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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n
CJJ/T 213-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0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13-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 监管程序和要求;4 监管内容和方法;5 运行效果考核。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
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中心
宁波市鄞州区绿州能源利用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益 赵爱华 余毅 陈朱雷 冯其林 郭祥信 杨桦 沈卓心 王志国 吴选辉 夏小洪 李元元 陈晓艳 王辉 龚哲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文伟 陶华 缪磊 夏明 张束空 王克虹 熊辉 潘四红 严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的运行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运行水平,保障运行安全及公众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填埋场的运行监管。
1.0.3 对填埋场的运行监管全过程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1.0.4 填埋场运行监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管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填埋场特点等确定。
2.0.2 对于在建填埋场,监管机构宜在填埋场建成试运行之前组建完成,监管人员应配备到岗。
2.0.3 监管人员应具备与填埋场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应定期接受再培训,及时掌握行业最新技术要求和动态。
2.0.4 填埋场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宜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填埋场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
2.0.5 监管人员进入填埋场现场应遵守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制度。
2.0.6 对填埋场的运行过程监管应采用监管人员驻场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互联网信息反馈等相结合的形式。
2.0.7 监管机构在实施填埋场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的编制应针对填埋场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管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2.0.8 监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填埋场概况;
2 填埋场工艺特点及关键环节分析;
3 监管工作范围、依据、目标、内容;
4 监管组织形式、程序、方法和措施;
5 监管人员配备计划;
6 监管人员岗位划分及职责;
7 监管成本核算;
8 监管总结与考核。
2.0.9 监管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现场监督检查并接受公众反映意见;
2 发现问题,应与填埋场沟通确认,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填写问题记录表,提出整改建议;
3 当运行方对整改建议有异议时,监管人员应上报监管主体,并应研究解决方案;
4 督促整改落实并应复查;
5 应进行月考核,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向监管主体提交监管月考核报告;
6 应进行年度运行监管总结,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向监管主体提交年度运行监管报告。
3 监管程序和要求
3.0.1 监管程序应包括准备、检查、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等。
3.0.2 监管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管实施计划编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收集应包括填埋场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批文等;
2 监管实施计划的编制应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方法及操作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3.0.3 检查阶段应对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垃圾计量、进场、填埋作业及阶段性封场、填埋气收集与处理、雨污分流及地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与处理、臭气污染防治设施、填埋作业机械设备运行维护、材料(水、电、油、药剂等)消耗全面检查。
2 应审校相关记录、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
3.0.4 综合分析应全面分析和评价填埋场总体运行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列明;并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及整改限期。
3.0.5 意见反馈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建议和综合分析报告等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填埋场和主管部门。
3.0.6 应督促填埋场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整改报告应提交主管部门。
3.0.7 复查阶段应根据综合分析报告逐一复查填埋场整改情况,对未整改到位的,应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应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填埋场提出处罚建议,报送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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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管内容和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填埋场监管的内容应包括填埋场运行全过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场内监测及资料管理等。
4.1.2 对填埋场运行的下列内容应实施重点监管:
1 垃圾计量与检验;
2 填埋作业及阶段性封场;
3 雨污分流及地表水、地下水导排设施;
4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设施;
5 臭气污染防治;
6 场界大气污染物;
7 填埋气收集与处理;
8 安全生产;
9 材料消耗。
4.1.3 对填埋场的下列内容可实施一般性监管:
1 填埋作业机械运行维护;
2 地表水;
3 地下水;
4 场界噪声;
5 环境卫生;
6 劳动保护;
7 监测管理;
8 相关档案与资料;
9 直观感受。
4.2 填埋场运行过程的监管
4.2.1 监管前应对填埋场设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情况核查应包括填埋场占地面积、库容、使用年限、处理规模、运行单位、主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时间、启用时间、填埋场运营证(许可证)等许可条件的申领和换证情况;
2 设施配置核查应包括垃圾坝、道路、防渗系统、地表水导排、地下水导排、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填埋气导排与处理、臭气控制与处理、封场覆盖、机械设备等;
3 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各项规章制度核查应包括岗位管理、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资料管理、应急预案等。
4.2.2 垃圾入场计量与检验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垃圾来源,垃圾来源应包括进场垃圾车辆与规定服务区域符合性、进场垃圾种类与国家相关要求的符合性等;
2 应核实垃圾计量,填埋场应对所有进场垃圾称重计量(按吨计)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进场垃圾的来源、种类(生活垃圾、建筑渣土、污泥等)、重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并应定期对称重计量设施进行鉴定;
3 应核实垃圾性质与检验,填埋场应定期对进场垃圾成分、含水率等指标进行检测并登记,检测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4.2.3 填埋作业及封场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填埋作业的卸料、摊铺厚度、压实遍数及压实度、作业分区分单元、日覆盖及中间覆盖方式与效果、堆体变化或库容利用情况、堆体边坡侧向变形、灭蝇、防飞散措施等;
2 应检查封场措施,封场措施应包括阶段性和最终封场覆盖、封场时间和封场效果等。
4.2.4 填埋气收集与处理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填埋气产量、组分、性质等检测与记录;
2 应检查填埋气导排设施维护、填埋堆体内填埋气压力检测与记录;
3 应检查填埋气预处理或利用效果、安全措施、碳减排指标。
4.2.5 雨污分流及地表水、地下水导排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雨污分流系统的完整性、分流效果与记录;
2 应检查对地表水导排设施运行维护及记录;
3 应检查对地下水导排设施及设备运行维护及记录。
4.2.6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实渗沥液产量、污染物指标检测及记录;
2 应检查渗沥液导排设施及设备运行维护、库区渗沥液水位变化及记录;
3 应检查渗沥液处理主要工艺环节进出水量及指标、最终出水量及排放指标达标与记录。
4.2.7 臭气污染控制措施和消杀作业的效果应进行检查。
4.2.8 填埋场地衡、作业机械的使用及维护情况应进行检查。
4.2.9 应核实生产作业过程的水、电、油、药剂等材料消耗。
4.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管
4.3.1 场区环境和二次污染物处理后排放检测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检测可采取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4.3.2 环境监测应包括排放口监测和场界监测。
4.3.3 渗沥液处理的排放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或环评批复的要求;填埋场区周边地表水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填埋场区地下水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有关规定。
4.3.4 场界大气污染物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粉尘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4.3.5 场界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4.3.6 场区主要道路、非作业面场地应保持环境整洁,无漂散物。
4.3.7 应定期喷洒药剂,防止蚊蝇、虫害等滋生。
4.4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管
4.4.1 安全生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4.2 劳动保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填埋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填埋作业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并应建立健康登记卡。
4.4.3 应对垃圾来源安全性进行监管,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4.4 填埋气安全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2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3 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填埋作业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应避免产生火花。
4 填埋库区应防止填埋气体在局部聚集。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10m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形结构均应予以充填密实。填埋体中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5 对填埋物中可能造成腔形结构的大件垃圾应进行破碎。
6 当覆盖系统发生土工膜鼓出或有失稳迹象时,宜进行气压监测。
7 气压预警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 112的规定。
4.4.5 填埋堆体安全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沥液水位监管:当垃圾堆体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应提高监测频次,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的规定。
2 水平位移监测:表面水平位移应设置标志点,采用测量平面坐标的方法监测。当渗沥液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垃圾堆体出现失稳征兆时,应监测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的规定。
3 垃圾堆体沉降监测:当渗沥液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垃圾堆体出现失稳征兆时,应监测垃圾堆体表面沉降;软弱地基沉降、中间衬垫系统沉降和竖井等刚性设施沉降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的规定。
4.5 监测管理
4.5.1 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5.2 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4.5.3 当监测不合格时,监管机构或监管主体应要求填埋场对相应设施进行检查,找出原因并应及时解决,确保填埋场在达标的条件下运行。
4.5.4 监管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填埋场建立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记录制度,监测记录应包括:垃圾种类和数量、渗沥液产量及出水量、渗沥液进出水指标、填埋气产量及性质、臭气排放指标、地下水排放量及指标、地表水排放量及指标等。
4.5.5 填埋场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主体报送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为3年以上。
4.6 资料管理
4.6.1 监管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工作过程的全部记录,核实并签署的各种文件,单项事件或时间节点的各种分析评价报告应及时存档;
2 填埋场应保存按监管工作要求所做的相关记录。
4.6.2 资料整理和保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相关规定。
4.6.3 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存的形式应包括图表、文字数据材料、照片等纸质或电子载体资料;
2 资料归档保存前应进行核准并签署,保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7 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
4.7.1 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应对主要运行情况进行核填和记录,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宜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 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表
注: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 运行效果考核
5.0.1 监管人员应每月对填埋场的运行进行一次月考核,月考核结果可作为该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5.0.2 月度考核应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填埋场月度考核评分应符合表5.0.2的要求。
表5.0.2 填埋场月度考核评分表
注:1 带*的内容为关键指标;
2 本表为按月填报。
5.0.3 月度考核划分为4个档次:A档、B档、C档和D档,填埋场月度考核档次划分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填埋场月度考核档次划分表
评估总分值MZ达到某一档次,且关键指标(表5.0.2中带的*指标)综合评分值MG不低于表5.0.3中该档次对应规定分值的,则应按照评价总分值MZ所在对应档次确定填埋场的最终考核档次;评估总分值MZ达到B档及以上档次,但是关键指标综合评分值MG达不到表5.0.3中该档次对应规定分值的,则应按照总分值MZ所在对应档次降低一个级别来确定填埋场的最终考核档次。
5.0.4 填埋场月度考核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档:设施、设备配置应齐备,运行正常,环保、卫生、安全均达标,给予通过;
B档:设施、设备基本齐备,运行正常,有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且效果明显,暂不予通过,应待下月考核合格后通过;若下月考核仍为B档的,提出停运整改经监管机构认可后可重新运行建议,报送主管部门执行;
C档:设施、设备基本齐备,运行基本正常,有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但效果不明显,提出停运整改经监管机构认可后可重新运行建议,报送主管部门执行;
D档:设备不齐备,不能持续正常运行,基本无污染控制措施或措施严重不当,污染明显,应提出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主管部门重新选择具备条件的运行单位的建议,报送主管部门执行。
5.0.5 监管机构每月向监管主体提交月度监管考核报告,月度监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年终根据每月的考核结果综合评价全年的运行效果,并应向监管主体提交年度监管报告,年度监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
附录A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
A.0.1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
附录B 月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
B.0.2 填埋场月度监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填埋场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表。
2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
3 监管月度考核评分表。
4 渗沥液处理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厂内自测和第三方监测)。
5 臭气排放监测报告(厂内自测和第三方监测)。
6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报告(厂内自测和第三方监测)。
7 其他必要的原始记录资料和环境监测资料。
附录C 年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
C.0.1 填埋场年度监管报告应符合表C.0.1的内容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
2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5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
1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 112
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