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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用电子警报器
Vehicle electronic sirens
GB 8108-201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5日
实施日期:2015年07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中第5章(5.1除外)、第7章、9.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8108-1999《车用电子警报器》,与GB 8108-199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9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9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参考面、参考轴及参考点的定义(见3.1、3.2、3.3,1999年版的3.1、3.2、3.3);
——增加了转换效率的定义(见3.5);
——修改了分类和命名(见第4章,1999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电气部件要求(见5.2);
——增加了基本功能要求(见5.3);
——增加了输出功率要求(见5.4);
——修改了声压级要求(见5.4.4,1999年版的5.5);
——修改了警报器各声调的音响频率和重复变调周期的要求(见5.4.5,1999年版的5.6);
——增加了电气性能(见5.5、6.6);
——删除了电压波动试验(1999年版的5.7、5.11、6.4);
——删除了与声压级试验时所测参数相比,有关各项试验结果要求(1999年版的5.11);
——删除了和音频分析试验时所测参数相比,有关各项试验站果要求(1999年版的5.12);
——修改了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恒温恒湿性能、防雨性能、防尘性能的要求(见5.6、5.7、5.8、5.9、5.10,1999年版的5.8);
——修改了耐振动性能、耐碰撞性能的要求(见5.11、5.12,1999年版的5.9);
——修改了连续工作可靠性要求(见5.13,1999年版的5.10);
——增加了试验电压要求(见6.1.3);
——增加了安装(见第7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1999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标志、合格证和包装(见第9章,1999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包装、运输、贮存(见1999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海峰 潘汉中 邹永良 田忠玉 张军 徐翼 马静洁 李壮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108-1987、GB 8108-1999。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安装使用的电子警报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合格证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安装使用的电子警报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T 2423.3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L:沙尘试验
GB/T 2423.3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R:水试验方法和导则
GB/T 3767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近似自由场的工程法
GB/T 3785.1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
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参考面 reference plane
扬声器声压级测试时,位于发声方向正前方并垂直于地面的平面。
3.2
参考轴 reference axis
与参考面垂直,并通过单个扬声器发声系统中心或阵列扬声器几何中心的直线。
3.3
参考点 reference point
参考面与参考轴的交点。
3.4
标称功率 rated power
在本标准规定的频率范围内,电子警报器所能承受的、不产生机械性能、电性能及热性能损坏的最大功率值。
3.5
转换效率 conversion efficiency
电子警报器输出功率和输入功率的比值。
4 分类和命名
4.1 分类
电子警报器(以下简称警报器)按结构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一体式警报器由主控制机(内含送话器)和扬声器组成,分体式警报器由主控制机、送话器和扬声器组成。
4.2 命名
警报器的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如下:
5 要 求
5.1 外观、结构要求
5.1.1 警报器表面应无锈蚀,涂覆层应无剥落或气泡现象,表面应无明显划伤、龟裂、破损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5.1.2 开关、按健上或其就近处均应用清晰、规范的文字或标志符号表明其功能和通/断状态,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在使用熔断器处应清晰地标出熔断器额定电流值。以上要求标出的文字、图形和符号应能清晰、耐久。
5.2 电气部件
5.2.1 电源
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警报器的标称电压应为12V(DC)或24V(DC);
b) 警报器电源关闭后,泄漏电流应小于5mA。
5.2.2 导线
警报器所使用导线的阻燃性应符合GB/T 19666的要求,电源线路正极导线用红色标识,负极导线用黑色标识。
5.2.3 布线
警报器内部导线应有保护,以保证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当导线需穿越金属孔时,金属孔应进行倒角,不得有锋利的边缘,应在金属孔上加装护套。导线应装有衬套,接线应布置整齐,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或管道固定好,线束内的线路应有序编扎。
5.3 基本功能要求
5.3.1 警报器各控制键、旋钮等机构应正常操作,所对应的音调、功能应正常。
5.3.2 送话器的送话内容应清晰可辨,无杂音及电啸声。
5.4 性能要求
5.4.1 警报器输出功率应大于或等于标称功率的90%。
5.4.2 警报器转换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5.4.3 扬声器纯音检听不应出现碰圈声、机械声及其他严重异常声。
5.4.4 警报器各声调的声压级(A计权)按照功率划分应符合表1的要求。
5.4.5 警报器各声调的音响频率和重复变调周期应符合表2的要求。
5.4.6 警报器控制器和送话器在1000Hz的总谐波失真度应小于10%。
5.5 电气性能
5.5.1 电源适应性
标称电压为DC12V的警报器,在以DC9.0V~DC16V供电时,警报器应能可靠工作,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6dB。
标称电压为DC24V的警报器,在以DC18V~DC32V供电时,警报器应能可靠工作,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6dB。
5.5.2 耐极性反接
警报器应能承受1mim的耐极性反接试验,试验后除熔断器外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
5.6 耐高温性能
警报器在65℃高温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试验后,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3dB,音响频率变化量应不超过±20Hz,重复变调周期变化应在-10%~+10%之间。
5.7 耐低温性能
警报器在-40℃低温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试验后,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3dB,音响频率变化量应不超过±20Hz,重复变调周期变化应在-10%~+10%之间。
5.8 恒温恒湿性能
警报器在恒定湿热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试验后,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3dB,音响频率变化量应不超过±20Hz,重复变调周期变化应在-10%~+10%之间。
5.9 防雨性能(仅适用于扬声器及车体外露天安装的警报器)
警报器应能耐受雨淋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
5.10 防尘性能(仅适用于扬声器及车体外露天安装的警报器)
警报器应能耐受粉尘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
5.11 耐振动性能
警报器应能耐受振动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接器等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
5.12 耐碰撞性能
警报器应能耐受碰撞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能正常工作、无电气故障,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接器等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
5.13 连续工作可靠性
警报器应能无故障地连续工作200h;且连续工作200h后,声压级变化量应不超过±3dB,音响频率变化量应不超过±20Hz,重复变调周期变化应在-10%~+10%之间。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一般试验环境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a) 环境温度:10℃~30℃;
b) 相对湿度:≤95%;
c)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2 声学试验环境
试验用声学环境应符合GB/T 3767的要求。
6.1.3 试验电压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试验电压下进行:
a) 标称电压为DC12V的警报器,试验电压要求为DC13.6V±0.2V;
b) 标称电压为DC24V的警报器,试验电压要求为DC27.2V±0.3V。
6.2 外观、结构检查
目测检查警报器表面及结构状态,检查文字符号和标志是否规范。
6.3 电气部件检查
6.3.1 电源检查
电源检查按以下要求进行:
a) 检查警报器的标称电压;
b) 在警报器供电电路中串街精度不低于1mA的电流表,接通电源,1min后关闭警报器电源,记录电流表示值。
6.3.2 导线检查
目测检查警报器的导线颜色、熔断器位置等,必要时按GB/T 19666要求检查导线的阻燃性。
6.3.3 布线检查
目测检查警报器布线、导线保护等。
6.4 基本功能检查
操作检查警报器各控制按键及旋钮的工作是否正常,通电检查警报器各音调状态及送话器的送话质量。
6.5 性能要求测试
6.5.1 输出功率测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与代替扬声器的等效负载按正常工作方式连接,配套线长度应不大于0.5m。向警报器供电,警报器音调选择表2中的紧急调频调,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用电压表读取输出端的电压U1,按式(1)得出警报器输出功率P:
P=U1²/RL ………………………(1)
式中:P——警报器输出功率,单位为瓦(W);
U1——输出端电压,单位为伏特(V);
RL——等效负载,单位为欧姆(Ω)。
6.5.2 转换效率测试
在6.5.1规定的测试条件下,使用电压表和电流表测出警报器的输入电流I和输入电压U2,按式(2)得出转换效率η:
η=P/I×U2×100% …………………………(2)
式中;η——转换效率,单位为百分比(%);
P——输出功率,单位为瓦(W);
I——输入电流,单位为安培(A);
U2——输入电压,单位为伏特(V)。
6.5.3 扬声器纯音检听试验
给扬声器馈以相当于1/2标称功率的正弦电压,在500Hz、1000Hz、1500Hz三个频率点上检听扬声器发出的声音,检听距离为2m。
6.5.4 声压级测试
6.5.4.1 测试装置
试验用声级计应满足GB/T 3785.1的要求,其精度等级为Ⅰ级。
6.5.4.2 测试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及扬声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放在试验台上,测量单只扬声器时,将声级计面对扬声器参考面放置在其参考轴线上距离参考点2m处;测量两只以上扬声器在其指向性一致时,将声级计面对扬声器参考面放置在对称中心轴线上距参考点2m处。向警报器供电,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按照表2的要求在相对参考轴各角度测量声压级,在每个角度每5s测量一次,共测量3次,取平均声压值。
6.5.5 音颊分析测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与替代其扬声器的等效电阻按正常工作方式连接,向警报器供电,通电后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采集警报器输出信号进行频谱分析,分别测量并记录警报器各音调的音响频率、重复变调周期。
6.5.6 谐波失真测试
将送话器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在测试支架上,送话器的入声孔应在仿真口的轴线上,并与仿真口唇圈相距40mm。接通警报器电源,将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送话器激励声压级为94dB,测量频率为1000Hz,测量并记录警报器控制器和送话器在1000Hz时的总谐波失真度。
6.6 电气性能测试
6.6.1 电源适应性测试
对于标称电压为DC12V的警报器,分别以DC9.0V±0.2V和DC16V±0.2V供电,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
对于标称电压为DC24V的警报器,分别以DC18V±0.2V且DC32V±0.2V供电,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
6.6.2 耐极性反接测试
对警报器的电源输入端施加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试验时间为1min,试验后检查警报器能否正常工作。
6.7 高温试验
6.7.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2的要求。
6.7.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放入高温试验箱,按照下列步骤操作:
a) 接通警报器电源,任选一种音调工作并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在65℃±3℃的环境温度下保持4h;
b) 断开警报器电源,恢复至室温后,取出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
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功能,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按照6.5.5规定方法进行音频分析试验。
6.8 低温试验
6.8.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1的要求。
6.8.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不通电状态放入低温试验箱,按照下列步骤操作:
a) 在-40℃±3℃环境温度下放置4h后,接通警报器电源,检查警报器能否发出清晰可辨的警报音响;
b) 断开警报器电源,恢复至室温后,取出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
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功能,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按照6.5.5规定方法进行音频分析试验。
6.9 恒定湿热试验
6.9.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3的要求。
6.9.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不通电状态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按照下列步骤操作:
a) 警报器在干球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环境中保持24h;
b) 接通警报器电源,任选一种音调工作并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再保持24h后断开警报器电源。
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功能,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按照6.5.5规定方法进行音频分析试验。
6.10 雨淋试验
6.10.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38的要求。
6.10.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通电状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置在雨淋试验台上,喷水量24.5L/min±0.5L/min,喷水管摆动角度±60°,试验台转速17r/min,试验时间1h。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工作状态。
6.11 粉尘试验
6.11.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37的要求。
6.11.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通电状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入粉尘试验箱,试验箱温度应保持在10℃~35℃,相对湿度为45%~75%,试验箱中保持5kg±0.2kg滑石粉,每15min扬尘2s,持续2h后取出。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工作状态。
6.12 振动试验
6.12.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10的要求。
6.12.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通电状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在警报器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进行振动,试验条件:频率10Hz~35Hz、振幅0.75mm、1倍频程,每一个方向上循环20周期。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警报器的外观、结构及工作状态。
6.13 碰撞试验
6.13.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6的要求。
6.13.2 试验方法
将警报器控制器、送话器和扬声器连成完整系统,以通电状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碰撞试验台上。以峰值加速度100m/s²,脉冲持续时间16ms的半正弦波脉冲对警报器连续碰撞1000次±10次,相应的速度变化量为1.0m/s。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警报器的外观、结构及工作状态。
6.14 连续工作可靠性试验
将警报器放置在室温环境中,通电后任选一种音调并将警报器音量调节旋钮调至最大,进行200个周期的测试,每个周期警报器连续工作30min,然后关闭30min。
试验后,检查警报器功能,按6.5.4规定方法测试警报器参考轴上的声压级,按照6.5.5规定方法进行音频分析试验。
7 安 装
警报器在车辆上的安装遵循以下原则:
a) 应使用连接件、紧固件将警报器可靠连接、固定;
b) 警报器电源线路正极的熔断器应设置在车辆电瓶正极一端,与电瓶连接端的距离应小于200mm;
c) 电源负极应与电瓶负极直接连接;
d) 当警报器的线路需穿越车辆上的金属孔时,应在金属孔上加装护套;
e) 警报器的安装不得影响车辆的结构强度、电气安全性能和行驶安全;
f) 满足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其他要求。
8 检验规则
8.1 型式检验
警报器的型式检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a) 产品新设计试生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转产或转厂时;
c) 停产后复产时;
d) 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明显差异时;
f) 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按表3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如果有一项试验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型号警报器型式检验不合格。
8.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依据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生产企业可在表3规定项目基础上自行增加检验项目,但不得减少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出现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批次进行复验,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确定产品的降级或报废或生产整改等处理方式。
9 标志、合格证和包装
9.1 标志
9.1.1 产品标志
警报器外壳上应有清晰、耐久且不易被轻易去除的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制造商及生产商名称或商标、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次号。
9.1.2 包装标志
警报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型号名称、制造商名称、主要参数、详细地址、生产日期、数量、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9.2 检验合格证
每台出厂的警报器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应有如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c) 检验结论、检验日期;
d) 检验员标识。
9.3 包装
产品按照运输、贮存的要求,应有包装,以防止产品损伤,包装箱内应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及其他附件。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4] SAE J1849-2012 Emergency vehicle sir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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