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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Code for technical of video display system engineering
GB 50464-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0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多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会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的标准,广泛吸取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7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分类和分级,视频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施工,视频显示系统试运行和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邮政编码:10001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北京奥特维科技开发总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世纪伟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彩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巴可利亚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利亚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芳 钟景华 张旭 张文才 陈琪 黄春 张雁鸣 潘凯群 朱保华 谢宏 林松 谭连起 华明 徐文学 郑典勇
1 总则
1.0.1 为规范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兼顾使用和维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0.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和经检测合格的产品。
1.0.5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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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1 术语
2.1.1 视频显示系统 video display system
由视频显示屏系统、传输系统、控制系统和辅助系统组成,可实现一路或多路视频信号同时、部分或全屏显示。
2.1.2 视频显示屏单元 video display screen unit
在视频显示屏系统中可独立完成画面显示功能的基本单位,一般为矩形。
2.1.3 视频拼接显示屏(墙) video display screen together(wall)
由显示屏单元物理拼接而成,是图像显示区域的总称。显示屏单元间依靠适当的电气连接(包括信号传输路径),由控制系统进行控制,可单独显示视频画面,或显示画面的某一部分,还可与系统中的其他单元配合组成完整的画面。
2.1.4 传输系统 transmission system
在视频显示系统中,将需显示的信号传输至各显示屏单元的信号传输部分。
2.1.5 控制系统 control system
用于视频信号的调度管理,包括图像分割和拼接、图像显示参数(如位置、色彩、亮度、均匀性、对比度等)的设置和调整、视频信号的分配和切换。
2.1.6 辅助系统 auxiliary system
用于支持视频显示系统工作的配套工程,包括控制室、设备间、供配电和防雷接地系统等。
2.1.7 发光二极管(LED) light emitting diode
由Ⅲ-Ⅳ族化合物等半导体材料制成,加电压后会发光的半导体器件。
2.1.8 LED视频显示屏 LED video display screen(panel)
通过一定的控制方式,由LED器件阵列组成,用于显示视频的屏幕。
2.1.9 阴极射线管显示屏(CRT display) cathode ray tube dis-play
由电子束器件构成,从电子枪发射电子束轰击涂有荧光粉的玻璃面(荧光屏)实现电光转换,重现图像的显示屏。
2.1.10 液晶显示屏(LCD) liquid crystal display
外加电压使液晶分子取向改变,以调制透过液晶的光强度,产生灰度或彩色图像的显示屏。
2.1.11 等离子体显示屏(PDP) plasma display panel
利用气体放电产生的等离子体引发紫外线,来激发红、绿、蓝荧光粉,发出红、绿、蓝三种基色光,在玻璃平板上形成彩色图像的显示屏。
2.1.12 数字光学处理器(DLP) digital light processor
采用半导体数字光学微镜阵列作为光阀的成像装置。
2.1.13 前投影(正投影) front screen projection
图像被投影在光反射屏的观众一侧的投影方式。
2.1.14 背投影 rear screen projection
图像投影通过透射屏到达观众一侧的投影方式。
2.1.15 像素 pixel/picture element
组成一幅图像的全部可能亮度和色度的最小成像单元。
2.1.16 像素中心距 pixel pitch
相邻像素中心之间的距离。
2.1.17 像素中心距相对偏差 relative deviation of pixel pitch
像素中心距的实测值与标称值之差的绝对值与标称值之比。
2.1.18 平整度 level up degree
视频显示屏法线方向的凹凸偏差。
2.1.19 LED像素失控率 ratio of out-of-control pixel
发光状态与控制要求的显示状态不相符的LED像素占总像素的比率。
2.1.20 灰度等级 gray scale
显示屏同一级亮度中从最暗到最亮之间能区别的亮度级数。
2.1.21 换帧频率 frame refresh frequency
视频显示屏画面更新的频率。
2.1.22 刷新频率 refresh frequency
视频显示屏显示数据每秒钟被重复的次数。
2.1.23 图像分辨力 picture resolution
表征图像细节的能力。对图像信号,常称为信源分辨力,由图像格式决定,通常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像素数表示。对成像器件而言,CRT通常用中心节距表示,面阵LED、CCD、LCD、PDP、DLP、LCOS、OLED等固有分辨力成像器件,通常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像素数表示。
2.1.24 图像清晰度 picture definition
人眼能察觉到的图像细节清晰程度,用电视线表示。
2.1.25 显示屏亮度 luminance
在显示屏法线方向观测的任一表面单位投射面积上的发光强度。
2.1.26 LED显示屏最大亮度 maximum luminance of LED screen
在一定环境照度下,LED视频显示屏各基色在最高灰度级、最高亮度时的亮度。全彩色LED视频显示屏还包括白平衡状态下的亮度。
2.1.27 色度 chromaticity
关于颜色的定量描述,用亮度、色调和色饱和度来表征。
2.1.28 照度 illuminance
入射于表面上的光通量密度。当表面积上的照射均匀时,照度等于光通量除以表面积所得的商。
2.1.29 对比度 contrast ratio
对于背投影方式,是同一图像画面中亮区与暗区平均亮度的比。对于正投影方式,是同一图像画面中亮区与暗区平均照度的比。
2.1.30 LED显示屏最高对比度 maximum contrast ratio
在一定环境照度下,LED显示屏最大亮度和背景亮度的比。
2.1.31 亮度均匀性 luminance uniformity
显示屏各区域相互之间亮度一致性的程度。
2.1.32 色度均匀性 chromatic uniformity
视频显示屏的色度一致性。
2.1.33 水平视角 horizontal viewing angle
当显示屏水平方向的亮度为其水平方向法线处亮度的一半时,该观察方向与其法线的夹角为水平左视角或水平右视角,水平左视角和水平右视角夹角之和表示水平视角。
2.1.34 垂直视角 vertical viewing angle
当显示屏垂直方向的亮度为其垂直方向法线处亮度的一半时,该观察方向与其法线的夹角为垂直上视角或垂直下视角,垂直上视角和垂直下视角夹角之和表示垂直视角。
2.1.35 视角 viewing angle
包括水平视角和垂直视角。
2.1.36 视距 viewing distance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以清楚地观看LED视频显示屏显示内容的观看距离。
2.1.37 信噪比 signal noise ratio
信号有效值与噪声有效值之比。
2.2 缩略语
2.2.1 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平均无故障时间。
2.2.2 CCD(Charge Coupled Device):电荷耦合器件图像传感器。
2.2.3 LCOS(Liquid Crystal on Silicon):硅基液晶。
2.2.4 OLED(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有机发光二极管。
2.2.5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传输控制协议/网络协议。
2.2.6 CATV(Community Antenna Television):有线电视。
2.2.7 DVI(Digital Visual Interface):数字视频接口。
2.2.8 RGB(Red Green Blue):红、绿、蓝信号。
2.2.9 RGBHV(Red Green Blue horizontal vertical):红、绿、蓝信号外加上水平、垂直信号。
2.2.10 XGA(Extended Graphics Array):分辨力为1024×768。
2.2.11 SXGA(Super Extended Graphics Array):分辨力为128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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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分类和分级
3.1 LED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3.1.1 LED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使用环境分为室内型显示系统和室外型显示系统。
2 可根据显示颜色分为单基色显示系统、双基色显示系统和全彩色(红、绿、蓝三基色)显示系统。
3.1.2 LED视频显示系统可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LED视频显示系统的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各级LED视频显示系统的性能和指标
3.2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3.2.1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投影机工作方式分为背投影显示系统和正投影显示系统。
2 可根据投影机数量分为拼接显示系统和非拼接(单台)显示系统。
3.2.2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可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各级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性能和指标
3.3 电视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和分级
3.3.1 电视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显示器件的种类分为CRT、LCD、PDP等显示系统。
2 可根据显示屏的组成数量分为单屏电视显示系统和拼接显示系统。
3.3.2 电视拼接视频显示系统可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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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视频显示系统设计应满足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
4.1.2 视频显示系统的显示制式应支持模拟视频信号和数字视频信号的播放。
4.1.3 视频显示系统可由视频显示屏系统、传输系统、控制系统(含图像处理及显示软件)及辅助系统四个主要系统或其中部分系统组成,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视频显示屏系统应由显示屏幕、屏体控制单元、电源模块、金属屏体框架等组成。
2 投影型视频显示屏系统应由M(层)×N(列)个独立的投影幕布单元组成。
3 电视型视频显示屏系统应由M(层)×N(列)个独立的CRT、PDP或LCD视频显示屏单元组成。
4 传输系统应将需显示的计算机网络信号、计算机显卡输出信号和视频信号按照设计的技术指标要求传输至各显示屏单元。
5 控制系统应满足视频信号调度管理需要,对视频信号进行分配、切换、处理,对图像显示参数进行设置和调整,对图像进行分割、拼接。
6 辅助系统应包括支持视频显示系统工作的控制室、设备间、供配电和防雷接地系统等配套工程。
4.1.4 视频显示系统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LED视频显示系统的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应为—10~55℃;其他应为—40~55℃。
2 室内工作环境温度应为10~35℃。
4.1.5 视频显示系统的设备、部件和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采用技术成熟、性能先进、使用可靠的定型产品。
2 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模拟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同轴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
3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4 系统设备应满足防潮、防火、防雷等要求。
4.1.6 视频显示系统的各路模拟视频信号,在设备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为1Vp—p±0.3V。
4.1.7 视频显示系统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应根据系统的技术、功能要求确定。
2 系统各部分设备的设置地点应根据使用场所、使用环境确定。
3 传输系统设备、传输介质及传输路由应根据系统各部分设备及其信号源的分布与周围环境条件确定。
4.2 视频显示屏系统设计
4.2.1 LED视频显示屏系统的安装现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发光面应避开强光直射。
2 显示屏图像分辨力应大于等于320×240。
3 视距和像素中心距应按下式计算:
H=k·P (4.2.1)
式中 H——视距(m);
k——视距系数,最大视距宜取5520,最小视距宜取1380;
P——像素中心距(m)。
4.2.2 LED视频显示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像素中心距应根据合理或最佳视距计算。
2 显示屏的水平左右视角分别不宜小于±50°,垂直上视角不宜小于10°,垂直下视角不宜小于20°。
3 显示屏亮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在重要的公共场所亮度应可调节。
表4.2.2 视频显示屏的亮度(cd/㎡)
场所 | 种类 | ||
三基色(全彩色) | 双色 | 单色 | |
室外 | ≥5000 | ≥4000 | ≥2000 |
室内 | ≥800 | ≥100 | ≥60 |
4 背景照度小于20lx时,全彩色室外LED显示屏最高对比度不应小于800:1,室内不应小于200:1。
5 显示屏的白场色坐标,在色温5000~9500K应可调,允许误差应为|△x|≤0.030,|△y|≤0.030。
6 显示屏的色度不均匀性不应大于0.14。
7 显示屏的每种基色应具有256级(8bit)的灰度处理能力。
4.2.3 LED视频显示屏系统的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LED显示屏通用规范》SJ/T 11141的有关规定。
2 显示屏应有完整的接地系统。
3 室外LED视频显示屏应有防雷系统。
4 显示屏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的有关规定。室内LED显示屏屏体不应低于IP20,室外LED显示屏屏体外露部分不应低于IP65。
5 处于游泳馆、沿海地区等腐蚀性环境的LED视频显示屏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6 安装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2.4 投影型视频显示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应具有较大的水平视角、垂直视角,应保证观看人员在设定的范围内能清晰地观看屏幕显示内容。观看人员观看显示屏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GB 10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显示屏与观看人员间应无遮挡。
3 显示屏表层应具有抗环境光干扰能力。在正常工作环境光线下观看时,显示屏应无反射、眩光等现象。
4 对显示屏的X射线、紫外线等有害射线和噪声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5 屏前图像色温宜为6500K。
6 显示屏单元物理分辨力不应低于主流显示信号的显示分辨力。
7 显示屏单元亮度不应小于80cd/㎡。
8 在环境光照度200lx时,显示屏单元的对比度不应小于30:1。
9 显示屏各显示单元的亮度均匀性均不应小于60%。
10 显示屏各显示单元的色度不均匀性均不应大于0.02。
11 显示屏各相邻显示单元的亮度均匀性不应小于80%。
12 显示屏各相邻显示单元的色度均匀性不应大于0.03。
13 视频显示屏单元的每种基色应具有256级(8bit)的灰度处理能力。
4.2.5 电视型视频显示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显示屏单元宜采用CRT、PDP或LCD等显示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较好的硬度、质地和较小的热膨胀系数。
2)应能清晰显示分辨力较高的图像,并应保证图像失真小、色彩还原真实。
3)亮度应均匀,显示画面应稳定、无闪烁。
4)应保证使用安全、维护方便。
2 显示屏与工作人员间应无遮挡,并应保持适当距离,工作人员观看显示屏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GB 10000的有关规定。
3 对显示屏的X射线、紫外线和噪声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 显示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显示色彩的还原性。
2)视频显示屏单元物理分辨力不应低于主流显示信号的显示分辨力。
3)CRT显示屏单元对角线尺寸不小于56cm时,亮度不应低于60cd/㎡;小于56cm时,亮度不应低于80cd/㎡。PDP显示屏单元对角线尺寸不大于127cm时,亮度不应低于60cd/㎡;大于127cm时,亮度不应低于40cd/㎡。LCD显示屏单元亮度不应低于350cd/㎡。
4)CRT视频显示屏各显示单元的对比度不应低于150:1。
4.3 传输系统设计
4.3.1 计算机网络信号、计算机显卡输出信号及视频信号的接入与传输应满足数据、图形、图像等显示质量的设计要求。
4.3.2 传输系统传输信号应稳定、准确、安全、可靠。
4.3.3 传输系统采用计算机网络信号为主用的显示方式时,不应影响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应符合兼容性、安全性等的规定。
4.3.4 传输系统应选用有线传输方式。
4.3.5 传输线缆的防护层应适合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
4.3.6 计算机显卡输出信号的传输方式与布线应根据信号分辨力与传输距离确定,并宜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计算机显卡输出信号的传输方式与布线要求
4.3.7 模拟视频信号应采用视频同轴电缆传输。
4.3.8 数字视频信号(IP网络)应采用超5类或以上等级4对对绞电缆。
4.3.9 光缆应根据网络传输速率确定。选用单模光缆时,传输距离不宜大于10000m;选用多模光缆时,传输距离宜小于2000m。
4.3.10 传输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敷设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表4.3.10 传输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的最小间距
种类 | 最小间距(m) |
220V交流供电线 | 0.5 |
通讯电缆 | 0.1 |
4.3.11 室内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新建的建筑物内要求管线隐蔽的电(光)缆,应采用暗管敷设。
2 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电(光)缆,可采用沿墙明敷。
3 视频传输信号电缆和电力线缆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3m,交叉敷设宜成直角;与通信线缆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1m。
4 建筑物内传输电(光)缆暗管敷设时,传输电(光)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内传输电(光)缆暗管敷设时,传输电(光)缆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表4.3.11 传输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
4.3.12 室外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信管道敷设时,不得与通信电缆共用管孔。
2 线缆在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线槽内。当线缆进入建筑物后,线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4.3.13 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非屏蔽线缆穿金属保护管或在封闭的金属线槽内敷设时,应为0.8m;直接敷设时应大于1.5m。
2 采用屏蔽线缆宜大于0.8m。
4.3.14 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20倍。
4.3.15 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50%,线缆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40%。
4.3.16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45°时,电缆应牢固固定在每个支架上。
2 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45°时,电缆应每隔1~2个支架牢固固定。
3 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mm处,电缆应牢固固定。
4.3.17 下列情况应加装接线盒或拉线盒,加装位置应便于穿线:
1 对于无弯管路,管路长度每超过30m时加装一个。
2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管路长度每超过20m时加装一个。
3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管路长度每超过15m时加装一个。
4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管路长度每超过8m时加装一个。
4.3.18 在管线转弯处或直线距离每隔1.5m处,应设固定线夹。
4.3.19 垂直敷设的线管,应按穿入导线截面积的大小,每隔10m加装一个固定穿线的接线盒,并应用绝缘线夹将导线固定在盒内。
4.4 控制系统设计
4.4.1 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可任意编辑屏幕图像。
2 对屏幕的显示状态应进行控制和记忆。
3 应能制作所需预案效果,并可进行效果调用。
4 应为用户提供相关的接口和通信协议。
4.4.2 控制系统可由专用的图像处理设备、控制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以及各类数据信号转换装置等部分组成。
4.4.3 专用的图像处理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图像拼接和信号处理能力,并应采用模块化结构,信号源输入接口应满足使用要求。
4.4.4 计算机信号接入方式应根据兼容性和安全性的要求确定。
4.4.5 控制系统的软件应先进、成熟,并应为中文界面,且应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
4.4.6 控制系统的管理软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对于TCP/IP协议的多用户应实时操作软件,并应具有功能,同时应能实现多用户分级管理。
2 可实现信号源定义、调度和管理,并应能任意定义、编辑和调用信号源窗口模式组合。
3 可对信号源窗口任意缩放和移动,并可对其亮度、对比度、色度进行调整。
4 可对各设备进行参数的设置、修改、存取及开关机等的操作管理。
5 可对各设备进行故障管理,并应具备故障定位、故障日志等功能。
4.5 辅助系统设计
4.5.1 辅助系统应包括控制室、设备间、供配电和防雷接地系统等。
4.5.2 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设计应根据具体需求为视频显示系统提供预留终端信息点及设备接口。
2 控制室内部空间的几何尺寸应满足系统控制设备的布置与安装需要,一般室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梁下净高不宜小于2.5m。
3 控制室宜铺设架空地板。
4 线缆宜采用线槽敷设。
5 控制室温度应为20~26℃,湿度应为45%~60%。
6 控制室应处于系统线路的中间部位,宜靠近弱电竖井,上下四周不应与卫生间、燃气间、变电所、水泵房等具有潜在危害的房间相邻。体育场馆的控制室应能观看到显示屏。
7 照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
8 视频显示系统与灯光、广播、电视转播、会议、数据发布、同声传译等系统宜设置综合性的控制室。
4.5.3 控制室内的设备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满足安全、防火的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2 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宜通过控制台实现,其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控制台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3 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的有关规定。
4 机架和机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机械结构》GB/T 19520的有关规定。
5 控制台正面与墙或其他障碍物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6 机架或机柜前面、背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8m,侧面距离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5.4 设备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应按普通机房标准设计,其内部的几何尺寸应满足视频显示系统设备的尺寸、安装位置及安装方式的要求。
2 投影系统设备间应确保通风、干燥,工作环境温度应为10~35℃,视频显示屏前后温度差宜小于5℃;相对湿度宜为80%以下,并不应有冷凝。
3 设备间空气洁净度等级为6级或更高标准时,周围应无酸、碱性或其他有害气体。
4 设备间地面应平整,荷载不应小于1.5kN/㎡,地面不应安装通风管、插座等装置,应设置防静电架空地板。
5 设备间照度应满足检修工作要求,最低照度值应为100lx。
6 设备间应配置检修用局部照明、电动工具及测试仪表的电源装置。
4.5.5 供配电、防雷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负荷等级和供配电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供配电设计应为系统的扩展、升级预留备用容量。
3 当电力系统的电能质量和产品使用的技术条件不符时,应采取满足产品使用要求的措施。
4 防雷与接地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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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施工
5.1 施工准备
5.1.1 施工进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对象已基本具备进场条件,作业场地、安全用电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其中施工现场供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有关规定。
2 预留管道、孔洞、线槽及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和杂物应已被清除。
5.1.2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应齐全,并应已会审和批准。
2 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及所有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资料。
3 组织机构应健全,岗位责任应清楚,并应制定工程保障措施。
4 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工具等,应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5.1.3 工程设备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材料的进场应填写本规范附录A中的表A.0.1-1或由监理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场报验单。并应按施工设备、材料表对材料进行清点和分类。
2 开箱检验时,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无损,技术资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 应通电检查设备功能、性能,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国家无标准的,应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设备,可要求工厂检测或委托有检验能力的机构检测,并应出具检测报告。
4 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内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
5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商业化的软件,应进行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等应用软件,除应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软件资料应齐全。
6 进口产品除应执行本条第1~5款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宜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5.2 施工
5.2.1 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A中的表A.0.1-2,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5.2.2 LED显示屏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方式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装结构应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预留维修空间。安装结构应牢固、可靠、整洁、美观。
2 显示屏安装结构的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3 安装室外显示屏单元前,应对基层的结构、面层平整度、装修、装饰面的防水防腐等进行验收,并应在符合要求后进行安装。
4 安装显示屏单元前应检查竖向构件的安装尺寸,可采用挂线和吊线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5 安装显示屏单元过程中,不应触动单元内的控制板卡,随意松动内部线缆,严禁在箱体内堆存施工用具和其他物料。
5.2.3 PDP、LCD、CRT显示屏和投影幕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应安装在牢靠、稳固、平整的专用底座或支架上;无底座、支架时,应设置牢固的支撑或悬挂装置。底座应安装在坚固的地面或墙面上,安装于地面时,每个支撑腿应用地脚螺栓固定;安装于墙面时,应与墙面牢固联结;不得安装在防静电架空的地板、墙面装饰板等表面。
2 拼接结构的显示屏应采用组合式支撑结构,结构刚度和强度应满足上面屏体不对下面屏体造成压力的要求。
3 投影屏幕应安装牢固、平整,并应采取防止热胀冷缩造成的变形的措施。
4 所有组件加工精度应保证影像完整的边缘匹配,所有组件表面应经处理,并应消除反射现象。
5 在搬动、架设显示屏单元过程中应断开电源和信号联结线缆,严禁带电操作。
6 在高压带电设备附近架设显示屏时,安全距离应根据带电设备的要求确定。
7 显示屏初步安装后,应通电试看、调试、检查各项功能,并应在单元拼接的外观质量和显示区域的图像质量符合要求后进行固定。
8 显示屏幕的水平与垂直平整度分别不应大于显示屏水平与垂直尺寸的0.2%。
5.2.4 背投影显示屏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背投影箱体前,应检查底架的结构牢固性及承受能力,背投影屏幕底架应可调。
2 背投影箱体间应有足够强度的连接装置。
3 应使用水平管调整底架的水平度或连同第一层投影箱体一起调整基础水平,并应对每一层箱体进行水平校正。
4 整个显示屏应横平竖直,上下、左右安装误差应小于整个显示屏幕对应尺寸的5/10000。
5 投影屏幕与箱体间应使用配件连接,并可上、下、左、右微调。
6 显示单元间的物理拼接缝宽度应小于图像拼缝宽度的设计值。
7 显示屏安装完成后,“十”字物理拼接应无明显错位现象。
8 安装投影机的过程中,应防止灰尘侵入,投影机镜头应加防护措施。
5.2.5 传输管、线、槽敷设和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当传输线缆与其他线路共沟敷设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4 当线路附近有电磁场干扰时,非屏蔽线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应做好屏蔽。
5 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
6 线缆的两端应贴有标签,并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7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有接头和扭结等现象,不应受到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8 所有信号线缆应一线到位,中间不应有接头。
9 在不进入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做密封处理。
10 对暗管或线槽,在线缆敷设完毕后,应对端口用填充材料封堵。
5.2.6 隐蔽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随工验收,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A中的表A.0.1-3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5.2.7 控制室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室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有关规定。
2 机柜、机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3 各类跳线、线缆的终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4 控制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台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台应安放在水平的地面上,并应平稳、牢固。
3)附件应完整,不应有损伤;台面应整洁,不应有划痕。
4)控制台内接线应布置合理、整齐;接插件接触应可靠,安装应牢固。
5 控制室的接地,应满足设计要求。
5.2.8 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3 系统调试
5.3.1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显示屏系统的调试应在设备安装与线缆敷设完毕,且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后进行。
2 应检查通讯连接线路及供电线路连接是否牢固可靠,不应有虚接、错接现象。
3 系统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相位、显示屏接地、机房设备工作接地是否满足要求。
4 调试前应编制完成机房设备平面布置图、显示屏系统连线图、显示屏尺寸图、板位图、接线表及调试大纲,并应经建设方或监理方批准后进行调试。调试工作应由专业技术工程师主持。
5.3.2 通电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视频显示屏单元与控制器等设备应分区接通电源,不得同时通电。应在分区调试合格后再进行系统联调。
2 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立即断电、检查和修复,然后重新调试,直至设备运行正常,并应做文字记录。
5.3.3 系统控制软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通用性、兼容性好的操作系统。
2 应按安装手册要求进行软件安装。
3 应用软件基本配置应符合显示屏平面布置图、显示屏系统连线图、显示屏尺寸图、板位图、接线表等使用要求。
5.3.4 LED显示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视频显示屏单元的显示图像应无几何失真。
2 显示内容应充满各视频显示屏单元。
3 LED显示屏调试内容与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别显示红、绿、蓝三基色及白色,检查显示屏像素的失控率,记录失控点精确位置。像素替换,直至满足设计要求。
2)分别显示红、绿、蓝三基色及白场,检查显示屏显示颜色的均匀性。
3)显示灰度级测试图表,检查显示屏幕灰度级。
4)测试显示屏γ曲线,测试、校正色温与亮度。
4 LED显示屏控制系统测试内容与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工作,能否控制显示屏启动与关闭。
2)测试控制设备对信号源切换的控制。
3)图像切换功能测试。
4)输出功能测试。
5)与其他系统连接的测试。
5 显示系统软件的测试内容与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件运行开启关闭的测试。
2)软件每个功能点操作测试。
3)软件稳定性操作测试。
4)软件兼容性测试。
6 系统联调(与其他系统联机调试)测试内容与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其他系统与显示屏系统数据输入输出是否正常。
2)测试其他系统与显示屏系统控制功能是否正常。
5.3.5 投影型和电视型显示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显示屏单元显示图像的边缘应横平竖直并充满整个屏幕,不应有明显的几何失真。
2)各相邻显示屏单元间的光学拼接不应有明显错位。
3)各视频显示屏单元间的图像拼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各视频显示屏单元的色温、像素、灰度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逐一测量,同时应做文字记录。
5)各视频显示屏单元的显示屏亮度、色度均匀性、对比度应调整到设计要求。
6)测试各显示单元屏幕的视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7)相邻屏幕之间不应出现遮挡像素的现象。
8)整屏不应出现漏光现象。
2 控制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能正常协调工作,各类接口特性应达到设计要求。
2)系统拼接能力、显示能力及刷新频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3 系统软件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源组群控制应能对各类信号源进行分类、分组管理,选取信号应方便、直观。
2)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像窗口位置及大小应能在系统控制软件上实时显示,系统控制软件应能在终端实时管理显示屏上的所有显示窗口。
3)系统控制软件应能对每个显示窗口的显示属性进行各项参数的调整。
4)显示预案预置、调用调试,系统控制软件应能方便地将当前的显示状况设置为预案,并应包括图像窗口的大小、位置、信号源及相关显示参数;同时也应能方便地调用所有预置的预案,应包括所有相关的参数。
5)系统控制软件应具备对操作人员分级管理的功能。
6)远程多用户应能按预授的权限在大屏幕上分区域操作,网络用户不应相互干扰。
4 信号显示联调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络信号的显示:显示的信号数量应能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能完全显示工作站显示内容,可使用大屏幕的鼠标或远程鼠标直接控制网络工作站。
2)计算机信号的显示:应能显示的信号数量满足设计要求;清晰显示工作站内容,无拖尾、重影等现象;可局部放大显示计算机工作站的内容;可自动识别并显示计算机工作站的分辨力。
3)视频信号的显示数量满足设计要求,自动识别信号源的类型并显示,可显示16:9和4:3模式。
5.3.6 视频显示系统应能为其他系统提供通用接口,且系统间不应相互干扰。
5.3.7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根据调试记录并按本规范附录A中的表A.0.1-4填写系统调试报告。
6 视频显示系统试运行
6.0.1 系统应在调试合格,且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5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6.0.2 系统试运行时间宜为一个月或240h。
6.0.3 系统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6.0.4 系统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
6.0.5 系统试运行结束,建设单位应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有故障,故障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以及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综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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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竣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完工,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可视为竣工。对于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完工,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可视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表现评估、维修服务条款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7.1.2 工程项目竣工,并已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可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7.1.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的顺序进行。
7.2 初步验收
7.2.1 初步验收组织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组成,并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7.2.2 初验内容应包括对系统试运行报告进行审查;对照设计任务书和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原产地进行核对;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进行复核;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
7.2.3 初验后验收组应出具初验报告。初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系统试运行概况,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原产地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复核结果,对系统功能、效果的主观评价。
7.3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7.3.1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的工程。
2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3 初验合格。
7.3.2 工程正式验收前,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任务书。
2 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深化设计意见。
4 正式设计文件、相关图纸资料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5 系统试运行报告。
6 工程竣工报告。
7 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 工程竣工核算报告。
9 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 工程检验报告。
7.3.3 验收组织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其相关管理部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第三方验收机构,成立工程验收小组。
2 验收机构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对工程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3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验收机构应配合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落实;验收未通过的工程,验收机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与整改要求。
7.4 工程竣工验收
7.4.1 工程验收小组应根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任务书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进行验收检测。
7.4.2 施工验收应根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有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工程变更审核单。
7.4.3 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原产地及安装部位。
2 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6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等方法,对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记录。
7.4.4 管线敷设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6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进行,并应检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等的施工工艺,同时应做好记录。
7.4.5 隐蔽工程验收应对照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3,复核隐蔽工程验收单的检查结果。
7.4.6 系统性能技术指标的检测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技术条款的要求,进行逐项客观测试。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表B填写,同时应做好记录。
7.4.7 系统功能的检测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技术条款的要求,进行逐项功能演示。
7.4.8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7401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7.4.8的规定。
表7.4.8 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7.4.9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符合表7.4.9的规定。
表7.4.9 主观评价项目
7.4.10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观评价应在系统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
2 观看距离宜为屏幕高度的2~3倍。
3 评价人员不应少于5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并应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 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设计标准。
7.4.11 验收小组应审查报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正确性。
7.4.12 验收工作完毕,应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验收结论。
附录A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记录
A.0.1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记录应按表A.0.1-1~表A.0.1-6的要求填写。
表A.0.1-1 设备材料进场报验单
表A.0.1-2 工程变更审核单
表A.0.1-3 隐蔽工程验收单
注:1 检查内容包括:(序号1)管道排列、走向、弯曲处理、固定方式;(序号2)管道搭铁、接地;(序号3)管口安放护圈标识;(序号4)接线盒及桥架加盖;(序号5)线缆对管道及线间绝缘电阻;(序号6)线缆接头处理等。
2 检查结果的安装质量栏内,按检查内容序号,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并注明对应的部位、图号。
3 综合安装质量的检查结果,填写在验收意见栏内,并扼要说明情况。
表A.0.1-4 系统调试报告
表A.0.1-5 系统试运行记录
表A.0.1-6 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B 工程检测记录
表B 技术性能指标检测表
附录C 工程验收记录
表C 验收结论汇总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