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2191-2021 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调度运行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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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 12191-2021 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调度运行技术规范.pdf简介:

Q/GDW 12191-2021《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调度运行技术规范》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CPEL)和国家电网公司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增量配电网(也称为分布式能源或微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它详细规定了微电网在供电系统中的运营、管理、技术、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微电网是一种能够独立运行,也可以与主电网并网或者离网运行的电力系统,它通常由分布式电源、储能系统、负荷以及控制设备等组成。Q/GDW 12191-2021标准旨在提升微电网的运行效率,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促进其与主电网的协调互动,同时推动微电网技术的健康发展。

该标准可能包括的内容有:微电网的接入与脱离主电网的技术要求、运行控制策略、故障情况下微电网的保护和恢复措施、数据采集与监控、安全防护等。它对于微电网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推动我国增量配电网有序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

Q/GDW 12191-2021 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调度运行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功率控制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 调度自动化. 电力通信. 电能质量... 10电能计量. 编制说明.

为规范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调度运行技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 可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晨、周昶、周济、荆江平、赵瑞娜、孙檬檬、袁森、殷自力、王云丽、倪秋龙、 廖家齐、刘淑春、张勇、杨梓俊、余剑锋、尤炜、吕鸿斌、徐征、梁兆洪、胡伟、箕涛、陆生兵、汪春、 王红星。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部,

JG∕T 146-2002 钢筋直螺纹成型机Q/GDW 12191202

配电网/微电网调度运行技术规

本标准规定了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在并网接入和电网运行过程中,调度运行遵循的基本规定、交换 功率控制、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能质量、电能计量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0kV~330k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运行的增量配电网/并网型微电网,是电网调度机构和 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企业(运营主体)实施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工作依据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电网调度机构应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进行统一调度运行。 4.2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并网运行前应与电网调度机构签署并网调度协议,根据并网调度协议划分调度 管辖范围,电网调度机构对签署并网调度协议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增量配电网/ 微电网企业(运营主体)运行值班人员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4.3电网调度机构和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企业(运营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明 确并网点及并网点以后所有一、二次设备的调度管辖权,并按照电网调度规程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对所 有厂站及设备进行编号和命名。 4.4电网调度机构负责调管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并网点设备,及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内可能对电网运行 安全造成影响的设备,具体由并网调度协议进行明确。继电保护、自动化、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的 周度管辖权随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权确定。 4.5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并网点及并网点以后所有一、二次设备的运行方式安排和调整按调度管辖权属 分级负责实施。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网架结构、系统参数、技术特性、运行特性、供电可靠性等实 际情况,对负责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进行安排和调整,增量配电网/微电网所属发电厂、 变电站运行值班单位应该严格执行,未经电网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值班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4.6参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应具备对所属电网涉网设备控制和调节的能力。 4.7电网调度机构应具备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发送调度指令的能力,应具备接收增量配电网/微电网 运行信息的能力。 4.8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调度业务联系应使用符合DL/T961一2005规定的标准术语。 4.9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应编制运行反事故预案(电网故障处置预案、通信系统故障处置预案、自动化 系统故障处置预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处置预案),并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4.10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出现故障异常时,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报备。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发生故障 脱网后,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运行人员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报告故障及相关保护动作情况。重新并网 前,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运行人员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 4.11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一、二次设备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应满足GB/T31464中电网运行对相应阶段 的要求,并按规定及时向拟并电网调度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完成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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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照GB/T31464一2015中有关原则设定电网与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之间的并网 联络线功能。 5.1.2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侧宜配置并网联络线交换功率的越限监控和告警手段。 5.1.3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应组织控制好自身电网的电力生产和使用,保证并网联络线交换功率按电网 调度计划曲线运行。

5.2.1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在并网运行时造价人员钢筋平法应用手册.pdf,并网联络线有功功率控制方式 分为调度远方控制和厂站就地控制方式,并网联络线最大交换功率、最大功率变化率应根据电网调度机 构要求设定。

5.2.1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在并网运行时,并网联络线有功功率控制方式 分为调度远方控制和厂站就地控制方式,并网联络线最大交换功率、最大功率变化率应根据电网调度机 要求设定。 5.2.2调度远方控制方式分为计划曲线控制和调度指令控制,调度指令可包括最大上网功率、最大下 网功率、定功率、最大功率变化率,或者上述控制指令的组合。 5.2.3厂站就地控制应与调度指令匹配,包括但不限于最大上网功率、最大下网功率、定功率、平滑 功率输出和跟踪计划曲线等。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厂站就地控制方式和控制参数应符合电网调度机构要 求。 5.2.4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功率调节响应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并网联络线有功控制响应时间不大于10s,调节时间应不大于1min,输出功率偏差及功率变化 率应满足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 b)并网联络线稳定运行功率与调度指令或计划曲线偏差不大于土5%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容量。 5.2.5在电网出现有功功率不能满足需求、超稳定极限、电力系统故障、频率或电压持续超下限、备 用容量不足等情况时,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应能提供紧急有功电源响应支撑,根据属地电网调度机构的 要求实时调整功率交换和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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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运行值班人员、设备运维人员应按期对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进行巡视检 查,定期维护,保持完好状态。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修复,保证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可用率达 到要求。 5.3.8负荷低谷期间,增量配电网/微电网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开展无功电压控制,功率因数严格控 制在运行方式规定范围内,严格控制无功倒送。

6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

风异常响应时功率控制按照GB/T34930一2017要

6.1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应按照GB/T31464一2015有关要求进行设计、配 置。 6.2增量配电网/微电网有关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应与电网侧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GB/T 37827-2019标准下载,相 关设备的配置及选型应征得电网调度机构的认可,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 的微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应满足GB/T34930一2017的要求。 6.3增量配电网/微电网投运前应按照GB/T31464一2015有关规定完成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并 网调试试验。 6.4含分布式电源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应安装防孤岛保护装置,当电网侧失电时,防止增量配电网, 微电网向电网侧送电。 6.5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的规 定执行。对电网企业提出的继电保护装置整改、电网保护定值调整及对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应 配合执行。 6.6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定期对所属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校验 和更新改造,相关试验记录应符合要求并妥善保存备查。 6.7增量配电网/微电网所属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有关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故障录波 信息应完整准确传送至电网调度机构。 3.8接入系统运行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按照资产归属的原则划分双方的运行维护范围,运行维 护应严格执行DL/T769、GB/T14285等有关规程规定。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负责运维的继电保护与安全 自动装置主要运行指标应满足电网调度机构的规定(不计因电网侧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主要运 行指标有: a)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月); b)继电保护动作正确率(月); c)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月); d)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月); e)故障录波完好率(月); f)保护信息管理子站联网率(月); g)保护信息管理子站接入装置可用率(月)

7.1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的调度自动化子站系统的设计与建设应随厂站端同时进行,应遵循GB/T13729 2019、GB/T15153.1、DL/T614一2007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满足调度自动化规划和系统设 计的要求。 7.2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应确保所属厂站端子站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网调度机构。 7.3增量配电网/微电网投运前应按照GB/T31464一2015有关规定完成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并网调试试 验。 7.4增量配电网/微电网新、改、扩建的自动化设备投入运行和现场设备的信息采集、接口和传输规约 应满足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信息应直采直送。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 方式和信息传输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要求,传输的遥测、遥信、遥控、遥调信号应满足DL/T 634.5104通信协议的技术要求,并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24小时实时信息,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性。 7.5接入10kV~35kV配电网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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