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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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78-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编制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前 言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的要求编制,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查研究及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统计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勤俭建国的方针及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6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平面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政编码:10003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
    主要起草人:顾均 李冬生 张全军 解宏德 宋力锋 李强 刘立军 张振飞 涂强根 胡姗 刘克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结合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投资、决策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节约能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应与所在地区基层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应依据中心的建设级别确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分为一至三级三个建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应依据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数确定。具体分级方式见表1。

表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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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

第十条 房屋建筑应包括窗口服务用房、职业评测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第十一条 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二条 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中各类用房应由下列内容分别构成:
    一、窗口服务用房可由综合服务厅等房间组成。
    二、职业评测用房可由评测用房、职业指导用房、信息管理用房及心理辅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三、培训与教育用房可由教育培训用房、技能展示用房、创业指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四、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可由实操车间、模拟工场、库房及创业孵化工作室等房间组成。
    五、生活用房可由食堂、公共浴室、教工宿舍、学员宿舍或休息室、储藏室等房间组成。
    六、辅助用房可由业务管理用房、值班用房及保障系统用房等房间组成。其中,保障系统用房指医务室、洗衣房、变配电房、锅炉房及设备间等。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局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
    二、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四、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布局应合理、紧凑,内部流线科学便捷,管理安全方便,减少能耗。
    二、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应合理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三、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当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或多层部分;当与相关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建时,可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当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建时,应设置独立区域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结合主要出入口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0%。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有关规定。
    二、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建设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5,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分为设住宿的一类机构、不设住宿的二类机构及一类、二类混合机构。
    一类、二类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及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各级相应的培训人数指标及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分别确定,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一类、二类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培训人数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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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每期各级培训人数依据表1、表2按插入法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
       2 若一级中心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少于0.5万人,中心每期培训人数至少为15人。
       3 可根据需要设置创业孵化工作室且另增相应面积,每工作室建筑面积宜为35㎡,各级每个中心设置工作室数量不宜超过4个。
       4 设置地下车库或人防设施时,该部分建筑面积应另计。
       5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如有特殊工艺要求,且所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在本建设标准不能涵盖时,可根据实际需求据实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同时设有住宿和非住宿的一类、二类混合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每期总培训人数不变的基础上,依据住宿与非住宿的培训人数比例,按一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和二类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两项分别计算后叠加。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0.65。

第二十二条 一类和二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各项用房面积在建筑总面积中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各项用房面积比例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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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各项用房面积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上下适当浮动。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外场地等供残疾人使用的区域,均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学员宿舍附属卫生间及供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厕所均应采取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且层数超过三层时,应至少设置两台无障碍电梯。条件较困难的也可设置轮椅坡道。残疾人轮椅坡道建筑面积另计。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房屋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级残疾人培训服务中心的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二级、三级残疾人培训中心的各楼层宜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以满足紧急救援要求。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的有关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同时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朴素,应体现人文关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满足残疾人就业培训功能要求。

第三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配置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供电应满足学习、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信、网络、安全防范、监控等业务需求。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不同级别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4进行控制。

表4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投资估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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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费和室内家具购置费等。
       2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所包括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和环境影响评价费等,可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相关计费规定适当调整。
       3 若需要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80万元~100万元。
       4 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50万元~70万元。
       5 非采暖地区可参照本表指标下浮2%。
       6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所包括的装饰工程是指室内外普通标准的装饰工程。
       7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2014年北京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2014年第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测算的结果。
       8 相同级别的,面积规模小的取上限,面积规模大的取下限,其他面积规模的按插值法测算。
       9 投资估算指标适用于一类和二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工期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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