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370-2022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pdf

DB32/T 4370-2022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2 M
标准类别:综合标准
资源ID:77937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4370-2022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pdf简介:

DB32/T 4370-2022《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是由江苏省地方标准局发布的,它是一部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的技术指导性文件。该标准的全称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处理和管理危险废物,包括其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各个环节。

该规范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分类、识别、管理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旨在指导危险废物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促进危险废物的高效利用,实现废物的绿色循环利用。具体内容可能包括危险废物的处理设备、工艺流程、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遵循该规范,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确保危险废物管理的合规性,降低环境风险,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DB32/T 4370-2022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人厂分析.. 贮存 物化处理, 综合利用· 楚烧 10 填埋 11运行管理 12适时修订 附录A(规范性)标识样式及尺寸 参考文献

DB32/T 43702022

工程造价流程.docx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 学研究所、东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左武、黄文平、周尤超、崔灵丰、赵泽华、葛仕福、余辉、徐蓓、武倩、方燕、张后虎 董光辉、周彩玲、王逸、丁银娣、许元顺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 学研究所、东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左武、黄文平、周尤超、崔灵丰、赵泽华、葛仕福、余辉、徐蓓、武倩、方燕、张后虎 董光辉、周彩玲、王逸、丁银娣、许元顺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的入厂分析、贮存、物化处理、综合利用、楚烧、填埋和运行 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单位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综合利用与处置单位 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设施参照本文件执行;有特定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专用标准的,同时执行专用标准。 本文件不适用于水泥密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1091一202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DB32/ 40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固体废物。 『来源:GB 18484—2020.3.11

DB32/T4370—2022

险废物(3.1)综合利用产物(3.7)返回原企业再次

将危险废物(3.1)综合利用产物(3.7)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产品生产的替代原料违 用的过程。

4.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过程应采用二次污染少、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的技术及装备。 4.2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各环节应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妥善处 置产生的废物并做好台账记录。 4.3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 4.4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应遵循环境风险可控的原则,保证综合利用与处置全过程环境及人体健 风险可接受 4.5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满足应用场景的技术要求,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和使用不应导致质量和安全 问题。

5.1应结合拟接收危险废物特性和采用的综合利用与处置工艺确定危险废物人厂接收标准。 5.2危险废物的包装及运输应符合HJ2025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入厂、综合利用与处置过程的采样 应符合HJ/T20的有关规定。 5.3应设置化验室,并根据制定的危险废物人厂接收标准及经营规模、进料条件等因素配备相应化验 人员和检测能力: a)集中焚烧设施至少应配备Cr、Zn、Hg、Cu、Pb、Ni、Cd等重金属及F、C1、Br、I、S、pH、氰化物 闪点、热值、热灼减率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b) 填埋设施至少应配备Cr、Zn、Hg、Cu、Pb、Ni、Cd、Be、Ba等重金属及无机氟化物、pH、氰化物、 有机质含量、水溶性盐总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5.4应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合理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检测因子、方法及频次,并按照“一厂一档”方式建 立危险废物电子数据库,数据保存10年以上。

6.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和管理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符合危险品管理性质的危险废物应 按照国家危险品管理要求进行贮存管理。 6.2涉反应性、易燃性等高危险性废物应缩短贮存周期,并保证对其包装完整性、表面温度等状况进行 巡查的便利性,巡查次数不少于每班2次,贮存过程若出现发热、胀桶等异常现象应立即接应急预案要 善处置,巡查及处置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6.3含挥发性有机物或挥发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并符合GB37822 和DB32/4041的相关要求。

DB32/T4370—2022

7.1处理过程中氧化剂、还原剂的使用应符合HJ1091一2020中5.8的相关要求。 7.2中和工艺装置和管路应根据物料特性和反应条件选择防腐蚀、耐温、抗压材料,并安装液位、pH和 温度在线监控系统, 7.3絮凝沉淀工艺装置应设置PH自动控制仪、浊度仪、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等设备,与加药计量泵耦 合并定期校准,原则上不得人工投料。 7.4氧化、还原工艺装置应根据待处理危险废物特性设定针对性的粒度、固液比、pH、反应时间、氧化 还原电位等工艺参数GB∕T 36406-2018 平板玻璃表面渗锡量的测试方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7.5蒸发结晶系统应根据物料特性选择防腐蚀材料和蒸发形式,并做好出盐区域的防风、防雨、防渗 措施。

8.1.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符合GB34330和HJ1091的相关要求,保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的 环境风险可控。 8.1.2综合利用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生产及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企业综合利用 工艺技术要求

8.2综合利用产物要求

8.2.1应建立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台账记录制度,内容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生产时间、名称、数量、流向 使用单位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度汇总。 8.2.2综合利用产物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使用,也不应用作与人体直 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或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养殖及种植等相关行业。满足国家专用标准和国 家、地方许可的除外。 8.2.3作为产品管理的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 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 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可参照地方污 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8.2.1应建立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台账记录制度,内容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生产时间、名称、数量、流向 (使用单位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度汇总, 8.2.2综合利用产物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使用,也不应用作与人体直 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或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养殖及种植等相关行业。满足国家专用标准和国 家、地方许可的除外。 8.2.3作为产品管理的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 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 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可参照地方污 朵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8.2.4不满足8.2.3规定的综合利用产物应根据其使用途径,采取以下分级管控措施: a)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可在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使 用其作为替代原辅料进行工业生产或污染治理的单位; b不 在不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应按HJ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 定量评价,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的使用行业及用途。有特定危险废物 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可按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8.2.5应按照HJ1091一2020中8.1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综合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 有害成分进行采样监测。 8.2.6综合利用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标有符合附录A的综合利用标志,使用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

a)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可在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使 用其作为替代原辅料进行工业生产或污染治理的单位; b) 在不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应按HJ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 定量评价,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的使用行业及用途。有特定危险废物 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可按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2.5应接照HJ1091一2020中8.1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综合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 有害成分进行采样监测。 2.6综合利用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标有符合附录A的综合利用标志,使用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 家名称、来源危险废物类别、主要组分及特征污染因子、使用行业范围及用途等信息。 .2.7综合利用企业应在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查阅的媒体上,按季度公开综合利用产物相关信 息,包括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主要有害杂质含量、综合利用产物流向等,按年度公开使

用8.2.4中综合利用产物的企业相关信息XD、XL、XG系列可编程控制器用户手册.pdf,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的来源、接收量、使用量、贮存量、使用方 武等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