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202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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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114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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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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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143-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2021版.pdf简介:

GB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是中国关于防灾避难场所设计的标准,该标准于2015年发布,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类防灾避难场所(如地震应急避难所、洪水避难所、气象灾害避难所等)的设计,确保在灾害发生时,人们能有一个安全、有效、舒适的避难环境。

该标准涵盖了防灾避难场所的选址、规模、布局、设施配置、疏散通道、标识系统、照明、通风、防火、防震、防洪、防潮、防辐射、防化学品泄漏等多方面的设计要求,旨在保障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2021版的GB51143可能是指该标准的更新版本,它可能会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修订、补充或更新,以适应新的科研成果、技术进步以及灾害防控策略的改变,以提升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质量和有效性。但具体的信息,需要查阅最新的官方发布文件或者相关专业资料获取。

GB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2021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2避难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3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 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4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 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 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 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5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 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 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1000m; 6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 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并制定利用方案; 7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 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

4.2.1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 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 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m²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4.2.2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 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GB∕T 33001-2016 建筑用绝热制品 弯曲性能的测定,且宜根据避难人

1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 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 2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且人数 小于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等 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人数大于8000人且小于等于 20000人时,不宜小于12m。

4.2.3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

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

4.2.5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 置场所设施标识。

4.3.1固定避难场所应结合应急通信、公共服务、应急医疗卫 生救护、应急供水等设施统筹设置应急指挥和应急管理设施、配 置管理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有城市级应急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 难场所要求,独立设置相应的应急指挥区; 2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配置应急停车区、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综合管理区,短期 固定避难场所可不单独设置场所管理区,但应将场所管理用房设 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应急避难单元内; 4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选择设 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3.2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避难宿住区,且应根据避难人数分 隔为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分级配置相关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 助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 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 2避难场所的人员主出入口以及避难人数天于等于3.5万 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8m的缓冲区。 4.3.3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和场所功 能演示标识;超过3个避难单元的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引导性标 识、场所设施标识。

卫生救护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

卫生救护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

周边设施时,其与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0m。

4.3.6固定避难场所内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

4. 4 中心避难场所

4.4.1中心避难场所应独立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宜独立设置应急指挥区; 2应急指挥区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 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 训设施。

4.4.2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

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场所管理设施,并应 市级应急功能区相对分隔

4.4.3中心避难场所应设置城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

卫生救护区及其配套设施。

4.4.4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 圾应急储运设施

4.4.4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

5.1.1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责 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 防和疏散要求。

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符合消 防和疏散要求。 5.1.2应急功能设计应按当地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总体应急 预案的要求,以及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确定避难场所 的应急功能和应急保障要求。避难场所的用地和应急设施规模的 核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城市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其服务范 围内的常住人口总数核定; 2对于责任区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责任区 内常住人口总数核定; 3对于场所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责任区内 避难总人数核定。 5.1.3避难场所设计时,综合防灾评估应包括避难设计要求评

1避难设计要求评估应评估确定避难应对的突发灾害种类 及相应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避难功能设置要求,不同 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量及分布,责任区范围,责任区可利用避 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的 避难规模等; 2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应调查其环境条件和工程设施情况, 评估场所内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确定可用于应急 避难的用地范围和工程设施; 3使用风险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过程中和启动使

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制定设计、建设 和管理对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估可能遭遇的突发灾害种类,确定各类应急设施 的设防要求,明确相应的设计和管理对策; 2)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划定安全防 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制定防护措施; 3)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环 的风险及倒塌或破坏的潜在影响区,按本规范附录C 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4)应划定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文物和其他重要建 筑的保护范围,不得用作应急避难,设置警告标志, 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5)应评估划定各类灾害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并 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5.2.1避难场所责任区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责任区可能遭遇的灾害,确定避难场所的启用方案; 2分析避难场所启用和开放期间可能遭遇的灾害及其影响 制定应对方案; 3确定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的保障要求: 4分析确定避难场所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衔接要求 和设计方案; 5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 6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难场所的疏散 路线。 5.2.2责任区设计应分析避难场所与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之 间的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价分析避难场所出入口与外部应急疏散道路、场所 内应急供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网、应急供电保障设施与市网供电

的衔接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2应评价分析场所内其他基础设施与外部基础设施的衔接 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5.2.3避难场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

5.2.3避难场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

。2.4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御标准景

响下责任区的避难人数,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城市级 任区级重要应急功能的用地要求与根据避难容量确定的避难 需求之和。

质任区的避难人数,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城市级和责

5.2.5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针对设定防御标准和超过设

御标准时不同应急阶段的满足情况作出评估,作为计算各种设施 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及进行避难场所管理的依据,并应按下 式计算:

式中:C 避难容量(人); 避难场所内第i个避难宿住单元的有效避难面积 (m²); 避难场第i个避难宿住单元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m² / 人);

n—避难宿住单元总数量

5.2.6避难场所设计应标出避难容量。当避难容量不

5.3.1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 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 出入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GB 19651.2-2005 杂类灯座 第2部分 第1篇S14灯座的特殊要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 高,避难单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应急辅助设施的 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5.3.2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储备分 发功能应单独划分应急功能区,应根据需要确定专业救灾队伍和 志愿者场地、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直升机使用区等,并应与 避难场所的其他应急避难功能区相对分隔。 2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 难宿住区划分为主,结合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选择设置场所综合管 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公共服务区等。 3中期、短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 划分为主,配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物资储备分发设施; 当避难场所规模较大时,可统筹设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 物资储备分发功能及配套设施,以及场所综合管理区和公共服 务区。 4设置应急蓄水或临时水处理设施时,宜单独划分应急供 水区,并应保证应急水源的安全;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物资 储备库。 5宜划定避难人员休息区及其他公共服务区。 6用于避难人员集散的休息区和缓冲区宜在避难单元之间 临近主通道和出入口分散布置,满足所有人员集散要求,且总面 积按避难场所内所有人员计算不宜小于人均净占地面积0.2m²。

.3.3避难单元划分应符合下

1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应急停机坪、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特 定群体专门宿住区2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pdf,应划分为单独的避难单元; 2避难宿住区的避难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 规定; 3独立设置的应急水源区应划分为单独的避难单元。 5.3.4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 不应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

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 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1.5m~3.0m, 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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