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recycled aggregate
JGJ/T 240-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99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40-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4月22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再生骨料的技术要求、进场检验、运输和储存;5.再生骨料混凝土;6.再生骨料砂浆;7.再生骨料砌块;8.再生骨料砖。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青岛理工大学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邯郸市建筑科学研究所
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西麦斯(青岛)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农业大学
青岛信达荣昌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院
北京元泰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青岛绿帆再生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成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
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赵霄龙 张同波 肖建庄 李秋义 陈家珑 王武祥 张秀芳 何更新 任 俊 冷发光 蔡亚宁 梅爱华 张文彬 张胜彦 寇全有 邹超英 全洪珠 王 军 曹 剑 李 红 王 岩 王春波 孙永军 杨 慧 吴建民 陈 勇 朱东敏 李建明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 甦 阎培渝 陶驷骥 曹万林 关淑君 赵文海 路来军 杨思忠 兰明章 檀春丽
下载地址: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再生骨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再生骨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1.0.3 再生骨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1.2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1.3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1.4 再生骨料砂浆 recycled aggregate mortar
掺用再生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
2.1.5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再生粗骨料用量占粗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2.1.6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再生骨料混凝土或再生骨料砂浆中再生细骨料用量占细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2.1.7 再生骨料砌块 recycled aggregate block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砌块。
2.1.8 相对含水率 relative water percentage
含水率与吸水率之比。
2.1.9 再生骨料砖 recycled aggregate brick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
2.2 符 号
3 基本规定
3.0.1 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垃圾不得用于制备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0.2 再生骨料的选择应满足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砌块或砖的性能要求。
3.0.3 再生骨料的应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
.
4 再生骨料的技术要求、进场检验、运输和储存
4.1 技术要求
4.1.1 制备混凝土用的再生粗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规定。
4.1.2 制备混凝土和砂浆用的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
4.1.3 制备砌块和砖的再生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粗骨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表4.1.3-1的要求,再生细骨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表4.1.3-2的要求;
2 再生粗骨料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相关规定执行,再生细骨料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相关规定执行;
3 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应进行型式检验,并应分别包括表4.1.3-1和表4.1.3-2的全部项目;
4 再生粗骨料的出厂检验应包括表4.1.3-1中的微粉含量、泥块含量和吸水率,再生细骨料的出厂检验应包括表4.1.3-2中的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5 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的组批规则、试样数量和判定规则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执行。
4.2 进场检验
4.2.1 再生骨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4.2.2 再生骨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备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吸水率、压碎指标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2 制备混凝土和砂浆的再生细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3 制备砌块和砖的再生粗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和吸水率进行检验;制备砌块和砖的再生细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进行检验;
4 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再生骨料,每400m³或600t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³或600t的应按一批计;
5 再生骨料进场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4.1节的规定。当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时,可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的,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应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4.3 运输和储存
4.3.1 再生骨料运输时,应采取防止混入杂物和粉尘飞扬的措施。
4.3.2 再生骨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储存,且应采取防止混入杂物、人为碾压和污染的措施。
.
5 再生骨料混凝土
5.1 一般规定
5.1.1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粗骨料和天然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2 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 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 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 3048的规定。
5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
5.1.2 Ⅰ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类再生粗骨料宜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Ⅲ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不宜用于配制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
5.1.3 Ⅰ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Ⅲ类再生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结构混凝土。
5.1.4 再生骨料不得用于配制预应力混凝土。
5.1.5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相关规定。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时,其耐久性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5.1.6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三氧化硫的允许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规定。
5.1.7 当再生粗骨料或再生细骨料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但经过试验试配验证能满足相关使用要求时,可用于非结构混凝土。
5.2 技术要求和设计取值
5.2.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强度检验评定及耐久性检验评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5.2.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fck)、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tk)、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t)、轴心抗压疲劳强度设计值(fcf)、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ftf)、剪切变形模量(Gc)和泊松比(vc)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相关规定取值。
5.2.3 仅掺用Ⅰ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其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Ec)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取值。其他情况下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其弹性模量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可按表5.2.3的规定取值。
5.2.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ac)、比热容(c)和导热系数(λ)宜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取值。
5.3 配合比设计
5.3.1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5.3.2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混凝土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粗骨料取代率(δg)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δs);当缺乏技术资料时,δg和δs不宜大于50%,Ⅰ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δg)可不受限制;当混凝土中已掺用Ⅲ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
2 确定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Ⅰ类再生粗骨料或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δg)小于30%时,σ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取值。
2)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δg)不小于30%时,σ值应根据相同再生粗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小于30组。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20的混凝土,当σ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值小于3.0MPa时,σ应取3.0MPa;对于强度等级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混凝土,当σ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值小于4.0MPa时,σ应取4.0MPa。
当无统计资料时,对于仅掺再生粗骨料的混凝土,其σ值可按表5.3.2的规定确定。
3)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也应根据相同再生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σ值。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小于30组。对于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当σ计算值小于表5.3.2中对应值时,应取表5.3.2中对应值。当无统计资料时,σ值也可按表5.3.2选取。
3 计算基准混凝土配合比,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方法进行。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在满足和易性要求前提下,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较低的砂率。
4 以基准混凝土配合比中的粗、细骨料用量为基础,并根据已确定的再生粗骨料取代率(δg)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δs),计算再生骨料用量。
5 通过试配及调整,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最终配合比,配制时,应根据工程具体要求采取控制拌合物坍落度损失的相应措施。
5.4 制备和运输
5.4.1 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的储存和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相关规定。
5.4.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搅拌和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相关规定。
5.5 浇筑和养护
5.5.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相关规定。
5.6 施工质量验收
5.6.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
.
6 再生骨料砂浆
6.1 一般规定
6.1.1 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再生骨料地面砂浆不宜用于地面面层。
6.1.2 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应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除水泥和再生细骨料外,再生骨料砂浆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规定。
6.1.3 Ⅰ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Ⅱ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砂浆,Ⅲ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砂浆。
6.1.4 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规定;当采用机械喷涂抹灰施工时,再生骨料抹灰砂浆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 105的规定。
6.1.5 再生骨料砂浆用于建筑砌体结构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相关规定。
6.2 技术要求
6.2.1 采用再生骨料的预拌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规定。
6.2.2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 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执行。
6.3 配合比设计
6.3.1 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6.3.2 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
2 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细骨料取代率(δs),当无技术资料作为依据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δs)不宜大于50%;
3 以再生细骨料取代率(δs)和基准砂浆配合比中的砂用量,计算再生细骨料用量;
4 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等的品种和掺量;
5 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符合性能要求且经济性好的配合比作为最终配合比。
6.3.3 配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6.4 制备和施工
6.4.1 在专业生产厂以预拌方式生产的再生骨料砂浆,其制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相关规定,其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相关规定。
6.4.2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其原材料储存和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中有关湿拌砂浆的规定。
6.4.3 现场配制再生骨料砂浆时,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并应拌合均匀。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由水泥、细骨料和水配制的砂浆,从全部材料投料完毕开始计算,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2 掺有矿物掺合料、添加剂或外加剂的砂浆,从全部材料投料完毕开始计算,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80s;
3 具体搅拌时间可根据搅拌机的技术参数经试验确定。
6.4.4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通用硅酸盐水泥为胶凝材料,现场配制的水泥砂浆宜在拌制后的2.5h内用完;当施工环境最高气温超过30℃时,宜在拌制后的1.5h内用完。
2 以通用硅酸盐水泥为胶凝材料,现场配制的水泥混合砂浆宜在拌制后的3.5h内用完;当施工环境最高气温超过30℃时,宜在拌制后的2.5h内用完。
3 砌筑水泥砂浆和掺用缓凝成分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4 现场拌制好的砂浆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的措施;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堆放地点的气温宜为5℃~35℃。
5 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再拌合均匀。
6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相关规定。
6.5 施工质量验收
6.5.1 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规定执行;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和预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执行。
.
7 再生骨料砌块
7.1 一般规定
7.1.1 再生骨料砌块按抗压强度可分为MU3.5、MU5、MU7.5、MU10、MU15和MU20六个等级。
7.1.2 再生骨料砌块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大于10mm;
2 再生骨料应符合本规程第4.1.3条的规定;
3 当采用石屑作为骨料时,石屑中小于0.15mm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20%;
4 其他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5.1.1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 技术要求
7.2.1 再生骨料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 再生骨料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4 再生骨料砌块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规定执行。
7.2.5 再生骨料砌块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及本规程第7.2.1条、第7.2.2条和第7.2.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应包括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7.2.6 同一配合比、同一工艺制作的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砌块,每10000块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0块的应按一批计。
7.2.7 型式检验时,每批应随机抽取64块再生骨料砌块。受检的64块砌块中,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8块时,可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样品中应随机抽取再生骨料砌块,进行下列检验:
1 抽取5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
2 抽取3块进行干燥收缩率检验;
3 抽取3块进行相对含水率检验;
4 抽取10块进行抗冻性检验;
5 抽取12块进行碳化系数检验;
6 抽取10块进行软化系数检验;
7 抽取5块进行放射性检验。
当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程第7.2.1条、第7.2.2条和第7.2.3条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2.8 出厂检验时,每批应随机抽取32块再生骨料砌块。受检的32块砌块中,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4块时,应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5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当抗压强度符合本规程第7.2.2条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进场检验
7.3.1 再生骨料砌块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7.3.2 再生骨料砌块进场时,应对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7.3.3 再生骨料砌块进场检验批的划分应按本规程第7.2.6条执行;检验抽样规则和判定规则应按本规程第7.2.8条执行。
7.4 施工质量验收
7.4.1 再生骨料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的有关规定执行。
7.4.2 再生骨料砌块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
8 再生骨料砖
8.1 一般规定
8.1.1 再生骨料可用于制备多孔砖和实心砖,且再生骨料砖按抗压强度可分为MU7.5、MU10、MU15和MU20四个等级。
8.1.2 再生骨料实心砖主规格尺寸宜为240mm×115mm×53mm,再生骨料多孔砖主规格尺寸宜为240mm×115mm×90mm;再生骨料砖其他规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8.1.3 再生骨料砖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8mm;
2 再生骨料应符合本规程第4.1.3条的规定;
3 其他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5.1.1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 技术要求
8.2.1 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8.2.4 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的规定执行;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干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应设为200mm。
8.2.5 再生骨料砖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及本规程第8.2.1条、第8.2.2条和第8.2.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应包括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8.2.6 同一配合比、同一工艺制作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砖,每100000块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00块的应按一批计。
8.2.7 再生骨料砖检验的抽样及判定规则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垃圾尾矿砖》JC/T 42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3 进场检验
8.3.1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8.3.2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对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8.3.3 再生骨料砖进场检验批的划分应按本规程第8.2.6条执行。每批应随机抽取50块进行检验。受检的50块再生骨料砖中,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7块时,应判定该批砖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砖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10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当抗压强度符合本规程第8.2.2条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4 施工质量验收
8.4.1 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施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的有关规定执行。
8.4.2 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6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8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10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12 《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
1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
14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5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6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18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
19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20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21 《预拌砂浆》GB/T 25181
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
23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2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25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26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27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
28 《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 105
29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
3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
31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32 《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 3048
33 《非烧结垃圾尾矿砖》JC/T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