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9.0.2 后续管理期间应进行封闭式管理。后续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设施。
2 对地下水、渗沥液、填埋气体、大气、垃圾堆体沉降及噪声进行跟踪监测。
3 保持渗沥液收集处理和填埋气体收集处理的正常运行。
4 绿化带和堆体植被养护。
5 对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9.0.3 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禁止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建筑用地。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