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21-2009 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pdf

GB50521-2009 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5 M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资源ID:71834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521-2009 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521-2009《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是中国核工业的一项重要设计标准,它是针对核工业铀矿冶工程建设的专门规范。该规范于2009年发布,适用于核工业领域中铀矿的开采、选矿、转化、浓缩以及相关的铀矿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它规定了铀矿冶工程的设计原则、技术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该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安全设计:强调了核工业工程的安全性,包括放射性物质的防护、防止意外事故的措施、应急响应和疏散计划等。

2. 环境保护:规定了铀矿冶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排放标准,以及生态保护措施。

3. 工艺技术:对铀矿开采、选矿、转化、浓缩等过程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4. 结构工程:对铀矿冶设施的结构设计、抗震、防辐射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5. 质量控制:强调了工程质量的管理,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施工过程的监督、验收标准等。

总的来说,GB50521-2009《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是保障核工业铀矿冶工程安全、环保和高效运行的重要技术指导文件。

GB50521-2009 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露天开拓应满足下列要求。

1露天开拓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机动灵活 适用性强的公路开拓运输; 2露天采矿场最终边坡应保证安全稳定; 3露天最终边坡构成中最终平台宽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平台宽度不小于阶段高度的1/10,最小不小于2m:

2)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每2个或3个阶段应设1个清 扫平台。 4露天采场阶段高度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矿岩性质、穿爆方 铲装设备、采装方式等因素确定,宜采用5m~15m。

3地下开拓应满足下列要求:

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7]431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5.2.3地下开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岩移范围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进行圈定,矿床分期开 采时,应分期圈定岩移范围; 2)竖井、斜井、主斜坡道和主平碉口以及矿山主要建(构)筑 物应布置在最终岩移范围加保护带之外,必须布置在岩 移范围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5.3.1采矿方法应根据矿体赋存情况和开采技术条件,综合生产 安全、防护条件好、效率高、回收率高、贫化率低、成本低等因素确定 5.3.2损失率和贫化率应根据矿体厚度、含矿系数、矿体形态、采 矿方法和提升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对高品位矿体,应提出有效 的降低损失率和贫化率措施。全矿总的损失率和贫化率指标宜符 合表5.3.2的规定。极薄矿体的开采,其贫化率可不采用表5.3.2 的指标;但应控制采幅,其中,急倾斜矿体的采幅宜为0.8m,缓倾 斜矿体的采幅宜为1.2m

表5.3.2损失率和贫化率指标

注:1充填法括号内数值为下向胶结充填法。 2 浅孔留矿法括号内数值为原地爆破浸山法。 3房柱法采用混凝土矿柱。 4 极薄矿体:厚度小于0.8m,薄矿体:0.8m~2m,中厚矿体:2m~5n,厚矿 体:大于5m,

5.3.3采场出矿最大块度,地下宜为350mm,露天宜按表5.3.3 选取,也可用下式计算确定:

Lmax = 0. 8 Vm

.3.3铲斗容积与充许最大块度尺

.3.4对采空区应提出处理意

1矿井总入风口风流:总粉尘浓度不天于0.2mg/m,氢子 体浓度不大于0.3μJ/m3,氢浓度不大于0.2kBq/m; 2工作面入口风流:总粉尘浓度不大于0.5mg/m²,氢子体 浓度不大于2.0uJ/m²,氢浓度不大于1.0kBq/m²; 3工作面回风流:总粉尘浓度不大于2.0mg/m²,氢子体浓 度不大于5.4μJ/m,浓度不大于2.7kBq/m。

4.2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严禁完全依靠目

5. 4.3 矿并通风方式宜采用下列方式

1矿岩松软破碎、裂隙发育或采用崩落法采矿方法的矿升 山矿井,宜采用压人式通风;

2矿岩致密、裂隙节理不发育的矿井,或者采用压人式有 隹的矿井,宜采用抽出式通风; 3对于开采范围大、风路长、单一通风方式不能满足通风 求时,可采用压抽混合式通风。

5.4.4矿并通风系统宜采用下列方式,

4.4矿并通风系统宜采用下列

1对矿体分散、通地表井巷较多、开采范围大或作业中段多 的矿井,宜采用分区通风。划分通风区域应将矿量比较集中、生产 上密切相关的地段划在一个通风区内; 2对矿体较集中、开采长度不超过1000m的矿井,可采用集 中通风; 3高山矿井的进风井宜布置在背阴处,风机风流方向在一年 内应与主导风向一致。

5.4.5矿并主要通风装置,可Z

发火危险的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煤炭 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矿并, 通风装置可设在井下。

5.4.6备用采场应分配风量,当备用(备浸)采场为1个时,宜按 生产采场给风,当备用(备浸)采场等于或大于2个时,宜按生产采 场一半给风。

.7采场工作面之间严禁串联

5.4.8原地爆破浸出井下各集液池、总集液池以及井下炸至

5.5充填系统及充填方式

5.1当矿并采用充填法为主的采矿方法时,应设计相应的充 统和混凝土加工输送系统。

5.5.2对开采范围较大、矿体埋藏分散的矿并,宜进行集中充填

充填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充填材料应有定强度、不泥化、不自燃、没有T.业回收价 值; 2采用废石充填时,充填料的块度不宜大于400mm,含泥量 不宜超过20%(雨季时不超过10%); 3采用尾渣充填时,尾渣的粒径宜小于等于20mm,pH值应 稳定在 7~8

5.6.1矿井应不断提高采矿装备水平,采掘(剥)、装卸、运输和充

5.6.1矿井应不断提高采矿装备水平,采掘(剥)、装卸、运输和充 填等主要生产环节应实现机械化,并逐步实现自动化。 5.6.2采矿装备水平应根据生产规模、采掘工艺、运输方式等因 素确定。

5.6.3矿山主要采矿设备备用率宜按表5.6.3确

表 5. 6. 3主要采矿设备备用率

5.7三级矿 和采场数目

7.1设计应遵照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原则,应 足够的三级矿量和采场数目。

有足够的三级矿量和采场数目。 5.7.2投产时的三级矿量和采场数目应在设计中确定。开拓、采 准、备采或备浸矿量应保持有效的平衡,相互间应有正常的接续。 5.7.3三级矿量保有期限宜按表5.7.3确定

表 5. 7.3三级矿胃保有期

注:地下开采类型划分见国家现行标准《铀矿并三级矿量划分原则与计算方 定》EJ/T 1001。

5.7.4采场数目应根据矿并规模、采场生产能力(淋浸周期)确 定。备用采场数日宜为生产采场数日的25%,对复杂类型的矿床 或原地爆破浸出开采的矿床,宜留30%的备用

5.7.4采场数目应根据矿井规模、采场生产能力(淋

5.8.1 矿床开采宜遵循自上而下、由上盘到下盘的作业顺序。 5.8.21 中段回采宜采用后退式回采方式。 5.8.3 贫富矿体宜搭配开采;大小矿体宜兼采。 5.8.4 正常情况下,作业中段宜为3个~4个,其中回采中段宜 为1个~2个。 5.8.5凡经认定的可利用资源/储量,应按开采顺序回采。不可 回采的资源/储量,应在初步设计中说明

5.9.1计算三级矿量保有期时,并下爆堆的浸出周期

及试验参数确定,但不宜小于1.5a~2a。运至地表矿量宜按采场 回采矿量的 20% ~30%确定。

5.9.2布液系统应包括地表配液池、浸出剂输送总管

5.9.3布液方式应根据矿石性质、矿堆渗透性能、矿堆表

连续喷淋,待矿堆完全酸化,漫液pH值达到设计值后,可改为 间歇式布液,间歇时间应根据浸出液浓度确定

中段浸出液输送管道、总集液池通地表总输送管道,井下浸出液应 通过中段集液池汇人总集液池,然后由总集液池输送到地表。

段集液池计量宜实现自动化控制。 5.9.7布液与集液应实行密闭输送,集液总量不应少于布液总量 的 98% 。

5.9.8采场矿堆溶浸.1.作结束开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

5.10.1建设单位宜完成原地浸出采铀试验并提交经评审的试验 报告。

10.4浸出剂覆盖率宜消灭溶浸死角,在正常抽液与注液条 ,浸出剂对矿体的覆盖率宜大于75%;并应根据矿体平面的 形态,使相同的面积内钻孔数量最少、矿体浸出均匀、贫富不 部位能基本同步浸完

10.8监测井(孔)数应为生产井总数的2%~10%,地下水 方向不应少于2个监测井(孔),井场内上下含水层中应布置 的监测并(孔)。

5.10.8监测并(孔)数应为生产并总数的2%~

矿井、露天采场及地浸井场投

5.11.3矿井或露天采场投产至达到设计规模之间所需时间,大 型宜为2a~3a,中型宜为1a~2a,小型不应超过1a。 原地浸出井场投产至达到设计规模之间所需时间,大、中型不 应超过2a,小型不应超过1a。

5.11.3矿并或露天采场投产至达到设计规模之间所需时

1地下开采、原地爆破浸出按达到设计规模的全部开拓井巷 与碉室丁程、基建探矿、采准和切割以及备浸工程;原地浸出矿山 应按达到设计规模的全部开拓、采准和备浸工程;露天开采应按投 产时的生产能力准备好相应的开拓、备采矿量; 2达到设计规模时的内外部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风、供 水、供电、通、地表工艺、充填和混凝土制备输送系统、原地爆破 浸出布、集、输液系统、废石场、尾矿(渣)库、水冶工艺设施、安全卫 生防护设施、“三废”治理设施、主要行政生活设施及其他必要辅助 生产设施; 3原地浸出开采达到设计规模时的生产井(注液井、抽液 井)、监测井、浸出液提升设施;地表管路(集控室、注液和集液系 统);井场自动监测与控制系统;水冶工艺设施;供电、供水、通信及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7-2021 .pdf运输系统;“一废”治理设施、行政生活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

5.12.1设计应编制基建、生产进度计划

5.12.2基建、生产进度计划起止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矿山从矿开动工时算起,一直编制到达到设计规模 1a~2a为止; 2露天采场从掘(剥)土时算起,应编制到最大采剥矿岩量计 算年为止; 3原地浸出矿山从井场首采区补充勘探或水冶厂动工时算 起,一直编制到达到设计规模la~2a为止。

6.1.3井筒装备的内容应有罐道、罐道梁、楔形罐道、挡罐

箕斗井井底的清理方式,应根据井底与大巷的相对关系确定。 箕斗井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时,应设清理碉室及清理斜巷;箕斗井 并底在运输水平以上时,应设清理碉室及清理平巷。

1有人员通行的巷道,其人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m,并应 高出车道0.2m,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m;无专 门人行道时,设备通行宽度应再加宽1.0m~1.2m等于巷道全 宽; 2人行道的高度不宜小于2.0m,运输设备顶部至巷道顶部 距离不宜小于0.6m《风景园林标志标准 CJJ/T171-2012》

.3.1并底车场应满足下列要

6.3.2各类碉室应满足下列要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