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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artitions with timber framework
GB/T 50361-2005
主编部门:中国建材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8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61-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44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5.墙体设计;6.施工和生产;7.质量和验收;8.维护管理。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定额中心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定额中心站(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定额中心站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吴佐民 龙卫国 郝德泉 王永维 杨学兵 冯雅 倪照鹏 邱培芳 张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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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保证安全适用和人体健康、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办公楼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规定的丁、戊类工业建筑的非承重墙体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按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
1.0.4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应用设计及安装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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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生产加工的规格化的才材。
2.1.2 板材 plank
宽度为厚度3倍或3倍以上的矩形锯材。
2.1.3 木骨架 timber studs
墙体中按一定间距布置的非承重的规格材骨架构件。
2.1.4 墙面板 boards
用于墙体表面的墙面板材。
2.1.5 木骨架组合墙体 partitions with timber framework
在由规格材制作的木骨架外部覆盖墙面板,并可在木骨架构件之间的空隙内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而构成的非承重墙体。
2.1.6 直钉连接 vertical nailing
钉子钉入方向垂直于两构件间连接面的钉连接。
2.1.7 斜钉连接 diagonal nailing
钉子钉入方向与两构件间连接面成一定斜角的钉连接。
2.2 符 号
2.2.1 材料力学性能
E——材料弹性模量;
ƒ——材料强度设计值。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S——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构件截面承载力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qEK——垂直于墙平面的均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PEK——平行于墙体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K——木骨架组合墙体重力荷载标准值。
2.2.3 几何参数
A——墙面面积。
2.2.4 系数
γ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βE——动力放大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2.2.5 其他
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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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结构组成
3.1.1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类型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根据墙体的功能和用途分为外墙、分户墙和房间隔墙。
2 根据设计要求分为单排木骨架墙体、木骨架加防声横条墙体和双排木骨架墙体(图3.1.1)。
(a)单排木骨架 (b)双排木骨架
图3.1.1 墙体结构形式
3.1.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结构组成有以下几种(图3.1.2):
(a)分户墙和房间隔墙 (b)外墙(有或无保温层) (c)外墙(有外保温层)
(有或无保温层)
图3.1.2 木骨架组合墙体构成示意图
1-密封胶;2-密封条;3-木骨架;4-连接螺栓;5-保温材料;
6-墙面板;7-面板固定螺钉;8-墙面板连接缝及密封材料;
9-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10-隔汽层;11-防潮层;
12-外墙面保护层及装饰层;13-外保温层
1 分户墙和房间隔墙的构造主要由木骨架、墙面材料、密封材料和连接件组成。当按设计要求需要时,也包括保温材料、隔声材料和防护材料。
2 外墙的构造主要由木骨架、外墙面材料、保温材料、隔声材料、内墙面材料、外墙面挡风防潮材料、防护材料、密封材料和连接件组成。
3.1.3 木骨架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材制作。同一墙体木骨架的边框和立柱应采用截面尺寸相同的规格材。
3.1.4 木骨架宜竖立布置(图3.1.4),木骨架的立柱间距s0宜为600mm、400mm或450mm。木骨架构件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图3.1.4 木骨架布置示意图
1 按间距s0的尺寸等分墙体;
2 在等分点上布置立柱,木骨架墙体周边均应设置边框;
3 墙体上有洞口时,当洞口边缘不在等分点上时,应在洞口边缘布置立柱;当洞口宽度大于1.50m时,洞口两侧均宜设双根立柱。
3.2 设计基本规定
3.2.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3.2.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安全等级采用二级,其所有木构件的安全等级亦采用二级。
3.2.3 木骨架组合墙体除自重外,不承受竖向荷载,也无任何支撑功能。木骨架组合墙体用作外墙时,还应承受风荷载,墙面板应具有足够强度将风荷载传递到木骨架。
3.2.4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与结构主体可靠连接。
3.2.5 木骨架组合墙体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2.6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木骨架构件的设计表达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γoS≤R (3.2.6-1)
式中 γ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γo≥1;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2 抗震设计时,考虑地震作用效应组合,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E≤R/γRE (3.2.6-2)
式中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0。
3.2.7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C (3.2.7)
式中 S——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组合值;
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3.2.8 木材的设计指标和构件的变形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采用。
3.3 施工基本规定
3.3.1 木骨架组合墙的施工必须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应齐全。
3.3.2 施工工地现场必须整洁,应建立清洁、安静的施工环境。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放。有害物质应分类封闭包装,并及时处理,严禁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3.3.3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噪声、粉尘和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3.4 施工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严禁不按设计要求随意施工。
3.3.5 施工所用的各种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3.3.6 施工必须按程序进行,每项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自检并做好检测记录,自检合格后才能交由下一个工序继续施工。
3.3.7 施工应有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检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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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材 料
4.1 木 材
4.1.1 用于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木材,宜优先选用针叶材树种。
4.1.2 当使用规格材制作木骨架时,可采用任何等级的规格材,规格材的材质等级见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当现场利用板材加工木骨架时,其材质等级宜采用Ⅱ级。
4.1.3 木骨架采用规格材制作时,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0%。当现场采用板材制作木骨架时,板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8%。
4.1.4 当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和速生树种中易遭虫蛀和易腐朽的木材时,木骨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虫、防腐处理。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采用。
4.2 连 接 件
4.2.1 木骨架组合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连接件进行连接。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书。
4.2.2 当墙体的连接件采用钢材时,宜采用Q235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连接件所用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
4.2.3 墙体连接采用的钢材,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防锈措施。当采用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的规定。
4.2.4 墙体连接件采用的钢材和强度设计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 5782的规定。
2 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T 951和《开槽沉头木螺钉》GB/T 100的规定。
3 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和《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的规定。
4 墙体其他连接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细牙螺纹》GB/T 3098.4;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 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
4.3 保温隔热材料
4.3.1 木骨架组合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和玻璃棉。
4.3.2 用岩棉、矿棉、玻璃棉做墙体内部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刚性、半刚性成型材料,填充应固定在木骨架上,不得松动,以确保需填充的厚度内被满填,不得采用松散的保温隔热材料松填墙体。
4.3.3 岩棉、矿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 11835的规定。
4.3.4 玻璃棉作为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 13350的规定。
4.4 隔声吸声材料
4.4.1 木骨架组合墙体隔声吸声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和纸面石膏板,或其他适合的板材。
4.4.2 其他板材作为墙体隔声材料时,单层板的平均隔声量不应小于22dB。
4.5 材料的防火性能
4.5.1 木骨架组合墙体所采用的各种防火材料应为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4.5.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墙面材料宜采用纸面石膏板,如采用其他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关于A级材料的要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墙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4.5.3 木骨架组合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6 墙面材料
4.6.1 分户墙、房间隔墙和外墙内侧的墙面板一般采用纸面石膏板。纸面石膏板应根据墙体的性能要求分为普通型、防火型及防潮型三种。
纸面石膏板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以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所标注的性能指标为依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纸面石膏板》GB/T 9775的要求,其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表4.6.1 纸面石膏板产品质量标准
4.6.2 外墙外侧墙面材料一般选用防潮型纸面石膏板。防潮型纸面石膏板厚度不应小于9.5mm。
4.7 防护材料
4.7.1 密封剂和密封条是墙体与主体结构连接缝的密封材料。密封剂应无味、无毒、无有害物质。密封条的厚度应为4~20mm。
4.7.2 塑料薄膜是用于外墙隔汽和窗台、门槛及底层地面防渗、防潮材料,宜选用不小于0.2mm厚的耐用型塑料薄膜。
4.7.3 挡风材料宜选用挡风防潮纸、纤维布、防潮石膏板或其他具有挡风防潮功能的材料。
4.7.4 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材料及钉头覆盖材料宜选用石膏粉密封膏或弹性密封膏。
4.7.5 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材料宜选用能透气的弹性纸带、玻璃棉条和纤维布。弹性纸带的厚度为0.2mm,宽度为50mm。
4.7.6 防腐剂应无毒、无味、无有害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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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墙体设计
5.1 设计的基本要求
5.1.1 设计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用作外墙时:
1)房屋的建筑功能;
2)墙体的承载功能;
3)保温隔热功能;
4)隔声功能;
5)防火功能;
6)防潮功能;
7)防风功能;
8)防雨功能;
9)密封功能。
2 用作分户墙和房间隔墙时:
1)房屋的建筑功能;
2)墙体的承载功能;
3)隔声功能;
4)防火功能;
5)防潮功能;
6)密封功能。
5.1.2 木骨架组合墙体根据保温隔热功能要求分为4级,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
5.1.3 木骨架组合墙体根据隔声功能要求分为7级,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
5.1.4 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建筑耐火等级按墙体的耐火极限分为4级,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规定。
5.1.5 分户墙和房间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本规范第5.1.3条、第5.1.4条规定的要求,选定墙体的隔声级别和防火级别。
2 根据房屋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门窗尺寸和位置。
3 根据本条前两款要求,确定木骨架尺寸和墙体构造,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对构件强度和刚度进行验算,对规格材尺寸进行调整。
4 设计墙体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及连接构造。
5 根据需要,确定有关防潮、密封等构造措施。
6 特殊部位结构设计。
5.1.6 外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本规范第5.1.2条、第5.1.3条和第5.1.4条规定的要求,选定外墙保温隔热、隔声和防火级别。
2 根据房屋建筑功能要求,确定门、窗尺寸和位置。
3 根据本条前两款要求,确定木骨架尺寸和墙体构造,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要求,对构件强度和刚度进行验算,对规格材尺寸进行调整。
4 进行墙体和主体结构的连接设计。
5 设计防风、防雨、防潮及密封等构造措施。
6 特殊部位结构设计。
5.2 木骨架结构设计
5.2.1 木骨架构件应执行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并按本规范第5.1.5条、第5.1.6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5.2.2 垂直于墙平面的均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qEK=βEαmaxGK/A (5.2.2-1)
式中 qEK——垂直于墙平面的均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2.2采用;
GK——木骨架组合墙体重力荷载标准值,kN;
A——墙面面积,㎡。
表5.2.2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抗震设防烈度 | 6度 | 7度 | 8度 |
αmax | 0.04 | 0.08(0.12) | 0.16(0.24) |
注: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平行于墙体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PEK=βEαmaxGK (5.2.2-2)
式中 PEK——平行于墙体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5.2.3 木骨架组合墙体中规格材尺寸见表5.2.3-1。当采用机械分级的速生树种规格材时,截面尺寸见表5.2.3-2。
表5.2.3-1 规格材截面尺寸表
截面尺寸 宽(mm)×高(mm) | 40×40 | 40×65 | 40×90 | 40×115 | 40×140 | 40×185 | 40×235 | 40×285 |
注:1 表中截面尺寸均为含水率不大于20%、由工厂加工的干燥木材尺寸。
2 进口规格材截面尺寸与表列规格尺寸相差不超过2mm时,可与其相应规格材等同使用,但在计算时,应按进口规格材实际截面进行计算。
3 不得将不同规格系列的规格材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
表5.2.3-2 速生树种结构规格材截面尺寸表
截面尺寸 宽(mm)×高(mm) | 45×75 | 45×90 | 45×140 | 45×190 | 45×240 | 45×290 |
注:同表5.2.3-1注1及注3。
5.2.4 木骨架设计时,规格材宜选用V0级,经过计算亦可选用其他等级木材。
5.2.5 水平构件尺寸宜与木骨架立柱尺寸一致。
5.2.6 当立柱中心间距为600mm和400mm时,木骨架宜用宽度为1200mm的墙面板覆面;当立柱中心间距为450mm时,木骨架宜用宽度为900mm的墙面板覆面。
5.2.7 当受力需要时,可采用两根或几根截面尺寸相同的立柱加强洞口两侧。
5.3 连接设计
5.3.1 木骨架组合墙体连接设计包括木骨架构件之间的连接设计和木骨架组合墙体与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连接设计。
5.3.2 木骨架组合墙体为分户墙、房间隔墙和高度不大于3m的外墙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墙体上下两边连接的方式;木骨架组合墙体为高度大于3m的外墙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墙体周围四边连接的方式。
5.3.3 分户墙及房间隔墙的连接设计一般可不进行计算,当需要计算时,可根据所受荷载按外墙的连接计算规定进行计算。
5.3.4 外墙的连接承载力计算,应计入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
5.3.5 分户墙及房间隔墙的木骨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直钉连接或斜钉连接,钉直径不应小于3mm。当木骨架之间采用直钉连接时,每个连接节点不得少于2颗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12d(d为钉直径);当采用斜钉连接时,每个连接节点不得少于3颗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12d(d为钉直径),斜钉应与钉入构件成30°角,从距构件端1/3钉长位置钉入(图5.3.5)。
(a)直钉连接示意图 (b)斜钉连接示意图
图5.3.5 房间隔墙木骨架构件之间连接示意图
5.3.6 木骨架组合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膨胀螺栓连接(方式一)、自钻自攻螺钉连接(方式二)和销钉连接(方式三)(图5.3.6)。分户墙及房间隔墙与主体结构连接采用的连接件直径不应小于6mm,连接件锚入主体结构长度不得小于5d(d为连接件的直径),连接点间距不大于1.2m,每一连接边不少于4个连接点。采用销钉连接时,应在混凝土构件上预留孔。连接件应布置在木骨架宽度中心的1/3区域内,木骨架上均应预先钻导孔,导孔直径为0.8d(d为连接件直径)。
图5.3.6 墙体与主体结构连接示意图
5.3.7 当房间隔墙尺寸较小时,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射钉连接。射钉直径不应小于3.7mm,锚入主体结构长度不得小于7.5d(d为射钉直径),连接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射钉与木骨架末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并应沿木骨架宽度的中心线布置。
5.3.8 外墙承受较大荷载时,木骨架构件之间宜采用角链连接(图5.3.8)。角链所用螺钉直径及数量应根据所承受的内力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相关公式计算确定,螺钉长度应大于30mm。角链尺寸应根据所承受的内力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相关公式计算确定。
图5.3.8 外墙木骨架构件之间角链连接示意图
5.3.9 外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的规定,并且,连接点的数量和连接件的尺寸应根据连接件所承受的内力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相关公式计算确定。
5.3.10 连接所用螺栓及钉排列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相关规定。
5.3.11 木骨架组合墙体之间相接时,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 两墙体呈直角相接时,相接墙体的木骨架应用直径不小于3mm的螺钉或圆钉牢固连接,连接点间距不大于0.75m,且不少于4个连接点,螺钉或圆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12d(d为钉直径)。外直角处可用L 50×50角钢保护,并用直径不小于3mm、长度不小于36mm的螺钉或圆钉将角钢固定在墙角木骨架上,固定点间距不大于0.75m,且不少于4个固定点;或采用胶合方法固定角钢。拐角连接缝应用密封胶封闭[图5.3.11(a)]。
2 两墙体呈T型相接时,相接墙体的木骨架应用直径不小于3mm的螺钉或圆钉牢固连接,连接点间距不大于0.75m,且不少于4个连接点,螺钉或圆钉钉长应大于80mm,钉入构件的深度(含钉尖)不得小于12d(d为钉直径)。拐角连接缝应用密封胶封闭[图5.3.11(b)]。
(a)墙体呈直角相接构造图 (b)墙体呈T型相接构造图
图5.3.11 墙体相接构造示意图
1-石膏板;2-矿棉;3-木骨架;4-密封胶;5-角钢;6-钉
5.4 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
5.4.1 木骨架组合墙体用作外墙时,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应按本节规定执行。本节未规定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等的规定执行。
5.4.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外墙根据所在地区按表5.4.2-1、5.4.2-2分为5级,填充保温隔热材料厚度应按照第5.4.1条中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设计。
表5.4.2-1 墙体热工级别
热工级别 | 传热系数[W/(㎡·K)] |
Ⅰt | ≤0.4 |
Ⅱt | ≤0.5 |
Ⅲt | ≤0.6 |
Ⅳt | ≤1.0 |
Ⅴt | ≤1.2 |
表5.4.2-2 墙体所处地域的热工级别
所处地域 | 墙体热工级别 |
严寒地区 | Ⅰt、Ⅱt |
寒冷地区 | Ⅱt、Ⅲt |
夏热冬冷地区 | Ⅲt、Ⅳt |
夏热冬暖地区 | Ⅳt、Ⅴt |
5.4.3 当不需用保温隔热材料满填整个木骨架空间时,保温隔热材料与空气间层之间宜设允许蒸汽渗透,不允许空气循环的隔空气膜层。
5.4.4 木骨架组合墙体中空气间层应布置在建筑围护结构的低温侧。
5.4.5 在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外饰面层宜设防水、透气的挡风防潮纸。
5.4.6 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高温侧应设隔汽层,以防止蒸汽渗透,在墙体内部产生凝结,使保温材料或墙体受潮。
5.4.7 穿越墙体的设备管道和固定墙体的金属连接件应采用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填实空隙。
5.5 隔声设计
5.5.1 木骨架组合墙体隔声设计应按本节规定执行。本节未规定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执行。
5.5.2 木骨架组合墙体根据隔声要求按表5.5.2-1分为7级。根据功能要求,应符合表5.5.2-2的规定。
表5.5.2-1 墙体隔声级别
隔声级别 | 计权隔声量指标(dB) |
Ⅰn | ≥55 |
Ⅱn | ≥50 |
Ⅲn | ≥45 |
Ⅳn | ≥40 |
Ⅴn | ≥35 |
Ⅵn | ≥30 |
Ⅶn | ≥25 |
表5.5.2-2 墙体功能要求的隔声级别
功能要求 | 墙声级别 |
特殊要求 | Ⅰn |
特殊要求的会议室、办公室隔墙 | Ⅱn |
办公室、教室等隔墙 | Ⅱn、Ⅲn |
住宅分户墙、旅馆客房与客房隔墙 | Ⅲn、Ⅳn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一般房间隔墙 | Ⅴn、Ⅵn、Ⅶn |
5.5.3 设备管道穿越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对管道穿越空隙以及墙与墙连接部位的接缝间隙应采用隔声密封胶或密封条,隔声标准应大于40dB。
5.5.4 在木骨架组合墙体中布置有设备管道时,设备管道应设有防振、隔噪声措施。
5.6 防火设计
5.6.1 木骨架组合墙体可用作6层及6层以下住宅建筑和办公楼的非承重外墙和房间隔墙,以及房间面积不超过100㎡的7~18层普通住宅和高度为50m以下的办公楼的房间隔墙。
5.6.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6.2的规定。
表5.6.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耐火极限(h)
注:对于一级耐火等级的工业建筑和办公建筑,其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
5.6.3 木骨架组合墙体覆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表5.6.3 木骨架组合墙体覆面材料的燃烧性能
5.6.4 墙体内设管道、电气线路或者管道、电气线路穿过墙体时,应对管道和电气线路进行绝缘保护。管道、电气线路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其填塞密实。
5.6.5 锚固件之间、锚固件与覆面材料边缘之间的距离应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长度,保证墙面材料在规定受热时间内不至于脱落。
5.7 墙面设计
5.7.1 分户墙和房间隔墙的墙面板采用纸面石膏板时,一般墙体两面采用单层板,当隔声量要求较高时,应采用两面双层板。
5.7.2 当要求墙体防潮、防水、挡风时,墙面板(如卫生间、地下室、外墙体的外墙面等)应选择防潮型纸面石膏板。
5.7.3 当耐火等级要求较高时,墙面板应选择防火型纸面石膏板。
5.7.4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墙面板应采用螺钉或屋面钉固定在木骨架上,钉直径不得小于2.5mm,钉入木骨架的深度不得小于20mm;钉的布置及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体采用双面单层墙面板时,两侧墙面板接缝的位置应错开一个木骨架间距。
2 当墙体采用双层墙面板时,外层墙面板接缝的位置应与内层墙面板接缝的位置错开一个木骨架间距。用于固定内层墙面板的钉距不应大于600mm。固定外层墙面板的钉距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3 外层墙面板边缘钉钉距:在内墙上不得大于200mm,在外墙上不得大于150mm;外层墙面板中间钉钉距:在内墙上不得大于300mm;在外墙上不得大于200mm。钉头中心距离墙面板边缘:不得小于15mm。
5.8 防护设计
5.8.1 外墙隔汽层和墙体局部防渗防潮宜选用0.2mm厚的耐用型塑料薄膜。
5.8.2 墙体与建筑物四周构件连接缝密封宜选用密封剂和密封条。
5.8.3 墙面板的连接缝密封宜选用石膏粉密封膏或弹性密封膏,然后用弹性纸带、玻璃棉条和纤维布密封。
5.8.4 用于固定石膏板的螺钉头宜用石膏粉密封膏和防锈密封膏覆盖,覆盖面积应大于两倍钉头直径,或采用其他防锈措施。
5.8.5 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的边框不允许直接与地面或楼面接触,应采取防潮措施防止墙体受潮。
5.8.6 木骨架组合墙体外墙与建筑四周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材料填实,防止空气渗透。
5.9 特殊部位设计
5.9.1 木骨架组合墙体上安装电源插座盒时,插座盒宜采用螺钉固定在木骨架上。墙体有隔声要求时,插座盒与墙面板之间宜采用石膏抹灰进行密封,插座盒周围的石膏覆盖层厚度不小于10mm;或在插座盒两旁立柱之间填充符合隔声要求的岩棉(图5.9.1)。
(a)无隔声要求时 (b)有隔声要求时
表5.9.1 电源插座盒安装示意图
1-插座盒;2-墙面板;3-岩棉;4-石膏抹灰
5.9.2 隔声要求不大于50dB的隔墙允许设备管道穿越。需穿管的墙面板上应预先钻孔,孔洞的直径应比管道直径大15mm,管道与孔洞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胶进行密封。管道直径较大或重量较重时,应采用铁件将管道固定在木骨架上。当需在墙内敷设电源线时,应将电源线敷于PVC管内,再将PVC管敷设在墙内。当PVC管需穿越木骨架时,可在木骨架构件宽度方向的中间1/3区域内预先钻孔(图5.9.2)。
(a)墙面穿管安装示意图 (b)墙内敷管安装示意图
图5.9.2 墙面穿管及墙内敷管安装示意图
1-管线;2-墙面板;3-岩棉;4-密封胶;5-留穿线孔;6-木骨架
5.9.3 木骨架组合墙体上悬挂物体时,根据不同悬挂物体重量可采用下列不同方式进行固定,固定点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0mm:
1 悬挂重量小于150N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mm的膨胀螺钉进行固定[图5.9.3(a)]。
2 悬挂重量超过150N但小于300N时,可采用锚固装置加以固定,锚杆直径不小于6mm[图5.9.3(b)]。
3 悬挂重量超过300N但小于500N时,可用直径不小于6mm的自攻螺钉将悬挂物固定在木骨架上,自攻螺钉锚入木骨架的深度不得小于30mm[图5.9.3(c)]。
图5.9.3 墙体上悬挂物体的固定方法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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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和生产
6.1 施工准备
6.1.1 施工前应按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程序与要求,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1.2 施工前应备好符合设计要求的各种材料,所选购的材料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6.2 施工要求
6.2.1 施工作业基面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浮灰和油污;作业基面的平整度、强度和干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准确测量作业基面空间的长度和高度,并应做好测量记录,然后确定基准面,画好安装线,以备木骨架制作与安装。
6.2.2 墙体的制作和施工应符合厂列要求:
1 在木骨架制作前应检测木材的含水率、虫蛀、裂纹等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当木材含水率超过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时,应进行烘干处理,施工中木材应注意防水、防潮。
2 木骨架的上、下边框和立柱与墙面板接触的表面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刨平、刨光。木骨架构件截面尺寸的负偏差不应大于2m。
3 根据施工条件,木骨架可工厂预制或现场制作组装。
6.2.3 木骨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骨架安装前应按安装线安装好塑料垫,待木骨架安装固定后用密封剂和密封条填严、填满四周连接缝。
2 木骨架安装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7.1.3条的规定检测其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垂直度。两表面应平整、光洁,表面平整度偏差应小于3mm。
6.2.4 当选用岩棉毡时,应按设计要求的厚度将岩棉毡填满立柱之间。当需要时,岩棉毡宜用钉子固定在木骨架上。填充的尺寸应比两立柱间的空间尺寸大5~10mm。材料在存放和安装过程中严禁受潮和接触水。
6.2.5 外墙隔汽层塑料薄膜的安装必须保证完好无损,不得出现破漏,应用钉或粘接剂将其固定在木骨架上。
6.2.6 墙面板的安装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经切割过的纸面石膏板的直角边,安装前应将切割边倒角45°,倒角深度应为板厚的1/3。
2 安装完成后,墙体表面的平整度偏差应小于3mm。纸面石膏板的表面纸层不应破损,螺钉头不应穿入纸层。
3 外墙面板在存放和施工中严禁与水接触或受潮。
6.2.7 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钉头覆盖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面板连接缝的密封、钉头的覆盖应用石膏粉密封膏或弹性密封膏填严、填满,并抹平打光。
2 墙体与建筑物四周构件连接缝的密封应用密封剂连续、均匀地填满连接缝并抹平打光。
6.2.8 外墙体局部防渗、防潮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体顶端与建筑物构件之间覆盖一层塑料薄膜,当外墙体施工完毕后,剪去多余的塑料薄膜[图6.2.8(a)]。
2 外墙开窗时,窗台表面应覆盖一层塑料薄膜[图6.2.8(b)]。
图6.2.8 外墙体防渗、防潮构造示意图
6.2.9 木骨架组合墙体工厂预制与现场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用销钉固定时,应按设计要求在混凝土楼板或梁上预留孔洞。预留孔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
2 当用自钻自攻螺钉或膨胀螺钉固定时,墙体按设计要求定位后,应将木骨架边框与主体结构构件一起钻孔,再进行固定。
3 预制墙体在吊运过程中,应避免碰坏墙体的边角、墙面或震裂墙面板,应保证每面墙体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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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质量和验收
7.1 质量要求
7.1.1 木骨架组合墙体墙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纹、裂缝。墙面不平整度不应大于3mm。
7.1.2 木骨架组合墙体墙面板缝密封应完整、严实,不应开裂。
7.1.3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垂直,竖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水平方向偏差不应大于5mm。
7.1.4 木骨架组合墙体所采用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7.1.5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连接固定方式、特殊部位的结构形式、局部安装与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7.1.6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 质量检验
7.2.1 木骨架组合墙体施工应按设计程序分项检查验收并交接,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者,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7.2.2 木骨架组合墙体墙面平整度的检测应用2m长直尺检测,尺面与墙面间的最大间隙不应大于5mm,每米长度内不应多于1处。
7.2.3 木骨架组合墙体垂直度的检测应用2m长水平仪检测,竖向的最大偏差不应大于5mm,水平方向的最大偏差不应大于3mm。
7.3 工程验收
7.3.1 木骨架组合墙体施工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7.3.2 木骨架组合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并应归档:
1 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承包合同。
2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
3 主要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性试验或检测报告。
4 木骨架组合墙体施工质量的自检记录和测试报告。
7.3.3 木骨架组合墙体工程验收时,除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外,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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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维护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墙体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木骨架组合墙体使用维护说明书》。《木骨架组合墙体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墙体的主要组成材料和基本的组成形式;
2 墙体的主要性能参数;
3 使用注意事项;
4 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要求;
5 墙面悬挂荷载的注意事项和规定;
6 承包商的保修责任。
8.1.2 墙体交付使用后,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木骨架组合墙体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制定墙体的维修、保养计划及制度。
8.1.3 在墙体交付使用后,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检查和维修的情况,应对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建立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8.2 检查与维修
8.2.1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猛烈地撞击墙体;
2 应避免锐器与墙面接触;
3 应避免纸面石膏板墙面长时间接近超过50℃的高温;
4 墙体应避免水的浸泡;
5 墙体上的悬挂荷载不应超过设计的规定。
8.2.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日常检查一般采用以经验判断为主的非破坏性方法,在现场对墙体易损坏部位进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工程竣工使用1年时,应对墙体工程进行一次日常检查,此后,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如雪季、雨季和风季前后),每5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
2 日常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内、外墙墙面不应有变形、开裂和损坏;
2)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不应松动;
3)墙体面板不应受潮;
4)外墙上门窗边框的密封胶或密封条不应有开裂、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5)墙体面板的固定螺钉不应松动和脱落。
3 应对本条第2款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由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一般的维修,主要是封闭裂缝,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
8.2.3 当发现木骨架构件有腐蚀和虫害的迹象时,应根据腐蚀的程度、虫害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进行补强加固或更换。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