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assembled housing
JGJ/T 398-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1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98-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3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5.建筑结构体与主体部件;6.建筑内装体与内装部品;7.围护结构;8.设备及管线。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万斯达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东卫 曹彬 文林峰 樊则森 周静敏 伍止超 朱茜 周祥茵 褚波 李昕 汪杰 刘美霞 龙玉峰 邵磊 张宏 陈忠义 于小菲 蒋航军 贾丽 罗文斌 魏素巍 蒋洪彪 秦姗 刘丹 魏琨 夏锋 刘斥 曹祎杰 徐弋 姜伟 王东 孙绪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赵冠谦 窦以德 杨家骥 左亚洲 李雪佩 薛峰 宋兵 岑岩 王全良 胡惠琴 黄炜 刘水 刘西戈 王瑶慧 张波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装配式住宅的建设,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工业化设计与建造技术水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优良、节能环保,全面提高装配式住宅建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装配式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集成化建造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建筑设计。
1.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满足建筑体系化、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部品化和管理信息化等全产业链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要求。
1.0.4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housing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的系统性建造体系为基础,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中全部或部分部件部品采用装配方式集成化建造的住宅建筑。
2.0.2 住宅建筑通用体系 housing open system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特征的、由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构成的开放性住宅建筑体系。体系具有系统性、适应性与多样性,部件部品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
2.0.3 住宅建筑结构体 skeleton system
住宅建筑支撑体,包括住宅建筑的承重结构体系及共用管线体系;其承重结构体系由主体部件或其他结构构件构成。
2.0.4 住宅建筑内装体 infill system
住宅建筑填充体,包括住宅建筑的内装部品体系和套内管线体系。
2.0.5 主体部件 skeleton components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完成,构成住宅建筑结构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
2.0.6 内装部品 infill components
在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住宅建筑内装体的内装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
2.0.7 装配式内装 assembled infill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工业化装修建造方式。
2.0.8 模数协调 modular coordination
以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实现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的方法和过程。
2.0.9 设计协同 design coordination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之间、各专业设计之间、生产建造过程各阶段之间的协同设计工作。
2.0.10 整体厨房 system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
2.0.11 整体卫浴 unit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洗浴、盥洗和便溺等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
2.0.12 整体收纳 system cabinets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不同套内功能空间分类储藏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
2.0.13 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部品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ceiling and floor
由工厂生产的、满足空间和功能要求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2.0.14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
2.0.15 管线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住宅的安全性能、适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和适老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0.2 装配式住宅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整体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整体技术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概念方案和结构选型的确定;
2 生产部件部品工厂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的评定;
3 部件部品运输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分析;
4 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路线的制定;
5 工程造价及经济性的评估。
3.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采用住宅建筑通用体系,以集成化建造为目标实现部件部品的通用化、设备及管线的规格化。
3.0.4 装配式住宅建筑应符合建筑结构体和建筑内装体的一体化设计要求,其一体化技术集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结构体的系统及技术集成;
2 建筑内装体的系统及技术集成;
3 围护结构的系统及技术集成;
4 设备及管线的系统及技术集成。
3.0.5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将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设备管线分离。
3.0.6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标准化与多样化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造集成体系通用化;
2 建筑参数模数化和规格化;
3 套型标准化和系列化;
4 部件部品定型化和通用化。
3.0.7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
3.0.8 装配式住宅设计除应满足建筑结构体的耐久性要求,还应满足建筑内装体的可变性和适应性要求。
3.0.9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选择结构体系类型及部件部品种类时,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生产、施工、运输和经济性等因素。
3.0.10 装配式住宅主体部件的设计应满足通用性和安全可靠要求。
3.0.11 装配式住宅内装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满足易维护的要求。
3.0.1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部件生产、运输、存放、吊装施工等生产与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3.0.13 装配式住宅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要求,应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4 建筑设计
4.1 平面与空间
4.1.1 装配式住宅平面与空间设计应采用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的模块化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型基本模块应符合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
2 套型基本模块应满足可变性要求;
3 基本模块应具有部件部品的通用性;
4 基本模块应具有组合的灵活性。
4.1.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全寿命期的空间适应性要求。平面宜简单规整,宜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
4.1.3 装配式住宅平面设计宜将用水空间集中布置,并应结合功能和管线要求合理确定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
4.1.4 装配式住宅设备及管线应集中紧凑布置,宜设置在共用空间部位。
4.1.5 装配式住宅形体及其部件的布置应规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4.2 模数协调
4.2.1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通过模数协调实现建筑结构体和建筑内装体之间的整体协调。
4.2.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部件部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等应满足尺寸协调的要求。
4.2.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优化部件部品尺寸和种类,并应确定各部件部品的位置和边界条件。
4.2.4 装配式住宅主体部件和内装部品宜采用模数网格定位方法。
4.2.5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结构体宜采用扩大模数2nM、3nM模数数列。
4.2.6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内装体宜采用基本模数或分模数,分模数宜为M/2、M/5。
4.2.7 装配式住宅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nM。
4.2.8 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和《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规定。
4.2.9 卫生间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的规定。
4.3 设计协同
4.3.1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设计协同的方法。
4.3.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与空调设施、强弱电和内装等各专业之间设计协同的要求。
4.3.3 装配式住宅应满足建筑设计、部件部品生产运输、装配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协同的要求。
4.3.4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将设计信息与部件部品的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环节衔接。
4.3.5 装配式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部件部品的生产施工和安装要求,在建筑工程文件深度规定基础上增加部件部品设计图。
.
5 建筑结构体与主体部件
5.1 建筑结构体
5.1.1 建筑结构体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 建筑结构体应满足其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要求。
5.1.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合理确定建筑结构体的装配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的相关规定。
5.1.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确保结构规则性,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相关规定。
5.2 主体部件
5.2.1 主体部件及其连接应受力合理、构造简单和施工方便。
5.2.2 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在工厂或现场预制完成的主体部件。
5.2.3 主体部件设计应与部件生产工艺相结合,优化规格尺寸,并应符合装配化施工的安装调节和公差配合要求。
5.2.4 主体部件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施工条件和施工装备选用的要求。
5.2.5 主体部件应结合管线设施设计要求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
5.2.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的楼板宜采用叠合楼板,其结构整体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相关规定。
5.2.7 钢结构住宅宜优先采用钢-混凝土组合楼板或混凝土叠合楼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
6 建筑内装体与内装部品
6.1 建筑内装体
6.1.1 建筑内装体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物权归属和设备及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共用内装部品不宜设置在套内专用空间内;
2 设计使用年限较短内装部品的检修更换应避免破坏设计使用年限较长的内装部品;
3 套内内装部品的检修更换应不影响共用内装部品和其他内装部品的使用。
6.1.2 装配式住宅应采用装配式内装建造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集成化内装部品;
2 内装部品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
3 内装部品便于施工安装和使用维修。
6.1.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合理确定建筑内装体的装配率,装配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的相关规定。
6.1.4 建筑内装体的设计宜满足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
6.1.5 部品应采用标准化接口,部品接口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
6.1.6 装配式住宅应采用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6.1.7 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单元模块化的厨房、卫生间和收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计应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宜优先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厨房;
2 卫生间设计应符合干式工法施工和同层排水的要求,宜优先选用设计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卫浴;
3 收纳空间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宜优先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
6.1.8 内装部品、设备及管线应便于检修更换,且不影响建筑结构体的安全性。
6.1.9 内装部品、材料和施工的住宅室内污染物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
6.2 隔墙、吊顶和楼地面部品
6.2.1 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部品设计应符合抗震、防火、防水、防潮、隔声和保温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6.2.2 装配式隔墙部品应采用轻质内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空腔内可敷设管线;
2 隔墙上固定或吊挂物件的部位应满足结构承载力的要求;
3 隔墙施工应符合干式工法施工和装配化安装的要求。
6.2.3 装配式吊顶部品内宜设置可敷设管线的空间,厨房、卫生间的吊顶宜设有检修口。
6.2.4 宜采用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地板系统的集成化部品。
6.3 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和整体收纳
6.3.1 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和整体收纳应采用标准化内装部品,选型和安装应与建筑结构体一体化设计施工。
6.3.2 整体厨房的给水排水、燃气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口。
6.3.3 整体卫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共用卫浴空间应优先采用干湿分区方式;
2 应优先采用内拼式部品安装;
3 同层排水架空层地面完成面高度不应高于套内地面完成面高度。
6.3.4 整体卫浴的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在其预留空间内安装完成。
6.3.5 整体卫浴应在与给水排水、电气等系统预留的接口连接处设置检修口。
.
7 围护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装配式住宅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等的相关规定。
7.1.2 装配式住宅围护结构应根据建筑结构体的类型和地域气候特征合理选择装配式围护结构形式。
7.1.3 建筑外围护墙体设计应符合外立面多样化要求。
7.1.4 建筑外围护墙体应减少部件部品种类,并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的要求。
7.1.5 装配式住宅外墙宜合理选用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墙、轻型板材外墙。
7.1.6 装配式住宅外墙材料应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的耐久性能和结构性能的要求。
7.1.7 钢结构住宅的外墙板宜采用复合结构和轻质板材,宜选用下列新型外墙系统:
1 蒸压加气混凝土类材料外墙;
2 轻质混凝土空心类材料外墙;
3 轻钢龙骨复合类材料外墙;
4 水泥基复合类材料外墙。
7.2 外墙与门窗
7.2.1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及钢结构外墙板的构造设计应综合考虑生产施工条件。接缝及门窗洞口等部位的构造节点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7.2.2 供暖地区的装配式住宅外墙应采取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采用外保温的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与梁、板、柱、墙的连接处,应保持墙体保温材料的连续性。
7.2.3 装配式住宅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夹心保温外墙时,其穿透保温材料的连接件应有防止形成热桥的措施。
7.2.4 装配式住宅外墙板的接缝等防水薄弱部位,应采用材料防水、构造防水和结构防水相结合的做法。
7.2.5 装配式住宅外墙外饰面宜在工厂加工完成,不宜采用现场后贴面砖或外挂石材的做法。
7.2.6 装配式住宅外门窗应采用标准化的系列部品。
7.2.7 装配式住宅门窗应与外墙可靠连接,满足抗风压、气密性及水密性要求,并宜采用带有批水板等的集成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
.
8 设备及管线
8.1 一般规定
8.1.1 装配式住宅的给水排水管道,供暖、通风和空调管道,电气管线,燃气管道等宜采用管线分离方式进行设计。
8.1.2 设备及管线宜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其接口应标准化,并应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
8.1.3 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电气等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在共用部位设置集中管井。竖向管线应相对集中布置,横向管线宜避免交叉。
8.1.4 预制结构部件中管线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
8.1.5 集中管道井的设置及检修口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要求。
8.2 给水排水
8.2.1 装配式住宅套内给水排水管道宜敷设在墙体、吊顶或楼地面的架空层或空腔中,并应采取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8.2.2 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层高、楼板跨度、设备及管线等设计要求;
2 同层排水的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渗漏水措施;
3 整体卫浴同层排水管道和给水管道应预留外部管道接口位置;
4 同层排水设计应满足维护检修的要求。
8.2.3 共用给水排水立管及控制阀门和检修口应设在共用空间管道井内。
8.2.4 给水排水管道穿越预制墙体、楼板和预制梁的部位应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
8.2.5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装配式住宅应符合建筑一体化设计和部品通用化的要求,并应满足预留预埋的条件。
8.3 供暖、通风和空调
8.3.1 装配式住宅套内供暖、通风和空调及新风等管道宜敷设在吊顶等架空层内。
8.3.2 供暖系统共用管道与控制阀门部件应设置在住宅共用空间内。
8.3.3 供暖系统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
8.3.4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水平排气系统,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避风、防雨、防止污染墙面和对周围空气产生污染等措施。
8.3.5 装配式住宅套内宜设置水平换气的分户新风系统。
8.3.6 装配式住宅的通风和空调等设备应选用能效比高的节能型产品。
8.4 电 气
8.4.1 装配式住宅套内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楼板架空层或垫层内、吊顶内和隔墙空腔内等部位。
8.4.2 当装配式住宅电气管线铺设在架空层时,应采取穿管或线槽保护等安全措施。在吊顶、隔墙、楼地面、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不应采用直敷布线。
8.4.3 电气管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和防火相关标准的规定,与热水、燃气及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
8.4.4 装配式住宅的智能化系统和设备设施应符合通用性的要求。
8.4.5 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节能的产品。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设置自控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和计量管理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4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
5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6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
7 《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
8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9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10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11 《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