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treatment and reuse in chemical industry
GB 50684-2011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84-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4、5.3.9、5.3.10、6.1.6、10.1.5、11.4.9、12.3.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20多年来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气行业在污水处理与回用方面科研、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水质、水量,收集与预处理,物化处理,厌氧生物处理,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化工特种污染物处理,回用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总体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70号,邮政编码:23002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博润宏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玲 蓝珍瑞 张荣 王本洋 于丁一 金庆林 苏升坚 项元红 司旭东 陈香柏 马强 李强 何宏平 邹茂荣 李桂芬 郭志强
主要审查人:毕喜成 李玺明 张纪昶 王李虎 韩艳萍 罗燕民 刘俊新 王淦 潘咸峰 耿康华
下载地址:
1 总则
1.0.1 为防止化学工业污水排放引起的水体污染、改善和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使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设计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的设计。
1.0.3 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应与化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1.0.4 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情况,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5 化工污水处理和回用处理工艺在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
1.0.6 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设计应贯彻节能降耗、节水减排的原则,对污水中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应回收利用。
1.0.7 污水处理和回用工程宜根据工程规模、水质特性采用分级处理和分质处理。
1.0.8 污水采用分级处理时,预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染物特性、控制要求确定,预处理设施宜分区、分类集中设置。
1.0.9 污水回用应立足于本企业或化工区利用,宜作为工业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和杂用水。
1.0.10 储存、处理含有易挥发出有毒、可燃、臭味气体的污水的构筑物,应对有害气体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置。
1.0.11 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初期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可能受物料污染的污染区地面的初期雨水。
2.0.2 事故污水 accident wastewater
因设备、仪表故障,操作控制失误,设备、管道破损,开、停车或检修时偶发性废液倾倒等生产事故排出的使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可能产生破坏性结果的排水。
2.0.3 污水回用 wastewater reuse
化工生产活动过程产生的污水经收集、处理、再利用的过程。
2.0.4 预处理 pretreatment
保证进入某处理设施的水质达到预期要求所进行的初步处理过程。
2.0.5 分质处理 properties-classified treatment
对水质特性不同的污水,采用不同工艺处理的过程。
3 设计水量、水质
3.0.1 污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按平均时处理污水量计,处理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初期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
3.0.2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的最高时污水量应按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初期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最大连续小时污水量与同时出现最大间断小时污水量之和确定。
2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确定。
3 初期污染雨水量宜按一次降雨初期污染雨水总量和调蓄设施的排空时间计算确定,宜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qs——初期污染雨水量(m³/h);
Fs——污染区面积(㎡);
Hs——降雨深度(mm),宜取10mm~30mm;
ts——初期污染雨水调蓄池排空时间(h),宜小于120h。
4 未预见污水量宜按各装置(单元)平均时生产污水量的5%~15%计。
3.0.3 污水处理场一次提升泵站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确定。
3.0.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调节设施前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设计,当采用泵提升时,构筑物、配水管(渠)尚应按工作泵最大组合流量复核过水能力;
2 调节设施后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宜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3.0.5 污水处理场设计水质的确定,当设计资料齐全时,应按各装置平均时污水量和水质加权平均计算确定,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同类企业运行水质确定。
3.0.6 污水回用处理工程的设计规模宜根据污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综合确定。
3.0.7 采用二级处理的出水作回用水源时,回用处理设计水质可按二级处理出水标准确定。
4 收集与预处理
4.0.1 排水管道系统的划分应根据污水性质、预处理和全厂处理与回用系统方案综合确定。
4.0.2 收集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0.3 厂区生活污水宜单独收集。
4.0.4 对突发性重大事故时受到污染的消防水应妥善收集、处置。
4.0.5 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污水,应在装置区(车间)进行预处理。
4.0.6 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化合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7 与其他污水混合易产生沉淀、聚合或生成难降解物的污水及含较高悬浮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8 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场不利于生物处理的下列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1 含有较高浓度难生物降解物质的污水;
2 含有较高浓度生物毒性物质的污水;
3 高温污水。
.
5 物化处理
5.1 格栅
5.1.1 污水处理场的污水进口应设格栅,并宜采用机械格栅。
5.1.2 处理含有挥发性可燃液体的污水采用的机械格栅动力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
5.1.3 格栅应选用耐腐蚀材质。
5.1.4 格栅置于室内时,应设机械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报警装置。
5.2 调节与均质
5.2.1 污水处理场应设调节、均质设施。
5.2.2 调节、均质设施的容积宜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变化资料,或按同类企业资料确定。当无法取得资料时,调节设施容积可按12h~24h平均时流量计,均质设施容积可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
5.2.3 污水处理场宜设非正常情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事故污水储存池,储存池容积可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
5.2.4 调节与均质设施可以合并设置,但不应少于2个(格),且每个(格)可单独运行。
5.2.5 调节、均质设施应设搅拌设施。
5.2.6 储存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污水的设施应加盖,并应对废气进行妥善处理。
5.3 隔油
5.3.1 含油污水中的浮油和粗分散油可采用平流式隔油池、斜板隔油池或其他除油设备。
5.3.2 提升含油污水宜采用容积式泵或低转速离心泵。
5.3.3 平流式隔油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的停留时间宜为1.5h~2h;
2 污水在池内的水平流速宜为2mm/s~5mm/s;
3 单格平流式隔油池的池宽不宜大于6m,长宽比不宜小于4;
4 池内有效水深不宜大于2m,超高不宜小于0.4m;
5 池内宜设链条式刮油刮泥机,刮板移动速度不宜大于1m/min;
6 收集表层污油应采用集油管,集油管的直径宜为200mm~300mm,当池宽大于4.5m时,集油管串联不应超过4条;
7 池底应设排泥管,排泥管直径不宜小于200mm,管端宜接压力水冲洗设施。
5.3.4 斜板隔油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6m³/(㎡·h)~0.8m³/(㎡·h);
2 斜板间净距宜为40mm,安装角度不宜小于45°;
3 池内应设置收油、清洗斜板和排除污泥的设施;
4 斜板应选用耐腐蚀、表面光洁并具有亲水疏油性能、阻燃型的板材;
5 板体与池壁、板体与板体间安装应紧密,不得产生短流现象。
5.3.5 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盖板。
5.3.6 隔油池不应少于2格(间),且每格(间)可单独运行。
5.3.7 寒冷地区或被分离的油品的凝固点高于环境温度时,集油管处应设加热设施。
5.3.8 隔油池进、出水管道上应设水封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5.3.9 隔油池应设置消防设施。
5.3.10 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
5.4 气浮
5.4.1 去除污水中分散油、乳化油和悬浮物宜采用气浮处理。
5.4.2 当采用部分污水回流加压溶气工艺时,回流比宜通过试验或同类污水处理经验确定,无数据时,可取25%~50%。
5.4.3 加压溶气气浮溶气罐的设计宜符合下列条件:
1 进入溶气罐的污水的温度不宜大于40℃。
2 溶气罐的工作压力宜为0.3MPa~0.5MPa。
3 溶气罐所需空气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1——溶气罐所需空气量(m³/h);
KT——溶解系数,可按表5.4.3选取;
p——溶气罐工作压力(MPa);
q——溶气罐进水量(m³/h);
η——溶气效率与溶气罐型式有关,宜取0.6~0.9。
表5.4.3 不同温度下的溶解系数
温度(℃) | 0 | 10 | 20 | 30 | 40 |
KT | 0.0377 | 0.0295 | 0.0243 | 0.0206 | 0.0179 |
4 供气量宜按下式计算:
Q1=φ·n·q1 (5.4.3-2)
式中:Q1——供气量(m³/h);
n——溶气罐个数;
φ——富余系数,宜取1.2~1.5。
5 污水在溶气罐内停留时间宜为2min~3min。
6 溶气罐内应设气水混合设施和水位控制设施。
7 每间气浮池应配置一台溶气罐。
5.4.4 加压溶气气浮宜设溶气释放器,释放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释放器应耐腐蚀,释放孔不应易堵塞;
2 释放器应安装在溶气气浮池接触室水面下不小于1.5m处。
5.4.5 加压溶气气浮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浮池宜由接触室和分离室组成,池形宜为矩形或圆形;
2 接触室污水上升流速宜为10mm/s~20mm/s,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min;
3 分离室的水流向下平均流速宜为1mm/s~2mm/s,停留时间宜为15min~40min;
4 气浮池有效水深宜为1.5m~2.5m,超高不宜小于0.4m;
5 矩形气浮池单格宽度不宜大于4.5m;
6 气浮池分离室应设刮沫机和集沫槽。
5.4.6 散气气浮宜采用叶轮气浮。
5.4.7 气浮处理应设加药、混合反应设施,反应时间宜为5min~10min,反应池出口流速宜控制在0.1m/s~0.2m/s。
5.4.8 气浮池不应少于2格(池),每格(池)应能单独运行。
5.4.9 采用气浮法除油时,气浮池宜设非燃烧材料盖板。
5.5 中和与pH调节
5.5.1 不具备回收或综合利用的酸、碱污水,应采用中和法处理。采用中和剂中和时,宜选择工业废酸、碱。
5.5.2 酸、碱污水相互中和时宜采用中和池中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连续式中和时,中和池容积宜按1h~2h污水量确定;采用间歇式中和时,中和池容积宜按中和后污水排放周期(班、日)污水量确定,间歇式中和池不宜少于2座(格);
2 酸、碱污水相互中和后,pH值不能满足后续处理设施或排放要求时,应补充投加酸或碱药剂;
3 中和池应设搅拌设施。
5.5.3 药剂中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药剂中和处理宜设混合反应池。混合反应池容积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投加药剂种类,并应按混合反应时间确定。混合反应时间可通过试验或按同类污水处理经验确定。
2 中和处理后产生沉渣时,应设沉淀设施。沉渣的沉淀性能差时,可投加絮凝剂。
3 酸性污水采用石灰中和时,宜将石灰配制成5%~10%浓度的乳液,并宜采用湿法投加。石灰仓库储量宜按10d~20d用量确定,堆高宜为1.5m。
4 混合反应池应设搅拌设施。
5.5.4 酸性污水采用过滤中和法时,宜选择升流式恒速或变速膨胀滤池,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中重金属离子宜小于50mg/L;
2 采用石灰石滤料中和硫酸污水时,硫酸浓度不应大于2g/L。采用白云石滤料时,硫酸浓度不应大于3g/L;
3 过滤中和出水宜设置脱除二氧化碳的设施。
5.5.5 升流式恒速膨胀滤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料宜采用石灰石、大理石、白云石,粒径宜为0.3mm~3mm,平均宜为1.5mm;
2 滤层厚度宜为1m~1.2m;
3 滤料上部缓冲层宜为0.5m;
4 底部进水区宜采用大阻力穿孔管布水,孔径宜为9mm~12mm,滤料下部卵石承托层厚宜为0.15m~0.2m;
5 滤速宜为30m/h~70m/h;
6 滤料膨胀率宜为30%~50%。
5.5.6 中和处理构筑物及设备应根据酸、碱污水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5.5.7 酸、碱中和剂的投加应采用pH自动调节控制。
5.6 混凝
5.6.1 混凝剂、助凝剂的品种及用量应根据污水的混凝试验或类似水质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6.2 药剂与污水混合可采用水泵混合、管道静态混合器混合、机械搅拌混合等方式,混合时间宜为30s~120s。
5.6.3 絮凝宜采用机械搅拌絮凝池,当水量比较均衡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絮凝池。
5.6.4 絮凝时间应通过试验或按类似水质运行经验确定。
5.6.5 机械搅拌絮凝池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絮凝时间宜为10min~20min;
2 絮凝池宜分成3格~4格;
3 搅拌机转速宜按桨板边缘处的线速度计算,线速度宜自第一格0.5m/s依次减小到末格出水的0.2m/s;
4 絮凝池应设防止水流短流的设施;
5 絮凝池宜设2座。
5.7 沉淀
5.7.1 沉淀池的池型应根据处理水量、水质特性、施工条件、维护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7.2 沉淀池的设计参数宜按相似水质运行参数或通过试验确定,当无数据时,可采用表5.7.2的规定。
表5.7.2 沉淀池的设计参数
类别 | 沉淀池位置 | 沉淀时间(h) | 表面水力负荷[m³/(㎡·h)] | 固体负荷[kg/(㎡·d)] | 堰口负荷[L/(s·/m)] |
初次沉淀池 | 二级处理前 | 1.0~2.0 | 1.5~3.0 | —— | ≤2.9 |
二次沉淀池 | 生物膜法后 | 1.5~4.0 | 0.7~1.5 | ≤150 | ≤1.7 |
活性污泥法后 | 1.5~4.0 | 0.5~1.2 | ≤150 | ≤1.7 | |
混凝沉淀池 | 二级处理后 | 1.4~5.0 | 0.7~1.5 | —— | ≤1.7 |
5.7.3 酸性或碱性污水中和沉淀池、化学沉淀法去除污水中重金属、碱土金属离子及某些有毒害非金属污染物等的沉淀池,其设计参数宜按同类污水运行参数或经试验确定。
5.7.4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设计表面水力负荷,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7.2中表面水力负荷的2倍;当需要用作二次沉淀池时,应以固体负荷核算,固体负荷宜小于192kg/(㎡·d)。
5.7.5 斜管(板)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5.8 过滤
5.8.1 过滤设施形式应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出水水质、运行管理要求,以及高程布置、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8.2 滤池分格数或过滤设备的台数应根据处理水量、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不应少于2格(台)。
5.8.3 过滤设施的滤速应按正常滤速设计,并应按其中一格(台)停运、进行检修、反冲洗时的强制滤速校核。
5.8.4 过滤设施的滤速和滤料组成的选用应根据进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过滤设施的构造等因素,按同类污水过滤设施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5.8.5 过滤设施反冲洗排水应返回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5.8.6 过滤设施操作运行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5.9 化学氧化与消毒
5.9.1 化学氧化法处理污水的工艺,应根据污水的性质、处理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5.9.2 化学氧化采用的氧化剂应通过试验或根据类似污水处理的运行经验确定。
5.9.3 污水消毒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化工污水处理后排放时,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消毒;
2 经生化处理的污水再生回用时应消毒,并应符合再生回用用途规定的水质卫生学指标。
5.9.4 污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二氧化氯、臭氧,以及紫外线等方法。
5.9.5 污水再生回用作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时,杀菌方法应与循环冷却水的杀菌方法统筹确定。
5.9.6 含有酚类化合物的污水不宜采用氯氧化或消毒。
5.9.7 采用氯系化合物、臭氧作氧化剂或消毒剂时,加药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
6 厌氧生物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厌氧生物处理宜通过试验或按相似水质运行经验确定处理工艺和预处理措施。
6.1.2 厌氧生物处理宜采用中温厌氧消化,厌氧反应器内温度宜为30℃~37℃。
6.1.3 有毒性、难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水的厌氧生物处理,宜设置污泥储存池及向反应器内投加污泥的设施。
6.1.4 厌氧生物处理构筑物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系列。
6.1.5 厌氧反应器内壁应进行防腐蚀处理,系统应密闭,沼气收集、处理系统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6.1.6 厌氧反应器、沼气储存和输送系统采用的电机、仪表、照明等电气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厌氧处理系统的机泵设备间、阀门控制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沼气泄漏报警装置。
6.2 水解酸化反应器
6.2.1 水解酸化反应器宜用于难降解有机物的预处理,反应器的有效容积宜根据水力停留时间计算。水力停留时间宜通过试验或按相似水质运行经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水力停留时间宜取6h~12h。
6.2.2 上流式污泥床水解酸化反应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反应器有效高度宜为4.0m~6.0m;
2 清水区高度宜为0.5m~1.5m;
3 上升流速宜为0.5m/h~1.5m/h;
4 反应器底部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当采用穿孔管配水时应设反冲洗设施,出水孔直径宜为15mm~25mm,出水口流速不宜小于2m/s;
5 出水宜设均匀集水系统,出水堰负荷宜按二沉池负荷设计;
6 反应器污泥区中上部宜设剩余污泥排放点,底部宜设排渣设施,并宜采用多点排渣、排泥。
6.2.3 水解酸化反应器采用接触式污泥反应器时,系统应设沉淀池和污泥回流设施。沉淀池设计参数宜按二沉池参数设计。反应器应设搅拌装置。
6.3 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
6.3.1 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用于化工污水处理时,进水COD浓度不宜大于30000mg/L。
6.3.2 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宜采用中温厌氧消化,反应器内部和进水宜设加热设施,外部宜采取保温措施。
6.3.3 反应区的有机物容积负荷或水力停留时间,宜通过试验或根据同类水质运行资料确定,无试验数据时,中温消化的反应器,反应区容积负荷宜为3kg[COD]/(m³·d)~8kg[COD]/(m³·d),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24h。
6.3.4 反应区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5m³/(㎡·h)~1.0m³/(㎡·h),当反应器出水需要回流时,表面水力负荷应按进水流量和回流量之和计。
6.3.5 反应器底部应设置均匀配水系统,出水点服务面积宜按2㎡/个~5㎡/个设置。
6.3.6 反应器上部应设三相分离器,三相分离器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沉淀区表面水力负荷不宜大于1.0m³/(㎡·h),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5h~2.0h;
2 沉淀区开缝处进水流速不宜大于3m/h;
3 沉降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宜为45°~60°;
4 气液分离界面气体负荷不宜小于1m³/(㎡·h),集气室宜采取水力消泡措施;
5 三相分离器导流体或导流板与集气室斜面重叠部分宽度,宜大于100mm~200mm。
6.4 厌氧生物滤池
6.4.1 厌氧生物滤池的滤料容积宜按容积负荷法计算。容积负荷应根据试验或相似污水的运行数据确定,无资料时,容积负荷宜取2kg[COD]/(m³·d)~10kg[COD]/(m³·d)。
6.4.2 当进水COD浓度大于8000mg/L时,厌氧生物滤池的出水应回流。
6.4.3 厌氧生物滤池的填料装填高度不宜低于滤池高度的2/3,且不宜低于2m。
6.4.4 升流式厌氧生物滤池的布水可采用穿孔管,孔口流速宜为1.5m/s~2.0m/s,管内流速宜为0.4m/s~0.8m/s,孔口设在布水管的下方两侧,孔口直径不宜小于15mm。
6.4.5 厌氧生物滤池的进水悬浮物浓度不宜大于200mg/L。
.
7 活性污泥法
7.1 一般规定
7.1.1 活性污泥法应根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和处理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
7.1.2 活性污泥法进水的石油类含量不应大于30mg/L,硫化物不宜大于20mg/L,其他有毒害和抑制性物质在活性污泥系统混合液中的允许浓度,宜通过试验或按有关技术资料确定。
7.1.3 生物反应池应根据污水性质,采取水力消泡或化学消泡措施。
7.1.4 生物反应池有效水深应结合地质条件、曝气设备类型、污水场高程设计确定,宜为4m~6m。
7.1.5 廊道式生物反应池的池宽与有效水深之比宜为1:1~2:1,长宽比不宜小于5:1。
7.1.6 生物反应池采用鼓风曝气、转刷、转碟时,反应池的超高宜为0.5m;采用叶轮表面曝气时,设备平台宜高出设计水面0.8m~1.2m。
7.1.7 进水、回流污泥进入生物反应池厌氧段(池)、缺氧段(池)时,宜采用淹没入流方式。
7.1.8 生物反应池中的厌氧段(池)、缺氧段(池)应采用机械搅拌,混合功率宜为3W/m³~8W/m³。
7.2 传统活性污泥工艺
7.2.1 传统活性污泥法宜用于处理有机污染物为主的污水。
7.2.2 采用普通曝气工艺时,反应池主要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或相似污水的运行数据确定,当无数据时,可采用下列数据:
1 污泥负荷可取0.20kg[BOD5]/(kg[MLSS]·d)~0.30kg[BOD5]/(kg[MLSS]·d);
2 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可取2.0g[MLSS]/L~4.0g[MLSS]/L;
3 污泥回流比可取50%~100%;
4 污泥泥龄可取5d~15d;
5 污泥产率可取0.4kg[VSS]/kg[BOD5]~0.6kg[VSS]/kg[BOD5]。
7.2.3 生物反应池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1 按污泥负荷计算:
2 按污泥泥龄计算:
式中:V——生物反应池有效容积(m³);
S0——进水BOD5浓度(mg/L);
Se——出水BOD5浓度(mg/L);
Q——生物反应池设计流量(m³/h);
Ls——污泥负荷{kg[BOD5]/(kg[MLSS]·d)};
X——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SS]/L);
Xv——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VSS]/L);
θc——污泥泥龄(d);
Y——污泥产率系数(kg[VSS]/kg[BOD5]);
Kd——衰减系数,(d-1);
Kd(20)——20℃时衰减系数(d-1),可取0.04~0.075;
T——设计温度(℃);
θT——温度系数,可取1.02~1.06。
7.3 生物脱氮除磷
7.3.1 采取生物脱氮除磷的污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脱氮除磷时,系统中有毒害和抑制性物质的允许浓度宜通过试验或按有关资料确定;
2 生物脱氮除磷时,污水BOD5与总氮之比宜大于4,BOD5与总磷之比宜大于17;
3 进水BOD5不能满足脱氮除磷要求时,应外加碳源;
4 好氧段(池)剩余碱度宜大于70mg/L(以CaCO3计)。
7.3.2 采用缺氧/好氧(ANO)工艺脱氮时,反应池容积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1 采用污泥负荷法,好氧段(池)容积可按公式(7.2.3-1)计算,容积应满足按BOD5负荷和总氮负荷计算的结果,缺氧段(池)容积可按好氧段(池)容积的1/3~1/4取值。
2 采用硝化反硝化动力学法计算:
1)好氧段(池)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0——好氧段(池)容积(m³);
θc0——好氧段污泥泥龄(d);
Y——污泥产率系数;
Q——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m³/d);
S0——进水BOD5浓度(mg/L);
Se——出水BOD5浓度(mg/L);
Xv——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VSS]/L);
Kd——衰减系数(d-1),宜根据试验或相似污水运行数据确定,无数据时,可取0.05~0.1;
F——安全系数,取1.5~3.0;
μ——硝化菌比生长速率(d-1);
Na——硝化出水氨氮浓度(mg/L);
Kn——硝化半速率常数(mg/L),可取1.0mg/L;
T——设计温度(℃);
0.47——15℃时硝化菌最大比生长速率(d-1)。
2)缺氧段(池)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Vn——缺氧段(池)容积(m³);
N0——生物反应系统进水总氮浓度(mg/L);
Ne——生物反应系统出水总氮浓度(mg/L);
Kde——脱氮速率{kg[N]/(kg[MLSS]·d)};
Kde(20)——20℃的脱氮速率,无数据时可取0.03{kg[N]/(kg[MLSS]·d)}~0.06{kg[N]/(kg[MLSS]·d)};
X——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SS]/L);
△Xv——排出生物反应系统的挥发性悬浮固体量(kg[VSS]/d)。
7.3.3 缺氧/好氧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或相似污水运行数据确定,无数据时可按下列数据取值:
1 BOD5污泥负荷宜取0.05kg[BOD5]/(kg[MLSS]·d)~0.15kg[BOD5]/(kg[MLSS]·d);
2 总氮污泥负荷不宜大于0.05kg[TN]/(kg[MLSS]·d);
3 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宜取2.5g[MLSS]/L~4.5g[MLSS]/L;
4 污泥龄宜取11d~23d;
5 污泥回流比宜取50%~100%;
6 混合液回流比宜取200%~400%;
7 污泥产率宜取0.3kg[VSS]/kg[BOD5]~0.6kg[VSS]/kg[BOD5]。
7.3.4 采用厌氧/缺氧/好氧工艺脱氮除磷时,反应池好氧段(池)、缺氧段(池)的容积可按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计算。厌氧段(池)的容积可按水力停留时间计算,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h~2h。
7.3.5 厌氧/缺氧/好氧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或相似污水运行数据确定,无数据时宜按下列数据取值:
1 BOD5污泥负荷宜取0.1kg[BOD5]/(kg[MLSS]·d)~0.2kg[BOD5]/(kg[MLSS]·d);
2 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宜取2.5[MLSS]/L~4.5g[MLSS]/L;
3 污泥龄宜取10d~20d;
4 污泥回流比宜取20%~100%;
5 混合液回流比宜大于或等于200%;
6 污泥产率宜取0.3kg[VSS]/kg[BOD5]~0.6kg[VSS]/kg[BOD5]。
7.3.6 厌氧/缺氧/好氧工艺脱氮除磷时,可根据进水水质和处理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选择各种改进型的工艺。
7.3.7 生物除磷的剩余污泥宜采用机械浓缩。
7.4 纯氧曝气工艺
7.4.1 有氧源可利用的条件下,可采用纯氧曝气活性污泥法处理可生物降解污水。
7.4.2 纯氧曝气宜采用密闭式表面曝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或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数据确定,当无数据时可按下列数据取值:
1 BOD5污泥负荷宜取0.3kg[BOD5]/(kg[MLSS]·d)~0.5kg[BOD5]/(kg[MLSS]·d);
2 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宜取4[MLSS]/L~8g[MLSS]/L;
3 回流污泥浓度不宜低于12g/L;
4 污泥回流比宜取30%~60%;
5 污泥产率宜取0.3kg[VSS]/kg[BOD5]~0.45kg[VSS]/kg[BOD5];
6 反应池混合液溶解氧浓度宜为4mg/L~10mg/L;
7 尾气中溶解氧浓度宜为40%~50%,尾气排放流量宜为进氧量的10%~20%,氧气的利用率不宜小于90%。
7.4.3 密闭式表面曝气反应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应加盖密闭,池内气相压力宜为300Pa~500Pa;
2 反应池宜采用多段串联池型,分段数宜为3段~4段,每段平面尺寸宜为正方形;
3 反应池水深与池宽之比应根据曝气机技术性能确定,水深宜为3m~5m,气相部分高度宜为1m~1.4m;
4 反应池每段应装设一台表面曝气机,第一、第二段宜采用变速或双速电动机驱动,表曝机宜具有调节叶轮浸没深度的功能;
5 各段池内应装设防旋流的垂直挡板,池中央表曝机下应设导流锥;
6 各段隔墙上部应设通气孔,墙角处应设浮渣、泡沫通道,下部应设水流通道,水流通道流速宜为0.1m/s~0.3m/s;
7 反应池出水口应设置带水封的出水堰,并宜采用内堰;
8 尾气排气立管应伸出池顶,且超出池顶距离不宜小于2m;
9 宜设消泡水设施;
10 反应池首末两段应设双向安全阀,首段安全阀的正压值宜为1500Pa~2000Pa,负压值宜为500Pa~1000Pa;末段安全阀的正压值宜为1000Pa~1500Pa,负压值宜为500Pa~1000Pa;
11 反应池应设清扫风机,风量宜按换气率2次/h~3次/h计算;
12 池体内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13 切断阀后的氧气管道、尾气排气管道、阀门后的消泡水管、吹扫用的空气管道等各种管道及阀门,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14 曝气机竖轴、叶轮应采用耐腐蚀材质。
7.4.4 密闭式表面曝气池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生产控制及安全监控设施:
1 反应池的第一段应设气相压力传感仪表;
2 反应池的第一段气相中应设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根据可燃气体浓度的设定值控制供氧管道切断阀和清扫风机;
3 反应池的末段应设气相氧浓度检测仪,并应根据氧浓度设定值控制尾气排气管的切断阀。
7.5 氧化沟工艺
7.5.1 氧化沟容积宜采用污泥负荷法计算。主要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或类似污水的运行数据确定,当无数据时,延时曝气氧化沟主要设计参数可按下列数据取值:
1 污泥负荷宜取0.05kg[BOD5]/(kg[MLSS]·d)~0.10kg[BOD5]/(kg[MLSS]·d);
2 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宜取2.5[MLSS]/L~4.5g[MLSS]/L;
3 污泥龄不宜小于15d;
4 污泥回流比宜取50%~150%;
5 污泥产率宜取0.3kg[VSS]/kg[BOD5]~0.6kg[VSS]/kg[BOD5]。
7.5.2 当氧化沟工艺用于脱氮除磷时,其设计计算宜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
7.5.3 氧化沟沟内平均水平流速不应小于0.25m/s,当流速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潜水推进器。
7.5.4 氧化沟可采用曝气转碟、曝气转刷、表面曝气叶轮或鼓风曝气等充氧方式。
7.5.5 氧化沟有效水深应根据曝气设备性能确定。采用转刷曝气机时,有效水深不宜大于3.5m;采用转碟曝气机时,有效水深不宜大于4.0m,采用竖轴表面曝气机时,有效水深不宜大于5.0m;采用鼓风曝气时,有效水深宜为4m~6m。反应池的超高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
7.5.6 氧化沟内宜设导流设施,出水应设可调节出水堰板。
7.6 序批式活性污泥工艺
7.6.1 序批式活性污泥反应池数量不宜少于2组。
7.6.2 序批式活性污泥反应池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序批式活性污泥反应池有效容积(m³);
Q——每个周期进水量(m³/h);
S0——进水BOD5(或TN)浓度(mg/L);
Ls——BOD5(或TN)污泥负荷{kg/(kg[MLSS]·d)};
tR——每个周期的反应时间(h);
X——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SS]/L)。
7.6.3 序批式活性污泥工艺的主要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或类似污水运行数据确定,当无数据时,污泥负荷可根据去除碳源有机物、脱氮、除磷的不同要求确定,可按本规范第7.2.2条、第7.3.3条、第7.3.5条的规定选取。用于脱氮时,反应池容积应满足按有机负荷和总氮负荷计算的结果。
7.6.4 序批式活性污泥工艺各工序的时间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F——每池每周期所需的进水时间(h);
t——一个运行周期需要的时间(h);
n——反应池的个数。
2 反应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R——反应时间(h);
m——充水比,需脱氮时宜取0.15~0.3。
3 沉淀时间宜为1.0h。
4 排水时间宜为1.0h~1.5h。
5 一个周期需要的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t=tR+tS+tD+tb (7.6.4-3)
式中:tS——沉淀时间(h);
tD——排水时间(h);
tb——闲置时间(h)。
7.6.5 反应池宜采用矩形池,水深宜为4.0m~6.0m;间歇进水时反应池长度与宽度之比宜为1:1~2:1,连续进水时宜为2.5:1~4:1。
7.6.6 连续进水时,反应池的进水应设导流装置。
7.6.7 反应池应在滗水结束水位处设置固定式事故排水装置。
7.6.8 反应池应采用防止浮渣沉出设施的滗水器及清除浮渣的装置。
7.6.9 序批式活性污泥工艺的运行宜采用程序控制。
7.7 膜生物反应器
7.7.1 处理化工污水的膜生物反应器宜选择孔径分布均匀,非对称、耐污染和易清洗的改性聚乙烯、聚砜膜。对于含油污水,宜选择聚偏氟乙烯膜。
7.7.2 当膜池与生物反应池分开设置时,膜池的间数不宜少于2间。
7.7.3 膜的设计通量宜通过试验确定,计算总通量时应扣除水反洗、在线化学反洗和化学清洗时不产水部分模块的通量,并宜有10%~20%的余量。
7.7.4 一体式膜生物反应器宜选用膜孔径为0.1μm~0.4μm的外压式微滤膜组件,分置式膜生物反应器宜选用管式超滤膜组件。
7.7.5 一体式膜生物反应器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膜的工作水通量宜大于10L/(㎡·h);
2 污泥浓度宜为5g[MLSS]/L~12g[MLSS]/L;
3 污泥停留时间宜为15d~60d。
.
8 生物膜法
8.1 一般规定
8.1.1 生物膜法处理污水可采用接触氧化、曝气生物滤池等工艺。
8.1.2 生物膜法进水含油量不宜大于20mg/L。
8.1.3 生物膜法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当地气温和环境等条件,采取防冻、防臭等措施。
8.2 生物接触氧化
8.2.1 接触氧化池宜按填料容积负荷法计算。用于碳氧化和硝化时,应同时满足按BOD5容积负荷和硝化容积负荷分别计算的结果。接触氧化池填料容积负荷应根据试验或相似污水的运行数据确定,当无资料时,可按下列数据选取:
1 用于碳氧化时,BOD5容积负荷宜为1.0kg[BOD5]/(m³·d)~3.0kg[BOD5]/(m³·d);
2 用于碳氧化和硝化时,BOD5容积负荷宜为0.2kg[BOD5]/(m³·d)~1.0kg[BOD5]/(m³·d),硝化(氨氮)容积负荷宜为0.1kg[NH3-N]/(m³·d)~0.4kg[NH3-N]/(m³·d)。
8.2.2 接触氧化池的污泥产率可取0.2kg[VSS]/kg[BOD5]~0.4kg[VSS]/kg[BOD5]。
8.2.3 生物接触氧化池有效水深应结合填料层高度、填料种类、填料和曝气设施布置形式、维护检修要求、系统高程布置等因素确定,宜为4m~6m。
8.2.4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供气量及供氧设备的选型应满足供氧、搅拌及防止填料堵塞的要求。
8.2.5 生物接触氧化池进水应防止短流,出水宜采用堰式出水,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设施。
8.2.6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填料应选择对微生物无毒害、易挂膜、质轻、强度高、抗老化、比表面积大和空隙率高的填料。
8.3 曝气生物滤池
8.3.1 曝气生物滤池滤料的容积负荷及其他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下列数据:
1 用于碳氧化时,BOD5容积负荷宜为2kg[BOD5]/(m³·d)~4kg[BOD5]/(m³·d);
2 用于硝化时,进水BOD5浓度不宜大于30mg/L,硝化容积负荷(以NH3-N计)宜为0.3kg[NH3-N]/(m³·d)~0.8kg[NH3-N]/(m³·d);
3 反硝化容积负荷(以NO3-N计)宜为0.8kg[NO3-N]/(m³·d)~4.0kg[NO3-N]/(m³·d);
4 污水通过滤料层高度的空塔停留时间不宜小于45min;
5 污泥产率可取0.18kg[VSS]/kg[BOD5]~0.75kg[VSS]/kg[BOD5]。
8.3.2 进水悬浮固体不宜大于60mg/L。
8.3.3 池体高度宜为5m~7m,滤料层高度宜为2.5m~4.5m;滤池应采用均匀的布水、布气系统。
8.3.4 曝气生物滤池的反冲洗供气和曝气充氧系统宜分别设置。曝气装置可采用单孔膜空气扩散器或穿孔管曝气器。曝气器可设在承托层或滤料层中。曝气充氧系统的气水比不宜小于2。
8.3.5 曝气生物滤池的滤料应具有机械强度高、不易磨损、空隙率高、比表面积大、化学稳定性好、生物附着性强、质轻和不易堵塞的性质,宜选用球形轻质多孔陶粒或塑料球形颗粒,滤料承托层宜选择机械强度高和化学稳定性好的材料。
8.3.6 曝气生物滤池的反冲洗宜采用气水联合反冲洗。反冲洗空气强度宜为10L/(㎡·s)~15L/(㎡·s);反冲洗水强度宜为5L/(㎡·s)~8L/(㎡·s)。冲洗时间宜为8min~12min。
8.3.7 曝气生物滤池宜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反冲洗周期可定时和根据滤料层阻力控制。
8.3.8 曝气生物滤池并联运行组数不宜少于2组,当一组反冲洗时,其他滤池的过流量应满足进水水量的要求。
8.3.9 曝气生物滤池反冲洗排水不宜直接排放。
.
9 化工特种污染物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含有特种污染物污水的处理宜通过试验或按同类污水处理的运行经验确定处理方法。
9.1.2 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特种污染物,宜在工艺装置内进行预处理、回收、回用。
9.1.3 化工装置非正常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设储槽收集暂存,并应在装置正常运行后再返回工艺过程,不得作为污水排放。
9.1.4 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产生的沉淀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回收或填埋。填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9.2 氨氮污水
9.2.1 高浓度氨氮污水应经预处理后再进行生物处理。
9.2.2 含氨氮的污水宜与其他有机污水、生活污水混合后采用生物法处理。
9.2.3 生物处理系统进水中氨氮的浓度不宜大于200mg/L。
9.2.4 含氨氮污水的生物处理宜采用具有脱氮功能的硝化、反硝化工艺处理。
9.3 有机磷污水
9.3.1 有机磷污水宜采用物化处理和生物处理相结合的处理方法,生物处理后出水中的磷不能满足排放标准时,宜增加化学除磷设施。
9.3.2 含有高浓度酚的有机磷污水,宜先回收污水中的酚。
9.3.3 高浓度有机磷污水的预处理宜采用低压酸性水解法。
9.4 含氟污水
9.4.1 含氟化物污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宜采用下列处理方法:
1 高浓度含氟污水宜采用多级沉淀处理,宜先采用石灰沉淀法进行二级处理,再用铝盐(或镁盐)进行后续处理;
2 低浓度含氟污水宜采用石灰-铝盐(或镁盐)沉淀法处理。
9.4.2 采用硫酸铝作混凝剂时,宜加入适量聚丙烯酰胺作助凝剂。
9.5 硫化物污水
9.5.1 高浓度硫化物污水宜回收其中的硫,不易回收硫的污水,宜采用化学絮凝沉淀法处理。
9.5.2 当采用石灰-硫酸亚铁沉淀法处理时,污水处理终点的pH值宜为8~9,并宜适量添加聚丙烯酰胺作助凝剂。
9.5.3 当污水中硫化物的浓度小于10mg/L时,可采用臭氧、氯或芬顿试剂氧化法处理,并应达标排放。
9.5.4 硫化物污水不得采用直接加酸法调节pH值。
9.5.5 化学沉淀法产生的污泥可采用离心沉降机或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处理。
9.6 含汞污水
9.6.1 含汞浓度高的污水宜采用硫化物与铁盐、铝盐混凝剂进行共沉预处理。
9.6.2 低浓度含汞污水、经化学沉淀法处理后的含汞污水,以及含有机汞的污水,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法或离子交换法处理。
9.6.3 含汞污泥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活性炭和离子交换树脂再生液中的汞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回收,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9.7 含铬污水
9.7.1 污水中的三价铬可采用石灰或氢氧化钠进行中和沉淀处理,pH值宜控制在8~9。
9.7.2 含六价铬的污水宜采用还原剂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再用中和沉淀法处理,还原反应的pH值宜为2~3。
9.7.3 当采用离子交换法处理含铬污水时,三价铬宜采用阳离子树脂,六价铬宜采用阴离子树脂。阴离子交换树脂处理六价铬时,pH值宜控制在4~5。
9.7.4 对于有回收价值的高浓度铬酸盐和铬酸污水可采用蒸发法进行回收处理。
9.7.5 含铬污泥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9.8 含铜污水
9.8.1 含有铜离子的污水宜采用氢氧化钠沉淀法处理,沉淀物经浓缩脱水后应回收,不能回收时,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9.8.2 污水中的铜离子以络合物状态存在时,可根据下列情况解络后再进行化学沉淀处理:
1 对于铜与碳酸根形成的络合物,可采取将pH值调至6~7,再用空气吹脱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解络;
2 对于铜与氰化物形成的络合物,可采用次氯酸钠作为解络剂;
3 对铜与氨形成的络合物,可采用硫化物进行沉淀处理。
9.8.3 浓度较高的含铜污水可采用电解法处理,并应回收其中的铜。
9.9 含氰污水
9.9.1 高浓度含氰污水可采用加压水解法处理;低浓度含氰污水可采用化学氧化法或生物法处理。
9.9.2 当采用加压水解法时,水解反应器的温度宜控制在60℃~80℃,污水停留时间宜为6h~8h;当采用氯氧化法时,宜将污水的pH值调节到8.5~9.0,氧化停留时间宜为1h,加氯量宜过量10%~30%。
9.9.3 当采用生物滤塔处理造气含氰污水时,应选择不易堵塞的填料和喷头,并应添加适当的营养元素。
.
10 回用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污水的回用应根据回用对象对水质的要求确定,可采用混凝沉淀、气浮、过滤、活性炭吸附、膜处理、电吸附、化学氧化、杀菌等工艺技术的一种或几种组合进行处理。
10.1.2 再生水宜用于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
10.1.3 再生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水量计。
10.1.4 再生水管道的材质应根据水质、水压、外部荷载、地质条件,以及安装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
10.1.5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有规定的标志颜色,埋地时应有带状标志。
10.1.6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宜并联设计,供水可暂时中断或有其他保障措施保证供水时,可设1个(格)。再生水池(罐)的容积应按供水和用水变化情况确定,不宜小于日供水量的10%。
10.1.7 当再生水需要进行除盐处理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根据回用源水的含盐量和再生水的水质要求,选择深度处理工艺。
10.2 吸附
10.2.1 当再生水需要进行脱色、除臭、除重金属和去除难以氧化的有机物时,可采用活性炭、大孔树脂、沸石、磺化煤等进行吸附处理。
10.2.2 活性炭吸附系统的设计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进行静态选炭及炭柱动态试验,根据被处理水水质和后续工序要求,确定用炭量、接触时间、水力负荷与再生周期等参数;
2 选择的活性炭应具有吸附性能好、中孔发达、机械强度高、化学性能稳定、再生性能好的特点;
3 活性炭使用周期宜以目标去除物接近超标时作为再生的控制条件;
4 活性炭的再生宜采用高温加热再生法。
10.2.3 活性炭吸附器的设计宜通过试验或按类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宜采用下列数据:
1 进水浊度不宜大于3NTU。
2 设计流速宜按下列情况选择:
1)当用于吸附水中有机物且位于多介质滤器和反渗透之间时,流速宜为8m/h~10m/h;
2)当用于吸附水中有机物且位于超滤和反渗透之间时,流速宜为10m/h~15m/h;
3)当用于吸附水中余氯时,流速不宜大于20m/h。
3 活性炭滤层高度及运行周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吸附水中有机物时,装载高度不宜小于2m;
2)当进水COD小于或等于30mg/L时,设计运行周期不宜小于1000h;
3)用于吸附水中余氯时,装载高度不宜小于1.5m,设计运行周期不宜小于8000h。
4 活性炭吸附器的经常性冲洗周期宜为3d~6d,水冲洗强度宜为11L/(㎡·s)~13L/(㎡·s),冲洗时间宜为8min~12min,膨胀率宜为15%~20%。定期大流量冲洗周期宜为30d,冲洗强度宜为15L/(㎡·s)~18L/(㎡·s),冲洗时间宜为8min~12min,膨胀率宜为25%~35%。冲洗水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器产水。反冲洗水管上应设流量调节和计量装置。
10.2.4 大孔树脂宜用于酸性水中有机物、重金属、有毒等物质的吸附。
10.2.5 当大孔树脂用于吸附弱酸性物质时,宜采用氢氧化钠再生,吸附弱碱性物质时,宜采用盐酸再生,吸附挥发性物质时,宜采用热水或蒸汽再生。
10.3 离子交换
10.3.1 离子交换法可用于处理含重金属离子、大分子有机物的污水,也可用作反渗透的预处理工艺或后处理工艺。
10.3.2 采用离子交换法处理污水时,宜选择酸、碱消耗量低的工艺,树脂的工作交换容量宜低于理论值,同时应选择机械强度高、抗污染能力强的离子交换剂。
10.3.3 离子交换系统的反洗水宜回收利用。
10.3.4 离子交换器的进水宜符合表10.3.4的规定。
表10.3.4 离子交换器的进水要求
测试项目 | 单位 | 许用值 |
水温 | ℃ | 5~45 |
浊度 | NTU | <2 |
游离余氯(以CI2表示) | mg/L | <0.1 |
总铁(Fe) | mg/L | <0.3 |
CODMn | mg/L | <2 |
注:强碱Ⅱ型树脂、丙烯酸树脂的进水水温不应大于35℃。CODMn值是对使用凝胶型强碱阴离子树脂的要求。
10.4 超(微)滤
10.4.1 超(微)滤装置的进水水质指标宜符合表10.4.1的规定。
表10.4.1 超(微)滤装置的进水水质指标
测试项目 | 单位 | 许用值 | |
水温 | ℃ | 10~40 | |
pH值 | — | 2~11 | |
浊度 | NTU | 内压式膜组件 | <30 |
外压实膜组件 | 100 |
10.4.2 超(微)滤膜组件的设计通量宜通过中试确定,中试时间宜大于2000h。
10.4.3 当不具备做中试的条件时,超(微)滤膜组件的设计可按下列数据取值:
1 当进水浊度大于30NTU时,宜选用外压式超(微)滤膜组件,滤膜组件宜选用聚偏氟乙烯材质的产品,设计通量不宜大于50L/(㎡·h)。
2 当进水浊度小于30NTU时,宜选用内压式超(微)滤膜组件,滤膜组件宜选用改性聚砜或聚醚砜材质的产品,设计通量可根据进水浊度不同,按下列规定选取:
1)当进水浊度大于20NTU小于或等于30NTU时,设计通量宜小于50L/(㎡·h);
2)当进水浊度大于10NTU小于或等于20NTU时,设计通量宜小于60L/(㎡·h);
3)当进水浊度小于或等于10NTU时,设计通量宜小于70L/(㎡·h)。
10.4.4 超(微)滤装置不宜少于2套,每套间距不宜小于1.2m,其他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布置在室内。
10.4.5 超(微)滤装置的操作压力宜小于0.5MPa,跨膜压差宜小于0.1MPa。
10.4.6 超(微)滤装置的进、出口应设浊度仪、差压表及取样接口,出口宜设SDI仪的接口。
10.4.7 超(微)滤装置的进水应设50μm~100μm的预过滤器。
10.4.8 超(微)滤装置的反洗应采用自动反冲洗系统。外压式超(微)滤装置应设空气擦洗设施,内压式超(微)滤装置应设加药反洗系统。反冲洗的自耗水率应低于总进水量的10%,反冲洗水宜回收利用。
10.4.9 超(微)滤膜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年,应设在线监测微滤膜完整性的自动测试装置。
10.5 反渗透
10.5.1 反渗透系统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的特性、回用对象对水质的要求,合理选择配置,预处理工艺应满足反渗透进水要求。
10.5.2 反渗透系统应保证连续稳定的供水量,系统能力宜富裕20%~30%。
10.5.3 反渗透膜元件的型号和数量应根据进水水质、水温、产水量、回收率等通过优化计算确定。膜元件的设计通量不宜大于该水源适用通量的中间值。膜元件的数量应能保证在最低设计水温运行时,产水量可达到设计值。
10.5.4 化工污水回用处理宜选用操作压力低、抗污染的反渗透膜。在设计使用条件下,反渗透本体初始运行压力宜小于1.5MPa。
10.5.5 当采用二级反渗透系统时,第二级反渗透的浓水应循环到一级反渗透进水重复使用,不合格产水应回收。
10.5.6 每套反渗透装置宜配置独立的保安过滤器、高压泵。保安过滤器的精度宜为5μm,不宜采用带反洗功能的保安过滤器。保安过滤器、高压泵宜选用不锈钢材质。
10.5.7 反渗透装置应有流量、压力、温度等控制措施,反渗透的高压泵进口应设进水低压保护开关,出口宜设电动慢开阀门和出水高压保护开关。当几台反渗透装置的产水并联进入一条产水总管时,每台装置的产水管应设止回阀。
10.5.8 反渗透装置进水、产水和浓水均应计量,各段进出口均应设压力表,进水应设监测电导率、pH值、温度、余氯或氧化还原电位的仪表,产水应设电导监测仪表。
10.5.9 反渗透装置应设置加药和清洗设施,清洗设施应有加热保温措施,反渗透各段应分别设置清洗管(接口)。
10.5.10 反渗透装置宜布置在室内,当环境温度低于4℃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装置两侧应留有不小于膜元件长度1.2倍距离的空间。
10.5.11 反渗透浓水排放管的布置应能保证系统停用时最高一层膜组件不会被排空。
10.5.12 反渗透设备的进水宜符合表10.5.12的规定。
表10.5.12 反渗透设备的进水
项目 | 单位 | 醋酸纤维素膜 | 复合膜 |
水温 | ℃ | 5~40 | 5~45 |
pH值 | —— | 4~6(运行) | 4~11(运行) |
3~7(清洗) | 2.5~11(清洗) | ||
浊度 | NTU | <1.0 | <1.0 |
SDI15 | —— | ≤3 | ≤3 |
游离余氯(以CI2表示) | mg/L | 0.3~1.0 | <1.0 |
总铁(Fe) | mg/L | <0.05 | <0.05 |
.
11 污泥处理与处置
11.1 一般规定
11.1.1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可以利用的污泥宜综合利用。
11.1.2 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与一般污泥分开处理和处置。
11.1.3 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妥善处理。
11.1.4 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处理。
11.1.5 污泥处理量应包括污水物化、生物处理各单元排出的污泥,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或按类似水质类似处理工艺的运行数据确定。污泥处理设施的规模应与污水处理的排泥操作相适应。
11.2 污泥的输送
11.2.1 采用管道输送时,污泥的含水率不宜小于90%。
11.2.2 压力输泥管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100mm,重力输泥管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200mm,相应最小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01。
11.2.3 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可按表11.2.3的规定取值。
表11.2.3 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
污泥含水率(%) | 90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98 |
最小流速(m/s)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0.9 | 0.8 | 0.7 | 0.7 |
11.2.4 污泥管道的水力计算可按有关经验公式、试验资料或已有运行数据综合确定管径、水力坡降。
11.2.5 输泥管道应设压力水冲洗设施,水冲洗流速不宜小于0.7m/s。
11.2.6 长距离压力输泥管宜每隔100m~200m,或在适当的位置设检查口,管道凸部应设排气阀,管道凹部应设放空管。
11.2.7 污泥采用管道输送时宜选用螺杆泵或旋转叶型泵输送。
11.2.8 脱水污泥可采用皮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输送。
11.3 污泥浓缩
11.3.1 污泥浓缩方式宜根据污泥性质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性质污泥浓缩的运行经验确定设计参数。
11.3.2 生物除磷工艺的污泥宜采用浓缩脱水一体化设备。
11.3.3 重力式污泥浓缩池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浓缩池面积宜按固体负荷计算并按水力负荷校核。
2 剩余活性污泥的浓缩当无资料时,可取下列数据:
1)固体负荷20kg/(㎡·d)~40kg/(㎡·d);
2)水力负荷4m³/(㎡·d)~8m³/(㎡·d);
3)浓缩前污泥含水率99.2%~99.6%;
4)浓缩后污泥含水率97%~98%。
3 浓缩时间宜为10h~24h,活性污泥的浓缩时间不宜小于12h,密度较大的无机污泥浓缩时间可适当减少。
4 污泥浓缩池的有效水深宜为3.5m~4.5m。
11.3.4 辐流式污泥浓缩池宜采用栅条浓缩机,栅条浓缩机的外缘线速度宜为1m/min~2m/min,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密度大的无机污泥浓缩池配置的刮泥机宜具有自动提耙功能。
11.3.5 污泥浓缩池宜设置去除浮渣的装置,无机污泥浓缩池可不设去除浮渣的装置。
11.3.6 间歇式污泥浓缩池应设置排出不同深度上清液的设施。
11.4 污泥厌氧消化
11.4.1 有机污泥采用厌氧消化处理时,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污泥运行经验确定设计参数。
11.4.2 消化池进泥的含水率宜小于97%,污泥经消化处理后,其挥发性固体去除率宜大于40%。
11.4.3 厌氧消化可采用单级或两级中温消化,单级厌氧消化池或两级厌氧消化池的第一级污泥消化温度,宜为33℃~35℃。
11.4.4 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消化时间计算时,可按下式计算:
V=Q·t (11.4.4-1)
式中:V——消化池总有效容积(m³);Q——每日投入消化池的原污泥量(m³/d);
t——消化时间,宜为20d~30d。
2 根据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计算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S——每日投入消化池的原污泥中挥发性干固体重量(kg[VSS]/d);
LV——消化池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kg[VSS]/(m³·d)},宜采用0.6kg[VSS]/(m³·d)~1.5kg[VSS]/(m³·d)。
11.4.5 厌氧消化池的污泥加热可采用池外热交换器或蒸汽直接加热。
11.4.6 厌氧消化池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11.4.7 厌氧消化池应设搅拌设施,搅拌方式可采用污泥气搅拌、机械搅拌或水泵循环搅拌。
11.4.8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储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1.4.9 污泥消化泵房、污泥气储罐、污泥气压缩机房、阀门控制间等采用的电机、仪表、照明等电气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11.4.10 污泥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要求进行除湿和脱硫。
11.5 污泥脱水和干化
11.5.1 污泥脱水机械的类型应根据污泥的性质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11.5.2 污泥脱水机械的台数应根据处理的干泥量、脱水机的能力及运行时间确定。
11.5.3 板框压滤机和箱式压滤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压力宜为0.4MPa~0.8MPa;
2 过滤周期宜为2h~4h;
3 每台压滤机宜设污泥压入泵一台,并宜选用柱塞泵。
11.5.4 带式压滤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泥含水率宜为99.2%~96%,泥饼含水率宜为75%~80%,当进泥含水率大于98%时,应设置浓缩段;
2 应按带式压滤机的要求配置空气压缩机;
3 应配置冲洗泵,冲洗泵的压力宜为0.4MPa~0.6MPa,流量宜按6m³/(m[带宽]·h)~11m³/(m[带宽]·h)计算,应至少有一台备用冲洗泵。
11.5.5 含油污泥宜选择离心脱水机,进泥泵宜采用单螺杆泵。离心脱水机前应设置污泥切割机,切割后的污泥粒径不宜大于8mm。
11.5.6 剩余活性污泥、含油污泥和黏度较大的污泥的脱水,可采用叠螺式污泥脱水一体化设备,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或按类似污泥脱水运行经验确定。
11.5.7 污泥在脱水前宜投加混凝剂调理,混凝剂种类应根据污泥的性质和出路选用,投加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11.5.8 滤布冲洗水宜采用污水处理场处理后的出水。
11.5.9 污泥脱水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11.5.10 脱水后的污泥应根据污泥最终处置方式和运输条件确定采用污泥堆棚或污泥料仓储存。污泥堆棚容积宜按3d~7d污泥量计,并应根据污泥量设污泥输送与装卸设备。
11.5.11 当环境、气候和场地条件允许时,污泥的干化可采用自然干化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化场分块数不宜少于3块;
2 宜设人工滤水层;
3 人工滤水层下应设不透水层;
4 宜设排除上层污泥水的设施。
11.6 污泥处置
11.6.1 污泥处置应根据污泥性质及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
11.6.2 污泥处置应根据污泥性质采用下列处置方法:
1 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采用焚烧方法处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有关规定;采用填埋方法处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泥,其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3 属于一般有机污泥的,其处置宜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方法。
.
12 总体设计
12.1 场址
12.1.1 污水处理场场址宜按下列原则选择:
1 有良好地质条件,在厂区地势较低处;
2 有良好排水条件;
3 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远离办公区和生产人员频繁活动的场所;
5 有良好水、电、气和交通运输条件;
6 不受洪涝影响,防洪标准应与厂区相同;
7 场区面积有扩建的可能。
12.1.2 污水回用处理场宜与污水处理场合并建设。
12.2 总体布置
12.2.1 污水处理和污水回用处理场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处理流程,结合地形、地质、风向、施工安装、维护管理要求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建(构)筑物应按功能和生产危险程度分区,并应集中布置。
12.2.2 场内应设置通向各建(构)筑物的通道,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车道,单车道宽宜为3.5m~4.0m,双车道宽宜为6.0m~7.0m;
2 人行道宽宜为1.2m~2m;
3 人行天桥宽不宜小于1.0m。
12.2.3 场内各种管道应全面规划,应避免迂回和相互干扰,并应根据处理工艺合理布置超越管线。
12.2.4 各构筑物高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充分利用地形,宜符合排水通畅,并宜平衡土方的要求;
2 构筑物宜采用重力流布置,并宜避免多次提升污水;
3 各构筑物及连接管渠水头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留有10%~20%的余地。
12.3 建(构)筑物设置
12.3.1 污水处理与回用水处理建(构)筑物的设计应根据处理规模、运行安全、维护方便等因素确定,各处理单元构筑物不宜少于两座(池),并宜按并联运行设计。
12.3.2 污水处理与回用处理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监控水平、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确定辅助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
12.3.3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
12.3.4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有防渗漏技术措施。
12.3.5 寒冷地区的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12.3.6 加药间应设通风设施,并应根据制备、储存、使用药剂的种类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毒、防爆、防火措施。
12.3.7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等安全设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12.4 监控与分析化验
12.4.1 监测、控制系统应保障污水处理与回用处理工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2.4.2 污水和回用水处理总进、出水口宜设流量、压力、温度、pH、COD等检测仪表,并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设置其他在线检测仪表。
12.4.3 管道输送进、出处理场的各种物料应设流量、压力检测仪表。
12.4.4 各处理单元宜根据工艺操作控制要求设相关监控仪表和报警装置。
12.4.5 药液及酸碱储罐应设液位监测仪表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
12.4.6 污水处理与回用水处理建(构)筑物应按使用、储存和产生可燃、可爆或有害气体的危险性,设置相应的检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12.4.7 污水处理和回用工程的控制水平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及工艺复杂的污水处理装置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控制器系统或分散型控制系统;
2 小型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可采用盘装数显表。
12.4.8 控制室设置宜采用下列分类:
1 大、中型污水处理装置及回用处理场,宜设中央控制室;
2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及回用处理场控制室的机柜室和操作室宜毗邻设置。
12.4.9 自控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的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可编程控制器系统设计规定》HG/T 20700的有关规定,分散控制系统的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 20573的有关规定;
2 宜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合理选用在线检测仪表。
12.4.10 自控仪表防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在线分析仪对工作环境要求合理设置自动分析器室;
2 安装在室外的在线分析仪表转换器、分体式流量(液位)计的转换器,宜设仪表保护箱。
12.4.11 污水处理及回用处理工程化验室常规分析项目与频次,宜按表12.4.11的规定确定。
表12.4.11 常规分析项目与频次
分析项目 | 分析频次 | |||
污水厂进水 | 污水厂出水 | 回用处理进水 | 回用处理出水 | |
pH值 | 每班一次 | 每日一次 | 每班一次 | 每日一次 |
SS | 每班一次 | 每日一次 | 每班一次 | 每日一次 |
COD | 每班一次 | 每日一次 | 每班一次 | 每日一次 |
BODs | 每周一次 | 每周一次 | 每周一次 | 每周一次 |
NH3-N | 每班一次 | 每日一次 | 每班一次 | 每日一次 |
粪大肠菌 | —— | —— | —— | 每周一次 |
12.4.12 污水处理单元的分析项目,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分析频次宜每班一次。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设计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 20573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设计规定》HG/T 2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