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765-2018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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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765-2018《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用于规范和指导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该规范主要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项目,包括输配电线路、变电所、电缆工程、用户接入工程等。

《规范》详细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规则、合同管理、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价格的确定方法、计价表格的使用等内容。它强调了清单计价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旨在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附条文说明是对《规范》中各项条款的详细解释和说明,对理解和执行规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解释了各项计价规则的制定依据,对可能产生的疑问进行了解答,有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实施。

总的来说,DL/T 5765-2018《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附条文说明为我国配电网工程的造价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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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7652018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予废标。 6.1.6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进行增补。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规范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DL/T5766;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企业定额;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 5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等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 述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 没有明确的水泥石灰改良土在粉砂土路基处理中的应用,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提供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6.2.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 范第3.1.3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3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投标人采购设备表; 4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5计日工应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计

6.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3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投标人采购设备表; 4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5计日工应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计 日工费用: 6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7拆除工程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计算各清单项目的全费 用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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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送费、卸车费、保管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 自主报价; 9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工程实际情况自 主确定。 6.2.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 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6投标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投标人采购设备费等合计的金额 致。

8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送费、卸车费、保管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 自主报价; 9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工程实际情况自 主确定。 6.2.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 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6投标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投标人采购设备费等合计的金额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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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工程计量必须按照现行电力行业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 5766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 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 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 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 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 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 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 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 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 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 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计量的形象自标或时间节点。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墩身模板拆除作业安全规程,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 形象目标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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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以下事项(不限于)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物价变化; 7 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补偿; 13 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 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 不存在调整价款。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 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 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 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 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 承(发)包人认可。 9.1.5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 约,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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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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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符合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工时间 之后《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 7000.217-2008》,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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