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164-2022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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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164-2022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pdf简介:

GBZ/T 164-2022《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是中国关于核能工业中操纵人员健康保护的一份标准。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循的健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辐射防护、职业健康、心理压力管理、职业健康体检、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等。

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在高辐射环境下工作时,其健康和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它要求核能企业的管理者和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降低职业病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并符合国际和国家的辐射保护法规。

具体来说,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辐射防护:规定了操纵人员在各种工作场景下的辐射剂量限制和监测方法,旨在控制和限制长期的辐射暴露。

2. 职业健康:强调了定期健康检查、工作环境的改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等,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3. 心理健康:关注操纵人员在高压工作环境下的心理状况,提供心理支持和健康管理。

4. 个人防护:规定了必要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如辐射防护服、个人剂量计等。

5. 知识和技能:要求操纵人员具备相应的核能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总的来说,GBZ/T 164-2022是核动力厂安全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核能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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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核动力厂 nuclear powerplant 利用核动力反应堆生产电力或热能的动力厂。 注: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3.2 核设施营运单位 nuclearfacilitiesoperatingunit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或者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单位。 注:本标准中的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及装置;核动力厂以外的核设施还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以及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 3.3 操纵人员 operator 在核设施主控室中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工作的运行值班人员。 注:包括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 3.4

心理健康 mental health

GBZ/T 1642022

在身体、智力以及情感上,在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 注:其标志包括:身体、智力、情绪十分协调;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中彼此谦让;有幸福感;在职业工作中,能充 分发挥自已的能力,过着有效率的生活,

有条件限制的执照 conditionallicense 由国家核安全局为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人签发执照时所作的专项规定DB4105/T 145-2020 农田生态缓冲带建设管护技术规程.pdf,可以使不完全符合身心健康状 况要求的执照申请人获得操纵人员执照,但同时规定了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管理的限制条件。 3.6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health surveillance 为保证操纵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 及评价,其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3.7 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为评价人体健康状况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意外事故后的职业健康 检查。 3.8 主检医师chief physician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且经注册而执业的临床医务人员,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职业 健康咨询和签署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的医师

4.1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操纵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能够胜任操纵人 员岗位工作。 4.2核动力厂在选拔、培训操纵人员之前应对其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且在其持照工作期间,定期进 行职业健康监护。操纵人员离岗时的健康监护按照GBZ98要求进行。 4.3核动力厂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操纵人员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由其主检医师依据各学科检 查医师的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签署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意见,并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核盖章。核动 力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其持照期间的健康管理。主检医师应经过培训,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对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在日常状态及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工作有总体的了解。 4.4操纵人员应将其身心健康方面的变化及工作适任等情况告知给主检医师。 4.5对于持照多年、经验丰富、安全业绩良好的操纵人员,如果其健康状况不能完全满足操纵人员的 健康要求,但本人提出申请,核动力厂确认工作需要时,主检医师应对申请人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可给 出“有条件限制的执照”的医学建议,由核动力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排医师负责随访,以确保其健康 状况能正常履行其工作职责。

5健康基本要求和身心健康分项要求

GBZ/T 1642022

5.1.1健康基本要求应符合GBZ98的规定。 5.1.2在日常状态和紧急情况下,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的体质与体能应能够保证安全地履行其职责;无 妨碍设施安全运行的重大身体及心理缺陷,尤其是在应急状态下具有良好的心、肺功能,保证具有持续 性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妨碍设施安全运行的重大身体及心理缺陷,尤其是在应急状态下具有良好的心、肺功能,保证具有持级 性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5.1.3不存在因佩戴矫正装置而限制个人活动或妨碍穿戴防护用品和设备等影响安全操作的情况。 5.1.4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思维、语言、运动功能突然丧失的健康问题。 5.1.5感知能力未见异常,并能进行快速而有效的沟通。 5.1.6情绪稳定或具有自我控制情绪的能力,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能正常地履行工作职责

5.1.3不存在因佩戴矫正装置而限制个人活动或妨碍穿戴防护用品和设备等影响安全操作的情况。

5.2.1.1任一眼裸眼视力≥4.7,且矫正视力≥5.0;周围视野≥120°;立体视觉未见异常;色觉未见 异常。 5.2.1.2伴有明显视力障碍的白内障、视网膜病变、高度近视、青光眼及其他严重眼病,是不适任操级 人员岗位的指征。 5.2.1.3色弱人员在从事操纵人员岗位作业时,需限制单独辨色操作。

2.2.1任一耳500Hz、1000Hz、2000Hz和4000Hz纯音气导平均听阈≤30dB。 2.2.2任一耳对5.2.2.1规定频率的纯音气导平均听>30dB,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3.1嘎觉未见异常 5.2.3.2不具备正确辫清各种腺剂气味的能力,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4.1无影响操纵人员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皮肤疾病。 5.2.4.2有严重、广泛的皮肤疾病,如银屑病、皮肤溃疡,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导致的皮肤损伤而影响个 人防护装备的穿戴,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4.3不能耐受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的人员,可获得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格

5.2.4.1无影响操纵人员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皮肤疾病。 5.2.4.2有严重、广泛的皮肤疾病,如银屑病、皮肤溃疡,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导致的皮肤损伤而影响个 人防护装备的穿戴,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4.3不能耐受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的人员,可获得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格

5. 2. 5 血液系统

5.2.5.1无血液系统疾病,造血功能未见异常,符合GBZ98要求。 5.2.5.2患有明确的血液系统疾病,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5.3血细胞分析结果未在参考区间(白细胞计数和血小板计数低于GBZ98要求的下限值除外), 且无明确血液系统疾病,可获得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格,

5.2.5.1无血液系统疾病,造血功能未见异常,符合GBZ98要求。 5.2.5.2患有明确的血液系统疾病,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5.3血细胞分析结果未在参考区间(白细胞计数和血小板计数低于GBZ98要求的下限值除外) 且无明确血液系统疾病,可获得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格,

5. 2. 6 呼吸系统

GBZ/T 1642022

.之.6.之患有文气官厚面、要性阻 市部疾病导致肺功能下降者,或有自发 性气胸、气管切口术和喉头切除 人员岗位的指征,

5. 2. 7 心血管系统

5.2.7.1无明显心血管疾病病史,静息状态下心率50次/分~100次/分;血压未见异常或经过治疗血 压控制在收缩压≤140mmHg且舒张压≤90mmHg的正常范围内。 5.2.7.2有影响体力持续发挥的心血管疾病,如未控制的高血压病(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 mmHg)、严重的冠心病、心脏瓣膜疾病、心肌病等导致心功能明显下降者,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 征。

5.2.8.1内分泌系统功能未见异常。 5.2.8.2严重的甲状腺疾病,伴有甲状腺功能检测指标2项以上异常;未控制的糖尿病、长期应用胰岛 素治疗、曾出现低血糖昏迷、酮症酸中毒等急性并发症及糖化血红蛋白(HbA1c)>7.0%,是不适任操 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8.3通过控制饮食或口服药物控制较好的糖尿病,且HbA1c<6.5%,无糖尿病并发症;或者通过 口服药物治疗,HbA1c<7.0%,无糖尿病并发症的有经验的操纵人员,可获得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 格。

5.2.9.1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肌肉骨骼关节等各系统功能未见异常 5.2.9.2患精神疾病、恶性肿瘤及未治愈的传染病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9.3其他健康问题,可由职业健康检查医师按照GBZ98要求做出综合判断。

5.3.1操纵人员应反应敏捷,情绪稳定T/CECS G:M61-01-2019 公路混凝土桥梁拆除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抗压能力强;没有嗜赌、酗酒、吸毒、药物滥用等不良嗜好; 细心、遇事冷静、适度敏感,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沟通及决策能力强;无严重的疑病、抑郁、焦虑, 不掩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无任何可能导致突然能力丧失以及警觉性、判断力、认知能力受损的心理问 题。推荐的心理健康测试量表及其评分标准和获取渠道见附录A。 5.3.2当操纵人员出现任何能引起警觉、判断或运动能力损害的心理和精神情况,任何有临床意义的情 绪、人格或行为异常,如焦虑、抑郁、认知障碍表现及药物滥用、严重的神经衰弱等现象,可能对核动 力厂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时,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3.3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充分分析和评价上述心理健康问题,如有必要,应请临床心理医师会诊,评 估其心理健康状况及预后,并采取适当的心理干预措施,经综合评估后可给予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 格

6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和医学证明格式

6.1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按照GBZ98要求,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照射/事 故照射后进行健康检查。 6.2核动力厂操纵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及应急照射/事故照射后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B。 6.3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一年一次。在持有许可执照期间,如果个人出现生理或心 理上的健康间题,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及时进行部分或全部检查,以便做出健康评估

6.4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医学证明的有效期限为1年,其格式见附录C

6.4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医学证明的有效期限为1年,其格式见附录C

6.4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医学证明的有效期限为1年,其格式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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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符合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建议发放执照。 7.2不符合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建议不发放执照。 7.3符合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建议发放有条件限制的执照。具体限制内容由操纵人 员所在核动力厂指定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共同拟定,

7.1符合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建议发放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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