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2413-20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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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2413-20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45/2413-202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以下是关于该标准的一些基本信息:

1. 目的:该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减少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提升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2. 内容: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处理污水时,对其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TP)等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这些指标反映了污水处理设施的效能和环境友好程度。

3. 适用范围: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村庄、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产生的污水。

4. 时间节点:这是2021年发布和实施的最新版本,说明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保要求的提高,标准可能会更加严格。

总的来说,DB45/2413-2021标准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运行提供了科学依据,对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DB45/2413-20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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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H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标准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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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2D4:电力与照明配电装置本文件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彪、覃岳隆、金晓丹、潘翠、何俊贺、周春华、林欣、黄宇钊、林荣科、卢 燕南、陈宁华、韦华瑜、邓忆凯、梁大成、夏训峰、王丽君。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4日批准。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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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厂西族自治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18918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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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domesticwastewater 农村(自然村、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不包括农产品加工污水、养殖污水和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domestic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forruralarea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 ruraldomestic 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备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ruraldomestic 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尾水利用treatedsewage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domesticwastewater 农村(自然村、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不包括农产品加工污水、养殖污水和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domestic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forruralarea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ruraldomestic 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备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ruraldomestic 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尾水利用treatedsewage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文件:现有农 亏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

4.2.1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设计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4.2.2规模大于或等于5m/d且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 外)、GB3097海水二类海域(珍稀水产养殖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一级标准。 4.2.3规模小于5m/d且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Ⅲ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GB3097海水二类海域(珍稀水产养殖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二级标准;规模大 于或等于5m/d且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类、V类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三类、四类海域和其他 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池塘和自然湿地等的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二级标准。 4.2.4规模小于5m/d且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类、V类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三类、四类海 或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池塘和自然湿地等的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三 级标准。

各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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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JC/T 2561-2020标准下载单位:mg/L(pH值除外)

括号外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括号内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 出水排入稀释能力较小的、封闭或半封闭的水体。 “出水排入除稀释能力较小的、封闭或半封闭以外的水体。 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氮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磷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仅针对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执行。

4.4.1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环 境承载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优先 选用生态处理技术。

4.4.2鼓励优先选择氨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和广

区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 一一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一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 一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 一一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 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满足国家和产西壮族自治区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4.3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具备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条件,并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 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的农村地区,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 GB/T31962规定。 4.4.4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畜禽散养农户废水和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等应预处 理后排放水质符合GB/T31962的规定,并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与水量的设计要求,方 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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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采样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明 显标志。 5.2对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按国家和产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3对水污染物的采样时间、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等按HJ91.1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5.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

3.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文件实施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 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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