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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in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
GB/T 50605-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6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60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年七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和问题,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住宅区通信设施设计、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设计、设备安装工艺要求。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邮政编码:10008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张 宜 胡东风 张 勇 陆凤祖 王元武 劳晶复 刘晓炜
主要审查人:王树林 孙 兰 孙晓东 朱立彤 李逢元 陈万虎 林建敏 范群立 张路明 钟景华 徐 华 唐浩新 谢桂月
1 总 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以及既有住宅建筑通信设施的改、扩建工程设计。
1. 0.3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4 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电信间、设备间预留的房屋面积,通信业务接入点处设置的配线模块,配线箱、机柜等容量应满足至少2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5 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6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7 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线、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
2.0.2 通信管道 communication pipeline
通信光缆与电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3 主干管道 trunk pipeline
由建筑物设备间至交接设备之间的线缆管道。
2.0.4 配线管道 wining pipeline
由交接设备至建筑物内配线设备之间的线缆管道。
2.0.5 引入管 entrance pipe
由人(手)孔至建筑物室内通信配线设备的线缆管道。
2.0.6 引上管 upper pipe
由人(手)孔至室外交接设备之间或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线缆管道。
2.0.7 交接区 the connection zone
采用交接配线的线路网中各个交接设备所服务区域的统称。
2.0.8 配线区 the wiring zone
在住宅区线路网中,根据住宅建筑的分类、住户密度,以单体或若干个住宅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2.0.9 主干线缆 trunk cable
设备间配线设备至交接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与电缆。
2.0.10 配线线缆 wiring cable
交接设备至配线设备之间连接的光缆与电缆。
2.0.11 引入线缆 the introduction of cable
配线设备至配线箱,配线设备、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连接的光缆与电缆。
2.0.12 户内线缆 indoor cable
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连接的光缆与电缆。
2.0.13 电信间 telecommunications room
外部管道引入住宅建筑内和室外光缆与电缆的引入、端接及安装交接区配线设备、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屋。
2.0. 14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住宅区内具备安装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配线设备及通信设备条件的房屋。
2.0.15 交接设备 intersection equipment
用于连接主干线缆和配线线缆的设备。建筑物内安装的称为配线设备,室外安装的称为交接箱。
2.0. 16 接入配线设备 access to wiring devices
通信业务接入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配线设备,用以连接外部线缆和与住宅建筑内的配线设备跳接互通。
2.0.17 配线箱 distribution box
建筑物内用于线缆连接与分线的箱体。
2.0.18 过路箱(盒) crossing box
线缆暗管敷设管段之间为施工和维护提供方便的暗设箱(盒)体。
2.0.19 出线盒 outlet box
用户线缆的终接部位。
2.0.20 家居配线箱 home wiring box
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
3 一般规定
3.0.1 建设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时,应遵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并按本规范的要求在楼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在楼内敷设管槽及通信光缆与电缆;并在适当的部位预留设备间、电信间,用于安装配线等通信设备。
3.0.2 通信设施的建设应根据通信业务接入点的设置地点确定工程建设的界面。
3.0.3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该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通信业务的需求,结合综合管道的规划确定管道的总容量和敷设方式及敷设路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区内的通信光缆与电缆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的方式。
2 通信管道容量应按线缆的终期容量设计,并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对管道的需求,同时应预留2个~3个备用管孔。
3. 0.4 分散建造的住宅建筑可采用室外交接箱对光缆与电缆进行配线与连接。
3.0.5 入户的通信线缆应一次布线到位,并应根据住户对通信业务与智能化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其数量,也可按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线缆引入的数量。入户光缆与电缆配置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户宜设有2条5e类或以上等级的4对对绞电缆入户至家居配线箱,用于语音和数据等宽带业务。
2 当单独引入电话电缆时,宜按每户2对线确定电话电缆的线对数,用于语音业务或电话线上网。
3 每户可引入2芯或以上光缆入户至家居配线箱,用于综合宽带通信业务接入。
表3.0.5 入户光缆与电缆配置表
配置 | 住宅建筑(多层、高层、别墅)(户) | ||
电话双绞线(对) | 4对对绞电缆(根) | 光缆(芯) | |
高配置 | — | 1 | 2~4 |
中配置 | — | 2 | — |
低配置 | 2 | 1 | — |
3.0. 6 户内每一客厅、起居室、书房、餐厅应设置不少于1个8位模块通用信息插座,卫生间应设置电话插座,或按照工程实际需求设置光纤信息插座。
3.0.7 在系统配置时,应保持线缆和连接器件在传输带宽等级上的一致性。
3.0. 8 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和配线设备应按通信系统支持的应用业务与组网的特点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管网和通信线缆的设计应包括户内信息插座。
2 住宅建筑内通信线缆宜采用暗配管敷设。通信光缆与电缆应满足远期各类通信业务等的需要,并留有维修和业务发展的余量。
3 住宅建筑可根据计算机网络及接入网等通信设施的组网方式确定光纤的接入点位置。
4 根据信息与通信设备光端口数量及其他信息业务的需求,确定光纤配线设备与引入光缆的容量。
5 引入光缆的光纤芯数宜为6芯~12芯。
3.0.9 电信间、设备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机房;电信间宜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单元(门)处,地下层或底层适当部位。
2 电信间、设备间预留的房屋使用面积应满足一个交接区或建筑物内配线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安装接入配线和通信设备总的需要,并应符合通信工艺要求。
3.0.10 电信间、设备间预留的使用房屋面积应针对不同规模的住宅区所形成的交接区,以及收容的住户数和安装设备的箱、柜数量进行测算,也可按表3.0.10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区设备间应按每一个交接区容纳1000户所需安装的配线设备、接入网设备、传输设备、电源等配套设备所需的机柜数测算场地面积。
2 住宅建筑电信间应主要以引入管数量及位置,配线设备、接入网设备机柜安装的方式测算场地面积。
3 单体别墅(为1住户)电信间,应在适当部位预留墙挂式机箱安装空间。
表3.0. 10 电信间、设备间预留房屋的使用面积
类型 | 分类 | 场地 | 备注 | ||||
电信间 | 设备间 | ||||||
面积(㎡) | 尺寸(m) | 面积(㎡) | 尺寸(m) | ||||
住宅建筑 | 多层住宅(单元) | 5 | 2.2×2.3 | — | — | 多个机箱叠放设置 | |
多层住宅(楼) | 9 | 3×3 | — | — | 机柜按列设置 | ||
高层住宅 | 单栋 | 9 | 3×3 | — | — | 机柜按列设置 | |
每15层 | 9 | 3×3 | |||||
别墅 | 5 | 2.2×2.3 | — | — | 多个机箱叠放设置 | ||
住宅区 | 组团 | 300户 | — | 9 | 3×3 | 为1个交接区所需面积 | |
700户 | — | 15 | 3×5 | 为1个交接区所需面积 | |||
小区 | 2000户 | — | 15 | 3×5 | 为2个交接区所需面积 | ||
4000户 | — | 30 | 6×5 | 为4个交接区所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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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宅区通信设施设计
4.1 地下通信管道设计
1 地下通信管道在穿越道路、小桥等地段时,应采用预埋敷设方式。
2 地下通信管道应与电信主干管道、交接箱引上管相衔接。
3 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以通信业务接入点为中心向外辐射,应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及车行道下。
4 地下通信管道应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保持安全的距离,并宜靠近通信业务量较大的道路一侧。
5 通信管道不应选在易受到强烈振动的地段。
4.1.2 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光缆与电缆条数、规格和管群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管孔总数量应满足电信运营企业的需要,并应包括住宅区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及弱电系统需求的管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管道可按不同直径的光缆与电缆敷设要求采用不同管径的管材进行组合。
2 通信管道采用多孔管时,管孔数不宜少于5孔。
3 通信管道采用单孔管时,不同管段的孔径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单元及别墅的引入段不宜少于2孔,内径不宜小于50mm;
2)多层及高层住宅建筑的引入段不宜少于2孔,内径不宜小于90mm;
3)室外光缆与电缆交接箱的引入段不宜少于4孔,内径不宜小于90mm;
4)主干管道的管孔不宜少于6孔,内径不宜小于90mm;
5)配线管道的管孔不宜少于2孔,内径不宜小于90mm。
4 通信管道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线缆外径的1.25倍。
4.1.3 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单孔、多孔塑料管及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塑料管:
1)住宅区主干管道与配线管道;
2)管道的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避开被水浸泡的地段;
3)地下综合管线较多及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4)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5)施工期限急迫或尽快要求回填土的地段。
2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钢管:
1)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2)需采用机械顶管施工方法穿越道路的地段;
3)管群跨越主要道路,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4)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5)受电力线等干扰影响,且需要防护时;
6)建筑物的通信引入管道或引上管道的暴露部分。
4.1.4 塑料管管群宜以6根~9根管组合,多孔管应设置于管群的最上层。
4.1.5 地下通信管道在路经市政道路时,埋深与间距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4.1.6 地下通信管道的最小埋深,在住宅区内应根据场地条件、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状况、与其他管道交叉、地下水位高低、冰冻层厚度等因素来确定。管道最小埋深不应低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管道最小埋深(m)
管道位置管材规格 | 绿化带 | 人行道 | 车行道 |
塑料管 | 0.5 | 0.7 | 0.8 |
钢管 | 0.3 | 0.5 | 0.6 |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管道的顶面至路面的距离。
4.1.7 进入人(手)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m,管道顶部距人(手)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4.1.8 地下通信管道应敷设在良好的地基上,塑料管道应有基础,敷设塑料管道应根据所选择的塑料管的管材与管型,采取相应的固定组群措施。
4.1.9 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l0m。
4.1. 10 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4.0‰,不得小于2.5‰。
4. 1.11 住宅建筑预埋的引入管出口端应伸出外墙2m,并应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0‰。
4.1. 12 地下通信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渗措施。
4. 1. 13 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道拐弯及分歧点、建筑物引入等处;在交叉路口、设有室外交接箱的地方、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采用特殊方式过路的两端(如顶管)等场合时宜设置人(手)孔。
2 人(手)孔位置应与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 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上或偏于道路的一侧。
4 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货物堆积、低洼积水等处。
4.1.14 人(手)孔的类型和规格,按管道的远期容量和在管线上所处的位置选用。远期管群容量不大于6孔的管道、暗式渠道、距离较长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以及放置落地式交接箱的地方,宜采用手孔;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
4.1.15 通信管道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合理选择,可按表4. 1. 15选用。
表4.1.15 通信管道手孔程式
管道段落 | 管道容量 | 手孔程式选用规格(mm) | 用途 | |||
长 | 宽 | 高 | ||||
主干管道 | 6孔以下 | 1120 | 700 | 1000 | 用于1200对以下电缆分支与接续 | |
1750 | 740 | 1500 | 用于1200对以上电缆分支与接续 | |||
700 | 500 | 800 | 用于主干线缆过线 | |||
配线管道 | 2孔以上,6孔以下 | 1120 | 700 | 1000 | 用于1200以下电缆分支与接续 | |
2孔以下 | 1120 | 700 | 1000 | 用于线缆分支与接续 | ||
700 | 500 | 800 | 用于主干线缆过线 | |||
引入管道 | 至设备间 | 6孔以下 | 1120 | 700 | 注 | 用于线缆接续及管道分支 |
12孔以下 | 1750 | 740 | 注 | |||
至交接箱 | 4孔以下 | 700 | 500 | 800 | 用于线缆过线和引入 | |
至高层住宅电信间 | 1120 | 700 | 注 | 用于线缆过线和引入 | ||
至多层住宅电信间 | 500 | 400 | 600 | 用于线缆过线和引入 |
注:根据引入管的埋深调节手孔的净深与高度,管道符合本规范表4. 1.6中最小埋深要求时,人孔的高度不宜小于1500 mm。
4.1.16 人(手)孔的制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手)孔应防止渗水,人(手)孔设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渗措施,当设置在地下冰冻层以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人(手)孔,并应采取防渗措施。
2 人(手)孔应有混凝土基础,当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较高时,还应增设渣石基础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3 人(手)孔的盖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纤维材料预制,厚度不宜小于100mm。手孔盖板数量应根据手孔长度确定,宜设置l板块~3板块。
4.2 交接区与配线区设计
1 1个交接区容纳的住户数量不宜超过1000户,当用户小于100户时,可与附近建筑物合并考虑设置交接区。
2 交接区的边界宜选用道路、绿地、小区等。
3 交接区的划分及容纳的用户,应与最终接入交接箱的线缆标称容量及交接箱容量系列协调,并应便于今后调整扩充。
4.2.2 配线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住宅宜以独立建筑物为一个配线区,其他住宅建筑宜以50对,100对电缆或24芯、48芯光缆为基本单元划分配线区。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接入网设备所辖范围内的用户宜单独设置配线区。
4.3 室外配线设备设计
1 应在配线线缆的交汇处。
2 应在人行道边的绿化带内、院落的围墙角、背风处。
3 应在不易受外界损伤、比较安全隐蔽和不影响环境美观的地方。
4 应靠近人(手)孔便于线缆出入,且利于施工和维护的地方。
5 应避开高温、高压、电磁干扰严重、腐蚀严重、易燃易爆、低洼等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的地方。
6 应避开设有空调室外机及通风机房等有振动的场所。
4.3.2 交接设备容量应按接入的主干线缆和配线线缆的容量及交接设备的标称容量系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交接设备容量应结合交接区的范围、进入交接设备的远期电缆总容量、备用量及电缆对数的使用率(主干电缆85%~90%,配线电缆50%~70%)确定。
2 电缆交接设备接入的电缆,配线部分容量宜为主干部分容量的1.2倍~1.5倍。
3 光缆与电缆交接设备配线模块宜按配线线缆一次到位、主干线缆分期建设的原则确定安装容量。
4.3.3 电缆交接箱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续元件宜为卡接式或旋转卡接式等定型产品。
2 箱内列号自左至右,线序自上而下,应有明显标记。
3 箱体内应有接地端子和备用接线端子及其标记,箱体的电缆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密封防潮措施和接地装置。
4 在箱体内成端上列应有固定电缆装置和便于上线的支架或托板。
5 箱门板内侧应有存放测试夹、记录卡片和卡接专用工具等的装置。
6 箱体应防雨,良好通风。
7 电缆交接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电缆交接箱》YD/T 611的有关规定。
4.3. 4 光缆交接箱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进出光缆(主干、配线)管孔数的需要。
2 箱体内宜配置熔接配线一体化模块,可采用SC型或LC型等适配器。
3 可以安装光纤分路器和端接、容纳、保护进出分光器的跳线的位置。
4 箱门板内侧应有存放资料记录卡片的装置。
5 设置固定光缆的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
6 箱体应防雨、良好通风,光缆进、出口处应有良好的密封防潮措施。
7 箱体应具有良好的抗腐蚀、耐老化及防破坏功能和抗冲击损坏性能,门销应为防盗结构。
8 光缆交接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光缆交接箱》YD/T 98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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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设计
5.1 配线管网设计
1 每一住宅楼或住宅的单元宜设置独立的配线管网。
2 引入管按建筑物的平面、结构和规模在一处或多处设置。
3 配线管网应与配线线缆引入及建筑物布局协调,并应有利于布管。
4 多层住宅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线缆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5 线缆竖井应上、下贯通,并应靠近交接间、设备间,或设置在交接间、设备间内。
6 家居配线箱至出线盒的暗管不应穿越非本户的其他房间。
7 每户应设置2根入户暗管至户内家居配线箱.
5.1. 2 暗管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做沉降或伸缩处理。
5.1.3 竖向管外径宜为50mm~100mm,线槽宽×高宜为50mm×50mm~400mm×200mm;入户管外径宜为15mm~25mm。
5.1.4 暗管宜采用钢管和硬质塑料管,埋设在墙体内的管外径不应大于50mm,埋设在楼板垫层内的管外径不应大于25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管直线敷设每30m处,应加装过路箱(盒)。
2 暗管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2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3 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4 线缆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l0倍,引入线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5.1.5 配管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相关规定。
5.1.6 管、槽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和4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穿放绞合电话线的管子截面利用率应为20%~25%;穿放多对电话线或4对对绞电缆或4芯及4芯以下光缆的管子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线槽内的截面利用率应为30%~50%。
2 至信息插座的4对对绞电缆采用暗管穿放时,电缆不宜超过4根。
5.2 室内配线设备设计
5.2. l 室内配线设备应包括室内配线机柜、机架式配线箱、墙挂式或壁嵌式配线箱、终端盒(箱)、过路箱(盒)、信息插座底盒及面板等设施,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机柜、机架式配线箱宜安装在设备间、交接间或物业管理中心机房内。
2 墙挂式或壁嵌式配线箱(分线箱)、过路箱(盒)宜设置在通信业务相对集中、建筑物单元(门)、楼道、管线的入口处等公共部位,便于暗管敷设和设备的安装维修,不应设于人行楼梯踏步侧墙上。
5.2.2 配线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配线箱(分线箱)的规格应以安装方式、线缆条数、器件容量和有无接头等确定,其箱体尺寸还应根据墙体的材料、厚度等因素选择。光纤与电缆配线箱体尺寸宜符合表5.2. 2.1~表5.2.2-5的规定。
表5.2.2-1 室内壁嵌式电缆分线箱规格
嵌装尺寸(宽×高×厚)(mm) | 接线对数(对) |
200×280×120 | 10~20 |
400×650×120 | 30~50 |
400×650×120 | 50~100 |
400×900×120 | 100~200 |
注:分线箱为电话电缆连接配线箱,主要用于连接住宅建筑外部市话电缆的引入部位。
表5.2.2-2 室内明装电缆配线箱(分线箱)规格
外形尺寸(宽×高×厚)(mm) | 接线对数(对) |
400×450×200 | 200 |
400×650×200 | 300 |
400×850×200 | 500 |
400×1050×200 | 700 |
2 卡线模块采用大对数卡接模块(模块以100对卡线端子为基本单元)。
表5.2.2-3 室内光纤配线箱规格
外形尺寸(宽×高×厚)(mm) | 光纤分配芯数(芯) |
400×250×80 | 12~16 |
400×300×80 | 24~32 |
400×460×80 | 36~48 |
注:用于安装光分路器。
表5.2.2-4 室内机架式光纤配线箱(分线箱)规格
外形尺寸(宽×高×厚)(mm) | 光纤接续芯数(芯) |
450×50×350 | 12~24 |
2 为一个19"单元尺寸,可以叠加安装。
表5.2.2-5 室内光纤配线柜规格
外形尺寸(宽×高×厚)(mm) | 光纤配线芯数(芯) |
800×2600×300 | 648 |
800×2200×300 | 504 |
800×2000×300 | 432 |
2 电缆分线箱宜设置过压、过流保护装置。
3 过路箱的箱体尺寸应按邻近的分线箱规格选取。
4 出线盒宜采用嵌入式安装,出线盒面板尺寸长×宽×深宜采用86mm×86mm×(60、50、40)mm。
5.2.3 配线设备的安装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壁嵌式配线箱(分线箱)的安装高度,箱底边离地面不宜小于500mm,明装挂壁式配线箱(分线箱)箱底边离地宜为1500mm以上。
2 出线盒的安装高度,盒底边离地面宜为300mm~500mm,并应与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保持一致。
5. 3 家居布钱系统设计
5.3. 1 住宅建筑设置家居布线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线箱的功能可根据需要设置各种信息业务的配线模块、家庭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集线器或以太交换机及家庭智能化系统模块等设备。
2 住宅建筑内交接间配线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楼层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别墅的户外(户内)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的线缆容量应满足语音和数据业务等需要,一次布放到位。
3 住户家居配线箱至户内各信息插座的4对对绞电缆与光缆应一次布放到位。
4 住户家居配线箱宜靠近暗管入户一侧嵌入式安装,箱体大小应满足配线模块和其他信息通信设施安装及发展的需要。
5 通信业务接入点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的线缆长度不应大于150m,线缆的路由中无有源设备对信息作转接时,线缆长度不应大于90m。
6 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线缆的长度不应大于90m。
7 家居配线箱至终端设备信道的线缆长度不应大于l00m,信道的设备线缆和跳线的总长度不应大于10m。
8 外部电缆引入建筑物内终接的配线模块处应加装线路浪涌保护器。
9 在安装家居配线箱1.5m范围内应设置电源插座。
5.3.2 通信业务接入点(设备间、电信间等部位)设置的配线模块类型与容量应按照接入家居配线箱光缆与电缆的光纤芯数和电缆线对数配置。
5.3. 3 通信业务接入点处设置的配线模块应能满足与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置的通信业务接入配线模块通过跳线互通的要求。
5.3.4 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业务接入配线箱或配线柜宜分别设置。当配线模块容量较小时,也可分区域安装在建筑物内设置的同一配线柜或配线箱体内。
5.3.5 配线柜或配线箱的具体功能与尺寸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配线设备(箱、柜)功能与尺寸
建筑类型 | 设置地点 | 箱、柜功能与尺寸 | 备注 | |||||
19"机箱④ | 19"机柜④ | 分线箱 | ||||||
配线、网络交换、接入网设备 | 配线、网络交换、接入网设备 | 配线 | ||||||
宽×厚×高(mm) | 安装个数 | 宽×厚×高(mm) | 安装个数 | 宽×厚×高(mm) | 安装个数 | |||
高层住宅 | 每幢楼1层电信间 | 600×450×1000(18U) | 1① | 600×600×2000(42U) | 3② | — | — | 满足15层用户的需求 |
每幢楼顶层电信间 | 600×450×1000(18U) | 1① | 600×600×2000(42U) | 3② | — | — | 满足15层用户的需求 | |
每2层 | 600×450×350(6U) | 1① | — | — | — | — | — | |
每层 | — | — | — | — | 600×450×100 | 1① | — | |
多层住宅 | 每幢楼电信间 | 600×450×500(9U) | 1① | 600×600×1400(27U) | 3② | — | — | — |
每单元交接场地 | 600×450×350(6U)600×450×650(12U) | 1① 3② | — | — | 600×450×100 | 1③ | — | |
别墅 | 每幢楼 | 600×450×350(6U)600×450×500(9U) | 1① 3② | — | — | — | — | — |
② 通信业务接入点安装的配线箱、柜,容量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需求。
③ 当通信业务接入点设于每幢楼电信间时,为解决线缆的敷设,可在每单元处设置分线箱。
④ 19"机箱、机柜,1U的高度为44.45mm。
5.3.6 住宅建筑每户应设置家居配线箱,配线箱的具体功能与尺寸宜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 家居配线箱功能与尺寸
功能分类 | 外形尺寸(高×宽×厚)(mm) |
配线(电话、网络、电视) | 210×280×120 |
配线(电话、网络、电视、弱电) | 240×320×120 |
配线(电话、网络、电视、弱电)、网络交换设备 | 290×320×120 |
配线(电话、网络、电视、弱电)、网络交换设备、电话交换设备 | 440×320×120 |
1 语音主干电缆宜选用3类25对大对数对绞电缆。
2 数据主干电缆宜选用5e类4对对绞电缆;当传输距离大于90m时,宜采用多模或单模光缆。
3 进入家居配线箱的语音、数据电缆宜选用5e类4对对绞电缆。
4 光纤入户宜选用多模或单模8字皮线光缆。
5 直接连至外部公用通信网络时,应采用单模光缆。
6 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宜采用5e类4对对绞电缆,至语音信息插座之间也可选用2对对绞电缆。
5.3.8 住宅综合布线系统电缆的连接器件宜选用大对数、回线型卡接模块及RJ45配线模块,光纤宜选用SC、LC单工或双工连接器及适配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对数电缆宜终接于大对数卡接模块。
2 4对对绞电缆宜终接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
3 对于外部引入电缆,需要设置线路浪涌保护器的部位宜选用回线型的卡接模块。
4 2芯或4芯光缆宜终接于LC型双工连接器及适配器。
5 多芯光缆宜终接于SC、LC型单工或双工连接器及适配器。
5.3.9 住宅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线缆和接插器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信光缆系列 第3部分:综合布线用室内光缆》GB/T 13993.3、《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第2部分:综合布线用电缆、光缆技术要求》YD/T 926.2和《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第3部分:综合布线用连接硬件技术要求》YD/T 926.3的有关规定。
5.3.10 线缆的敷设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内不得有线缆接头。
2 线缆敷设的两端及适当位置应设置标签。
6 设备安装工艺要求
6.0.2 设备间、电信间应靠近线缆入口处、网络接口处,并应与布线系统垂直竖井连通。
6.0.3 配线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温度宜为10℃~35℃,相对湿度应为20%~80%,当安装通信设备时,应按通信工艺要求确定。
2 应防止有害气体侵入,并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3 应远离高低压变配电、电机、无线电发射等有干扰源存在的场地。当相隔的距离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0.4 配线设备安装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梁下或风管下净高不应小于2.5m,电信间不应小于2.2 m。
2 设备间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4.5kN/㎡,电信间不应小于3.0kN/㎡。
3 设备间宜采用防火外开双扇门,门宽不应小于1.2m;电信间宜采用丙级防火外开单扇门,门宽不应小于1.0m。
4 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防渗措施。
2)防止有害气体侵入和设置通风装置,排风量按每小时不小于5次换风计算。
3)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
4)入口管道处,所有布放缆线和空闲的管孔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并做防水处理。
6.0.5 配线设备和通信设备应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安装,并符合抗震要求。
6.0.6 设备间和电信间应设置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
6.0.7 设备间和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6.0.8 设备间和电信间宜为无人值守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消防、安防、空调、供电、防雷接地及设备安装工艺等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通信光缆系列 第3部分:综合布线用室内光缆》GB/T 13993.3
《通信电缆交接箱》YD/T 611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第2部分:综合布线用电缆、光缆技术要求》YD/T 926.2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第3部分:综合布线用连接硬件技术要求》YD/T 926.3
《通信光缆交接箱》YD/T 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