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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变电所给水排水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of watersupply and drainage fOr substatior
DL/T 5143-2002
主编部门: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告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22号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下达2001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1]44号文)、的要求编制的。
为了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变电所工程建设的特点,合理选择水源,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统一设计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标准化技术委虽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陈连弟、刘建昕、刘淑梅
本标准委托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电所生活给水、消防给水、排水的设计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500kV的新建和扩建变电所的给水排水设计。
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下变电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 用 标 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219 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9--1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Jl3 —1986(1997年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 14—198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 l5—1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 27—1988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 25.1—198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J/T29—1998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3 总 则
3.0.1 变电所的给水排水设计应按照变电所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对于扩建工程应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3.0.2 变电所的给水排水设计方案应根据当地地形条件、气候条件、环境因素、水源条件等综合考虑,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3 设计中应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立足于减轻劳动强度,保障人身安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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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给 水
4.1 用水量、水质、水压
4.1.1 用水项目
1 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涤水、便器冲洗水等)及淋浴用水;
2 生产用水(包括北方地区采暖锅炉补充水等);
3 浇洒及绿化用水;
4 消防用水;
5 未预见用水。
4.1.2 用水量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其水量为:
1 所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可采用25L/(人·班)~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采用3.0--2.5;
2 所内工作人员淋浴用水量可采用40L/(人·班)一60L/(人·班),其延续时间为lh;
3 生产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浇洒及绿化用水一般可采用1.0L/(㎡·日)~2.0L/(㎡·日);
5 消防用水量通过计算确定;
6 未预见用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4.1.3 水质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非饮用水作为便器冲洗、绿化等用水,其用水质应符合CJ 25.1的要求。
4.1.4 供水管网的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所需压力要求。
4.2 水 源 选 择
4.2. 1 水源的选择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量充沛可靠;
2 原水水质较好;
3 施工、运行、维护方便。
4.2.2 有条件时宜优先选用已建供水管网供水方式。
4.2.3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考虑,取水量不应大于允许开采量。
2 应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并应符合GBJ 27的要求。
3 当水量满足要求时,打井数量采用1口。
4.2.4 采用其他水源方式困难时,可采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
4.2.5 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按GBJ 13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供 水 方 式
4.3.1 变电所内生活用水管网与消防用水管网宜分开设置。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合并系统。当生活用水管网与消防用水管网连通时,应有防止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措施。
4.3.2 生活供水系统,当不能利用变电所外给水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时,宜采用气压供水或变频调速供水方式。
4.3.3 气压供水及变频调速供水设计应符合GBJl5的要求。
4. 3.4 设有高位水箱时,其设置高度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计算确定。
4.3.5 变电所内生活水箱的容积,当水泵为自动控制时,不得小于日用水量的5%,当为人工控制时,不得小于日用水量的12%,一般不宜大于3m³。
4.3.6 供水系统应设有计量装置。
4.3.7 寒冷地区的水箱应有防冻措施。
4. 4 给 水 泵 房
4.4.1 生活、消防给水泵房宜合并设置。
4.4.2 生活、消防水泵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生活、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2 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生活水泵宜设有备用泵。
3 消防水泵应设有独立的吸水管。
4 消防水泵应设有可靠电源,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4.4.3 水泵机组的布置及泵房设计应符合GBJ 13及GBJ 15的要求。
4.4.4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置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4.4.5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4.4.6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宜设置泄压装置,并且应设有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4.4.7 泵房内宜设置起重设备。
4.4.8 蓄水装置宜设有液位报警装置,信号传至有人值班处。
4.5 给 水 净 化
4.5.1 当变电所生活饮用水水质不满足GB 5749的要求时,应采取给水净化措施。
4.5.2 设计给水净化时,应取得水质的全分析资料。
4.5.3 给水净化工艺流程应根据水源的水质采用相应的给水净化措施。变电所宜采用技术成熟的小型净水设备,不设备用。
4.5.4 在寒冷地区给水净化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4.6 输 配 水
4.6. 1 从水源至变电所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设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变电所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口最大时供水量确定。
当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包括消防流量或消防补充流量。
4.6.2 生活输水管道宜采用一条,当输水管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符合GBJ 16的要求。
4.6.3 变电所区生活配水管网可采用枝状布置。
4.6.4 输配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
4.6.5 输水管道的敷设应符合GBJ 13的要求。当镀锌钢管埋地敷设时,其外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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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 防 给 水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变电所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J 16及GB 50229的要求。
5.1.2 当变电所采用水消防灭火系统时,消防系统宜独立设置。
5.1.3 变电所消防用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的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5.2 水喷雾灭火系统
5.2.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执行GB 50219的规定。
5.3 室外消火栓
5.3.1 变电所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5.3.2 设计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同时设计室外消火栓系统。
5.3.3 变电所内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5.3.4 室外消火栓系统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当室外消防给水是利用所外管网压力供水时,亦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小于98kPa(从地面算起)。
5.3.5 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5.3.6 配电装置区内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管网。
5.3.7 变电所消防系统平时为充水管网,可由气压罐、稳压泵等维持压力。
5.4 室内消火栓
5.4.1 变电所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蓄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建筑物。
5.4.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一般可采用10L/s。
5.4.3 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与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室内消火栓与水喷雾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5.4.4 室内消防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5.4.5 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和通道内,有电气设备的房间不宜采用消火栓灭火方式。
5.4.6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室内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5 消 防 水 池
5.5.1 供水水源不能满足变电所消防用水要求时应设消防蓄水池。
5.5.2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室内外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按2h计算;水喷雾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0.4h计算。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5.5.3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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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排 水
6.1 排 水 系 统
6.1.1 变电所的排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事故排水和所区雨水的排放。
6.1.2 变电所内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排水。
6.1. 3 排水系统宜设置为自流排水系统,当不具备自流排水条件时可采用水泵升压排出方式。
6.1.4 变电所的排水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
6.2 排水量
6.2.1 变电所内生活污水量可与生活用水量相协调。
6.2.2 变电所内事故排水量主要按水喷雾排水量考虑。
6.2.3 集中排放的雨水量应符合CBJ 14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重现期一般可选用1—3年。
6.3 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
6.3.1 排水管道应根据变电所最终规模的排水量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6.3.2 排水管材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腐蚀性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
6.3.3 排水管道的接口形式,当采用有压排水时,可选用橡胶圈等柔性接口形式;当采用自流排水时,根据地基情况,可选用刚性、半刚性及柔性接口形式。
6.3.4 排水管道的基础应根据地质情况确定。
6.3.5 建筑物内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GBJ 15及CJJ/T 29的要求。所区及所外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包括检查井、化粪池、水封井、跌水井、雨水口、出水口等)的设计应按照GBJ 14的有关条文执行。
6.4 排水泵房(池)
6.4.1 排水泵房(池)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本期排水量配置。
6.4.2 排水泵房(池)宜设计为单独的建(构)筑物。
6.4.3 排水泵的运行宜根据集水池的液位变化自动控制。
6.4.4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水量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污水集水池的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排水量;雨水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雨水泵30s的排水量。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水泵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6.4.5 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应设置格栅。
6.4.6 污水泵应设备用泵,雨水泵可不设备用泵。
6.4.7 污水泵宜优先采用潜水排污泵。
6.4.8 排水泵房(池)的设计应按GBJ 14的有关规定执行。
6.5 污水处理
6.5.1 当变电所排放污水不能满足GB 8978的规定时,应采取污水处理措施。
6.5.2 变电所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不设备用,应设置事故超越管道。
6.5.3 生活污永处理设备前应设调节池,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可按最大日生活污水量确定。
6.5.4 寒冷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有防冻措施。
6.5.5 变电所含油污水处理方法宜采用事故油池分离方式。
6.5.6 事故油池的贮油池容积应按变电所内油量最大的一台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的60%油量设计。
变压器无水喷雾系统时,排油管管径宜按20min将事故油排尽选择。
变压器有水喷雾系统时,排油管管径应考虑水喷雾水量。
本规程用词说明
A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A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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