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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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规定了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原则、基本要求、功能区划分、建筑布局、道路系统、绿化与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包括工厂、仓库、车间、行政办公区、生活区等。

1. 原则:要求企业总平面设计应遵循经济、合理、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生产流程、物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因素。

2. 基本要求:包括合理利用土地,减少无效运输,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环境影响,满足防火、防爆、防尘、防噪声等要求。

3. 功能区划分:根据企业的性质和生产流程,将企业划分为生产区、仓储区、行政管理区、生活区等功能区,保证各功能区的独立性和互不影响。

4. 建筑布局:强调建筑的合理布局,如建筑间距、层数、形状等,以保证通风、采光、防火、防潮等。

5. 道路系统:规定了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停车设施等,以满足运输、疏散和消防的需求。

6. 绿化与环保:强调在总平面设计中融入绿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提高企业的生态环境质量。

该规范对于指导和控制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GB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4.1.1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 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 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 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 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 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分期建 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 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4.1.5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 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处 理措施。

4.2.1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和有关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 的地带; 2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4.2.2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 4.2.4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 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 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4.3.2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 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 较后,择优确定。 4.3.3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 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 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 2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 持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 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主管单位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4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5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的 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 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充分利用路网铁 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4.3.5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 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 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3.6工业企业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 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4.3.7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协 作。 4.3.8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具备通航条件,且能满足工业企业运 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应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4.3.9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并 应与其它运输方式合理衔接。

4.4.1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 及河、海岸稳定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规划的要求; 2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要求; 3应符合当地给水工程规划的要求: 4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和《地表水环节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 4.4.2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的地段。 4.4.3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4.3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2宜靠近企业的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3排出口位置应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段,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1.4.4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 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排放的烟尘、灰渣应符合国家或 地方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5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零

1应靠近厂区边缘、且输电线路进出方便的地段: 2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 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 风侧; 3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段

4.5.1企业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当需要设置居住区时, 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并应符合当地城乡总 体规划的要求。 4.5.2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 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宜与城镇统一规划。 4.5.3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 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规范》GBZJ10的有关规定 4.5.4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宜 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5.5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专用线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 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当居住区一侧有铁 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管理规定。 4.5.7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的有关规定。

4.6.1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需综合利用的废料, 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 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2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等的 规定; 3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的地 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 4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地段;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4.6.3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 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 4.6.4江、河、湖、海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4.6.5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注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 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4.6.6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 条件等因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6.7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宜选择在建项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 地形。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DB62∕T 25-3089-2014 绿色公共建筑设计标准 高清晰版4.7.1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4.7.1排士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土场宜靠近露关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 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在条件允许的矿山,应利用露天采 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 段: 3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 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讯光缆、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 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 施; 5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建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源的废石的堆放和处置,应现行国家标准《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6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迁移村庄 7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应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1.7.2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 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等 的有关规定。 4.7.3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 分期实施。 4.7.4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 期实旅。

4.8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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