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 JGJ/T23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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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ving engineering of buildings
JGJ/T 239-2011
备案号J 1183-2011

2011-04-22 发布 2011-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99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39-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4月22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7章,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检测与鉴定;5.设计;6.施工;7.验收。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山东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东建筑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地址: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邮编:250101)。
    本规程主编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州市鲁班建筑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张 鑫 唐 波 吕西林 贾留东 夏风敏 孙国春 卢文胜 文爱武 汪俊波 张维汇 黄启政 王存贵 李国雄 于明武 孙立举 于文波 徐 岩 邢智军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叶列平 韩继云 董毓利 惠云玲 王有志 张 爽 崔士起 胡海涛 秦家顺 蒋世林 曹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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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在建(构)筑物的移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构)筑物移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约资源、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4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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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移位工程 moving engineering
    将建(构)筑物从某个位置移动到新位置的工程。

2.1.2 水平移位 horizontal moving
    将建(构)筑物沿水平方向直线、曲线或旋转的移位。

2.1.3 竖向移位 vertical moving
    将建(构)筑物沿竖直方向同步抬升或降低的移位。

2.1.4 托换结构体系 underpinning structural system
    移位工程中,在建(构)筑物底部水平截断面上部由托换梁与支撑等组成的承担上部荷载,并在移位过程中可靠传递移位动力的结构体系。

2.1.5 下轨道结构体系 lower-track structural system
    移位工程中,在建(构)筑物底部水平截断面下部由梁与基础等组成,承担托换结构传递的荷载,满足移位与地基承载力要求的结构体系。

2.1.6 沉降控制 settlement control
    为防止移位建(构)筑物的过量沉降而采取的控制措施。

2.1.7 移位动力 moving power
    为改变建(构)筑物水平或竖向位置所施加的动力。

2.1.8 移位控制系统 moving control system
    在建(构)筑物移位过程中,用于监测、调整移位动力、位移及速度的监控系统。

2.1.9 移动装置 moving device
    建(构)筑物水平移位所用的滚动或滑动装置。

2.1.10 升降设备 jacking and descending facilities
    建(构)筑物升降移位时所用的动力设备,一般为螺旋千斤顶或带有自锁装置的液压千斤顶。

2.1.11 水平截断面 horizontal cut interface
    在托换结构与下轨道之间,沿一水平切面将上部结构与原基础截断。

2.2 符 号


2.2.1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Ah——滑块受压面积;
    b——托换梁截面宽度;
    C——构件截面周长;
    d——钢筋或滚轴的直径;
    h——托换梁截面高度;
    h0——托换梁截面有效高度;
    l——滚轴长度;
    s——箍筋间距。

2.2.2 作用和抗力
    F——移位阻力;
    N——轴向压力设计值;
    Nk——轴向压力标准值;
    P——施力设备实际总动力;
    Pg——每根实心钢滚轴的承压力设计值;
    Ph——滑块承受的竖向作用力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2.2.3 材料性能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g——滚轴抗压强度设计值;
    fh——滑块抗压强度设计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2.2.4 计算参数及其他
    ρ——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
    μ——建(构)筑物移位的摩阻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确定移位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前,应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

3.0.2 移位工程设计与施工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对拟移位工程进行结构检测和可靠性鉴定,必要时应进行地质补充勘察。

3.0.3 移位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应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安全可靠。

3.0.4 移位工程在满足建(构)筑物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抗震及对周围地上、地下环境的影响。

3.0.5 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移位工程施工全过程及周围建(构)筑物进行监测。竣工后应进行沉降等监测,监测至沉降稳定。

3.0.6 承担移位工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0.7 移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应按本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规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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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测与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检测、鉴定前应先对现场进行调查,收集地质勘察资料、设计图、竣工图、使用情况与环境条件等相关资料。

4.1.2 根据建(构)筑物移位要求制定检测与鉴定方案。

4.2 检测与鉴定


4.2.1 应对结构构件按材料强度、构造与连接、变形和裂缝等方面进行调查和检测。

4.2.2 根据检测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评定结构的可靠性。

4.2.3 结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受力与构造实际情况;
    2 结构上的荷载应调查核实,相应的荷载效应组合与分项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3 结构或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应按实际检测结果取值。

4.2.4 根据原地质勘察资料,并结合工程现状和实测资料确定当前的地基承载力。对建(构)筑物移位轨道及新址处,应做补充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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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移位后建(构)筑物的使用年限,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不宜低于原建(构)筑物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

5.1.2 建(构)筑物移位前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或永久加固措施,保证移位过程中结构安全可靠。

5.1.3 移位后结构可靠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保护性建筑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5.1.4 移位工程设计应包括下轨道及基础设计、托换结构设计、移位动力及控制系统设计、连接设计以及必要的临时或永久加固设计等。

5.1.5 移位工程设计时应考虑移位过程中的不均匀沉降、新旧基础的差异沉降以及新址地基的沉降或差异沉降的影响。

5.1.6 移位工程设计时应进行建(构)筑物的倾覆验算。

5.2 荷载计算


5.2.1 建(构)筑物移位的设计荷载应包括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地震作用及建(构)筑物移位过程中的荷载。

5.2.2 移位过程中,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采用或按实际荷载取值;风荷载可按10年一遇取值;可不考虑地震作用;牵引力按本规程第5.5.2条确定。

5.2.3 就位后,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采用。

5.2.4 移位过程中的临时构件设计可按实际荷载取值。

5.3 下轨道及基础设计


5.3.1 下轨道结构的受力分析应根据建(构)筑物移位时荷载的最不利组合进行。下轨道结构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沉降计算。

5.3.2 设计时应考虑地基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的影响。

5.3.3 新旧基础连接应保证基础的整体性,严格控制新旧基础间的沉降差。

5.3.4 下轨道梁宽宜大于托换梁宽,顶面应铺设强度不低于下轨道梁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厚度宜为30mm~50mm,找平层内宜铺设钢筋网。

5.4 托换结构设计


5.4.1 应根据检测确定的实际构造和尺寸进行结构设计。

5.4.2 托换结构体系应满足上部结构移位时水平或竖向荷载的分布和传递,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的综合设计,应考虑移位的特殊构造要求。

5.4.3 承重柱的托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宜采用四面包裹式托换方式(图5.4.3(a));
    2 柱表面应凿毛,并用插筋连接托换梁与柱;
    3 当采用单梁托换时,梁宽宜大于柱宽,梁内纵筋不应截断(图5.4.3(b));
    4 四面包裹式托换,托换梁与柱结合面的高度hj可按式(5.4.3-1)确定,且不应小于柱内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和柱短边尺寸;


hj= N/0.6ftCj         (5.4.3-1)

式中:Cj——托换柱截面的周长,mm;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取结合面处新旧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的较小值,N/mm²;
           hj——托换梁与柱结合面的高度,mm;
           N——托换柱的轴力设计值,N。

1.jpg

    5 四面包裹式柱托换节点,其承载力应满足下式规定:

2.jpg

式中:k——系数,取1.5~2.0;
          N——托换柱的轴力设计值,N;
          n——托换柱周围托换梁受力截面的数量;
          Vui——第i个托换梁的受剪承载力,N。


    6 托换梁的受剪承载力,当a/h0在0.5~1.0范围内可采用下式计算:

3.jpg

式中:βs——系数,纵筋采用HRB335、HRB400时,取66;
           ρ——托换梁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1.5%时,取1.5%;
           Asv——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箍筋各肢的全部截面面积,mm²;
           a——支撑反力合力作用点至柱边的距离,mm,图5.4.3;
           b——托换梁截面宽度,mm;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fyv——箍筋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h0——托换梁截面的有效高度,mm;
           s——沿构件长度方向箍筋间距,mm。


    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托换梁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h/b≤4时

Vui≤0.25βcfcbh0      (5.4.3-4)

    当h/b≥6时

Vui≤0.2βcfcbh0       (5.4.3-5)

    当4<h/b<6时,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式中: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取βc=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取βc=0.8;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h——托换梁截面高度,mm。

5.4.4 承重墙的托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墙可采用沿托换梁下均匀布置支点和局部布置支点两种方式(图5.4.4),宜优先采用局部布置支点的方式;
    2 托换梁下局部布置支点时,局部布置长度不宜小于0.5m,间隔净距不宜大于1.5m,应避开门、窗、洞口和承重构件的薄弱位置。

5.4.5 托换结构应形成稳定的水平平面桁架体系。

5.4.6 支点部位托换梁的局部抗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进行计算。

4.jpg


5.5 水平移位设计


5.5.1 水平移位时,托换结构体系除应考虑上部结构荷载外,还应考虑水平移动动力和阻力的影响;转动时,托换结构体系应考虑转动扭矩的影响。

5.5.2 施力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移位可采用牵引、顶推和牵引顶推组合等三种施力方式;
    2 施力设备实际总动力P应大于每道托换梁的水平移位阻力Fi之和:

1.jpg

式中:Fi——作用于第i道托换梁的水平移位阻力,N;
          n——托换梁数量;
          P——施力设备实际总动力,N。


    3 设计时,应按式(5.5.2-2)计算移位阻力:

Fi=kμGi       (5.5.2-2)

式中:μ——摩阻系数,钢材滚动阻力系数取0.05~0.1,聚四氟乙烯与不锈钢板的滑动阻力系数取0.1;
          Gi——作用于第i道托换梁的竖向作用力标准值,N;
          k——经验系数,取值1.5~2.0。

    4 施力点在托换结构平面内宜均匀布置,宜靠近托换梁底部,并应根据受力状态由计算确定施力点处配筋,并应满足局部受压要求;
    5 采用滚轴实施水平移位时,滚轴宜采用实心钢滚轴,滚轴直径宜按表5.5.2取用:


表5.5.2   钢滚轴直径表

滚轴荷载(kN/mm)

滚轴直径(mm)

Q235钢

Q345钢

0.25~0.40

0.60~0.85

40~60

0.40~0.53

0.85~1.15

60~80

0.53~0.66

1.15~1.45

80~100



    实心钢滚轴与轨道板的接触应力σ可按下式验算:

2.jpg

式中:σ——实心钢滚轴与轨道板接触应力,N/mm²;
          Pg——每根实心钢滚轴的承压力设计值,N;
          E——材料的弹性模量,若两种弹性模量不同的材料接触时应采用合成弹性模量E′=2E1E2/E1+E2,N/mm²;
          d——滚轴直径,mm;
          l——滚轴长度,mm;
          σs——两种接触材料中较小的屈服强度,N/mm²。


    6 采用滑块实施水平移位时,滑块的受压面积Ah应根据滑块采用的低摩阻材料的抗压性能计算:

Ah=Ph/fh       (5.5.2-4)

式中:Ah——滑块受压面积,mm²;
          fh——滑块材料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Ph——滑块承受的竖向作用力设计值,N。

5.5.3 建(构)筑物就位后的轴线水平位置偏差不应大于40mm;标高偏差不应超过相邻轴线距离的2/1000,且不应大于30mm。


5.6 竖向移位设计


5.6.1 竖向移位动力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施力点,动力合力与建筑物重心应重合,施力点的数量应根据下式计算:

1.jpg

式中:k——安全系数,取2.0;
          Nk——建(构)筑物总荷载标准值,N;
          n——千斤顶数量;
          Pa——单个千斤顶额定荷载值,N。

5.6.2 托换结构和基础之间除应设置千斤顶外,尚应设置临时辅助支顶装置。

5.6.3 托换结构体系、顶升机械、临时辅助支顶装置和基础结构体系应构成稳定的竖向传力体系。

5.6.4 升降移位应严格控制竖向位移同步,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建(构)筑物在竖向移位过程中发生水平位移和偏转。

5.6.5 门窗洞口下不宜设置顶升点,若设置顶升点应进行加固处理。

5.6.6 顶升点处托换结构的局部抗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进行计算。

5.7 拖车移位设计


5.7.1 运输设备应具有自行式液压升降平台,确保建(构)筑物在运输过程中各支点不发生不均匀沉降。

5.7.2 应采取措施使建(构)筑物各支点的压力和反力保持平衡,保证建(构)筑物受力均匀。

5.7.3 托换结构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具有一定的调整不均匀沉降和不平衡反力的能力。

5.7.4 托换结构应按顶升和运输两种工况进行设计。

5.8 就位连接设计


5.8.1 移位建(构)筑物就位后,连接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抗震的要求。

5.8.2 框架结构、层数超过6层或高宽比大于2的砌体结构,连接形式和构造应经计算确定。高宽比不大于2,层数不大于6层的砌体结构,墙下托换梁和基础间的缝隙,应采用不低于C20细石混凝土或水泥基灌浆料充填密实。

5.8.3 移位工程就位后,当托换结构体系需拆除时,砌体结构构造柱和框架柱中的纵向钢筋应与基础或下轨道结构体系中的预设锚固筋可靠连接。

5.8.4 抗震设防地区,宜在托换结构体系和新址基础之间采取隔震措施,隔震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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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 工


6.1 一般规定


6.1.1 移位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 应结合检测鉴定报告和设计方案现场查勘移位工程的现状,并进行记录;
    2 应结合设计方案、现场检测鉴定和查勘结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
    3 应根据移位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1.2 移位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 水平移位工程中,滚动装置的滚轴直径和滑动装置的滑块高度应现场检查,滚轴直径或滑块高度与设计要求相差不应超过0.5mm。

6.1.4 托换结构及下轨道结构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新旧结构连接的施工质量。

6.1.5 施工过程中,遇到与设计不符等异常问题时,应及时与设计人员协商,并在提出可靠处理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6.1.6 移位工程所使用的动力设备,应安全可靠,并应有动力监控装置。

6.1.7 应有可靠的位移监控措施和控制装置。

6.1.8 应对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振动及建筑物的沉降进行监测。

6.1.9 移位前应建立完善的现场指挥控制系统,明确人员岗位,确保分工明确、指挥畅通。

6.2 下轨道及基础施工


6.2.1 下轨道结构体系施工应包括建(构)筑物原址、移动路线和新址三部分。

6.2.2 下轨道结构体系施工时,应保证下轨道顶面的平整度,用2m直尺检查时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2.0mm,且整体高差不宜超过5.0mm。

6.2.3 建(构)筑物原址内下轨道结构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在建(构)筑物墙、柱的一定高度处设置等高标志线;
    2 开挖地基与施工下轨道基础时,应考虑开挖、托换等对移位工程原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影响;
    3 下轨道及基础分段施工时,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分段、分批施工,结合面应按施工缝处理,且施工缝应避开剪力、弯矩较大处;
    4 下轨道结构内的纵向钢筋宜贯通,确有困难不能贯通时,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要求。

6.2.4 建(构)筑物新址处下轨道结构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
    2 按设计要求设置的预埋连接锚筋或连接预埋件,应定位准确、固定牢固。

6.3 托换结构施工


6.3.1 下轨道施工完成后,应先放置移动装置,再进行托换结构施工。

6.3.2 托换结构施工时,下轨道找平层材料的强度必须满足承载力要求。

6.3.3 混凝土托换结构应采用早强性能好的混凝土,必要时应添加适量膨胀剂。

6.3.4 托换结构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托换结构下部移动装置的正确位置和方向,并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6.3.5 托换结构施工宜对称进行。

6.3.6 托换结构底部水平移位支点行走面应与下轨道顶面平行。

6.3.7 柱下托换结构应一次施工完成;承重墙下托换梁宜分段施工,分段长度应根据墙体的整体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基础整体刚度和上部结构的荷载大小综合确定,分段接茬处应按施工缝处理。

6.3.8 托换结构内纵筋应优先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要求。

6.3.9 施工混凝土托换结构时,应将原柱、墙面表面凿毛,清理干净并用水充分湿润,涂刷界面处理剂。当设计有连接插筋时,应保证插筋与原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在柱、墙表面凿毛后施工插筋。

6.3.10 混凝土托换结构内的钢筋不应在水平移位支点或顶升点处断开。

6.3.11 当设有卸荷支撑时,卸荷支撑应安全可靠并宜设置测力装置。

6.3.12 当施工托换结构需对墙体开洞时,不应对墙体产生过大的振动或扰动,墙体开洞后,应尽快完成托换结构施工。

6.4 截断施工


6.4.1 截断施工应在下轨道结构体系、托换结构体系的材料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6.4.2 截断施工前,应确认移动装置或升降设备的位置和方向正确无误,截断施工过程中不能改变移动装置的位置和方向。

6.4.3 截断施工应严格按施工方案确定的顺序对称进行。

6.4.4 截断施工时,应监测墙、柱及托换结构体系的状态变化,包括墙、柱竖向变形、托换结构的异常变形或开裂等,受力较大的关键部位应进行应力监测。

6.4.5 墙、柱截断时不应产生过大的振动或扰动,并宜保证截断面平整,应避免截断面二次剔凿。

6.4.6 若截断施工过程中需用冷却水,应设置排水或废水收集装置,不应将废水直接排至基础周围的地基土。

6.5 水平移位施工


6.5.1 下轨道结构体系、托换结构体系及反力装置应经验收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移位施工。

6.5.2 水平移位时动力及控制系统应能保证移位同步精度,所用的测力装置及位移监控装置应准确可靠。

6.5.3 应认真检查移动装置、动力系统、监控系统、应急措施等,确认位置正确、状态完好、措施全面。

6.5.4 正式移位前宜进行试平移,检测移动装置、动力系统、监控系统、指挥系统的工作状态和可靠性,并测定移动动力、移动速度等相关参数。

6.5.5 正式移位时,应按照试平移确定的相关参数,均匀、平稳施加动力,保持动力与位移的同步,采用千斤顶作为移动动力时,移动速度不宜大于60mm/min。移位过程中应采用以位移控制为主、位移与动力同时控制的控制方案。

6.5.6 应采取可靠措施及时纠正移动中产生的偏斜。

6.5.7 应及时清理移动轨道面上的杂物,确保移动面平整、光洁。

6.5.8 移动轨道面或移动装置宜涂抹适当的润滑剂。

6.5.9 建(构)筑物移位接近指定位置时,宜适当减慢移动速度,以控制到位精度。

6.5.10 移位到指定位置后,委托方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建(构)筑物的到位验收。

6.6 竖向移位施工


6.6.1 竖向移位所用的升降设备应安全可靠,并有足够的安全储备;升降设备应能安全升降,且应有自锁装置,并设置可靠的辅助支顶装置。

6.6.2 竖向移位设备应保证升降的同步精度,升降移位应采用以位移为主、位移与升降力同时控制的升降控制方案。升降点应设置位移监控设备,并将位移监控结果及时反馈。

6.6.3 竖向移位设备应安装稳固,并保证其垂直度。竖向移位设备与升降支点的接触面应受力均匀,在升降设备出现偏斜的情况下应停止施工。

6.6.4 竖向移位过程中,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整体刚度及高宽比严格控制各升降点之间的升降差。相邻升降点之间的升降差不应大于升降点间距的2/1000,总体升降差不应大于建(构)筑物该方向宽度的2/1000且不应大于20mm。

6.7 拖车移位施工


6.7.1 拖车应有自升降功能,托盘的平整度、水平度宜有自动调整和保持功能,宜采用具有液压自动升降、多模块组合功能的拖车。拖车应有较好的低速性能,且启动、刹车应缓慢、平稳。

6.7.2 应根据移位建(构)筑物的重量对移位路线进行压实或硬化。当需进入城市道路或公路时,应取得当地交通等主管部门的同意与配合。并应综合勘查道路、桥梁的通行能力及地面、空中障碍。当移位建(构)筑物重量较大时,应调阅道路、桥梁的设计文件并确保安全方可通行。

6.7.3 托换结构在拖车上的支点应按设计要求布置,且支点与拖车托盘之间应加设橡胶垫。

6.7.4 拖车托起建(构)筑物时,应先进行称重,并确定建(构)筑物的重心,托起过程应缓慢、平稳、建(构)筑物受力均匀、托盘处于水平状态。

6.7.5 在建(构)筑物托起或移位的过程中,应进行纵、横两个方向倾斜或水平监测,重要构件或部位应进行变形监测或内力监测。

6.7.6 移位过程中应根据拖车的调整能力确定拖车移位时的最大爬升坡度,不应在托盘倾斜的情况下爬坡。

6.7.7 建(构)筑物移位至指定位置后,将建(构)筑物安放至新基础的过程中应缓慢、平稳,建(构)筑物受力均匀,托盘处于水平状态。

6.8 就位连接与恢复施工


6.8.1 建(构)筑物移位至指定位置,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实施就位连接。

6.8.2 连接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应检查预设连接锚筋、连接预埋件的位置,避免错漏。焊接连接时应交叉施焊并宜采取降温措施。焊接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6.8.3 空隙的填充应密实,宜采用微膨胀混凝土、砂浆或无收缩灌浆料。

6.8.4 应根据水、电、暖等设备管线的设置,预留安装孔洞。

6.8.5 当采用隔震连接时,应按照隔震连接设计施工,应保证托换结构以上的荷载全部通过隔震支座传至基础,应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隔震支座受力均匀。隔震支座安装后的水平度、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隔震支座安装后,隔震支座顶面的水平度误差不宜大于0.8%;
    2 隔震支座中心的平面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5.0mm;
    3 隔震支座中心的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偏差不应大于5.0mm;
    4 同一轨道上多个隔震支座之间的顶面高差不宜大于5.0mm。
    上部结构、隔震层部件与周围固定物的水平间隙不应小于设计规定。托换结构与基础等之间预留的空隙若需填充时,应尽量减小填充材料对上部结构的水平约束,不应采用刚性材料填塞。

6.8.6 因恢复需要切除托换结构构件时,应在连接施工完成且达到承载力要求后进行。切除宜采用机械切割,避免产生过大的振动。切割面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切割面钢筋锈蚀。

6.8.7 因移位产生影响主体结构使用的裂缝,应进行加固或修复。

6.9 施工监测


6.9.1 对于一般建(构)筑物,施工中应对其沉降、整体倾斜及裂缝进行监测,监测记录表格宜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对于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宜增加结构的振动和构件内力监测。应对周围受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监测。

6.9.2 测点应布置在对移位变化较为敏感或结构薄弱的部位,监测点的数量及监测频率应根据需要确定。

6.9.3 应监测建(构)筑物各轴移动的均匀性、方向性,并应及时调整。

6.9.4 应监测托换结构及下轨道结构体系和建(构)筑物的变形、裂缝及不均匀沉降,并应及时处理。

6.9.5 监测数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警值,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

.

7 验 收


7.1 一般规定


7.1.1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及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2 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及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3 各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移位工程负责人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4 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办理有关建档和备案等事宜;
    5 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对移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请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1.2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7.1.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原材料、构配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检测报告、进场复验报告;
    2 砂浆、混凝土等试块的强度检测报告,钢筋、型钢、钢管连接接头的观感检查记录和试验报告;
    3 分部工程观感验收记录;
    4 分部工程实体检验记录;
    5 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
    6 施工阶段性监测报告;
    7 工程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7.1.4 工程竣工验收,除应提交本规程第7.1.3条规定的文件外,尚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图、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工程监测报告;
    4 竣工验收报告;
    5 执行国家或地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定的情况报告。

7.2 质量控制


    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检测的主控项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并应增加下列质量检测主控项目:
    1 移位工程的托换梁底面平整度;
    2 移位工程的下轨道平整度;
    3 建(构)筑物就位偏差。

7.3 质量验收


7.3.1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主控项目应合格;
    2 一般项目抽样检验应全部符合要求;
    3 应有完整的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记录。

7.3.2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检测均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检测记录均完整。

7.3.3 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检测均合格;
    2 实体抽样检验合格;
    3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3.4 质量不合格时,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主控项目不满足要求时,必须逐项处理直至满足要求;
    2 一般项目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处理,并重新检验;
    3 经处理仍不满足要求时,不能验收。

7.3.5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格宜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附录A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施工监测记录


表A.1 沉降监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测量单位:——————   

结构形式:            建筑层数:             仪器型号:             起算点号:            起算高程:         

观测日期

初次

第  次

第  次

第  次

第  次

第  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测点编号

高程
  
  (m)

本次
  高程
  (m)

本次
  下沉
  量
  (mm)

下沉
  速度
  (mm/d)

本次
  高程
  (m)

本次
  下沉
  量
  (mm)

累计
  下沉
  量
  (mm)

下沉
  速度
  (mm/d)

本次
  高程
  (m)

本次
  下沉
  量
  (mm)

累计
  下沉
  量
  (mm)

下沉
  速度
  (mm/d)

本次
  高程
  (m)

本次
  下沉
  量
  (mm)

累计
  下沉
  量
  (mm)

下沉
  速度
  (mm/d)

本次
  高程
  (m)

本次
  下沉
  量
  (mm)

累计
  下沉
  量
  (mm)

下沉
  速度
  (mm/d)




















































































































































平均值




















观测间隔时间






观测人






记录人






备注

侧点平面示意图



表A.2 倾斜监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测量单位:——————   

结构形式: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起算点号:            仪器型号:         

观测日期

初  次

第  次

第  次

第  次

第  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测点编号

顶点倾斜值
  (mm)

倾斜率

顶点倾斜值
  (mm)

倾斜率

顶点倾斜值
  (mm)

倾斜率

顶点倾斜值
  (mm)

倾斜率

顶点倾斜值
  (mm)

倾斜率














































































平均值











观 测 间 隔 时 间





监测人






记录人






备注

侧点平面示意图

附录B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B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下轨道

  

及基础

无支护土方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

有支护土方

排桩、降水、排水、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
  墙、水泥土桩、沉井与沉箱,钢及混凝土支撑

地基处理

灰土地基、碎砖三合土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振冲地
  基,砂桩地基,预压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土
  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注浆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
  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

桩基

锚杆静压桩及静力压桩,预应力离心管桩,钢
  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成孔、
  钢筋笼、清孔、水下混凝土灌注)

地下防水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塑料板防水层,细
  部构造,喷锚支护,复合式衬砌,地下连续墙,
  盾构法隧道;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坑道排
  水;预注浆、后注浆,衬砌裂缝注浆

混凝土基础

模板、钢筋、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
  结构缝处理

砌体基础

砖砌体,配筋砌体,石砌体

下轨道

模板、钢筋、混凝土、水泥及灌浆料,找平层,
  新旧结构结合面处理

2

托换

  

结构体系

墙托换结构

原墙体剔除,模板、钢筋、混凝土、水泥基灌
  浆料,上轨道梁,上托梁,斜撑,移动装置布置,
  墙体切割

柱托换结构

新旧混凝土结合面凿毛,植筋,模板、钢筋、
  混凝土、水泥基灌浆料,行走梁,连梁,斜撑,
  移动装置布置,柱切割

3

就位

  

与连接

就位

轴线位置,标高

连接

混凝土、水泥基灌浆料,结合面处理,植筋,
  钢筋连接,其他连接方式

附录C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表C 移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

层数/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竣工日期


序号

项目

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1

就位位置偏差

纵向:
    横向:


2

标高偏差



3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检查及抽查结果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4

工程资料核查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项,
    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  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参加

  

  

  

验收

  

  

  

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6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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