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Y50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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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radio, film and TV building constructions

GY 5060-2008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1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
广发[2008]122号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由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共同组织,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负责修编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该项标准编号为GY 5060-2008,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原标准GY 5060-1997同时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管理、解释和发行工作由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联系电话(传真):(010)6802004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标标备[2009]29号

关于同意(广电行业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备案的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
    你司《关于送审广电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请求备案的函》(财建字[2008]505号)收悉。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829-2009。其中,本标准中第1.0.4、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前 言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局[2008]385号文的要求,对原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Y 5060-1997进行修订。
    本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原则要求和规定修订的。在本次修订中结合了广播电影电视行业近十几年的工程经验和原标准的使用情况,同时借鉴了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的工程抗震经验和教训。
    本标准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设防分类。
    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修改部分条文,以适应《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原则要求和规定;为适应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发展,增加一部分新的工程名称和术语;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修订原则,在严格控制甲类建筑、适当扩大乙类建筑的原则下,增加国家级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的上行站为甲类建筑,适当增加了部分乙类建筑;增加了部分条文说明的内容,以方便使用者理解本标准。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的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20046
    传真:(010)68020046
    邮箱:bz@dsarft. cn
    编制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起草人:裘建东 刘正铃 张红印 韩志宏 王建磊
    审查人员:何建平 孟宪礼 李丹江 刘晶波 边国恒 许鸿业 陶亚东 乐俊旺 李文贞 方欣 魏军 陆文萍 程辉

1 总 则

1.0.1 为明确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原则要求和规定制定的。

1.0.3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4 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均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5 按本标准划分抗震设防类别进行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功能失效、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所做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2.0.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Radio film and TV building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监测、储存等场所的主要建筑物或构筑物。

2.0.3 广播电视中心 Radio and TV center
    能自制节目、播出节目,并具有录播、直播、微波及卫星传送和接收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广播和电视的中心台。

2.0.4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MW and SW broadcast transmitting station
    用无线电发送设备将声音节目播送出去的场所,其装有一部或若干部发射机及附属设备和天线。中波广播发射台工作于中波波段,短波广播发射台工作于短波波段。

2.0.5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TV and FM broadcast transmitting station
    用无线电发送设备将声音和图像节目播送出去的场所,其装有一部或若干部发射机及附属设备和天线。调频广播发射台工作于米波波段,电视发射台工作于米波和分米波波段。

2.0.6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Radio and TV monitoring station
    用无线电监测设备监督空中广播电视频段的电波秩序、监测广播电视发射台及卫星广播质量和效果的场所。

2.0.7 广播电视传输中心 Radio and TV transmission center
    广播电视节目集成、传输的中心枢纽,承担对大型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节目信号传送,安装有相应的系统设备和监控设备。

2.0.8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 Management center of CATV net
    有线广播电视节目集成、传输、播出的中心枢纽和网络运营管理的场所,安装有相应的系统设备和监控设备。

2.0.9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Radio and TV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向卫星发送广播电视信号供卫星转发器向地面播出,同时接收来自卫星的广播电视信号的场所。

2.0.10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 TV and FM broadcast transmitting tower
    具有电视、调频广播信号发射及微波传送功能的钢筋混凝土塔或钢塔,包括带塔座、塔楼和顶部桅杆并具有观光、旅游功能的发射塔。

2.0.11 微波站 Microwave relay station
    进行微波传输的场所。

2.0.12 天线支持物 Antenna fulcrum
    支持广播、电视、通信或微波等发射天线的塔桅构筑物。

2.0.13 电影摄影棚 Film studio
    拍摄内景的生产场所。

2.0.14 广播电影电视音像资料馆 Radio film and TV audio-visual archive
    保存以各种媒介存储的档案类、历史文献类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图书、图片)、资料的场所。

3 基本规定

3.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大小、对抗震救灾的影响及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2 建筑所在城市的大小和地位、在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中的重要性、工程建设规模和建筑技术特点。
    3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大小。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且在结构上可以分割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3.0.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并结合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特点,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要求地震时不能中断其使用功能,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后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殊设防类,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2 重点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3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0.4 本标准未列出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一般应不低于标准设防类。

4 设防分类

4.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应根据本标准第3章的基本规定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当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且在结构上可以分割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与使用功能直接相关的配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但甲类建筑中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分为乙类建筑。与使用功能非直接相关的单独配套建筑宜划分为丙类建筑。

4.0.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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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国家计划单列市、市区人口一百万以上城市的抗震类别宜同省会城市。

2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机房建筑和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的机房建筑及其天线支持物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得低于相应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建筑。

3 电影院建筑抗震类别统一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执行,本标准不再具体划分。


4.0.3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1 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地级、地级市及其以下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地级、地级市及其以下的其余发射塔,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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