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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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pdf简介:

SL 168-2012《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中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它详细规定了小型水电站工程的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以及整体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该规程适用于设计装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主要内容包括: 1. 工程前期准备:涵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质量控制和验收要求。 2. 施工阶段验收:涉及基础施工、主体结构、电气设备安装、水工建筑物等各部分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3. 竣工验收:对水电站的总体性能、安全稳定运行、环境保护、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全面检查。 4. 后期运行管理:对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SL 168-2012是为了保证小型水电站工程的质量,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程安全,促进水电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药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验收并合格 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通过验收,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清理 7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满足合同药定的其他条件。 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7.1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鉴定书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 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GB/T 26998-2020 职业经理人考试测评6.3.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

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 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b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4.1小水电工程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4.2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过水建筑物具 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水库(渠首)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引水量可满足 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3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 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水轮发电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气、水等辅助设备 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 要求。 5有关的电气设备(或装置)安装完成,并按有关规程规 定进行试验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输、变电设备和设施的建设、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 相关部门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电准备工作已就绪,满足机组 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 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运行管理单位已组建,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 启动运行要求。 9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消防等防护措施已落实。 10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已经

制定。 6.4.3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峻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 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由 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小组)应 有所在地电网企业的代表参加。 6.4.4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 负责进行具体工作 试运行指挥组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 组长,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编制机组设 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 等工作。机组试运行操作值班人员由机组安装单位、运行管理单 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的人员共同组成 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 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担任副组长,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机组安装单 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和监理单位的人员共同组成,负责 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自完成情况和质量检 查,以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整理及随机机电设备备品、备 件、专用工具的清点等交接工作 6.4.5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应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听取有关建设 设计、监理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的报 告,以及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 料: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 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 动要求。 2检查机组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认6.4.2条要求具 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 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批准机组启动试验程序、运行操作规程和试运行 计划,决定机组第一次启动时间。 4提出启动验收鉴定书,确定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

6.4.6机组启动试运行应进行机组后动试验、机组带额定负何 连续运行72h试验。 1进行机组启动试验。启动试验程序应由试运行指挥组编 制,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机组启动试验程序包括: 1)对引水系统,水轮机和调速系统,发电机和励磁系统, 油、水、气系统及发电机通风冷却系统,机电设备, 控制保护装置,测量、监测表计等进行检查、试验。 2)对引水设施、设备进行充水时和充水后的检查、试验。 3)机组第一次启动和空载运行时的检查、试验。 4)机组投人系统和带负荷检查、试验。 5)机组甩负荷试验。 2进行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72h试验。机组启动验收 委员会应在试验前,听取试运行指挥组和监理单位对机组启动试 验工作的简要汇报,作出机组能否进入72h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 的决定。如因负荷不足,或因特殊原因使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 时,启动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试验 负荷。 3经72h带负荷连续运行一切正常,机组启动试运行即告 完成。试运行指挥组应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报告试运行完成情况, 并提出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 6.4.7机组启动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机组的检查、试验记录 和试运行记录,所有这些记录资料均应作为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技 术资料的一部分。 6.4.8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等问题,应由责任 单位及时处理。处理不合格的不应移交试生产。 6.4.9机组启动试运行后确认可以安全试运行,由启动验收委 员会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 录H。 6.4.10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后,应办理机组交接手续进行 试生产运行,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4.11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 求,由项目法人组织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进行。对验收过 程中的问题和情况,应随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报告。

7.0.1工程峻工验收前,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进行 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确定。 7.0.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 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 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

1.5竣工验收应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峻工验!

8.1.6峻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8.3.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 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 由项自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 承担。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 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 实体。 8.3.3根据峻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 法人应负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 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8.3.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 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 自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 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 实体。

8.3.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 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未处理完毕并合格前GB 7283-1987 城市公共交通通信系统,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8.3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4.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 责。峻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的2/3以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1/3以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 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应来自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 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 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8.4.3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 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4.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 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听取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峻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并形成峻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 峻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其格式见附录M

8.5.1峻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投 资方、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 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 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8.5.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 (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峻工验收DB34/T 3735.2-2020 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 第2部分:数据资源共享规范.pdf,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 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8.5.3峻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9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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