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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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pdf简介: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国家技术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发布,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规范的全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是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它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防火间距、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疏散设计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确保建筑物在火灾中的安全性能。它涵盖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适用于各类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地下工程等。规范的内容包括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火灾危险性的评估,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建筑结构防火、防火分隔、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防火装修及材料选用等方面。

由于其重要性,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的建筑项目,都必须符合GB 50016-2014的相关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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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 没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并内 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3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

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9.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 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 备。 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9.3.7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 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 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来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10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 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 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 置防火阀。 9.3.12公共建筑的浴查、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 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坚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 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9.3.1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 9.3.14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戈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 可采用难燃材料。 9.3.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手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 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 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 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 少于12次/h确定

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图 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除本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 荷供电。 10.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来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 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 正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7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 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未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 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 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 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 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 电缆。

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 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

内。 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 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来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 防火保护措施。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 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炉。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 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SJG 73—2020 岩土锚固技术标准,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来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 立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2.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 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 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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