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88-201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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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988-201*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GB 50988-201*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0988-201*《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国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多家单位共同制定。该规范主要针对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科学、合理、可行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指导。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从设计阶段起,应遵循的环境保护原则,包括污染源的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噪声控制、辐射防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其内容涵盖选矿、冶炼、加工、回收等各环节,旨在保障有色金属工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规范要求在工程设计中充分考虑环保因素,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防止环境破坏,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它为有色金属工业的环保设计提供了强制性的技术依据,对提升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范清晰无水印版意味着它在印刷或电子版形式上没有添加任何干扰阅读的水印,便于专业人员查阅和使用。完整正版则表示其内容完整,包括所有章节和条款,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

GB 50988-201*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部分内容预览: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1锂金属及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GB/T 27021.7-2019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7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铍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

1制备铍产品过程产生烟气的部位必须密闭、隔离,并应设 置局部排风及高效处理设施。 2铍产品的湿法制备过程凡产生含铍蒸气和雾沫等有害气 体的部位,必须采取捕雾收集并净化有害气体的措施。 3铍的中间产品和产品必须密闭贮存。 *.*.3 钨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备仲钨酸铵产生的含氨废气应净化。 2 制备碳化钨粉产生的含尘废气应设置高效布袋除尘器净 化。 *.*.** 钼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钼精矿输送过程的产尘点应设置高效除尘器;多膛炉焙烧 烟气应设计两级除尘设施,净化后的烟气应送制酸过程。 2钼酸铵燈烧产生的含氨废气应设置吸收装置净化。 3钼铁冶炼产生的烟气应净化;原料、配料及产品破碎产生 的粉尘应收尘。

生器;多喔炉焙烧 烟气应设计两级除尘设施,净化后的烟气应送制酸过程。 2钼酸铵烧产生的含氨废气应设置吸收装置净化。 3钼铁冶炼产生的烟气应净化;原料、配料及产品破碎产生 的粉尘应收尘,

*.*.5锆、铪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二氧化锆为原料制备火器海绵产生的氯化尾气,应采 用碱液吸收处理。 2用锆英石精矿制备氧氯化锆产生的碱雾、含氯化氢废气, 应分别净化。 3以氧氯化锆为原料制备原子能级海绵锆、海绵铪,以及以 氧氯化锆、四氯化锆为原料制备二氧化锆、二氧化铪、锆盐产生的 废气,应分别净化

*.*.** 钼、冶炼过程产生的含酸、含氨废气,应分别设置喷淋装 置净化。

*.*.7稀土金属及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1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

*.7.1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1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黄铜、锌白铜和锌合金采用电炉熔炼产生含氧化锌粉尘的 烟气,电炉进料和出料口应设置排烟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净化系 统,并应回收氧化锌粉尘;采用火焰反射炉熔炼产生烟气时,应设 置除尘系统,当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时,应进行脱硫处理,

2铍青铜、镐青铜采用感应电炉熔炼产生含氧化铍、氧化镐 等有毒烟气时,熔炼炉的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等烟气逸散点必 须采取烟气密闭收集措施,排烟系统应配置高效除尘器进行烟气 净化处理。 3熔炼锡磷青铜的熔炼炉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等处应采 取烟气收集措施,排烟系统应采用除尘器进行烟气净化处理。 *铜材及电解铜箔生产中的溶铜罐、酸洗槽、碱洗槽、钝化槽 和其他散发酸(碱)雾的槽体或容器、表面处理机组和气垫式退火 炉等部位,应设置抽排风装置;当硫(铬)酸雾、碱雾和其他有害气 体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5铜板带、箔材冷轧机运行中产生油雾(非甲烷总烃)时,应 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采用吸收蒸馏式或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 回收装置进行处理;铜板带热轧机运行中产生含油雾废气时,应采 用机械排风系统和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 *锌熔铸和锌粉制造产生含氧化锌和金属锌粉尘时,应设置 粉尘收集系统,并应采用高效除尘器处理。 7(仲)钨酸铵、(仲)钼酸铵搬烧分解产生氨气时,应采取净 化措施;当粉尘浓度超标时,应采取除尘措施。 8钨、钼材加工过程中产生金属及氧化物粉尘时,应采取粉 尘收集及净化措施,粉尘宜回收利用;除尘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 措施。

*.7.2轻金属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加工用熔炼炉和保温炉在熔炼、精炼、搅拌、扒渣过程中 产生的金属氧化物、覆盖剂、精炼剂等含颗粒物烟气浓度超标时, 应设置排烟和除尘处理设施;当烟气中酸性有害气体超标时,应进 行脱硫、脱酸处理。氯气贮存间、氮氯混合室(气柜)应设置事故预 警、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设施,输送管道及用户应设置事故报警装 置。 2铝渣回收产生烟气时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

3镁精炼炉产生烟气时应设置通风及烟气治理设施。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粉尘、氧化物粉尘,以及静电粉末 喷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超标时,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有燃爆危 险的除尘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5表面处理工序散发酸(碱)雾的槽子(容器),应采用密闭罩 或槽边抽风设施排除废气;喷粉、喷漆工序应有密闭设施排除废 气,当污染物排放速率或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铝板带热轧机产生含油雾(非甲烷总烃)废气时,宜采用机 械排风系统和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回收装置进行处理;铝板带、箔 冷轧机产生含油雾(非甲烷总烃)废气时,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及 吸收蒸馏式或丝网过滤式油雾净化回收装置进行净化处理。 7铝板带、铝箔、铝罐及软包装材料在涂层、印花、衬纸、复合 及固化过程中排出有机废气时,应设置集气系统;当超出排放标准 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8.1废铜、废铝再生熔炼前宜设置预处理工序,应采用人工或 其他物理法除去表面塑胶、油酯、涂层、聚氨酯油漆等有机物,并应 避免或减少熔炼过程中二英类有害物的产生。 *.8.2废铜、废铝采用高温火法进行表面预处理和再生熔炼时 预处理设备和熔炼炉炉门及扒渣口等应设置集气罩,机械排烟系 统应设置急冷却、活性炭吸附和高效除尘器等处理装置,并应防止 或减少二英类有害物质的产生。

有金属及产品制备企业可按10mm~15mm计算 3)收集的初期雨水宜在5日内全部利用或处理。 *)初期雨水池应设置清淤设施

5.1.2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的车间或装置排

放口、废水处理出水口,应设有排水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与 监控装置。

5.1.3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

1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围堰、 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露天场所应防雨。 2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该场所最大容器的容量;事故池 容积应包括泄漏液体和消防废水及降雨等产生的水量的总容积。 5.1.*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污水的收集、输送沟渠和检查 井、收集池等应防渗、防腐;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的污水严 禁排入渗井、渗坑、溶洞或废矿井。 5.1.5试验室、化验室的废水应收集处理。 5.1.*含重金属废水宜实施零排放。 5.1.7 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脱出水不得超标外排。 5.1.8 生活污水宜与生产废水分开收集、处理。 5.1.9 煤气站洗涤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循环水净化时抽出的 部分废水宜经过沉淀、脱氰、脱酚、脱硫、生化等处理后再回用,满 足项目环评要求时,可达标排放。 5.1.10生产、使用、贮存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场所的防渗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5.2.1采选联合企业在确定废水治理方案时,宜利用酸

2.1采选联合企业在确定废水治理方案时,宜利用酸性废水与 性废水相互中和,并应防止尾矿库澄清水的酸化。 .2地下采矿的矿坑涌水宜回收利用。

碱性废水相互中和,并应防止尾矿库澄清水的酸化

5.2.3露天采场周边应设置截洪、排水设施

5.2.*废石场水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截水沟与沉砂池; 2坡脚应设置透水型拦渣坝; 3堆体淋滤水所含有害物质超标时,应收集利用或处理后达 标排放。

5.2.5采场、废石场含重金属的污水应收集并进入污水调节池, 宜用选矿。

5.2.*废石场污水调节池(库)的位置、容积及防渗应符合国家相

.2.*废石场污水调节池(库)的位置、容积及防渗应符合国家相

5.2.7洗矿废水应澄清处理,并应根据废水中的金属、砷、硫和

5.2.7洗矿废水应澄清处理,并应根据废水中的金属、砷、硫和 酸、碱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和试验结果,确定进一步处理和回用的方 案。

5.2.8选矿废水治理应符合下列

1选矿废水应在厂前重复利用或经过尾矿库净化后利用,回 水利用率不宜低于85%。 2选矿厂除尘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应返回选矿。 3 选矿试验、化验废水应收集后与选矿废水一并处理。 * 回水池溢流水不得直接外排

5.2.9尾矿输送系统应设置事故状态下的收集设施,事故设施的

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3的

5.2.10尾矿库应设置事故排放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2.10尾矿库应设置事故排放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1.5m内腰墙、溶液槽及事故池应做防腐、防渗处理。

5.3.5含汞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3.*含金属粉料、污泥、渣等车辆的冲洗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内运载精矿和其他含金属等粉料、污泥、渣等车辆的冲 洗水,应设收集、沉淀处理设施; 2沉降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少于1h,必要时可投加药剂,提升 沉降效果; 3冲洗水应循环使用,

5.3.8冶炼厂宜设生产废水

于8h的生产用水总量。

5.3.9重金属类污染物超标的废水输送水渠、水池应采取防渗措 施。

5.*.2露天原料场地的雨水集排系统应采取防止物料进入排水 系统的措施。原料堆场宜设置集水沟收集废水,并应导入废水沉 淀池处理后回收利用

系统的措施。原料堆场宜设置集水沟收集废水JJG(交通) 132-201* 沥青离心式抽提仪,并应导人废水 淀池处理后回收利用

5.*.3氧化铝厂的污水控制应符1

1溶出、蒸发等工序的新蒸汽冷凝水和二次蒸汽冷凝水应全 部回收。新蒸汽冷凝水宜返回热电厂作锅炉补水。 2原料磨制、溶出、赤泥沉降、蒸发、分解等湿法工序和酸站 的生产区域,应设置围堰、沟渠、贮液池、输送管道和物料泵等泄漏 物料的收集、回收设施。围堰的有效容积应大于相应区域内最大 容器的容量。回收物料应全部返回工艺系统利用,不得与生产废 水混合处理。 3设备、容器、管道清洗水和地坪冲洗水应收集处理后回用。 *氧化铝厂应设置全厂性的生产废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后应 全部回收利用。 5赤泥堆场收集的赤泥附液应全部返回生产工艺利用。 *酸、碱废液应在车间内单独收集和处理,或收集后交由有 资质的单位处置。

1生阳极炭块冷却循环水应除油后闭路循环,不得外排,其 补充水应采用重复利用水。 2石油焦燈烧烟气脱硫吸附液应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水中的总铬及六价铬浓度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GAT **9.8-2009标准下载5.*.*氯化炉、镁电解槽含氯废气湿式处理系统的吸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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