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540.6-2014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6部分:养老机构

DB31/T 540.6-2014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6部分: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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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1/T 54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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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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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540.6-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540.6-2014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6部分:养老机构简介:

DB31/T 540.6-2014 是上海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6部分:养老机构》。这部标准主要针对上海市的养老机构,规定了其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应当遵循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以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这部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

2. 建筑防火:对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建筑材料、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和维护提出具体要求。

3. 用火、用电管理:规范养老机构内用火、用电的行为,防止因不规范操作引发火灾。

4. 应急预案和演练:要求养老机构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5. 日常安全管理: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入住老人的消防安全指导、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等进行规定。

6.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规定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详细记录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查、维修、更换等情况。

这部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能随着消防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实际需求的变更而进行修订。在实际操作中,养老机构应参照这部标准,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为具体和适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DB31/T 540.6-2014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6部分:养老机构部分内容预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540.6—2014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场所和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

高层住宅楼工程施工电梯施工方案DB31/540.62014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DB31/540的本部分规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 施、场所和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预案制定 和演练。 本部分适用于老人住宿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其他养老机构可参照本 部分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31/53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导则 DB31/540.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1部分:总则 DB31/T685 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GB/T5907、GB/T14107、GB50016、GA654JGJ122和DB31/T6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 适用于本文件。

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应符合DB31/54

6.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以下区域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DB31/540.62014

a)锅炉房、厨房、药品库房、液化气瓶间、氧气瓶存放室等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b)老年人居住用房、活动用房、档案室、财会室等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

5.2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要求

5.2.1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单位投人使用后,不应动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等进行明火作业。因局部改建施工需要动 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应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且施工区域和使用区域应采用不 完全的防火分隔措施。

5.2.2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c) 在老年人居住用房内使用灭蚊器、充电器、加湿器等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符合相关设备的安 全使用规定。 5.2.3燃气使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擅自拆除、改装 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 b) 按规定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 c) 燃气使用时应保持良好的室内通风,并有人看管; 燃气使用结束后,应关闭燃气开关,并确认气源切断,

5.2.3燃气使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5.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5.3.1老年人居住用房的房门内或床头及走道等公共部位等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 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老年人容易识别的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符号 说明。 5.3.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应被占用、堵塞,确保保证人员疏散畅 通。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 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5.3.3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楼梯间、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 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闭门装置性能应可靠。 5.3.4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应保持不少于60min。

5.4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5.4.1氧气瓶存放室、用氧部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氧气瓶存放室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b 氧气瓶存放室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c) 氧气瓶存放室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应做好标识; d)输氧结束后应关闭气阀、撤出氧气瓶并送回存放室,不应将氧气瓶留存在老年人居住房间内。

5.4.2液化气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b)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c)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液化气瓶间不应存放任何可燃、易燃物品; d)液化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5.4.3锅炉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a)银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修:

b)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 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间距; c)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按规定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 d) 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察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e) 点火前,应检查测试锅炉安全阀和仪表,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f) 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可燃物。 5.4.4变配电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 b)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察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5.4.5厨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厨房排烟罩应每日擦拭一次,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b) 厨房应建立油锅管理制度,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熄灭火源,切断除冷冻 设备以外的一切电源; c) 设置在建筑内或贴邻老年人居住建筑建造的厨房,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 置,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5.4.6老年人居住用房和活动用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a)超过2层的房间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自救呼吸器、应急手电简等逃生自救设施及使用 说明; b)不应使用电炉、电热毯、电热水器、蜡烛、酒精炉、蚊香等火灾危险源; c) 房内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按规定安装操 作,不应擅自加接拖线板等外接电源; d)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e)不应在居住房间内吸烟。 5.4.7除以上列举的重点部位外,其他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的要求。

6场所和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6.1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8 不应搭建违法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 b) 建筑内部装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不应采用燃烧时会产生大最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c)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d)场所的其他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2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建筑面积300m”以上或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应设置简易水喷淋装置(设有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或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b)老年人居住用房和活动用房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 整器,

不应搭建违法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 建筑内部装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不应采用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场所的其他设置要求应符全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6.2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面积300m以上或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应设置简易水喷淋装置(设有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或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活动用房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 警器:

DB31/540.6—2014

c)建筑的公共走道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 d)消防设施的其他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7防火检查和火灾隐康整改

7.1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基本要求应按照DB31/535的规定。 7.2单位在间至少应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至少应组织2次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做好巡 查情况记录并进行工作交接。 7.3防火巡查、检查及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消除,防止火 灾事故的发生。

8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8.2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2.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包括自动消防设施操 作维护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管理及操作等人)应当参加具有法定资质 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8.2.2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的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 次,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源和防范措施; c)有关灭火器材、逃生自救设施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老年人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GB∕T 50851-2013 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8.3老年人的消防安全宜传教育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对居住的老年人开展消防安全宜传教育,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组织 次,对于新人住的老年人应及时进行宜传教育,宣传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a)逃生自救设施的使用方法及安全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b)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c)结合实际编印制场所消防安全宜传资料供老年人取阅

9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

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内容应根据入住老年人不同的活 中、不同的照护等级、不同的场地环境和不同的员工配备数量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J04/T289-2011》DB31/540.6—2014

9.2单位对无活动能力及无法移动的老年人应制定相应的含护理、急敦措施的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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