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473-2021 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安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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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473-2021 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安全要求.pdf简介:

GB/T 26473-202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名为《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安全要求》。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随车起重机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随车起重机是一种安装在载货汽车、自卸车、拖拉机等底盘上,能够进行货物吊装和移动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建筑、矿业、仓储等领域。

该标准包括了以下主要内容:

1. 设计安全要求:规定了随车起重机的结构、强度、稳定性、电气系统、液压系统等的设计应满足的安全性能和标准。

2. 制造安全要求:明确了制造商应遵循的生产工艺、材料选择、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3. 安装和使用安全要求:规定了随车起重机的安装方法、操作规程、使用限制、载重限制等,以防止误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4. 维护和检验:规定了随车起重机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故障处理等的规范,以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5. 安全防护:强调了对操作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周围环境的防护措施,如防止起重机伤害、防止货物坠落等。

总的来说,GB/T 26473-2021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随车起重机的使用者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提高起重作业的效率和可靠性。

GB/T 26473-2021 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安全要求.pdf部分内容预览:

4.6.3额定起重量限制

配备动力驱动卷扬机构的所有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达到或超过1000kg,或起重量产生的最大 净起重力矩达到或超过40000N·m的所有起重机都应配备额定起重量限制器。额定起重量应在臂 架系统水平时的各个工作幅度下测定

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应防止起重机任何部分结构(包括手动伸缩臂)或卷扬机构(如配备)的起重量超 过其设计极限。 对于原木起重机及废料回收起重机以外的所有随车起重机,不管支腿在任何可能的位置上,额定起 重量限制器还应防止倾覆力矩超过底盘的稳定力矩。 注1:“支腿任何可能位置”指支腿能够达到的任何位置,包含运输位置。 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应防止载荷做危险的运动,但允许做有利于减少起重机力矩的所有操作。 注2:随车起重机额定起重量限制器见附录C。不同类型随车起重机危险运动见附录D。 如果起重机上未配备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则应按照4.5.4和4.6.5安装安全阀,防止结构和装置 过载。

过其设计极限。 对于原木起重机及废料回收起重机以外的所有随车起重机,不管支腿在任何可能的位置上,额定起 重量限制器还应防止倾覆力矩超过底盘的稳定力矩。 注1:“支腿任何可能位置”指支腿能够达到的任何位置TB 10442-2009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包含运输位置。 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应防止载荷做危险的运动,但允许做有利于减少起重机力矩的所有操作。 注2:随车起重机额定起重量限制器见附录C。不同类型随车起重机危险运动见附录D。 如果起重机上未配备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则应按照4.5.4和4.6.5安装安全阀,防止结构和装置 过载。

4.6.3.2作业偏差

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在随车起重机的设计加速度内,回转中心处计算的最大总起重力矩处于100% (100十△%)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值取决于液压工作幅度,见式(6): △≤8+(0.5XR)≤20 ·(6

式中: R 液压工作幅度,单位为米(m)。

B/T26473—2021/ISO15442:2012

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宜在总起重力矩产生的压力使平衡阀或限压阀工作前运行。 注:随车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限制器限制起重力矩已获得普遍认可。在大工作幅度下,总起重力矩主要由随车起 重机自重产生,只有很少一部分由有效载荷产生。上述的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偏差考虑了这个因素

为避免额定起重量限制器启动后随车起重机锁止,可安装应急装置。此装置不应使随车起重机出 现不受控运动(如平衡阀意外开启)或影响底盘稳定性的运动。 安装的应急装置,应能清楚地识别,且只能由操作员操作,每次运行时间最多5s,间隔时间不少于 30S

所有的随车起重机均应配备一个或多个溢流阀。 主溢流阀在随车起重机的设计加速度内(不包括随车起重机的卷扬机构),最大系统压力处于 100%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4.6.6 水平指示器

带有支腿的随车起重机应配备水平指示器,且能使操作员在下车操纵位置处清楚地看到

对于在道路上行驶的安装在底盘上的起重机,出现以下情况应配备指示器提醒驾驶员: 随车起重机高度超过设定的最大值时,为便于运输,无论臂架系统是折叠状态还是放置于货物 平台或货物的顶部,应配备使驾驶员在驾驶位置处清晰可见的超高指示器; b)任何支腿未锁止或未固定在运输位置。 司机在驾驶位置应能看到指示器,且指示器具有能通过司机的确认动作取消的声音提示功能

4.6.8运动和性能限制器

4.6.8. 1运动限制

回转(如是非连续的)和臂架系统的动作限位应由液压油缸的行程或合适的限位器进行限定。

4.6.8.2性能限制

对于性能要求中速度的限制应包! 定在随车起重机的设计范围内

应提供声音报警装置,如:报警器,用于随车起重机工作前的报警。除仅用于设置功能的操纵台 作员应能在每个操纵台控制声音报警装置

起重机应配备可切断动力源、使随车起重机安全停止的控制装置。除了仅用于设置功能的操级 每个操纵台均应配备此装置,且应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473—2021/ISO15442.

执行元件为红色,可使用黄色背景应便其明显可见; b) 操作员不需做任何判断即可操作急停装置,如:蘑菇形按钮; c 执行元件的布置应考虑操作员操作的方便性和安全性; d)随车起重机停止后.臂架系统不应出现任何运动。

4.6.11下降深度限位器(卷扬机构

4.6.12起升高度限位器

配备卷扬机构的随车起重机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

折臂式随车起重机其作业和设置功能的符号,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其他臂架型式随车起重机所 需的其他符号应是附录F的变型。双向操纵杆的符号应按以下要求使用: a 符号在操纵杆手柄上时,内部箭头表示相应操纵杆的运动方向,应将表示随车起重机功能的符 号和表示操纵杆运动方向的箭头符号组合(见图2); b 当符号位于与操纵杆相邻的单独的板上时,能采用无操纵杆运动箭头的符号;这种情况下,每 个操纵杆的运动应使用两个符号表示(见图H.3); 符号的最小尺寸应由直径15mm的圆周限定(如是遥控器,直径应为12mm);如果是多个符 号,最小的符号尺寸也应满足图2的要求

折臂式随车起重机其作业和设置功能的符号,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其他臂架型式随车起重机所 的其他符号应是附录F的变型。双向操纵杆的符号应按以下要求使用: a 符号在操纵杆手柄上时,内部箭头表示相应操纵杆的运动方向,应将表示随车起重机功能的符 号和表示操纵杆运动方向的箭头符号组合(见图2); b 当符号位于与操纵杆相邻的单独的板上时,能采用无操纵杆运动箭头的符号;这种情况下,每 个操纵杆的运动应使用两个符号表示(见图H.3); 符号的最小尺寸应由直径15mm的圆周限定(如是遥控器,直径应为12mm);如果是多个符 号,最小的符号尺寸也应满足图2的要求

4.7.3双向操纵系统的布置

4.7.1中的原则适用于垂直和水平操纵杆的布置

4.7.3.2垂直布置的操纵杆顺序

4.7.3.3水平布置的操纵杆顺房

4.7.4高位座椅操纵系统指南

操纵台能分为以下类型: a)地面控制; b) 高位控制,如在固定平台、回转平台、高位座椅或操作室的控制; c)遥控; d)司机室。 当有多个操纵台时,应安装防止从两个操纵台同时操作的装置,除非操纵系统是互相机械连接的 见附录C中的C.3)。 应将水平支腿操纵台放置在不阻挡操作员视线的位置。 操纵台应安装在操作员不能被随车起重机运动部件挤压或刮住衣服的位置。应采用符合ISO 3857中规定的安全距离。 提供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应用于支撑操作员重量或作为扶手使用(除非是为此而特殊设计的) 在无法安装防护装置处,运动部件之间的间隙应符合ISO13854中规定的防止夹住手指、手和脚的

4.8.2.1部件强度

护栏应能承受分布在100mm长度上300N的水平力。平台表面任意位置上应能承受在直径为 125mm圆区域内所施加的1500N的力。踏板和踏杆应能承受作用在100mm长度上1500N的垂直 力。部件在承受上述作用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且弹性变形量不应大于支撑跨距的2%或10mm(取 两者中最小值)

4.8.2.2高位座椅(见附录K

高位座椅的制造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操作员移动至座椅时不应受到操纵系统或随车起重机结构的影响; b 带有支撑件的座椅,应能承受1500N的垂直力而无永久变形; ) 不使用工具时,座椅应能水平调节和锁止; d) 座椅上应安装防止操作员跌落的装置,且此装置不应影响进出座椅;如果安装侧防护,则应符 合ISO5353中至少高出座椅标定点100mm的规定; 应安装防护装置,防止随车起重机运动部件困住操作员或刮住其衣服; 应为操作员提供脚踏平台,单脚最小尺寸为160mm×300mm。

高位座椅的制造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操作员移动至座椅时不应受到操纵系统或随车起重机结构的影响; b) 带有支撑件的座椅,应能承受1500N的垂直力而无永久变形; 不使用工具时,座椅应能水平调节和锁止; d) 座椅上应安装防止操作员跌落的装置,且此装置不应影响进出座椅;如果安装侧防护,则应 合ISO5353中至少高出座椅标定点100mm的规定; e 应安装防护装置,防止随车起重机运动部件困住操作员或刮住其衣服; f 应为操作员提供脚踏平台,单脚最小尺寸为160mm×300mm

4.8.2.3操纵平台(见附录K)

4.8.2.4高位操纵台通道(见附录L)

随车起重机电气设备应符合GB/T5226.32一2017的规定,如: 4.3.3,直流电源; 第12章,导线和电缆; 第13章,配线技术

4.9.2电磁兼容性(EMC)

GB50040-202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pdfT26473—2021/ISO154

随车起重机能安装在各种类型的底盘和基座上。随车起重机未安装在作业位置上且未连接动力 前,一般不能操作。

随车起重机的安装应遵守起重机制造商、底盘制造商、地方法规和场地条件(指固定安装)的具体 要求。

4.10.2.1安装在底盘上

应将副车架牢固安装在底盘车架上,能满足加载及底盘强度要求。 注:副车架尺寸的计算方法见附录M。 随车起重机安装在底盘上时,整车应符合道路法规充许的最大轴荷、车辆宽度、高度和4.10.3的要求

4.10.2.2安装在固定底座上

安装底座应能承受施加白 的稳定性。底座的尺寸不应影响随车起 的正常运动。底座在地面的尺寸应考虑总起重量和相关的地面条件。

4.10.2.3对操作员的保护

确定起重机位置时,应考虑地面操纵台和其他操纵台(如需)的位置。操纵台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确保操作员不会吸人废气; b)确保操作员不能接触高温表面,表面温度超过55℃应加防护; C 应将随车起重机或支腿运动对操作员造成的伤害风险降到最小JG∕T 451-2014 建筑塑料门窗型材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共混料,应根据需要安装防护装置,以 防止操作员被挤压或困在起重机和底盘之间的狭窄区域内。 支腿运动部件及其运动机构形成的危险区域应用防护装置或安全措施加以防护。 支腿危险区域包括: 翻转区域; 水平支腿伸展区域; 水平支腿链条/钢丝绳附近区域。 应符合ISO13857和ISO13854中安全距离的规定。 压力超过5MPa或油液温度超过50℃,且距操作员1m以内的液压软管应加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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