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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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pdf简介: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是中国国家标准中的一项,它主要针对已有的建筑物进行鉴定与加固提供通用的技术规范。该规范的全称为《建筑物可靠性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2021年版的更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对既有建筑物的科学、安全、经济的鉴定与加固工作。

该规范包括了既有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等多个方面的评估方法,涵盖了鉴定的程序、方法、内容、标准等,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提供了具体的加固技术和措施。它不仅适用于公共建筑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适用于房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于保障既有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GB 55021-2021是建筑设计和改造领域的重要技术依据,有助于确保既有建筑在满足安全、功能、经济性等多方面要求的同时,进行合理、有效的改造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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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规定: 1收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地基基础设计的图纸 资料; 2检查地基变形在主体结构及建筑周边的反应; 3 当变形、损伤有发展时,应进行检测和监测; 4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或地基承载力时 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勘察。 3.3主体结构 3.3.1 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 4 结构位移和变形; 专用 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 3.3.2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和砌体结构构件,应检查整体倾 斜、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 质与强度。 β.3.3对钢结构构件和木结构构件,应检查材料性能、构件及 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钢材的腐蚀或木材的腐朽、虫蚝的状况: 1埋人地下或淹没水中的接近地面或水面的部位; 2 易积水或遭水蒸气侵袭部位; 受十湿交替作用的节点、连接部位;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和难喷刷涂层的间隙部位; 钢索节点和锚塞部位

规定: 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 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 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 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自的而鉴定 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 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 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 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儿何参数应 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4.2.3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 力(R)与作用效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之比(R/S) 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级作为该鉴定项目 等级。 Y 4.2.4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构 件构造×构件节点与连接、预理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分别评定等 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5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评定 时,应综合分析构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挠度、侧 向弯曲的矢高、平面外位移、平面内位移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 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6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 定时,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料类 型,对弯曲裂缝、剪切裂缝、受拉裂缝和受压裂缝、温度或收缩 等作用弓起的非受力裂缝、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 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7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规定: 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 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 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 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 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 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 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 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儿何参数应 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4.2.3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 力(R)与作用效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之比(R/S) 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级作为该鉴定项目 等级。 Y 4.2.4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9年版)(根据湘交基建[2019[246号文修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0年1月),应按构 件构造构件节点与连接、预埋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分别评定等 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5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识

应综合分析构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挠度、侧 弯曲的失高、平面外位移、平面内位移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 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且等级

4.2.6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

定时,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 型,对弯曲裂缝、剪切裂缝、受拉裂缝和受压裂缝、温度或业 等作用弓起的非受力裂缝、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 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2.7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应对裂纹或断裂、钢部件残损、钢结构锈蚀或腐蚀损伤等子项 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8当砌体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

时,应对裂缝、残损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 该鉴定项目等级

4.2.9当木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对裂缝、生物损害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 鉴定项目等级。

4.3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4.3.既有建巩第二层次于系统的安全性金定评级,应按场 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划分为两个子系统分别进行评定。当仅 求对其中一个子系统进衍鉴定时,该子系统与另子系统的交 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3.2既有建筑所在的场地类别应经调查核实,并应按核实的 结果进行鉴定。 4.3.3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既有建筑鉴定时,应依据其历史 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进行稳定性评价。 4.3.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应首选依据地基变形 和主体结构反应的观测结果进行鉴定评级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地基变形和主体结构反应观测资料不足或怀疑结构存 在的问题由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所致时,应按地基基础承载力的 勘察和检测资料进行鉴定评级; 2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尚应评 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沉降或桩基 侧移对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影响

4.3.5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结果和建筑物现

的检测结果鉴定时,应结合沉降量、沉降差、沉降速率、沉降裂 缝(变形或位移)、使用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

4.3.6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需要按承载力项且鉴定时,

地基和基础的检测、验算及近位勘察结果,结合现行规范规定的 地基基础承载力要求和建筑物损伤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 等级。

4.3.7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斜坡场地稳定性项且鉴定时,

4.4.1既有建筑第三层次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相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 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 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 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 建筑,简称C类建筑。

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 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 生,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 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5.2.1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 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5.2.2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 高箕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 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 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 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5.2.3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 开裂的危险

开裂的危险。 5.2.4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依 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 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对于静载下已出现严重 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DBJ61/T 161-2019 陕西省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5.2.4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研

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 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对于静载下已出现 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5.3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5.3.1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验算时,应通过现 场详细调查、检查、检测或监测取得主体结构的有关参数,应根 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结 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应充许采用现行标准 调低的要求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

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 0.80倍,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 音;B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 值的0.90倍。同时,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 的相应值。 5.3.3对于A类和B类建筑中规则的多层砌体房屋和多层钢筋 混凝土房屋,当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 行抗震能力验算时T/CECS760-2020 L型构件装配式排气道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 震要求: 1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βi = did2A;/(AbiSoi) ≥ 1. 0

式中:βi 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2 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A; 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 的总面积,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 Ahi 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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